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同名21277)
证券关联交易的认定 新规

证券关联交易的认定新规《证券关联交易的认定新规》一、简介为规范证券关联交易的认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实施条例》、《证券投资基金法》、《沪深两市上市股票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证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认定标准(一)一般性原则1、证券关联交易的认定,应当符合实际交易状况,不得利用证券关联交易操纵市场价格。
2、证券关联交易实施前,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必要的合规程序。
(二)投资者判定标准1、投资者应当是与证券关联交易相关利益归属者,或者具有经营活动和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关系。
2、投资者应当具有健全的交易程序,并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认可。
(三)交易判定标准1、证券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应当反映当时投资者的真实意愿,并符合正常市场价格。
2、证券关联交易的交易量应当符合市场变动及时间段的正常规律。
3、关联交易的交易时间应当符合市场变动及时间段的正常规律,不得损害市场的正常秩序。
4、关联交易的交易形态应当符合市场变动及时间段的正常规律,不得损害市场的正常秩序。
5、证券关联交易的交易手续费应当符合市场变动及时间段的正常规律,不得损害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认定程序1、投资者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身份和关系、投资者资金、交易手续费和收益率等,以便审核机构检查,并由审核机构确定是否为证券关联交易。
2、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审核结果报送有关部门,并致函投资者,确认关联交易认定工作的完成。
四、监管1、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证券关联交易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证券关联交易认定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合法性和秩序性。
2、审核机构应当加强对证券关联交易的审核,积极开展相关审核工作,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监管机构应当对证券关联交易的认定进行定期抽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处理。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规则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则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之间进行的买卖、借贷、投资及其他交易行为。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通常受到一系列监管规则的限制。
以下是一般性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则:1.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必须对任何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交易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审议程序:需要建立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经过适当的审议程序。
这可能包括内部审议委员会的审查和监事会的审议。
3.独立董事参与:对于涉及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上市公司通常要求独立董事参与审议,以确保审议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4.价格公允:关联交易的价格应该是公允的,不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可能需要进行独立估值,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合理。
5.交易限制:有些证券交易所规定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一定比例限制,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市场不公平。
6.股东投票:针对一些特定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可能需要征得股东的批准,以确保交易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
7.关联方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和其他披露文件中清晰地列出与之存在关联关系的方。
这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8.法律合规: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其关联交易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避免法律责任和处罚。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透明,并最大程度地保护所有股东的权益。
具体的规则和要求可能因国家、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不同而异。
在中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规则通常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和证券交易所制定和监管。
业务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业务关联交易管理规定一、引言业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相关方进行的交易活动,其中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联营公司以及控制公司的实体。
这类交易在合理情况下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但也可能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为了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并提升内部控制水平,制定本《业务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二、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1.明确业务关联交易的定义、范围和标准,减少与相关方交易所带来的风险2.确保业务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3.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4.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开透明度。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制公司的相关方之间的所有业务关联交易。
四、定义和标准1.业务关联交易的定义指公司及其相关方之间以资金、产品、服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基础进行的交易活动。
2.业务关联交易的标准(1)具备可实现商业目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2)根据市场原则进行交易(3)符合政府相关法规的规定(4)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
五、审批程序1.业务关联交易的申请(1)相关方应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详细的交易信息、交易目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期限等。
(2)公司有权要求相关方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文件以便进行审批。
2.审批程序(1)公司应设立审批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组成,对业务关联交易进行审批。
(2)审批委员会应评估交易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利益冲突情况,并根据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商业利益作出审批决策。
(3)审批委员会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审批决策,并将审批决策披露给投资者。
3.签订合同(1)审批决策通过后,公司与相关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交易的条款、条件和义务。
(2)合同应具备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六、信息披露1.及时披露(1)公司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及时披露业务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交易方、交易内容等。
(2)公司应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误导投资者。
北交所 关联交易制度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关联交易制度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关联交易是指北交所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北交所上市公司之间发生的交
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交易、资金融通和其他利益转移。
2.关联方是指与北交所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北交所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北交所上市公司存在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各方。
3.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北交所交易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关联交易应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5.关联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北交所交易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6.关联交易应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不得损害北交所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7.关联交易应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8.关联交易应接受北交所的监管,遵守北交所的相关规定。
9.关联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0.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以上是北交所关联交易制度规则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以查询北交所官方网站或咨询专业人士。
关联交易管制制度

关联交易管制制度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如股东、高管、子公司等)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通常涉及资金、资产、服务等方面,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业绩和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市场公平,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关联交易管制制度。
1.披露要求:企业应当在年度报告和财务报表中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披露的内容包括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相关条件、交易对公司的影响等。
2.程序审查: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与非关联方交易相同的程序进行审批和决策。
企业董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独立董事参与: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审批和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他们应当对关联交易提出建议和监督,并保障其符合规范和公正性。
4.股东投票:一些国家要求关联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和方式获得批准,确保股东的参与和监督。
5.懒化和制裁:对于未提供相关信息、未履行程序审查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和相关方,相关机构应当发布警告和制裁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
6.公平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进行,不得损害企业和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7.监管机构监督:相关机构应当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并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然而,关联交易管制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关联交易可能是合理和必要的,例如企业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可能通过转移资产、虚增交易额等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限制。
因此,相关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执法机制,确保关联交易管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总之,关联交易管制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企业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促进市场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机构和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相关责任,加强透明度和披露,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合规性。
ipo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ipo关联交易认定标准关联交易是指受影响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以不公平的条件进行的交易活动。
在IPO(首次公开募股)过程中,关联交易一直是监管部门密切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制定了一套IPO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以确保上市公司在IPO前及时整顿关联交易,并提供清晰的规范。
