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集体所有制章程(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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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员第三章组织登记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新公司法章程-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示例)

新公司法章程-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示例)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由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第五条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的为准)第六条经营期限:长期。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第九条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集体所有制企业章程(3篇)

集体所有制企业章程(3篇)

集体所有制企业章程(3篇)集体所有制企业章程(精选3篇)集体所有制企业章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广东______________是经广东省_____________批准成立,由___________投资设立的集体(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企业的宗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本企业是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

第三章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地址、投资额和投资方。

第六条本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第七条投资者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投资额_____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四章投资者职责第八条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由投资者作出决定:(一)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二)审议批准企业的章程;(三)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五)审议企业转让出资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六)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七)对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第九条本企业设置如下机构第十条经理是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______。

第十一条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投资者任命。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五)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六)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八)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九)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2024年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2024年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人数300人以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名称为:。

第五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八条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东按照股东认缴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九条公司股东共个,分别是:1、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2、姓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所:。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集体经济公司章程范本

集体经济公司章程范本

集体经济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集体经济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XXX。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水上娱乐、参观车、自行车租借服务、餐饮住宿及娱乐服务、周边生态农业开发、土建工程、劳务承包。

第九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同意登记。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4.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物质利益;5.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 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7.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2. 足额缴纳出资;3. 不宜以私利危及公司利益;4. 不得以其在公司的经济利益从事个人活动;5. 不得从事违反本章程规定的禁止行为;6. 维持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集体所有制章程模板

集体所有制章程模板

集体所有制章程模板一、宗旨和基本原则本章程旨在规范和保障集体所有制的运作,维护集体成员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以下是本章程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在集体所有制内,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论其个人贡献的大小。

2. 共同利益:集体所有制的经营和管理应当以集体成员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3. 民主参与:集体所有制的决策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充分听取集体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4. 盈利和发展:集体所有制应当追求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为集体成员提供稳定的、可持续的经济来源。

5. 法律合规:集体所有制的运作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组织架构和职权集体所有制的组织架构由以下组成部分构成:1. 大会:集体所有制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所有集体成员组成,定期召开。

2. 理事会:负责集体所有制日常运营和管理,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X年。

3. 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担任集体所有制的主要管理职务,负责全面协调和管理工作。

集体所有制的职权分配如下:1. 大会:审议和决定集体所有制的重要事项,如制定章程、选举理事会成员等。

2. 理事会:负责集体所有制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审议和决策一般事项,如业务规划、财务管理等。

3. 主任:负责集体所有制的具体工作安排和执行,代表集体所有制进行对内对外交流与协调。

三、成员权益和义务集体成员作为集体所有制的参与者,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承担义务:1. 权益:- 参与经营决策的权利- 共同分享集体经济利益的权利- 监督和参与集体所有制的管理的权利2. 义务:- 遵守集体所有制的章程和规定- 积极参加集体所有制的经营活动- 维护集体所有制的利益和形象四、经营管理集体所有制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和平衡各项经营活动,确保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2. 优化资源配置:合理配置和利用资源,提高产出效率和质量。

3. 保护环境:注重环境保护,推动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可持续发展。

4. 公开透明:经营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0.06.03【实施日期】1990.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已经一九九〇年五月十一日国务院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子发布,自一九九O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〇年六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合理利用农村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国家财政和农民的收入;积极发展出口创汇生产;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

第五条国家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其财产。

第六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吸收投资入股。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扶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加速企业现代化。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照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利用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的产业和产品,增加社会有效供给。

第十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依法审查,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集体(全民)所有制企业章程

集体(全民)所有制企业章程

集体(全民)所有制企业章程集体所有制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的组织管理,明确企业所有制性质及各界人士的参与,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由集体投资组建,享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本章程是本企业组织管理和运作的规范性文件,是本企业最高制度。

