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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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建设单位消防管理制度

矿井建设单位消防管理制度

矿井建设单位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建设单位消防管理,保障矿井建设单位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建设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第三条矿井建设单位消防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矿井建设单位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对消防工作的重视和自防能力。

第五条矿井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明确消防管理人员的职责,保证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矿井建设单位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消防设备检查,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突发情况时,及时有效地处置。

第七条矿井建设单位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矿井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组织领导第八条矿井建设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指派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消防工作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防火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九条消防工作负责人应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消防工作负责人应对消防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作。

第十一条矿井建设单位应建立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矿井建设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档案,记录消防设备的维修保养情况和员工的消防培训情况。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十三条矿井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备完好无损。

第十四条矿井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

第十五条矿井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六条矿井建设单位应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设施,确保在火灾等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处置。

第四章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七条矿井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十八条矿井建设单位应进行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在突发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第十九条矿井建设单位应建立应急通讯系统,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讯。

矿井防灭火制度(4篇)

矿井防灭火制度(4篇)

矿井防灭火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火灾防治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矿井。

第三条矿井应制定防火制度,组织实施矿井防火工作。

第四条矿井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矿井的火灾防控工作。

第五条矿井应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矿井火灾防控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六条矿井应配备专业消防人员,进行常规的消防检查和安全培训。

第七条矿井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条矿井应建立火灾应急预案,做好火灾应急准备工作。

第二章防火设施和器材第九条矿井应设置消防栓和消防水池,确保消防水源充足。

第十条矿井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并和当地消防部门建立联系,实现报警联动。

第十一条矿井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手提式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矿井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消防人员和培训第十三条矿井应配备足够的消防人员,负责矿井的消防工作。

第十四条矿井消防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持有消防从业证。

第十五条矿井应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提高消防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矿井应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定期联合开展消防演练。

第四章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七条矿井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矿井应建立隐患清单,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第十九条矿井发现火灾隐患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处理。

第二十条矿井应加强对火灾隐患整改的督导和检查工作,确保整改落实。

第五章应急预案和演练第二十一条矿井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的应急职责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矿井应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矿井应建立和完善火灾报警和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反应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矿井防火制度的行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矿井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由矿井负责人负责。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5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5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一、总则1、矿井开采的煤尘都属于自然发火煤层。

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必须成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矿长和工程师参加的防灭火管理机构,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

2、井下火灾的定义1)明火,井下煤层自然发火或红炭。

因生产过程中进行特殊工作,如电焊、放炮引起着火等。

2)井下煤炭、矸石或其他可燃物出现灼热,温度超过____度的。

3)井下某区域内出现火、烟或风流中连续四次出现CO浓度达到或超过____%。

4)烟雾进入井下,影响采掘工作的。

5)导致瓦斯煤尘爆炸的电火,放炮及其他原因等。

6)井下发生自燃不能直接灭火而加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3、井上下必须建立消防仓库,并储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工具,地面消防仓库应有铁道与井下直通,消防仓库的器材做到有消必补,保证足够的材料和器具。

4、火灾处理完毕后一星期内整理火区卡片并向煤管站和煤管局报告。

二、井下火灾的预防1、硐室必须设在进风流中,进出口处设置防火铁门,并储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和沙包沙袋。

2、井下设备不能超负荷运行,并定期检修,低压电网每条线都要按负荷大小装设漏电、过流、短路等保险装置,当电流增大发热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3、井下进风流中需要电焊或喷灯时,必须写出安全措施,报煤管站或煤炭局批准后方可施工。

4、预防摩擦产生火花,如溜煤筒、提升绞车、回柱绞车等机械设备,都必须设安全防护设施或洒水装置,防止摩擦火花引燃瓦斯煤尘。

5、放炮施工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糊炮、挑杆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大块煤矸,炮眼必须使用水炮泥、黄泥封堵,严禁使用粉煤或易燃物代替炮泥,炮眼的封泥量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三、煤层自然发火的预防:1、矿井必须对已开采的煤层进行煤炭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并严格按照煤炭自然倾向性分类、管理和编制措施。

