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规定(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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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工作通则(2011)

电力安全工作通则(2011)

电力安全工作通则第一条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第二条执行《进入作业现场安全通则》。

第三条新职工,转岗职工及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人员,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内从事运行、维修、安装、试验等电气工作的一切人员。

第六条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措施等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须合格、齐备。

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须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3、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须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第七条电工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1、经医疗部门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2、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由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上岗操作证。

3、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能力,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须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5、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预防措施、扑救方法、逃生自救方法;会报警、使用消防器材、处理险肇事故、利用各种器具逃生救人。

6、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两次,每两年复审一次。

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须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等,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在工作负责人安排下,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第九条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工作负责人须向其介绍现场电气设备以及线路情况、危险点、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条从事电工作业人员,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工作中正确使用安全用具。

第十一条现场相关人员发现违反本规程作业情况,须制止,提出改正措施。

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

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

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修订版)编制总体思路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0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0]320号,电业行业部分)的安排,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修订版)的编制工作,为了更好地做好修订工作,下一阶段的工作拟安排如下:一、参编单位及人员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张冬平可再生能源研发中心张斌新疆天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张水基龙源(巴彦淖尔)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孙浩甘肃洁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陈伟龙源(兴安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王铮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唐永卫苏州白鹭培训中心孙海鸿二、主要章节及内容1、前言:阐述编写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内容,介绍编写单位参编人员和主要起草人2、范围:本标准的目的、依据和使用范围;3、规范性引用文件4、术语和定义:与标准相关的重要术语的解释5、总则6、人员基本要求7、风电机组安装安全要求8、风电机组运行安全要求9、风电机组检修和维护安全要求10、其它三、用词说明1、非这样做: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采用严禁2、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正面词采用“应该”反面词采用“不得”或“不应”3、在有条件时,可以做:正面采用“宜”反面采用“不宜”4、在标准中采用其它规定或标准:“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四、修编注意事项1、以大型并网机组为主进行编制,包括并网型的定桨、变桨变频、直驱型及半直驱型机组。

应涵盖目前所有已经投运及即将投入批量生产的机型的安全要求;2、考虑陆地、海上、潮间带不同类型风电场的安全要求;3、考虑不同容量机组及不同技术路线机组特殊安全要求;4、陆上风电场考虑不同地形、地区、气候条件,在防雷、防冰冻、防潮、防台等各方面要求;5、侧重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措施方面作原则性规定;6、将检修工器具、高空作业、高空救援内容补充入规程。

7、原则上标准编制应尽量量化具体要求,相关要求应有明确的依据或具有说服力。

8、各条款应考虑到不同情况,从一般到特殊,标准条目简练,抓住重点。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公司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各单位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工作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以及与公司有管理关系的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严格遵守电网调度纪律。

第六条本规定用于规定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职责第七条公司本部及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本部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的最高指挥和决策机构。

安委会主任由行政正职领导担任,成员由行政副职,工会主席,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安委会应每季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原则上会议日期为每季结束后第10个工作日,也可由安委会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会议日期。

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到会,由安委会主任指定一名行政副职主持会议。

发生重大的突发性事件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事件,安委会主任有权决定临时召开安委会会议。

第九条安委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二)审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考核目标和奖惩方案;(三)听取相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汇报;(四)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五)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六)完成上级交办事项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电力安全生产红线条文释义

电力安全生产红线条文释义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安全生产红线条文释义第一条 无票作业、无监护作业【条文释义】条文中的“票”指工作票和操作票。

工作票是保障运检人员作业安全的书面文件和管理凭证,主要内容包括:编号,工作地点和内容,工作计划开始和终结时间,安全措施,三种人及工作班组成员等。

操作票是进行电气操作的书面依据,主要内容包括:编号、操作任务、顺序和时间、发令人、受令人、操作人、监护人等。

条文中的“监护”指工作全过程中,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对工作班成员,以及工作班成员之间,应给予技术指导并及时制止和纠正的不安全行为和错误做法,确保作业安全、有效地执行。

【重点要求】1、严禁不开工作票、不携带工作票在电气设备及风电机组上工作;2、严禁在工作中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或改变工作流程;3、严禁随意拖延或不履行工作票终结手续;4、严禁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单人在带电设备上工作;5、监护人员临时离开现场时应指定人员代替进行监护。

【典型案例】2010年3月,某风电场正在进行风电机组调试工作,一名员工在进行风电机组箱式变的送电工作中,触碰带电部位,造成该员工双手严重灼伤。

经调查,当事人作为工作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开工前未履行相关手续办理工作票,在无人监护、未落实安全措施、且不熟悉设备结构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在检查箱式变绝缘的过程中,未对设备进行验电,强行破坏箱式变高压侧内网门进入带电区域,碰到35kV侧带电部位,造成触电事故发生。

第二条 允许无资质或安全教育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工作【条文释义】条文中的“资质”是指人员及单位在进入特定岗位工作或承接特定项目前应满足的资格和条件。

