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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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

苏教基〔2004〕年28号

一、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准予注册:

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胞与内地合作办园(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具备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二.举办者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报告;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正本);

拟任园、所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

拟办园、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正本);

拟办园、所的场地证明;

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建筑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合格证明;

符合法规的拟办园、所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江苏省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

园舍设备

幼儿园(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以及影响采光的范围内设置幼儿园(班)。

幼儿园(班)应独立设置,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幼儿园(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并创设绿化儿童化的活动环境。

班班有活动室。活动室内空气流通,阳光充足,使用面积不少于人均3平方米。

有与幼儿园(班)规模相适应的室外活动场地,其中共用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3平方米,绿化面积不少于生均1平方米,同时应配备必要的大型玩具和体育活动设施。

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橱、茶杯箱、毛巾架,有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的玩具(人均不少于3件)和图书(人均不少于5本),有必备的教具和教育设备(班班有三机一幕、风琴或钢琴等),以及保证幼儿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有值班室、晨检室、保健室(橱)、教职工办公室、教职工厕所等服务用房;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消毒柜;有配套的室内多功能活动室。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家长接待室等。

人员配备

8.幼儿园(班)应当配备园长、教师、保健人员、保育人员和后勤人员。专职教师每班配2—2.5人。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2—2.2

人。保健人员按卫生部门规定的标准配备。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全日制幼儿园1:6—1:7;寄宿制幼儿园平均1:4—1:5。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幼儿园(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

工作。

10.园长应符合《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

11.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

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者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幼儿教育专业培训,

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12.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

13.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

14.幼儿园(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慢性传染病、精

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班)工作。

办园经费

15.幼儿园(班)的经费由主办者负责筹措。主办者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

扩建、添置必要设备设施、为教师提供保障等稳定的经费来源。

16.幼儿园(班)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招生和编班

17.幼儿园(班)招收三周岁以上至入小学前的幼儿。

18.幼儿在入园(班)之前,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才可入园。

19.编班人数:小班25—30人,中班30—35人,大班35—40人。

20.幼儿园原则上按年龄分班,混合班按年龄分组。严禁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不得与小学生复式编班。

园务管理

21.幼儿园(班)要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

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22.幼儿园(班)实行园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民主决议。幼儿园的举办者应为幼儿的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证园长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或辞退园长和教师。

23.幼儿园应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园身心发展的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24.幼儿园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帐户,收支平衡,并定期向家长公开帐目,严禁克扣幼儿伙食。幼儿园幼儿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必须与工作人员分开。

2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26.建立工作人员和幼儿名册,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江苏省托儿所设置基本条件

一、园所设施

托儿所(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以及影响采光的范围内设置托儿所(班)。

托儿所(班)必须具有与保教育要求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园舍设施。

班班有活动室、午睡室,地面应铺木质地板或塑料地板,有适合孩子身高的桌、椅。婴幼儿午睡室有专用的适合孩子年龄的坚固小床。活动室有风琴或钢琴,有敞开式玩具,有充足的玩具和图书,有必要的教具和教育设备(如录音机、铃鼓等)。班级环境布置适合孩子年龄特点,游戏材料丰富。

每班有规范化的盥洗室,有流水洗手设备,蹲式水冲式儿童厕所,有活动的毛巾架、茶杯箱,有消毒柜和防暑保暖设备。

有户外体育活动和游戏的场地,有塑胶软地或草地,有滑梯、转椅、平衡木、荡船(或跷跷板)等五件以了大型玩具,有足够数量的童车、皮球、塑料圈等小型玩具,有玩沙、玩水设施。

有教师备课室、行政办公室,有较大型室内多功能活动室,有设施齐全的卫生保健室、儿童食堂等。

二、人员配备

托儿所(班)应当配备所长、保教人员、保健人员和后勤人员。托儿所(班)的工作人员应热爱托幼事业,热爱婴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教职工与婴幼儿人数之比为:

18个月以下全托为1:3—1:5 日托为1:4—1:5

18个月以上全托为1:4—1:4。5 日托为1:6—1:7

所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熟悉婴幼儿年龄特点,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婴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取得专业合格证书。

保健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能做好婴幼儿日常卫生保健工作和全所卫生保健的指导、督促工作。

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

托儿所(班)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并每年体检一次。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托儿所工作。

三、办所经费

托儿所(班)的经费由主办者负责筹措。主办者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的设备设施、为教师提供保障等稳定的经费来源。

托儿所(班)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招生和编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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