2、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时,应选择丢煤少、坑木消耗低、回采速度快、采掘切割工程量少、巷道与采空区的密闭性好等原则进行巷道布置和合理的采煤方法。

矿井防火措施

矿井防火措施

矿井防火措施(一)、矿井防火的一般措施1、矿井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材堆场应建立防火措施和系统。

2、防止火烟入井。

矸石山、木材堆场与进气竖井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80米,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进风口井口安装防火铁门。

4、在井口附近的井底停车场或主要运输巷道内设置消防物资仓库。

5、地面设置消防水池,消防管道系统设置在地下。

6、井口间及井架采用不燃建筑材料。

(二)外部火灾预防措施1、防止明火点燃。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地下进行上述操作,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2、防止不受控制的高温热源点燃(1)、预防电气设备失控引火,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正确运用过负荷继电器与熔断器。

(2)、预防机械摩擦引火,机械设备安装好,经常检查维修,保证设备不“带病”运行。

’(3)、防止爆破点火,严禁明火放炮。

3、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所有地下道路均由不燃材料支撑。

(三)、煤自燃的预防措施1、采矿技术措施(1)、合理选择煤柱尺寸,尽量少留煤柱。

(2)、选择反向挖掘序列,提高采出率。

(3)、提高开采速度,及时封闭采空区。

(4)、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

防止漏风,主风机与风网的匹配,通风设施布置合理,质量可靠。

2、氯化镁防火喷氯化镁防治采煤工作面火灾,向放顶煤工作面喷撒氯化镁,预防煤炭自燃发火。

3、道路部分填筑在巷道局部地区,如片帮、冒顶地点、煤柱受压破裂地段,采用木板、红砖、用于建造封闭墙的砂浆和其他材料,然后在墙内用砂子、黄土或泥浆充填密实。

矿井地面防火管理制度

矿井地面防火管理制度

矿井地面防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地面的防火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矿井地面火灾事故,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金属矿等各类矿井地面防火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地面的防火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控结合”的原则,加大对矿井地面防火措施的投入力度,不断提升矿井地面防火管理水平。

第四条矿井地面的防火管理工作要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煤矿、金属矿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确保矿井地面的防火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矿井地面的防火管理工作要实行全员参与,各级管理人员、监察人员、工作人员和职工都应服从、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防火设施第六条矿井地面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置完善的防火设施,包括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防火门等,保证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扑灭火灾。

第七条矿井地面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防火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八条矿井地面的防火设施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识,确保工作人员能够迅速找到并使用。

第九条矿井地面的防火设施应定期进行演练和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防火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三章防火管理第十条矿井地面应建立健全的防火管理制度,制定《矿井地面防火责任制度》、《矿井地面火灾应急预案》等文件,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和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矿井地面要根据工作场所环境,建立火灾风险评估制度,对可能发生火灾的区域和条件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

第十二条矿井地面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矿井地面的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矿井地面应根据矿井地面的实际情况,制定消防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矿井地面的防火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特殊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火灾应急处置第十五条矿井地面应建立健全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处置流程,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本(5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本(5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火灾防控工作,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火灾防控工作。

第三条矿井火灾防控工作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

第四条所有在矿井工作的人员都有义务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矿井防灭火管理要坚持“预防第一、安全第一、人民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矿井防灭火管理机构为矿井防灭火指挥部,由矿井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第七条矿井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矿井防灭火工作的计划和措施,进行火灾应急演练和事故调查,保证防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矿井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安全监测、预防、救援、应急等相关部门,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防灭火工作。

第九条矿井内每个工作面设立防灭火管理人员,负责本工作面范围内的防灭火工作。

第十条所有矿井员工都应当接受相关防灭火知识和培训,掌握火灾预防和自救逃生的方法和技能。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十一条矿井防灭火预防措施包括:重视火灾预防工作、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完善设备设施、加强火源控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等。

