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案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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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案例总结

企业分立案例总结

企业分立案例总结第一篇:企业分立案例总结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现对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在此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公司分立重组案例分析---很精悍

公司分立重组案例分析---很精悍

公司分立重组案例分析---很精悍(总6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企业重组中特殊分立业务的案例分析中税报2009年12月14日发表了一篇重要文章《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分两种情况》,唯一遗憾的是没有现成的例子,笔者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

甲公司是由A、B两个法人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A、B股本比例为7:3),2008年6月份,甲公司进行分立改组。

分立前,甲公司资产账面价值8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800万元,负债总额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6000万元,包括实收资本1000万元和留存收益为5000万元,A、B公司的投资计税基础为700万元和300万元。

分立改组方案如下:甲公司将其非独立核算的一个营业分部转让给乙股份公司。

该营业分部资产账面价值为900万元;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80万元。

负债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

甲公司被分离出去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00万元(900-300),公允价值为780万元(资产总额1080万元,负债300)。

分立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各种补偿如下:向甲公司支付现金80万元。

乙公司接受后,股本总额为1600万元,其中确认甲公司原股东股本分别为,A公司75万元(占股本总额的21%),B公司25万元(占股本总额的7%)。

股权公允价值700万元,分别为A公司525万元,B公司175万元。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甲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交易支付总额=700÷780×100%=90%>85%。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甲公司应对收到的现金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分立案例

企业分立案例

企业分立案例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分立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企业分立是指原本作为一个整体的企业,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将其业务或资产进行分割,形成独立的新企业。

这种行为通常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管理效率,或者实现更好的资本运作。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企业分立的背后原因和影响。

某家电子科技公司在市场上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的变化和公司规模的扩大,管理层发现原有的整体经营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

同时,公司内部的资源配置和管理效率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和提高管理效率,公司决定进行分立,将其业务分为电子产品制造和科技研发两个独立的公司。

首先,公司决定分立的原因主要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公司需要更加灵活地运作,以满足不同领域的需求。

通过分立,公司可以更加专注于各自的业务领域,提高产品和服务的专业性和市场竞争力。

其次,分立还可以提高管理效率。

原本作为一个整体的公司,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管理层的决策和资源配置变得越来越复杂。

通过分立,可以将原本复杂的管理结构简化,提高管理效率,使各个子公司更加灵活地运作,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另外,分立还可以实现更好的资本运作。

原本整体的公司在分立后,可以更加灵活地进行资本运作,吸引更多的投资,为各自的业务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同时,分立后的公司也可以更加灵活地进行合作和并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业务的快速扩张。

然而,企业分立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影响。

首先,分立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成本和风险。

在分立过程中,公司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业务划分、法律程序等一系列复杂的工作,这些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同时,分立后的公司也需要重新建立起自己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这需要一定的市场投入和时间积累。

其次,分立可能会导致原本整体的公司在某些方面的资源和能力下降。

在分立后,原本整体的公司可能会面临着人员流失、资源分散等问题,这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企业新设分立的真实案例

企业新设分立的真实案例

企业新设分立的真实案例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企业之间的分立案例也越来越多。

以下是一个真实的企业新设分立案例,详细介绍了该企业为什么分立、如何分立以及分立后的发展情况。

该企业是一家大型制造业企业,专门生产和销售汽车零部件。

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和行业环境的变化,该企业逐渐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和挑战。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市场竞争激烈。

随着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了汽车零部件市场,导致市场上供大于求。

价格战愈演愈烈,利润空间越来越小。

2.产品同质化严重。

由于技术门槛相对较低,这个行业中产品同质化现象非常普遍。

市场上的零部件几乎没有明显的差异化,导致消费者更倾向于选择价格较低的产品。

3.生产成本上升。

随着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和劳动力成本的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也不断攀升。

而企业又很难通过涨价来维持原有的利润水平,因为这样会进一步提高产品的价格,从而掉队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4.经营管理不灵活。

由于企业的规模庞大,决策链条长,导致经营管理不够灵活。

市场需求变化迅猛,企业很难及时作出反应,导致错过很多商机。

在面对这些挑战的同时,企业的高层决策者们开始认识到,如果继续在原有的发展模式下前行,企业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力。

于是,他们决定进行分立,以寻求新的发展机会。

分立的过程相对来说比较繁琐复杂,但是该企业的高层决策者们还是决定进行下去。

首先,他们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团队,负责分立的具体操作。

这个团队由各个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各个具体领域的分立工作。

在分立的过程中,企业首先进行了审核评估,对整个企业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并确定了需要分立的具体范围。

然后,他们开始制定分立方案,规划分立后的组织结构、人员配置、经营策略等。

同时,他们还制定了详细的分立时间表,确保分立工作的顺利进行。

分立的过程中,该企业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例如,由于分立后需要重新建立新的供应链和销售渠道,导致企业的运营受到一定的影响。

