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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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通论》课程实验教学大纲

《法学通论》课程实验教学大纲

《法学通论》课程实验教学大纲[编写]陈 军 [审核]张德淼[课程类别]公共必修 [课程学时] 51[开课学期] 第3学期 [实验学时] 6[授课专业] 非法学一、实验教学任务和目的《法学通论》课程作为我校“三通”特色课程之一,具有较强的理论性与实践性。

在教学过程中既要注重基础理论教育,又要注重对学生的法律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因此,实验是《法学通论》课程的重要教学环节。

通过各种类型疑难案例的分析与讨论,对学生进行实践技能和科学研究方法的训练,促使非法学专业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掌握基本的理论法学、部门法学以及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并能够运用相关理论与制度处理一些实际问题。

同时,通过实验教学活动,拓宽学生的知识领域,锻炼学生的实践技能,培养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二、实验教学基本要求本课程实验教学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案例分析、讨论,总共安排4个学时,讨论4个典型案例;第二个层次是调查研究,学生主要利用课外时间,收集并分析在自己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并以作业方式完成;第三层次是模拟法庭审判,以指定的典型案例为基础,也可课外查找典型热点案例,由学生通过课外查找资料、写剧本、组织人员排演等,最终以法庭审判的形式在课堂上表演。

各项实验教学应达到以下具体要求:1、理解理论法学、部门法学与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理;2、理解我国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具体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及内涵;3、了解实际生活中各法学领域常见的一些纠纷类型与存在的问题;4、了解法律规范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灵活掌握所学的知识;三、实验教学基本内容(一)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基本原则、立法权限与立法程序)1、预习要求:认真阅读教材,并课后查找相关资料。

2、实验目的:理解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法律规定。

3、实验内容及要求通过介绍典型案例及其所蕴含的法学原理及其所折射出的问题,讨论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以及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与立法程序。

民法学

民法学

中南财经政大学《法学通论》1
民法的地位
• • • • • “民法帝国主义”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人民自由的圣经、真正的人权宣言 “法国真正的宪法是民法典” 民法是与宪法并列的法律(宪法规定的国家的基本观念
和构造;而民法规定的社会的基本观念和构造)
• 私权的成长与对公权的制约 • 民法与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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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大学《法学通论》1
第五章、法 人、合伙、国家
• 本章的主要内容:
• 1、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 2、设立法人制度的意义和法 人的分类 •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 • 4、法人的机关及其责任 • 5、法人的独立财产和财产责 任 • 6、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 7、联营
• 本章的重点:
•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 种类:
• 1、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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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或可追认的行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法定代理 人追认) • 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本人追认)但要区 分“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 无权处分行为(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事 后取得处分权)
•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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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重点解析(3)
• 重点解析:“可撤销的
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实 施的民事行为未表现其真实 意思,可依法予以变更或撤 销的民事行为。 • 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其特 点: • 1、它在撤销前己经发生法律 效力,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 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 2、它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 • 决定,其效力消灭,以撤销 行为为条件。 •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 有选择权。 •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2 第二章宪法_(2.10.1) 2.10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和教育文化权利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2  第二章宪法_(2.10.1)  2.10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和教育文化权利

PART 10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和教育文化权利重庆一处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的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这就是“最牛钉子户”。

房主曾在楼顶挂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横幅。

2007年4月2日下午,房主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并签署拆迁安置同意书,该幢楼房至当晚十点半被移平。

房主以宪法维护自己的私有财产,引发了对《宪法》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关注和争议。

请看案例:2007年十大宪法案事例之一: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事件一、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二、我国公民的教育文化权利(一)财产权(二)劳动权(三)劳动者的休息权(四)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经济利益的权利。

(五)物质帮助权我国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公民的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和获得国家财产补偿的权利。

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公共财产是我国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体现。

但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存在的模式中,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也是国家的责任。

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是“依法拆迁”的样本,是公民捍卫私有财产的典范。

正像有的网友所说:做“钉子”是公民的一种权利。

这种“钉子精神”,是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意识的一次启蒙。

但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请看案例:2007年十大宪法案事例之一: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事件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选择职业、变更职业以及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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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
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
四、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
(一)法的要素
1、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3、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术语)。
(二)法的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即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节法的起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权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学科可以划分为三部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交叉)法学)。
(一)大陆法系:
1、概念: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尔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称帝期间制定)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依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2、特点:
一、法的起源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对人们的行为的调整方式逐渐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规范性调整再到法律调整;法律的形式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漫长发展过程;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从法与宗教、道德不分,到法与宗教、道德分开的过程。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1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_(1.3.1) 1.3法的本质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1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_(1.3.1)  1.3法的本质

