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提纲
公司法基本知识要点

公司法基本知识要点公司法基本知识要点一公司的种类1. 有限责任公司 50人以下出资成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两者都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 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有法人资格3. 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4. 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反之为外国公司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三公司经营原则1. 合法经营2. 自主经营3. 自负盈亏4. 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5. 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四公司的设立与登记要求(一) 设立方式公司设立方式基本有两种,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又叫同时设立、单纯设立;募集设立又叫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起设立,业可以采取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既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也可以不发行股票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二) 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五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六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不得成为对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七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力的规定滥用的方式包括股东权力、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滥用损害对象包括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滥用的后果包括给公司造成损失、给股东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滥用的责任八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50人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少或规模较小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1. 股东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依照公司章程召开,代办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表决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办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 董事会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可以有职工代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选举可以连任3. 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少或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选举可以连任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1. 公司内部转让有限公司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公司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书面征求意见,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2.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权购买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a.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b.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c.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程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居住募集设立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程序主要包括订立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募股程序、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一) 以募集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二) 发行股票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公司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召开公司创立大会,30日未召开,返还认股人股款并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三)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会报送相关文件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1. 股东大会(一) 股东大会应该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二)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主持—》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主持—》监事会主持—》连续90日以上单独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三)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通知各股东(四)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半数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决议,需2/3以上通过2. 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定机构,董事会成员由5人至19人,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10日前通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3. 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监察机构,其成员不少于3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十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原则1. 公平、公正的原则2. 同股同价原则十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1 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复习提纲

公司法复习提纲一、名词解释1、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深石原则————在从属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某些债权,不论其有无别除权或优先权,均应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受清偿。
3、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4、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5、损益表——是指反映公司一定期间内收入、费用和净利润之间的关系,以计算出公司一定时期的税后净利润,说明公司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8、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防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9、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与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0、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简答题1、简述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作用第一、有利于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第二、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第三、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第四、有利于吸引投资、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第五、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2、简述法定资本制的内容首先,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由全体股东于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并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公司法复习提纲

1、公司的人格性特征及有限责任原则.①独立名称和声誉:公司的权利能力②独立意思机关:股东会③独立财产1.公司是独立于其成员的法律实体。
公司经依法成立,便在法律上获得独立人格。
2.公司财产与其成员财产相分离。
公司具有的独立财产是公司人格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人格不可或缺的要素和标志之一。
3.公司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公司独立责任与其成员的有限责任。
5,即:法人独立承担责任,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原则,被称为公司法人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
①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股东负有限责任,而不是公司。
②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以其全部资产,而不是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2、简述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1)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是发起人依照法定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创立行为,其性质属于民事行为公司成立主要是由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引发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行政行为.公司成立是设立行为追求的目标和结果.(2)行为效力不同。
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
(3)行为主体不同。
公司设立行为实质是民事行为,其行为主体是发起人。
公司成立是发起人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共同作用的结果。
因此,成立行为的主体包括政府主管机关和发起人。
⏹3、试述公司章程与公司的权力.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
(1)财产权利(2)独立的经营权。
(3)雇佣劳动者的权利。
(4)依法行使债权的权利。
(5)维权的权利。
4、试述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
设立中的公司是指从发起人开始设立行为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正式成立这段筹备时间内而存在的相对稳定的组合体。
由于设立中的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资格,所以是一种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它不具备法人资格.设立中的公司既不同于行为人个人的法律地位也不同于法人所具有的独立团体人格,它是一种具有相对人格或不完全团体人格的组织。
设立中的公司是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但不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最新公司法提纲

最新公司法提纲自考公司法考试大纲第一章公司法概述第一章公司法概述学习目的和要求掌握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类型。
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区分公司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了解公司法的结构与体例。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一、公司法的定义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之分。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
二、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一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二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三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四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三、公司法的精髓公司法最具有价值也是最核心的内容是:一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二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三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一、公司的定义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由上述定义分析,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特征:一合法性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
1.资本公司的资本是投资者即股东投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金。
公司章程上必须明确记载全部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2.章程公司的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规则的文件。
它向社会公众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资本数额、权利以及一系列为公众了解公司所必需的内容。
3.机关公司的机关是能就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机构。
公司法重点提纲(冯果)