第十二条矿井应当具备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井下火灾预防管理制度、火源控制管理制度、消防器材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矿井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矿井应当设置有效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并报告火灾隐患。

第十五条矿井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行动方案,做好火灾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加强火灾防范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防灭火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七条发生火灾事故时,矿井防灭火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灭火工作。

第十八条在救援和灭火工作中,应当确保人员的安全优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蔓延。

第十九条火灾扑灭后,矿井防灭火指挥部应当组织事故调查,查明火灾原因,并采取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主动配合调查。

矿井井下灭火管理

矿井井下灭火管理

矿井井下灭火管理1、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2、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消防管路系统,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时同时投入使用,并保证用水点管路中水压不低于0.4MPa,水量不小于0.6m3/min。

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支管和阀门:1)所有斜井。

2)中央变电所附近的主要硐室内。

3)主要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和其它巷道每隔100米处。

4)皮带运输巷道每隔50米,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米以内。

5)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米以内。

6)掘进工作面进风口处。

7)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支管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缆及电气设备。

3、地面煤炭装运系统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4、井下任何地点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长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电焊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严禁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

严控生产火花、机电火花、摩擦火花等火源的产生。

井下所有作业都应编制防止火花产生的措施。

5、每一矿井的井口房的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

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井下机电硐室、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6、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7、井下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中央变电所、中央水泵房、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并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5篇)

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5篇)

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1、井下人员禁止带烟火下井。

2、井口附近二十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井下所有巷道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4、井下使用机油应由专人领取,用后剩余部分应退回库房,不准存放在井下。

5、井下严禁使用明火、明电照明,严禁使用白炽灯泡和其他电器取暖。

6、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接作业。

7、井下开采自然倾向煤层,工作面浮煤必须出净,不得用可燃性材料充填采空区。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及时封闭,最迟不得超过____个月。

8、井下发现自燃发火征兆,如:温度增高、煤壁干燥、有煤油味或出现一氧化碳时,应立即报告矿长、管厢,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井下发现火灾时,应根据火灾的性质,灾区的通风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长、管厢制定灭火方案灭火。

同时,现场负责人应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点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10、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不准用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11、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在灭火过程中,灭火人员必须从进风流中灭火,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氧气,煤尘及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12、封闭的火区在确认熄灭后需重新启封时,必须事先制订安全措施,采取逐段恢复通风。

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

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2)是针对井下作业场所防火、灭火工作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井下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井下作业场所的火灾风险评估:对井下作业场所的火灾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确定火灾风险等级。

2. 灭火器材和设施的选购和定期检查:根据井下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选购适合的灭火器材和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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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火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平煤股份八矿煤矿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工程消防的设计、施工和验收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实现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工作网络。

2、平煤股份八矿煤矿工程部为矿井消防设施的组织实施部门,矿井技术负责人为消防设施建设主要负责人,机电部为监督部门。

3、国务院和公安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必须进行专门的消防设计。

4、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

5、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公司、筹建处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消防安全的要求进行施工。

6、需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已经投入使用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消防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一)消防安全管理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各单位要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到位,防火制度健全,工作人员的消防责任落实。

3、各单位要对运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炸药库、油脂库、重点机房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审批后,落实现场监控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无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撤消或损坏。

5、各单位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6、各单位要及时检查维护各类用电线路,及时更换,维修老化、脱皮等存在火灾隐患的线路。

7、各单位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严禁存在侥幸心理,瞒报火灾事故或是不及时采取扑救、疏散措施。

临近单位要给予全力支援,无条件为处置火灾提供便利。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无条件提供便利和条件。

8、任何人发现火险,能自己扑救的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对自己无法扑救的火灾,要及时、准确地向武装保卫科门或消防机关报警。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火警或发现火灾后,应及时向消防机关报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及时采取应急扑救措施。

