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电力安全工作制度内容

电力安全工作制度内容一、总则1.1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工作,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预防和减少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电网运行、建设、检修、科研、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
1.3 电力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2.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的安全职责。
2.2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电力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法定代表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企业的电力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3 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企业的电力安全工作。
2.4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加强对电力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技术指导。
三、电网运行安全管理3.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网运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3.2 企业应当加强电网运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电网运行中的异常情况,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3.3 企业应当定期对电网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3.4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防止电力设施遭受破坏。
四、电力建设安全管理4.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力建设安全。
4.2 企业应当根据电力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4.3 企业应当加强电力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4.4 企业应当对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电力检修安全管理5.1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力检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力检修安全。
5.2 企业应当制定电力检修计划,明确检修任务、检修时间、检修人员、安全措施等。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生产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生产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电生产运行管理,提高公司的安全、文明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全资、控股风电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单位生产运行工作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应用现代化技术和手段,特别是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运行监控系统,采取“远程集中监控,就地定期巡检”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劳动效率。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责权划分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生产运行管理的归口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部负责本单位的生产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部职责(一)对各单位的生产运行管理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有权直接调用各单位的运行记录、报表等管理资料。
(二)对公司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统计与分析。
(三)组织国内、外风电信息交流和各单位之间的经验交流,组织公司内部生产运行管理工作会议。
(四)组织制定公司生产运行管理相关制度、规程和标准。
(五)组织制定公司年度生产运行培训计划,参与培训教材的编审。
(六)审批各单位上报的综合计划等方案。
第六条各单位总经理职责(一)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掌握生产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行管理部门各级人员的配备情况,及时解决设备运行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议,树立运行是各项经营工作的基础、全企业为运行一线服务的思想,及时组织协调企业各部门为安全、经济运行提供保障。
(三)加强对运行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解决运行人员的实际问题,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第七条各单位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职责(一)贯彻执行电力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并批准生产运行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程办法,审批各级运行管理的责任制考核制度和运行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督促实施。
(二)负责对各级运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根据生产需要及时提出运行机构设置及人员的调配意见。
(三)健全现场生产指挥系统,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电力安全生产红线条文释义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安全生产红线条文释义第一条 无票作业、无监护作业【条文释义】条文中的“票”指工作票和操作票。
工作票是保障运检人员作业安全的书面文件和管理凭证,主要内容包括:编号,工作地点和内容,工作计划开始和终结时间,安全措施,三种人及工作班组成员等。
操作票是进行电气操作的书面依据,主要内容包括:编号、操作任务、顺序和时间、发令人、受令人、操作人、监护人等。
条文中的“监护”指工作全过程中,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对工作班成员,以及工作班成员之间,应给予技术指导并及时制止和纠正的不安全行为和错误做法,确保作业安全、有效地执行。
【重点要求】1、严禁不开工作票、不携带工作票在电气设备及风电机组上工作;2、严禁在工作中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或改变工作流程;3、严禁随意拖延或不履行工作票终结手续;4、严禁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单人在带电设备上工作;5、监护人员临时离开现场时应指定人员代替进行监护。
【典型案例】2010年3月,某风电场正在进行风电机组调试工作,一名员工在进行风电机组箱式变的送电工作中,触碰带电部位,造成该员工双手严重灼伤。
经调查,当事人作为工作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开工前未履行相关手续办理工作票,在无人监护、未落实安全措施、且不熟悉设备结构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在检查箱式变绝缘的过程中,未对设备进行验电,强行破坏箱式变高压侧内网门进入带电区域,碰到35kV侧带电部位,造成触电事故发生。
第二条 允许无资质或安全教育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工作【条文释义】条文中的“资质”是指人员及单位在进入特定岗位工作或承接特定项目前应满足的资格和条件。
条文中的“安全教育”是指企业应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考试合格。
【重点要求】1、风电场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2、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相应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3、重要检修工作前应对工作成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4、风电场技改、大修、预试等工作不得外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人员。
19-龙源电力集团防止人身伤亡事故专项措施-终稿000

19-龙源电力集团防止人身伤亡事故专项措施-终稿000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企业防止人身伤亡事故专项措施一、防止高处坠落事故1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从事高处作业期间,应按要求定期接受体检、培训、复审。
2 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下同)必须系好安全带(包括安全滑块),穿防滑绝缘鞋;在高处作业转移工作位置时,严禁失去安全防护。
3、助爬器是协助人员登塔的辅助工具,设计上不具备安全绳的功能,仅用于在现场工作人员向上攀爬塔筒时提供爬升助力,严禁将助爬器的环形钢索作为安全钢丝绳使用;在机舱内作业或用助爬器攀爬塔过程中,执行重要动作或作业内容改变前必须与地面人员进行确认4 严禁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攀爬风电机组、线路杆塔及建筑物等工作;严禁不系安全带、未采用防坠器上下风电机组。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保险绳等登高工具。
5 风速超过15m/s时,禁止登风电机组;风速超过12m/s位、安全锁等安全保护装置,吊篮平台的底板必须有防滑措施,起重用钢丝绳必须以一主一备配置,严禁超额定载荷使用吊篮。
应定期对制动器、安全锁、行程限位等装置进行检查和测试,钢丝绳的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3 攀登电杆必须使用脚扣,并系好双保险安全带;立杆组塔必须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杆上有人作业严禁调整拉线,调整拉线应由专业人员指挥监护。