第三节:法的本质目录1 2几种有代表性的法本质学说马克思主义批判的法本质观法的本质法律本身是纷繁复杂的,人们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也是多样的。

在法学史上许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维度、不同的层次来认识和解释法律,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法律理论和学说,形成了迥然不同的法律理念。

既有本质主义的解说,也有非本质主义的解说。

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学者就提出了比较直观的法律命令说、规则说、规范说等非本质主义的法律观(其中的典型代表,如奥斯丁提出法是主权者命令加制裁、哈特提出法是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结合等),还有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学者提出法律判决说(如霍姆斯强调法律是法官的判决或者对法官判决的预测)等神意说这一主张是由神学家们所提出和坚持的。

神意说认为,法律是上帝理性的表现,是神的意志,是神创造出来规范人的生活和行为的。

神意说诉诸超人间的力量来说明法律的来源和本质,突出了法律的宗教性。

代表性人物有奥古斯丁、阿奎那等。

这一理论主要是由自然法学所倡导的。

理性说认为,法律是人的理性的创造物,是理性的(最高)体现和表达。

格劳秀斯、洛克、康德等思想家都极为重视法律的理性根源和特征。

理性说注重法律的合理性、价值性。

理性说意志说这一理论认为,法律体现的是意志。

而意志又有主体的差异,故意志说又分为:个人(君主)意志说、阶级意志说、共同意志说(如卢梭的公意说)。

前述的神意说亦可归入意志说。

意志说注重法律的意志性。

这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的观点。

该理论认为,法与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和语言一样,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

民族精神说强调法有其自身的产生和发展历史过程,不能照搬外国的法。

民族精神说社会利益说这一理论认为,法律是社会利益的体现和表达。

许多社会学法学家是社会利益说的代表,如耶林、庞德。

社会利益说突出的是法律与人的利益,特别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

一些社会学法学家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手段。

如布莱克认为,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庞德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或社会控制工具。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1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_(1.6.1) 1.6法的起源与发展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1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_(1.6.1)  1.6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六节:法的起源与发展本节主要讲法的起源及其一般规律、法的发展的历史类型和两大法系三个问题。

目录1 2 3法的起源及其一般规律法的发展的历史类型两大法系一、法的起源及其一般规律在法学思想史上,关于法的起源的思想学说比较多,比如有:神创法说、圣人造法说、法起源于社会契约说、社会控制说或者社会连带关系说等等,这里不一一展开。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起源理论,法的产生有两大根源,一是经济根源,二是阶级根源。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神造的,也不是从来就有、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法产生的具体原因多种多样,但原始社会后期,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这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此外,法的起源还有阶级原因,也称阶级根源,主要指阶级和阶级斗争导致法的产生。

当然,法的产生,除经济、阶级根源外,还受其他人文、地理等因素的影响。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主要包括: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方式逐渐从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调整,再从规范性调整发展为法律调整;法律的形成经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漫长过程;法的自发调整发展为自觉的调整;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从混为一体到逐步分离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系统。

二、法的发展的历史类型(一)法的历史类型与种类法的发展与演化在学说史上也有很多不同的解说。

比如,英国学者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提出,任何进步社会的法律运动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德国学者韦伯提出,法律的演进经历了从形式不合理向形式合理性法律的演进;历史法学的代表人物萨维尼提出,法经历了从习惯、习惯法、成文法向法典化的演进发展过程。

这些解说均从一定的立场与角度认识到法律发展的某种规律性。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这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的基本观点所提出的一种法律发展理论。

有阶级的社会分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故法的发展也可划分为四个不同的历史类型,依次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习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习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习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习题(法理与宪法)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一、单项选择题1、法作为规范,指令人们应为之事、可为之事和不可为之事,给人们的()提供共同的标准尺度,为调整社会关系提供基本的框架。