9、火灾扑救时要坚持先救人、后抢物的原则,抢救物品时要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10、火灾扑救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二)防火检查1、各单位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工作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各单位每月要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存在、完整;(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领用、退料、回收、登记等管理情况;(6)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2、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1)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等基础工作情况;(2)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3)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7)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3、防火检查要填写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4、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每年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要对灭火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三)火灾隐患整改1、各单位要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对能够当场改正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要当场督促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提出整改方案。

确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有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危险部位工作进行整改。

2、对公安消防机关或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检查指出、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要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并存档备案。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1、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2、各部位要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3、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要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消防档案1、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进展及时更新。

2、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义务消防队人员花名册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4)消防安全制度;(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公众人员情况;(7)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安消防机构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书;(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4)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5)消防安全培训记录;(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7)火灾情况记录;(8)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六)奖惩1、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经营的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

2、各单位要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在火灾扑救、火灾报警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3、各单位要严肃查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或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麻痹大意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有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具体地点的消防管理(一)工地消防制度1、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责任部门为工程部,部长为管理第一责任人,机电部为监督部门。

2、各施工单位应建立业余消防队,业余消防队在本单位消防第一责任人领导下进行消防知识和消防教育技能培训。

3、加强全体职工的消防意识,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的教育。

4、各施工单位现场必要的地点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

5、施工现场实行分区划分,责任到人,并挂牌明示,严格划分禁火区域,张贴相应的消防标识。

6、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的搭建及其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7、消防通道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挤占、堵塞、堆放杂物。

8、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电炉烧水、取暖,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9、机电部负责组织进行定期消防检查,工程部负责组织实施发现的隐患监督整改。

(二)办公室消防制度1、办公室主任为办公室消防第一责任人。

2、在办公室严禁吸烟,不得随意扔烟头和火柴梗。

3、严禁在办公室使用电炉等电器设备;严禁超负荷用电。

4、办公室要做到人走灯灭,关闭空调、电脑等用电设备。

5、办公室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任何人不得在办公室焚烧垃圾。

7、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责任人一次罚款5元。

罚款由办公室统一征缴。

(三)食堂消防制度1、食堂负责人(现为大厨)为消防第一责任人,办公室负管理责任,机电部负监督责任。

2、食堂重要部位应有明显的“禁止烟火”“严禁吸烟”等标志,并按“安全责任人”标志牌分工负责。

应配备消防器材的地点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3、厨房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燃油煤炉等有火种的设备,要专人进行管理,定期检查管道、阀门是否漏气。

气瓶要和炉灶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

4、所有电器设备,应做到防潮处理,保持良好绝缘;开关、保险器应装设在安全位置,工作人员离开厨房后,炉灶必须熄灭,必须切断不使用的电气设备,并关窗、锁门。

5、对库房、液化气房等重要部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6、厨房所用的油料存储应远离炉灶和电器设备。

7、食堂要加强电器设备管理,严禁超负荷用电。

8、食堂消防检查由机电部负责组织,其他部门配合。

机电部负责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宿舍消防制度1、严禁任何人员躺在床上吸烟。

2、严禁任何人员在宿舍生火做饭,严禁利用电炉烧水和取暖。

3、宿舍应做到人走灯灭,空调关,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4、严禁在宿舍使用明火、焚烧垃圾。

5、宿舍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宿舍应做到人走关窗、锁门。

7、宿舍消防检查由机电部负责组织,其他部门配合。

机电部责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拒不整改的个人和宿舍进行处罚。

(五)矿井地面防火措施1、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距离矸石山距离不得小于50m。

且矸石山与炉灰场不得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

2、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火炉取暖,井口房内不得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和休息间。

3、主、副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接工作等,如必须在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接工作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⑴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⑵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2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上述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⑷电焊、气焊和灯焊接等工作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⑷电焊、气焊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该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l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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