条文中的“安全教育”是指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考试合格。

【重点要求】1、风电场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2、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3、重要检修工作前应对工作成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4、风电场技改、大修、预试等工作不得外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人员。

龙源电力发布2011年中期业绩公告——公司经营发展态势良好

龙源电力发布2011年中期业绩公告——公司经营发展态势良好

股装机容量达 8 2 89 Mw,其中风 电6 9 84 Mw 质 精 品工 程 , 上 半 年 公 司所 属 江 苏 如 东特 许 权 二 期 扩 建 风 电项 目、 河 北 围场 竹 子 下 风 电项 目和 内蒙 古 兴 安盟 等 牛海 二 期 风 电项 目获得 了 “ 01 1 三 2 1 年 度 中国 电力优 质 工 程 奖 ” 四是全 国 战略 性布 局 。 进 一步 完善 。上 半年 ,公 司按 照优 化布 局 、分 散 开
幸 焉 卷第 0 9 洌 劬第 国 3 9 1 螂 3 期21 月 年
企 业发
龙源 电力发布 2 1 0 1年 中 期 业 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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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发展态势 良好
龙 源电力集 团股份有 限公 司 冯 洋
2 1年 8月 2 0 1 3日, 龙源 电力 发布 了 2 1 0 年 1 中期业绩报告。上半年,龙源电力公司发展步伐明 显加 快, 生 产 经 营继 续 保 持 良好 态 势 。 年 初 以来, 世界 经济 虽然遭 遇诸 多 困难, 但没 有 改 变 稳 定 向好 的局 面 , 中 国经 济 总体 保 持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 这 为 新 能 源 行 业 投 资 和 用 电 需 求增 长 提 供 了 良好 的外 部环 境 。特 别 是, 日本 福 岛核 事故 引 发 了全 球 能源 结 构 新 调 整 , 包 括 中 国在 内 的世 界 主 要 经 济 体 更加 重 视 风 电 、太 阳 能 等 非核 能 源 的发 展 。作 为 中 国新 能 源行 业 的领 军企 业, 龙源 电 力 积 极 应 对 国 内外 复 杂 多 变 的经 营 形 势和 各 种 重 大挑 战, 不 断 强化细 化 管理, 进 一步 巩 固和扩 大在 风 电领 域 的发 展 成 果 , 确 保 了项 目开发 与建 设 水 平 和 盈 利 能 力 的 稳 定 增长 。 容量 3 5 5 5 . 。截 至 2 1 年 6月 3 日,公 司控 MW 0 1 0

风电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督导则

风电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督导则

风电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督导则1. 概述本导则规定了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工作的检测范围、检测周期及检测技术要求。

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各风电企业变电站及场内继电保护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

3. 定义与术语3.1. 保护装置protection equipment;relay system一个或多个保护继电器和逻辑元件按需要结合在一起,完成某项特定保护功能的装置。

3.2. 主保护main protection;primary protection电力系统中预定优先启动切除故障或用作结束异常情况的保护。

3.3. 后备保护backup protection由于主保护动作失效或不能动作或者相关联的断路器动作失灵,导致系统故障在预定的时间内未被切除或异常情况未被发现时预定动作的保护。

3.4. 自动重合闸装置automatic reclosing equipment;automatic reclosing relay在相关回路的保护动作后,预定起动断路器重合的自动装置。

4. 执行标准和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L/T 724-2000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 995-2006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5. 监督范围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范围包括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保护通道、二次回路、直流系统、综合自动化系统等几大类。

a) 继电保护装置包括发电机、变压器、电抗器、电力电容器、母线、线路等保护装置。

b) 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自动重合闸、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故障录波器等相关装置及其他保证系统稳定的自动装置。

c) 保护通道应包括:应包含光电接口、光纤等;高频通道应包括专用收发信机、阻波器、结合滤波器、耦合电容器、高频电缆等。

中国国电甘肃龙源风电安规资料

中国国电甘肃龙源风电安规资料

中国国电甘肃龙源风电安规资料1.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2.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

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3.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及以上者;低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以下者。

5.高压设备的巡视1)经本单位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2)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3)火灾、地震、台风、冰雪、洪水、泥石流、沙尘暴等灾害发生时,如要对设备进行巡视时,应得到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并至少两人一组,巡视人员应与派出部门之间保持通信联络。

4)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

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应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5)巡视室内高压设备,应随手关门。

6)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3把,由运行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

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运行人员使用,其他可以借给经批准的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和经批准的检修、施工队伍的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应登记签名,巡视或当日工作结束后交还。