公司法重点第一、二章基础问题1、理解公司与其他企业形态的差异(1)公司和独资企业(尤其是一人公司和独资企业的关系):投资主体、成员人数、法律地位、财产关系、责任形式、经营管理主体(2)公司与合伙企业:成立基础、法律地位、财产归属、信用基础、管理权行使主体、责任归属(3)公司与合作社:经营对象、对出资人的限制、注册资本额的要求、分配原则、社员权行使2、公司法的一般属性(1)公司法的性质---私法/国内法/实体法/商法(2)公司法的特征:组织法兼行为法/ 制定法/强制法/发展性与变动性第三章公司种类1、公司的基本分类—公众公司与封闭公司的差异点(1)开放式公司是指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是真正意义上的开放式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也属于开放式公司,但具有一定的封闭性。
(2)封闭式公司是指股票不上市只在少数人手中掌握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又称“不上市公司”、“股票不上市公司”。
一般为中小型企业。
(3)两者的基本区别是:①封闭式有限公司的成员及经营管理比开放式有限公司更为方便;②封闭式有限公司不得发行不记名股份或不记名债券,也不得向公众发出认购本公司股份或债券的邀请;③封闭式有限公司的成员数额受到法律限制,股份转让也受到限制,年度帐目不必公告。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点与特殊规制(1)股东人数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故名思义,一个股东成立的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股东为2-50人(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区别: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10万元普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3万元(3)出资方式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不能采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股东必须一次缴足认缴出资额。
普通有限公司可采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余额2年内缴足。
(4)设立个数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普通有限公司,股东可成立多个有限公司。
公司法大纲

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2.公司的种类公司概念: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的种类根据股东承担的责任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总公司和分公司根据公司的国籍——本国公司、外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以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
▪股东出资非股份性:股东出资不划分为相等股份。
▪公司资本的封闭性:不对社会募资。
▪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设立程序简单股份有限公司▪特征▪资合性: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是公司资本;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资本募集的公开性▪公司资本的股份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方式、期限、比例要求)----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3万,其余2年缴足。
所有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设立的程序验资申请设立登记(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会股东会组成: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性质: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及议事规则股东会的召开及其主持▪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选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1/10以上表决权股东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章程规定,公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经理董事会组成: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有公司职工代表。
公司法提纲13

第二编公司法第一章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1、各国关于公司的定义(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司的定义比英美法系国家更严谨(2)大陆法系国家以日本的定义最为全面和精当(3)对公司定义有共性:A、公司设立与法律关系界定依法设立(公司法、商法)B、公司设立目的从事商行为或营利C、公司的法律地位除美国外,界定为法人日本明确了社团性德国、法国未明确社团性2、我国公司的概念《公司法》第2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概括界定式的立法模式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分别界定式的立法模式在我国,适用《公司法》的公司可以定义为: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并以营利为目的的,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表现形式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只调整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调整其他形式的公司二、公司的特征传统学理上认为公司的特征是:依法设立营利目的社团法人由于我国公司法允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存在,其社团性这一固有的特征值得商榷。
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1)公司的营业特征(2)公司的商事特征(3)公司的行业特征3、公司是独立的法人(1)公司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财产(2)公司应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公司是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的三、公司的分类(一)根据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1、无限责任公司特点(1)由两个以上自然人股东组成(2)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优点:(1)组建简便(2)有利于实现资智合作(3)经营努力,信用磐厚缺陷:(1)股东责任过重(2)公司规模受限(3)出资转让困难2、两合公司特征:(1)既有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又有负有限责任的股东(2)具有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优点:(1)与无限公司比有利于筹集资本和扩大规模(2)与有限公司比,偿债保障机制更为健全缺陷:(1)股东责任不同,经营目标不尽一致,致使公司组织机构和财务基础不如无限公司稳固(2)有限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管理,公司业务由无限股东执行,容易造成后者操纵公司事务而损害前者利益的现象。
公司法学习要点

提前15天
1、年度会议提前20天
2、临时会议提前15天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提前30天
4、持有3%以上股份股东可以在召开会议10天前提交临时提案
5、不得对通知未列事项作出决议
6、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应提前5天将股票交存公司
召开频率
每年一次
表决权
出资比例
一股一票,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无表决权,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通过
4、违法吊销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未满3年
5、个人有未到期清偿的较大债务
董事、高管不得有
1、公款私有
2、违规借贷、担保
3、与本公司订合同
4、谋私、自营
5、佣金占为己有
6、披露公司秘密
董事、监事、高管违规时的股东代位权
董事、高管违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人民法院诉讼,监事违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
其他股东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接到通知30日内答复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协商,不成就按出资比例购买
回购
1、连盈5年不分红
1、减少注资的(需10日内注销
2、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的(5个月内注销)
3、营业期限
3、奖励职工(需<5已发行股份,从税后利润支取,1年内转让)
4、解散事由出现通过修改章程存续的
4、对合并、分立有异议(6个月内注销)
5、决议通过后60日内达不成收购的,自协议通过后90日内可诉讼
5、第1、3项需股东大会决议
继承
可继承,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创立大会
1、30日内召开,未开的退款付息(银行存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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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习提纲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
今天主要学习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一、公司的的概念1、什么是公司《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具备的几个重要特征是:A、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B、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C、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2、公司的类型《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他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
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是由总公司投资设立的,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3、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股东间共同设立公司及规定各自权利义务的的文件。
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必须在工商局登记。
是股东间对公司经营范围、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选举、议事规则、经营管理及对外投资担保等达成的一致意见。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4、公司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工会和党组织《公司法》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股东资格和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要求注册资本----是股东在工商局登记并向社会公示的认缴的出资额也是股东承担公司责任的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4、出资责任A、“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B、“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C、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F、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治理机构)1、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公司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5、股东权利(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