A、思想B、精神C、行为D、语言2、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史基本观点认为没有法的社会形态是()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C、资本主义社会D、社会主义社会3、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A、成文法B、判例法C、习惯法D、不成文法4、以下法官可以创造法律的国家是()A、法国B、德国C、英国D、日本5、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主要是按照法律的()A、适用范围B、制定和实施的主体C、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D、制定和表现的形式6、法的主要内容包括()A、权利B、权力C、义务D、权利、权力和义务7、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是()A、人口B、环境C、气候D、社会生产方式8、在一个国家里,由部门法组成的一个国家法律的有机整体称为()A、法系B、法律体系C、法学体系D、法的历史类型9、“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是以下哪位名人所言()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洛克D、卢梭10、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是在()A、1982年宪法B、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C、党的十五大D、党的十六大11、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体是()A、司法机关B、广大人民群众C、公检法机关D、中国共产党12、人权中的首要权利是()A、经济权利B、社会和文化权利C、生存权与人身人格权D、政治权利和自由13、西方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是()A、司法权独立B、司法机关独立C、审判独立D、司法人员独立14、狭义的法的适用是指()A、执法B、守法C、司法D、违法15、依据法的作用的形式与内容的不同,我们可以把法划分为()A、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B、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C、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D、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16、国家赔偿的主体是()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D、国家17、导致法律关系变化的诸如遗嘱、公证、结婚等属于()A、法律行为B、法律规范C、法律事件D、法律规则18、在我国,通常意义上的立法是指()A、法的制定或认可B、法的修改和补充C、法的废止D、法的立、改、废活动19、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主要是指()的平等。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5 第五章民法_(5.1.1) 5.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法学通论_中南财经政法大学_5  第五章民法_(5.1.1)  5.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部门。

民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离不开民法;每个企业的设立终止、生产经营都与民法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民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1986年,我国出台了全面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此后,又相继出台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法律,在保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建立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民事法律制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

在新时代背景下,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确立并完善民事基本制度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来我国还将制定民法典分则各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继承编和亲属编等。

到2020年左右,我国将拥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体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案情简介:原告陈某(女)是江苏省1995届应届高中毕业生,高考笔试成绩为591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

陈某在提前录取的第一志愿中填报了北京外交学院。

当年,江苏省共有170名考生报考北京外交学院,陈某笔试成绩名列第二。

第一名是吴某(男),笔试成绩为597分,口试成绩为5—。

根据招生计划,北京外交学院在江苏省拟招9名新生。

当年北京外交学院派往江苏省负责招生的李老师,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从上线考生中以1:1.2的比例提取了包括陈某、吴某在内的12名学生档案。

经审查,李老师以英语口试成绩未达到5分为由,将吴某、陈某等4人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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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通论》课程教学大纲(法理和宪法部分)一、课程名称:法学通论二、课程编号:04204030三、学时与学分:51学时,3学分四、考核方式:考试五、先修课程:无六、适用专业:非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七、课程教学目标:(一)使学生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二)使学生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三)使学生了解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四)使学生树立国家主权、主权在民等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

八、说明:《法学通论》是一门集传授法学知识与思想政治教育于一体的具有我校特色的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

(一)《法学通论》课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门法律知识课程,也是一门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课程。

《法学通论》课程的前身是《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是普通高等学校一门公共必修课,在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知识,完善大学生的知识结构的同时,也以传授法律知识为手段来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是一门指导学生学法、用法、守法,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实践课和思想教育课。

而《法学通论》在教学内容上,进一步充实深化,注重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授法学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体系、宪法和各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以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等内容,成为一门系统传授法学知识的公共必修课。

(二)《法学通论》课程以我校的优势学科法学为依托,突出体现了我校的办学特色。

作为全国重要的财经政法人才培养基地,我校在半个多世纪的历史积淀与改革发展中,“经、法、管”学科优势显著,“应用型、融通性、开放式”的人才培养特色也逐步形成。

为了在与时俱进中进一步凝练和深化这一人才培养的特色,关键就是要充分发挥财经政法强强联合的优势,真正把学科融通的优势转化为人才培养的优势。

它要求我们在整合全校学科与师资力量的前提下,全面启动新一轮教学改革,为新时期特色化人才培养模式的深化提供更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和“硬件”支撑。

因此,《法学通论》课程应运而生,它充分依托我校的优势学科法学,整合了本学科领域内的优秀专家学者编写了一流的教材,整合了本学科的优秀主讲教师走上本科教学第一线进行教学,努力为培养“通才”服务,充分彰显了我校的办学特色。