6.倒闸操作可以通过就地操作、遥控操作、程序操作完成。

遥控操作、程序操作的设备应满足有关技术条件。

7. 下列项目应填人操作票内:1)应拉合的设备[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等],验电,装拆接地线,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感器回路的熔断器,切换保护回路和自动化装置及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2)拉合设备[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接地刀闸等]后检查设备的位置;3)进行停、送电操作时,在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手车式开关拉出、推入前,检查断路器(开关)确在分闸位置;4)在进行倒负荷或解、并列操作前后,检查相关电源运行及负荷分配情况;5)设备检修后合闸送电前,检查送电范围内接地刀闸已拉开,接地线已拆除。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场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终稿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场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终稿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场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风电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风电场安全生产过程管控,根据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结合公司风电场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风电场外委单位(质保期内风机厂家、委托检修单位、技改施工单位等)必须纳入风电场安全管理范畴,参加风电场相关安全生产例会。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各风电场安全生产过程中应召开会议的周期、类型和内容。

第二章会议类型与内容第四条风电场安全生产例会包括:安全生产调度会、班前会、班后会、安全日活动、施工前安全技术交底会、安全生产分析会、不安全事件分析会、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

第五条安全生产调度会安全生产调度会由风电场场长主持(场长不在风电场时,由场长指定负责人主持),每天早晨召开,风电场班组长以上人员、外委单位及设备厂家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参加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一)运检班值班长(或运行班值长)汇报前一天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发电量、平均风速、限电情况、不可用时间等)、风电场运行方式(升压站主要设备运行情况、风电机组运行情况、场内输变电设备运行情况、调度指令执行情况等)、运行工作执行情况(计划性或非计划性倒闸操作、风电机组点检情况、风电机组故障处理情况等)、两票执行情况(执行操作票情况、许可工作票情况、两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等)、备件管理情况(备件出入库情况、不良品备件返回登记情况、备件申请情况等)、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振动测试、油样检测、叶片检查、接地电阻测试等)、当天运行工作安排(当天风速、限电情况、调度指令、倒闸操作、机组故障及检修情况、需要许可的相关检修技改工作等)、需要会议协调解决的问题、其它需要汇报的内容。

(二)运检班值班长(或检修班班长)汇报前一天检修工作完成情况(机组定期维护情况、输变电设备预防性试验执行情况、技改工作完成情况等)、耗材使用情况(机组定期维护耗材使用、耗材申请情况等)、外委工作完成情况(外委工作项目、进度、存在的问题、安全检查情况等)、当天检修工作安排(机组维护安排、输变电设备预防性试验工作安排、技改工作安排、外委工作安排等)、需要会议协调解决的问题、其它需要汇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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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集团股份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公司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各单位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工作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以及与公司有管理关系的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严格遵守电网调度纪律。

第六条本规定用于规定公司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职责第七条公司本部及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本部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的最高指挥和决策机构。

安委会主任由行政正职领导担任,成员由行政副职,工会主席,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安委会应每季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原则上会议日期为每季结束后第10个工作日,也可由安委会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会议日期。

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到会,由安委会主任指定一名行政副职主持会议。

发生重大的突发性事件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事件,安委会主任有权决定临时召开安委会会议。

第九条安委会会议的主要容包括:(一)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二)审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考核目标和奖惩方案;(三)听取相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汇报;(四)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五)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六)完成上级交办事项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行下级对上级、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逐级负责制。

第十一条各单位行政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基本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三)保证本单位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本单位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七)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

定期亲自主持安委会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九)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围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没有该职务的企业,由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副总经理负责,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各部门、班组负责人是本部门和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向主管领导负责。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由各级行政正职、分管副职、总工程师,各职能部门、班组负责人共同组成,应做好组织机构和人员保证、资金保证、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保证、制度保证、技术保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和班组可设立兼职安全员,各单位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十五条各单位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做到组织完善,监督有力。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一)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二)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监察。

(三)监督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即时下达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汇报。

(四)会同工会、人事部门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生产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六)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和事故有关责任人提出奖励和处罚意见。

(八)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十七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责令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做出停止工作或撤离工作人员的决定和建议。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本单位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十八条各级工会应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目标第十九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所属各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制定保证安全目标实现的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全厂停电或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六)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七)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的施工机械事故。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单位实行安全目标四级控制(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重大火灾事故。

(二)部门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四)岗位和员工控制违章和差错,不发生未遂和异常。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每年应实现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600MW 及以上容量火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3个;200MW及以上风力等新能源发电厂(场)2个,其它容量新能源发电厂(场)3个。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及所属部门、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不低于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目标,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层层分解,形成完整的安全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章规程制度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措施等,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各种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书,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各项规程制度。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制度、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各项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行的各项规程制度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应出具经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三)各项规程制度宜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书面公布。

规程制度补充或修订后,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每年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对化学危险品和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各项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网络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章安全生产计划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坚持“五同时”,必须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依据安全性评价、设备可靠性分析、运行分析、设备状况分析等结论,每年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包括生产检修计划、技改计划、培训计划、规程制度修订计划等。

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应作为安全生产计划的重点容。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计划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应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以安监或人力资源部门为主制定。

基建工程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制定年度安全施工措施计划。

第三十四条反事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及本企业事故防对策应纳入生产检修计划。

第三十五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及本企业实际情况,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三十六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防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优先保证安全生产计划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九条各生产部门应对照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计划细则,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并保证计划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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