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环市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09•【文号】银监办通[2003]42号•【施行日期】2003.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42号)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为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银监会定于2003年下半年对部分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采取统一组织、抽调人员、集中检查的方式,对2家法人机构和2家分行实施重点检查,同时对被检查的外资法人机构实行骆驼评级试点、外国银行分行实行ROCA评级试点。
为此,须挑选部分外资银行监管人员参加骆驼评级、ROCA评级操作手册的制定、培训以及现场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检查是银监会成立后对外资银行实施的第一次现场检查,通过检查要达到掌握外资银行经营与风险情况,促其稳健经营,以及试行新的监管评价体系,锻炼外资银行监管队伍的目的。
各银监局应予以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认真落实,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二、各银监局应根据《关于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附件1)及《关于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附件2)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统筹安排2003年下半年外资银行监管工作。
在确保完成银监会统一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任务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对辖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其他现场检查项目。
三、各银监局应据实填报《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推荐2名以上外资银行监管业务骨干参加统一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工作,于9月15日前通过OA报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
附件:1.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2.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3.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情况统计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九日附件1 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根据银监会工作部署,定于2003年下半年对部分外资法人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检查分银监会统一组织实施的检查和各银监局自行安排的检查两部分,为保证工作有序进行,现就银监会关于检查工作的安排和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银监会统一组织的检查项目(一)检查对象厦门国际银行(不含澳门国际银行)、宁波国际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粤保监中介[2009]20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09.05.21【实施日期】2009.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粤保监中介[2009]20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你分行《农行广东分行关于申请办理辖内部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农银粤函[2009]20号)及《农行广东分行关于申请增加辖内部分机构代理险种等事项的请示》(农银粤函[2009]2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核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1);核准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羊城支行等16家机构增加代理险种(详见附件2)。
你分行应在领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转交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并通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
此复附件:1.核准保险兼业代理人名单2.已核准保险兼业代理人增加代理险种一览表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1核准保险兼业代理人名单代申报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兼业代理人组织机构代码兼业代理人登记编号营业地址代理险种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71928413-971928413广州市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柏西商都1/01-1/02铺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代理的各类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附件2已核准保险兼业代理人增加代理险种一览表代申报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1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羊城支行4401038906629400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73-75号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代理的各类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同时办理换证2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东华西支行4401018906582300广州市东华西路丽华大厦首层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代理的各类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高洁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高洁任职
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7.27
•【字号】粤银监复[2012]652号
•【施行日期】2012.07.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高洁任职资格的
批复
(粤银监复[2012]652号)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你分行《关于高洁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东银广州发〔2012〕88号)收悉。
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准高洁任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二、上述拟任人应自本文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本批文失效,我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
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复[2006]286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9.05
【实施日期】2006.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批复
(银监复[2006]286号)
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建工作小组:
《关于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请示》(穗信联筹发[2006]12号)和《关于对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穗信联筹发[2006]1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该联社)开业,并核准《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二、该联社为广州市辖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
权经营的管理体。
华宇波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华宇波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4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建忠刘彩霞杨波【审理法官】周建忠刘彩霞杨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华宇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华宇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当事人-个人】华宇波【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王梦颖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梦颖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梦颖【代理律所】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华宇波【被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本院观点】当事人各方对广东银保监局具有对华宇波的投诉事项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及银保监会具有受理华宇波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职责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亦予以认可,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广东银保监局于2019年5月7日收到华宇波的投诉材料,同年5月9日对华宇波作出《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受理告知书》并邮寄。
广东银保监局进行了相关调查后,于2019年6月5日作出被诉回复并邮寄。
华宇波不服被诉回复,向银保监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银保监会于2019年6月18日受理华宇波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19年6月24日对广东银保监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广东银保监局于2019年7月4日向银保监会提交行政复议答辩意见书及相关材料。
2019年8月8日,银保监会作出被诉复议决定。
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关于深化银保合作、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各银监分局、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银行同业公会: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紧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快速增长,在构建保险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逐利驱动和规模驱动,银保业务的市场竞争并不规范,销售误导、账外收付手续费等行为依然存在。
同时,银保双方相互合作的责、权、利不清晰,浅层次、短期化合作行为仍然突出。
为规范银保业务的管理,促进银保双方的合作深化,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银保代理合作协议的签订问题(一)保险公司委托具有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合作协议。
代理合作协议必须明确规定手续费比率和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
严禁以手续费为标底进行竞标活动。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为单位进行签订。
(三)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代理合作协议后,双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广东保监局和广东银监局备案。
二、关于手续费的规范问题(一)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手续费结算,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部实现“大账”支付,从分支机构的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划转。
严禁一切“小账”支付,以防止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和灰色运行。
(二)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省对省”代理合作协议列明的手续费额度内(当年银保代理保费收入×手续费比率),适当调节各地市银保代理手续费比率,以达到手续费在各地市机构网点分配激励作用的最大化。
(三)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服务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服务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粤保监发[2011]184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服务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184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工作,防范账外账、小金库等资金风险,根据《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要求(详见粤保监发[2011]67号),驻粤各专业中介机构只能在法人机构或外地驻粤省级分支机构的注册地开设一个营业收入专用账户,保险公司只能向此账户支付中介费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我局将在广东保监局网站首页(网址:http:///web/site15/)“办事指南”处公布《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营业收入账户清单》(以下简称《账户清单》,详见附件1),自本文下发之日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只能向《账户清单》所示各中介机构营业收入专用账户转账支付中介机构的佣金或公估费、咨询费等,不得向《账户清单》未列明的任何账户进行支付。
二、附件1《账户清单》中未纳入的中介机构,属截至2011年3月31日仍未向我局提交《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账户清理情况统计表》或虽已提交但未按制度要求进行账户清理的机构。
上述机构须于本文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向我局提交整改后的《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账户清理情况统计表》(电子版及书面版,缺任何一项视为未提交)及整改后由所在地基本户开户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打印出来的“已开立其他银行账户清单”。
我局将视中介机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将其账户纳入《账户清单》。
在中介机构的营业收入专用账户被纳入《账户清单》之前,任何驻粤省级保险机构不得向该中介机构支付佣金或公估费、咨询费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和平安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和平安银行合并后广东辖内七家分行变更及设立等事项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粤银监复[2012]728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8.16
【实施日期】2012.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和平安银行合并后广东辖内七
家分行变更及设立等事项的批复
(粤银监复[2012]728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和平安银行合并后广东辖内七家分行合并、更名、换证、设立等事项的请示》(平银发〔2012〕824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银监会有关批复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更名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文简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英文名称变更为“Ping An Bank Co., Ltd. Guangzhou Branch”。
原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下属各支行名称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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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环市东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等事项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粤银监复[2013]549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9.02
【实施日期】2013.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环市东分理处升格为支行
等事项的批复
(粤银监复〔2013〕549号)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你行《关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市东分理处升格的请示》(穗农商报〔2013〕66号)、《关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福路分理处升格的请示》(穗农商报〔2013〕67号)、《关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纺城分理处升格的请示》(穗农商报〔2013〕68号)、《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关于孟冀任职资格的请示》(穗农商报〔2013〕137号)、《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关于冯广志任职资格的请示》(穗农商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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