本大纲共十一章,大致分为三大部分:一是法学基本理论,包括法的本质特征,法的起源发展,法的作用,法的运行,法律关系,法与民主人权的关系以及依法治国的理论;二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部门法,宪法包括宪法基本理论及我国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刑法包括我国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犯罪,刑罚以及刑法分则的基本内容;民商法包括我国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民事权利以及包括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人身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重要单行法规;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管辖、证据、诉讼参加人、程序等;经济法包括经济法的基本理论以及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个子部门法;行政法包括行政法基本理论以及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复议等;三是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的基本理论。

本大纲供非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生使用。

不同专业仍可根据培养需要,确定讲授重点。

但由于本大纲所列内容属于法学中最必要、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知识,不宜任意取舍,以免影响本课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九、基本教学内容: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提要]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初步掌握国法的基本特征、本质和作用,认清法的历史发展特点与运行规律,熟悉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的现实运行过程及其相关问题,掌握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知识与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树立健全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与权利意识。

不仅认清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与现实性,而且懂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艰巨性与渐进性。

第一节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一、法学的性质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权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学科可以划分为三部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交叉)法学)。

三、法学发展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发展简史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中世纪法学处于衰落时期;公元11世纪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后西方法学蓬勃发展,古典自然法学派迅速发展;19世纪是西方法学发展的非常重要的时期,出现了以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以英国边沁和奥斯丁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以德国的萨维尼和英国的梅因为代表的历史学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出现了社会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法律经济学等;现当代西方法学呈现了派别林立、错综复杂的格局。

(二)传统中国法学发展状况中国法学可分为先秦时期、秦汉至清末时期、民国时期、共和国时期。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在中国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功能、作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真正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时期,以列宁为代表的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时期,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时期。

第二节法的概念与体系一、法的词义1、我国古代法的词义古汉语中,法的词源意义有三:⑴在古代,法刑通用。

⑵法,“平之如水”,含有公平的意思。

⑶法,从“”去,所以触不直者去之,含有正直的意思。

2、法与法律比较在现代汉语中,“法”、“法律”没有严格的区分,其含义主要依具体的语言环境和上下文而定。

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和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其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

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解释的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三、法的本质问题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1、法是被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体现为阶级意志性和国家意志性;2、法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和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四、法的要素与法的体系(一)法的要素1、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3、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术语)。

(二)法的体系1、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即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三节法的起源与发展一、法的起源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对人们的行为的调整方式逐渐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规范性调整再到法律调整;法律的形式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漫长发展过程;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从法与宗教、道德不分,到法与宗教、道德分开的过程。

二、法发展的历史类型(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与种类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人类历史上,有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前三种统称为私有制社会的法。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三、两大法系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历史传统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1、概念: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尔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

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称帝期间制定)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依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2、特点: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不承认法官的创制法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一般采用民刑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在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方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二)普通法系1、概念: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英吉利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普通法为传统、基础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的总称。

2、特点:普通法系是法官的创造物;普通法系的渊源是以不成文法为主,判例是最为主要的;在法律分类上,普通法系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在法院的建制方面,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民刑案件与行政案件均由同一法院即普通法院系统受理;普通法有一套独特的概念术语。

(三)两大法系比较:1、相同点:同是西方法律制度,在本质、功能、历史类型方面都是相同的,在根本基础、基本原则、法律理念、主要内容、历史根源方面是一致的,都崇尚法治、法律至上。

2、不同点: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或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分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普通法和衡平法。

法律权限不同;诉讼程序不同。

第四节法的作用与法治一、法的作用的概念、分类与局限性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的影响、指导、功效。

1、规范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一般包括:(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

2、社会作用:是法律规范运用到社会生活中,具体调整社会关系所发挥的作用。

(1)政治作用;(2)社会公共事务功能:第一,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第二,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第三,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第四,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等;第五,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科技教育的发展决定一个民族的命运,特别近代以来,各国都通过立法来保障和推进教育科技文化事业,诸如义务教育法、科技振兴法、知识产权法等。

3、法的局限性(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不是全部方法。

(2)法调整的范围也是有限的。

只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

(3)法的自身特点有限性。

如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矛盾;另外法自身文字表述有缺陷,不可能通过文字把所有的社会现象都规定进去。

(4)受到执法人员和物质条件限制。

执法人员水平不高,或贪赃枉法,有了法也不能得到贯彻落实。

二、法治与中国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一)依法治国的含义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界定了“依法治国”的定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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