14 高于2米以上的作业必须搭设脚手架,脚手架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临时楼梯步道及各种平台和脚手架均应装设网状护栏;严禁在脚手架的上下层同时工作。
15 在110kV及以上升压站的电气设备拆接引线,应搭设脚手架,严禁在开关、CT等电气设备上爬跨进行工作。
工作前应检查和清理工作鞋、攀登物体、架构上的油污、积雪等,防止打滑。
16 高处作业物件移动时要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移动物件必须用绳系好并且平稳移动防止摆动;高处作业上下传递物件应使用工具袋、吊装袋,用绳系牢后吊送,严禁上下抛掷物件。
29-龙源电力集团风电委托检修维护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复习课程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企业委托检修维护项目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制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委托检修维护等生产项目的安全管理,明确相关方的安全责任和管理要求,根据风力发电生产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全资、控股风力发电企业(以下简称“风电企业”)。
光伏、地热、潮汐等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委托检修维护项目是指,风电场、升压站等生产现场中各类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外的检修、维护、技改工程、预防性试验等项目(以下简称“外委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委托方是公司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风电企业;受托方是各类检修维护单位、调试及试验单位、风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厂家等。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外委项目必须签订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委托方、受托方的责任和权利;必须签订详细的安全协议,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对于质保期内的风电机组,由厂家按照机组采购合同的约定提供检修维护等技术服务时,在开展服务前,必须另行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和安全协议。
第七条外委项目各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机制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八条委托方的安全责任包括:1、委托方必须保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受托方提供有关安全技术资料,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2、审核受托方的安全资质,以及受托方安全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安监人员是否足额合适,确保受托方符合相应工作要求。
3、对受托方参加外委项目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经教育和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批准其进入现场工作。
4、审核外委项目的安全措施、作业指导书、危险点分析预控单等材料,确认外委项目的可行性和安全性后,下达外委项目开工许可。
5、对受托方工作人员、作业现场、劳动安全等进行安全监督,对受托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
风电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督导则

风电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督导则1. 概述本导则规定了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工作的检测范围、检测周期及检测技术要求。
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各风电企业变电站及场内继电保护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
3. 定义与术语3.1. 保护装置protection equipment;relay system一个或多个保护继电器和逻辑元件按需要结合在一起,完成某项特定保护功能的装置。
3.2. 主保护main protection;primary protection电力系统中预定优先启动切除故障或用作结束异常情况的保护。
3.3. 后备保护backup protection由于主保护动作失效或不能动作或者相关联的断路器动作失灵,导致系统故障在预定的时间内未被切除或异常情况未被发现时预定动作的保护。
3.4. 自动重合闸装置automatic reclosing equipment;automatic reclosing relay在相关回路的保护动作后,预定起动断路器重合的自动装置。
4. 执行标准和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L/T 724-2000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 995-2006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5. 监督范围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范围包括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保护通道、二次回路、直流系统、综合自动化系统等几大类。
a) 继电保护装置包括发电机、变压器、电抗器、电力电容器、母线、线路等保护装置。
b) 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自动重合闸、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故障录波器等相关装置及其他保证系统稳定的自动装置。
c) 保护通道应包括:应包含光电接口、光纤等;高频通道应包括专用收发信机、阻波器、结合滤波器、耦合电容器、高频电缆等。
防止风电机组严重损坏专项要求措施.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企业防止风电机组严重损坏专项措施一、防止火灾措施1.禁止风电机组机舱内壁粘贴海绵。
对降噪或保温等有特殊要求的机组,机舱内所使用的降噪或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阻燃材料。
2.机组检修工作结束后,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控制柜、机舱内部及塔筒平台处不得留有工具、废弃的备件、易耗品等杂物。
3.对风电机组机舱内及塔筒各层平台的渗漏油必须及时进行彻底清理,并查堵渗漏点;机组内部严禁存留易燃易爆物品及沾油废弃物。
4.风电机组内部严禁吸烟,火种不得带入风电机组;机组内动火必须开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现场人员必须停留观察至少15分钟,确认现场无火种残留后方可离开。
5.风电机组底部和机舱均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出厂检验合格的干粉灭火器,单个灭火器容量不小于2公斤,按要求固定在容易发现和取到的位置。
新购买的干粉灭火器换充粉期限为2年,自第一次换粉起以后每年换粉一次。
灭火器在更换及检测期间,应保证留有备用。
6.禁止使用电感式镇流器的照明灯具,灯具外壳严禁采用可燃材料(可燃材料指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规定的B2、B3类材料)。
7.风电机组照明电源回路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应按国家标准进行定期测试,做好记录,保护动作不可靠的要立即更换。
8.在定期维护和点检中必须检查机组内的电缆外套有无破损和绝缘老化,电气元件及控制柜内部有无积灰、污损腐蚀、过热变色、放电、异物进入等问题,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9.风电机组所有电气回路电缆的走线应使用电缆支架或布置在专用电缆槽内,并可靠固定;机舱内机械刹车、联轴器和滑环等旋转部件周边的各类电缆、油管,应根据条件在其周围增加隔离、阻燃措施。
10.风电机组内所有电缆的保护外套必须选用阻燃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保护外套应进行更换,如保护外套出现绑扎松动、磨损和老化情况,应立即检查电缆绝缘并进行处理。
11.对于机舱至底部控制柜采用导电轨连接或采用中间接线盒连接的机组,每次登塔时必须对导电轨接线盒外观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处理。
龙源集团20条红线

龙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风电安全生产红线
1.无票作业、无监护作业。
2.允许无资质或安全教育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工作。
3.现场未进行危险点辨识,开工前无安全交底。
4.现场不按规定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超规定风速、雷暴等极端天气现场作业。
6.擅自投退运行设备保护装置或修改参数。
7.风机内油污及杂物未清理。
8.机舱内转动部件未装防护罩或未采取有效防护。
9.进出轮毂未锁定机械锁。
10.风电机组停机原因未查清反复强行复位。
11.电气设备故障原因未查清反复强行送电。
12.变桨后备电源未定期检测或更换。
13.违规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14.电气设备作业前不验电不设防护栏。
15.输变电设备作业前不核实名称和编号。
16.现场作业约时停送电。
17.违反调度停送电指令。
18.机舱内人员与地面人员通讯联系不畅通。
19.贸然进入有中毒危险的空间作业。
20.风场内驾驶车辆超速、不系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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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公司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各单位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工作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安全生产,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以及与公司有管理关系的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严格遵守电网调度纪律。
第六条本规定用于规定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职责第七条公司本部及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本部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的最高指挥和决策机构。