有关企业分立(资产剥离)总结

有关企业分立(资产剥离)总结

关于企业分立(资产剥离)的工作小结企业在取得综合地产(含酒店、写字楼、商场、住宅等)开发项目,若企业有意长期自留部分物业(如:单独经营酒店或商场),南昌“皇冠国际”存续分立业务的办理可供参考。

原“皇冠国际”是开发酒店、写字楼、商铺、SOHO、住宅的综合地产项目。

在项目主体结构即将封顶时,从企业的经营及税务角度考虑,公司采取存续分立的方式将原综合地产项目中的“酒店及写字楼”单独剥离出来,分立出“力高实业(江西)有限公司”来长期经营酒店和写字楼租赁业务(也可设为:XX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等);保留原“力高置业(江西)有限公司”继续经营住宅、SOHO、商铺的开发、销售业务。

存续分立“力高实业(江西)有限公司”来持有“酒店及写字楼”的资产,其优缺点有以下几方面:1、可保证项目开发完成后,公司自留资产的完整及独立性,有利于公司对后期“酒店及写字楼”资产的经营管理;旧公司可选择在项目开发结束后进行清算结束。

2、新设公司在开发完成后,可改变企业的经营性质,成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规避国家某些宏观调控政策的限制。

3、新设公司若考虑在某个时点进行转让,则债权债务比较清晰,企业整体转让手续会相对简单,且税务政策对企业整体转让有着相应的优惠政策。

4、新设公司在一定时点若出现亏损时,计划出售部分资产(如:若干年出售写字楼),所取得的转让收入可弥补企业经营的亏损(假设酒店经营出现亏损)。

合法规避企业所得税税负。

5、但企业存续分立的办理会额外增加一些办证费用,所花费的时间较长,需要协调的关系较多;若企业未实行分立,在房地产项目清算之前,该时间段的酒店经营亏损可进行弥补,一旦实施企业分立,则亏损无法弥补。

综上所述:企业拿地初期,能较明确各地块的属性,可考虑在开发初期将地块分割开发;若在同一地块开发不同产品(含自留物业及可销售产品),则可选择企业分立来剥离资产。

(企业分立的政策依据、应提供材料、节省税费细节见如下说明,不同地区相关政策应咨询当地政府部门)一、企业分立相关经营证照办理企业分立指一个企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组织变更行为;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情形。

企业分立案例总结

企业分立案例总结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现对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在此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其实(土“根据债务及(二)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权、企1、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例如,某企业a准备分立为a和b,也就是存续分立方式(不满足特殊税务处理条件分立),此时,税务处理如下:aba(实a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公司分立案例

公司分立案例

公司分立案例某公司成立于1990年,最初是一家小型的家具制造企业。

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和业务的不断增加,公司迅速发展壮大,成为了当地家具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的发展遇到了一些瓶颈和困难,管理层开始考虑对公司进行分立,以实现更好的发展和管理。

首先,公司决定将家具制造业务和家具销售业务分开。

家具制造业务一直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而家具销售业务则是公司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业务。

分立后,家具制造业务可以更加专注于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的提升,而家具销售业务则可以更加灵活地开拓市场,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其次,公司还决定将国内市场业务和国际市场业务分开。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公司开始在国际市场上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分立后,国内市场业务可以更加专注于满足国内客户的需求,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而国际市场业务则可以更加专注于开拓海外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

另外,公司还考虑将家具设计业务和家具定制业务分开。

家具设计业务是公司的创新源泉,而家具定制业务则是公司的特色服务。

分立后,家具设计业务可以更加专注于产品的创新和设计,提升产品的差异化竞争优势,而家具定制业务则可以更加专注于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口碑。

最后,公司还决定将线下渠道业务和线上渠道业务分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线上渠道业务成为了公司发展的新引擎。

分立后,线下渠道业务可以更加专注于传统渠道的管理和拓展,提升产品的覆盖率和销售效率,而线上渠道业务则可以更加专注于电商平台的运营和推广,提升线上销售额和品牌曝光度。

通过以上的分立方案,公司成功地实现了业务的分立和专注,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分立后,各个业务部门可以更加专注于自身的发展和提升,提高了整体的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公司也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的变化和挑战,实现了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稳定经营。

企业分立案例总结修订稿

企业分立案例总结修订稿

企业分立案例总结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现对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在此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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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
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现对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
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在此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
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
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
应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企业分立不属于
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
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转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

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土地
增值税征税范围,并非被分立企业将土地转让给新成立企业,而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将该资
产换股,因此,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企业分立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性性税务处理
1、企业分立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
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
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例如,某企业a准备分立为a和b,也就是存续分立方式(不满足特殊税务处理条件分立),此时,税务处理如下:
a企业分立出去的资产比如土地、固定资产、存货、投资等,均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企业取得这些资产计税基础也按公允价值确认;
a企业的股东取得b企业的股权或其他非股权支付额,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再投资处
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分回利润可以免税);
a和b企业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分立,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
(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
收优惠,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

分立各方企业按
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2、企业分立的特性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如果分立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则可以使用特殊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退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企业分立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分立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
股东,在分立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4)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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