第二章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第四条本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第五条本企业的机构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六条股东大会是本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审议并通过年度计划、年度预算及财务报告、选举董事、监事等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是本企业的管理机构,行使制定企业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安排生产经营、签订合同、聘任经理等职权。

第八条监事会是本企业的监督机构,行使对董事会的监督职权,对本企业的经营、财务、审核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九条本企业遵循合法、规范、透明、公正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十条本企业依照国家税收政策,纳税及缴纳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本企业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安全稳定。

第十二条本企业年度财务核算应在3月31日之前完成,向社会公开报告年度财务状况。

第四章公平竞争第十三条本企业遵循公平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十四条本企业禁止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如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等。

第十五条本企业公开招聘岗位,以公正、公平的方式引进各类人才。

第五章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第十六条本企业倡导“诚信合作、团结进取、勇于创新、责任担当”的文化理念。

第十七条本企业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关注环保、民生、公益等方面的问题。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本企业中的董事、监事、经理、职工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企业章程等。

第十九条本企业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坚定站稳法律制高点,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积极与当地政府进行沟通协调,加强合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本公司制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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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第三条企业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企业类型第五条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第四章经营范围第六条经营范围:(具体以工商局核定为准)第五章注册资金第七条注册资金:万元。

第八条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应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如下:第十条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成立后,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

第十二条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的 %。

(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1%)第七章股东和非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2、查阅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8、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5、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非股东职工享有的权利:1、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以再出资入股;2、购买股东转让的股本;3、被选举成为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成员,参与企业决策。

第十六条非股东职工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积极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章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八条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

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其所持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职工,也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职工转让所收购的股份。

第十九条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转让,必须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股东和职工同意。

职工可优先购买社会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购买后转为职工个人股。

第二十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股权。

第九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本企业实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一制度。

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其报酬;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其报酬;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金,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9、修改企业章程;10、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年或月)召开一次。

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1、25%以上的股东和职工请求时;2、持有3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二十四条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同意决议的成员签字。

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成员签字。

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采取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对第2项、第3项除选举、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外,以及第4项、第5项、第7项、第10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和职工通过;对第9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和职工通过;对第1项,第2项、第3项的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及第6项、第8项作出决议时,采用一股一票方式,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1 人,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3、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4、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金方案;6、制定企业分立、合并、终止方案;7、聘任和解聘包括经理(厂长)、会计主管人员等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方法;8、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企业设经理(厂长)一名,经理(厂长)由执行董事选举产生,负责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5、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以外,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等管理人员。

6、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1或2人),任期3年,监事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企业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厂长)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要求执行董事、经理(厂长)纠正其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5、列席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会议;6、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经理(厂长)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章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 3 年,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2、检查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实施情况;3、当股东会上两种不同意见表决票相等时,执行董事有两票表决权;4、代表企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第三十三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企业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2、弥补企业前年度亏损;3、提取税后利润的10%做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总额50%时,可不再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金是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本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4、提取5%为法定公益金。

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支出: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6、提取劳动分红基金;7、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六条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1、一部分分配给在职职工;2、一部分用作原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3、一部分作为企业劳动分红。

(注:具体分配办法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个人股金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三十八条企业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依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职工个人股金、社会个人股金、法人股金进行补偿,用股金进行补偿时要依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核减股东出资。

第十二章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规定第三十九条企业在规定提取工资、奖金总额内,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制度。

第四十条企业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和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一条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参加职工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

随着企业的发展,建立个人帐户的住房基金。

(注:企业可视情况分别制定劳动管理制度、工资奖金制度和社会保障与住房基金制度)第十三章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第四十二条企业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1、解散;2、被依法撤销;3、破产;4、不可抗力;5、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第四十三条企业终止时依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2、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3、所欠税款;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四十四条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其中职工集体共有股份得的财产按照《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章程修订程序第四十五条企业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章程的修改由执行董事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五章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企业章程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和职工(代表)共同订立,自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一式 2 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五十条营业期限。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职工(代表)亲笔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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