一、IPO关联交易的概念IPO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其他与上述主体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以下简称“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这些交易可能涉及公司的资产、股权、合同、贷款等各方面的安排。
二、IPO关联交易的影响IPO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都具有重要影响。
虽然关联交易本身并不一定是不利的,但如果交易条件存在不公平现象,就可能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因此,IPO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是必不可少的。
三、IPO关联交易认定标准的制定原则1. 独立性原则:上市公司应保持与其关联方的独立性,独立决策不受关联方的干扰。
2. 公平性原则:IPO关联交易应根据公平原则进行,交易条件应符合市场价格和商业惯例。
3.信息对称原则: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该建立在充分公开、透明的信息基础上,以确保市场参与者都能获得同等的信息。
四、IPO关联交易认定标准的具体要求1.交易金额的大小:交易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或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值的20%时,应视为IPO关联交易。
2.关联方的身份:涉及上市公司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的交易都应被视为IPO关联交易。
3.交易性质的特殊性:涉及与上市公司高管或董事关联的交易、关联方利用上市公司资源及市场地位获利的交易等,都应被视为IPO关联交易。
五、IPO关联交易监管的措施1.信息披露要求:IPO申报材料中必须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内容、涉及金额、交易对象及条件等。
同时,上市公司在日常信息披露中也必须及时公布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制度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引言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关联方可以是公司的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等。
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但同时也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损害小股东利益、违背公平原则等风险。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制定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概述《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的法规。
该管理办法于2014年12月30日正式颁布实施,取代了此前的《上市公司重组管理办法》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关联交易的定义、监管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监管措施等。
关联交易的定义根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活动,包括股权转让、资产出售或购买、借款、担保、融资租赁、关联交易的交叉安排等。
关联方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家属、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等。
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出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包括:关联交易需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控制关联交易风险,避免利益输送;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与决策机构,规范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要求为了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上市公司需要按照法规的要求进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进行公告披露和年度报告披露。
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15日内披露公告,并在每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一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管理与规范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与规范制度
关联交易是指在同一实体或集团内,或者实体与其控股股东、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涉及到相关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容易引发利益冲突和不公平交易,因此需要制定关联交易管理与规范制度,以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关联交易管理与规范制度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关联交易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关联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公开、合规等。
2. 关联交易的识别与披露:规定了如何识别关联交易,并要求披露关联交易的基本信息和具体内容,以增加交易的透明度。
3.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决策机制和相关责任人,确保交易决策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4.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避免价格歧视和不公平交易。
5. 关联交易的限制与控制:规定了关联交易的限额和限制条件,以防止关联方滥用权力进行非法牟利或操纵市场。
6. 关联交易的监督与追究:明确了关联交易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措施,并规定了违反关联交易规定的追究责任和法律后果。
7. 关联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定了关联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等,以减少相关方的风险敞口和损失。
综上所述,关联交易管理与规范制度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各方利益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可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减少潜在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交易,还可以提高交易透明度和市场信任度。
证券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证券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关联交易的定义及范围1. 关联交易是指证券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活动。
2. 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2)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3)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4)其他与证券公司存在股权、债权或其他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关联交易认定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认定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2. 关联交易发起、定价(1)关联交易发起:证券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由相关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关联交易定价:关联交易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确定,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
3. 关联交易决策(1)决策程序:证券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决策机构:证券公司董事会应指定专门机构(如审计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决策。
4. 关联交易披露证券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5. 关联交易审计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计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6. 关联交易责任追究证券公司对关联交易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关联交易风险控制1.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风险评估体系,对关联交易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2.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关联交易中的风险问题。
3. 证券公司应定期对关联交易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五、附则1. 本制度由证券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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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 (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 (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1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1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1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1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 (1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1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18)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19)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1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20)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年10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3.2.5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2.6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内部控制第三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7.3.1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7.3.2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7.3.3 上市公司应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7.3.4 上市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7.3.5 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7.3.6 上市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四)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7.3.7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7.3.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7.3.9 上市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6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十章关联交易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本所备案。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10.2.1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一)交易对方;(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六)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10.2.2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一)交易对方;(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10.1.5条第(四)项的规定);(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10.2.3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0.2.4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10.2.5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规则 10.2.11 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10.2.6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2.8 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七)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请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九)本规则9.15条规定的其他内容;(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10.2.9 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9.1 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10.2.3条、10.2.4条和10.2.5条标准的,适用10.2.3条、10.2.4条和10.2.5条的规定。
已按照10.2.3条、10.2.4条或者10.2.5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0.2.10 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10.2.3条、10.2.4条和10.2.5条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10.2.3条、10.2.4条或者10.2.5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