安委会主任由行政正职领导担任,成员由行政副职,工会主席,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安委会应每季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原则上会议日期为每季结束后第10个工作日,也可由安委会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会议日期。
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到会,由安委会主任指定一名行政副职主持会议。
发生重大的突发性事件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事件,安委会主任有权决定临时召开安委会会议。
第九条安委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二)审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考核目标和奖惩方案;(三)听取相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汇报;(四)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五)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六)完成上级交办事项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行下级对上级、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逐级负责制。
第十一条各单位行政正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基本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三)保证本单位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本单位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七)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
定期亲自主持安委会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九)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没有该职务的企业,由主管生产的副厂长或副总经理负责,下同)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各部门、班组负责人是本部门和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向主管领导负责。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由各级行政正职、分管副职、总工程师,各职能部门、班组负责人共同组成,应做好组织机构和人员保证、资金保证、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保证、制度保证、技术保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和班组可设立兼职安全员,各单位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十五条各单位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做到组织完善,监督有力。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机构职责:(一)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二)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监察。
(三)监督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即时下达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汇报。
(四)会同工会、人事部门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生产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六)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和事故有关责任人提出奖励和处罚意见。
(八)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十七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责令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做出停止工作或撤离工作人员的决定和建议。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本单位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十八条各级工会应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目标第十九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所属各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有效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制定保证安全目标实现的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全厂停电或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六)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七)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的施工机械事故。
第二十一条公司各单位实行安全目标四级控制(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重大火灾事故。
(二)部门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四)岗位和员工控制违章和差错,不发生未遂和异常。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每年应实现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600MW 及以上容量火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3个;200MW及以上风力等新能源发电厂(场)2个,其它容量新能源发电厂(场)3个。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及所属部门、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不低于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目标,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层层分解,形成完整的安全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章规程制度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措施等,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各种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书,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各项规程制度。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制度、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各项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行的各项规程制度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应出具经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三)各项规程制度宜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书面公布。
规程制度补充或修订后,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每年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对化学危险品和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各项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网络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章安全生产计划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坚持“五同时”,必须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依据安全性评价、设备可靠性分析、运行分析、设备状况分析等结论,每年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包括生产检修计划、技改计划、培训计划、规程制度修订计划等。
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应作为安全生产计划的重点内容。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计划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应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以安监或人力资源部门为主制定。
基建工程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制定年度安全施工措施计划。
第三十四条反事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应纳入生产检修计划。
第三十五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及本企业实际情况,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三十六条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防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优先保证安全生产计划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九条各生产部门应对照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计划细则,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并保证计划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