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贮存场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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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闽政〔2015〕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闽政〔2015〕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闽政〔2015〕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落实源头减量化要求。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年产生1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0年,年产生1吨以上危险废物且符合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必须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鼓励开发应用有利于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生产工艺及废水、废气治理技术,在制革行业推广含铬污泥回流制铬粉技术;在电镀行业推广镍回收、重金属污染物分流分治技术;在电子元件制造行业推广使用无铅焊料和废蚀刻液在线回收技术。

严格项目环境准入。

所有新建的化工、皮革、合成革、电镀等行业企业必须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

对辖区内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要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

建设项目的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应符合环保规范要求。

建设项目需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未建成或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二、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切实摸清底数。

加强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推行登记信息法人承诺制。

利用全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登记平台,严格核定各产生危险废物企业的产废种类和基数,2016年底前,摸清全省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健全各级危险废物重点污染源名单库,做到“一厂一档”,并分类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陕环办发[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2〕14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十二五”期间,环保部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每年进行考核。

为实现到2015年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全面达标的目标,按照《“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2011年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抓好贯彻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职责,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纳入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常抓常议,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列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对危险废物规范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有关评比创建活动,暂停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三)要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列入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综合评估不达标的企业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对其在新、改、扩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资金使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等方面实施暂缓审批。

二、加强源头管理(四)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

落实《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2〕704号),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及监测和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具体要求。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9.03•【文号】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格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一)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按本通知的规定主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对需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鉴别委托方)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包括接受委托开展鉴别的第三方和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下同)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见附件1),并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https://)注册;注册时应提交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力量、开展业务信息、非涉密的鉴别成果及信用信息等。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注册完成后应主动公开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声明和承诺对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注册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动态更新。

(三)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包括:1.生产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鉴别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以及建设项目建成投运后产生的需要鉴别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规范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规范

附件1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B/T 2025-201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我省企业危险废物信息公开、贮存设施警示标志设置等,对识别标识的设置位置、规格参数、公开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见附件)。

在识别标识外观质量上,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无明显变形;立柱、支架的材料、内外径大小及地下部分高度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等安全、稳定固定,避免发生倾倒情况;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等均应经过防腐处理;公开栏、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无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公开栏、标志牌、标签等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

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附件: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 18 —— 19 —附件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一、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图案样式设置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1.设置位置采用立式固定方式固定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厂区门口醒目位置,公开栏顶端距离地面200cm处。

2.规格参数(1)尺寸:底板120cm×80cm。

(2)颜色与字体:公开栏底板背景颜色为蓝色(印刷CMYK参数附后,下同),文字颜色为白色,所有文字字体为黑体。

(3)材料:底板采用5mm铝板。

3.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及电话、环保负责人及电话、危险废物产生规模、贮存设施建筑面积和容积、贮存设施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代码、环评批文、产生来源、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平面示意图、监督举报途径、监制单位等信息。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1.设置位置采用立式固定方式固定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厂区门口醒目位置,公开栏顶端距离地面200cm处。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冀环防[2010]217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冀环防〔2010〕217号2010年6月29日)各设区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2009年第65号)和《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2009年第55号)要求,现将有关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许可经营严格审批权限。

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权限,对危废经营单位进行审查许可。

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收集经营许可证;设区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国家环保部门审批年焚烧危险废物1万吨以上,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综合经营许可证;除国家、市和县审批以外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严格规范审查程序和内容。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环保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公告 2009年第65号)和原河北省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冀环控〔2006〕164号)的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许可审查。

申请单位应认真组织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逐级上报审批。

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环保厅统一印制,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废收集许可证由各设区市和县级环保局印制。

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贮存场所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贮存场所的通知

关于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和贮存场所的通知
各产废企业: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解决全县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根据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要求,现就有关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贮存场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建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贮存设施和场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后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管理(详见附件1)。

二、规范危险废物标志、标识。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依法设置相应标识、警示标志和标签,标签上应注明贮存的废物类别、危害性以及开始贮存时间等内容(详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各产废企业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在检查之中发现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查处。

(联系人:赖妙容,联系电话:6637772)
附件: 一、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要求
二、危险废物标志牌式样
2017年8月18日附件:
一、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要求
1、地面须作硬底化处理,耐腐蚀,无裂痕;
2、场所建有挡雨棚、围堰或围墙,具备防雨防风防晒功能;
3、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4、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要间隔分类贮存,无与其它一般固废混杂等情况。

二、危险废物标志牌式样
适合于室内外悬挂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适合于室内外悬挂的危险废物标签
粘贴于危险废物储存容器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系挂于袋装危险废物包装物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整改方案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整改方案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整改方案一、前言为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预防和控制危险废物污染,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年来,我县环保局对全县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进行了专项检查。

检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现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并提出整改方案。

二、检查情况通报根据专项检查结果,发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部分企业未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未按照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急预案等文件。

2. 危险废物标识不规范:部分企业危险废物标识不明显,未设置危废警示标志,或者危废标识制作不符合规定标准。

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不完善:部分企业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如未设置防渗漏、防盗、防飞扬等设施。

4. 危险废物转移和利用不规范:部分企业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

5. 环境安全隐患:部分企业危险废物堆放场地未进行硬化处理,未设置消防、防泄漏等应急设施,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三、整改方案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方案:1.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体系建设:各企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确保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2. 规范危险废物标识设置:各企业要对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进行排查,设置明显、规范的危废标识,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有效识别和管理。

3. 完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各企业要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排查,完善防渗漏、防盗、防飞扬等设施,确保危险废物贮存安全。

4. 规范危险废物转移和利用: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手续齐全、信息准确。

同时,要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合法、规范利用和处置。

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现场存放及台账记录的通知

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现场存放及台账记录的通知

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现场存放及台账记录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为了确保公司危险废物的安全存放,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健康,公司决定对危险废物现场存放和台账记录进行规范。

特向各位同事发出以下通知:一、危险废物现场存放规范1.设立存放区域:公司将会设立专门的危险废物存放区域,禁止将危险废物存放在非指定区域或非指定容器中。

2.容器选择和标识:存放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具备抗腐蚀、防漏溢、防爆炸等安全性能,并且必须清晰标识其内容物的类型和危险性。

3.包装规范:危险废物的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包装要求,包括包装材料的种类、包装方法等,确保其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不会泄漏或污染环境。

4.防火安全措施:存放危险废物的区域必须设置防火设施,包括灭火器、灭火器按钮和自动喷水系统等,以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控制和扑灭火源。

5.密封和封堵:存放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进行密封,防止废物挥发,同时在存放过程中要及时对容器进行检查,如发现漏液或破损情况,应立即进行封堵或更换。

6.垃圾分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类别进行分类存放,禁止混装混放,以防交叉污染或引发意外事故。

二、台账记录规范1.台账填写:任何存放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填写规范的台账,记录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存放时间和位置等信息。

2.台账保存和备份:台账记录必须妥善保管,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保存,并备份在安全可靠的设备上,以备查验和监管需要。

3.台账内容完整与准确:台账记录必须准确无误,包括危险废物的全名、化学成分、含量、危险性等信息,不得省略或隐瞒任何相关信息。

4.台账更新及变更记录:对于存放危险废物的台账记录,一旦有更新或变更,必须及时记录并进行修正,以保持记录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严肃违规处理为了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存放和台账记录的规范,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司将采取严肃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工作资格或解聘等。

安全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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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和贮存场所的通知
各产废企业:
为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解决全县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根据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要求,现就有关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贮存场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建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贮存设施和场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后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管理(详见附件1)。

二、规范危险废物标志、标识。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依法设置相应标识、警示标志和标签,标签上应注明贮存的废物类别、危害性以及开始贮存时间等内容(详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各产废企业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在检查之中发现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查处。

(联系人:赖妙容,联系电话:6637772)
附件:一、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要求
二、危险废物标志牌式样
2017年8月18日附件:
一、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要求
1、地面须作硬底化处理,耐腐蚀,无裂痕;
2、场所建有挡雨棚、围堰或围墙,具备防雨防风防晒功能;
3、贮存液态或半固态废物的,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4、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要间隔分类贮存,无与其它一般固废混杂等情况。

二、危险废物标志牌式样
适合于室内外悬挂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
粘贴于危险废物储存容器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系挂于袋装危险废物包装物上的危险废物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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