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
公司分立重组案例分析---很精悍

公司分立重组案例分析---很精悍(总6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企业重组中特殊分立业务的案例分析中税报2009年12月14日发表了一篇重要文章《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分两种情况》,唯一遗憾的是没有现成的例子,笔者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
甲公司是由A、B两个法人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A、B股本比例为7:3),2008年6月份,甲公司进行分立改组。
分立前,甲公司资产账面价值8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800万元,负债总额2000万元,所有者权益6000万元,包括实收资本1000万元和留存收益为5000万元,A、B公司的投资计税基础为700万元和300万元。
分立改组方案如下:甲公司将其非独立核算的一个营业分部转让给乙股份公司。
该营业分部资产账面价值为900万元;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80万元。
负债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
甲公司被分离出去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00万元(900-300),公允价值为780万元(资产总额1080万元,负债300)。
分立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各种补偿如下:向甲公司支付现金80万元。
乙公司接受后,股本总额为1600万元,其中确认甲公司原股东股本分别为,A公司75万元(占股本总额的21%),B公司25万元(占股本总额的7%)。
股权公允价值700万元,分别为A公司525万元,B公司175万元。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甲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交易支付总额=700÷780×100%=90%>85%。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甲公司应对收到的现金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税务筹划案例解析

企业税务筹划案例解析简介:税务筹划是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和运用,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最小化税务成本、优化税务风险,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税务筹划的实际操作,以及其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一、案例一:跨境投资税务筹划企业A打算在国外建立一家子公司,并实施跨境投资。
为了降低税务负担并确保合规性,企业需要进行税务筹划。
1. 战略选择企业A首先要对核心业务进行规划,确定境内外业务分工,避免与跨境交易相关的税务问题。
同时,选择合适的国家或地区作为投资目的地,考虑税收政策、贸易环境、人力资源等因素。
2. 利润调整企业A可以通过合理的利润调整,在境内外子公司之间实现合理分配利润,避免利润过度集中导致税负过重。
合理的利润调整应基于真实的经济实际,符合国际税收原则。
3. 税收协定运用根据境内外所在国家的税收协定,企业A可以充分利用双重征税协定,避免同一项所得在不同国家中重复征税。
同时,还可以享受协定下的优惠税率,减少整体税负。
4. 合规风险管理企业A需要确保跨境投资符合地方法规要求,并及时履行相关税务申报义务。
积极与税务机构沟通,妥善处理税务争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罚款。
二、案例二:企业重组税务筹划企业B计划与其他企业进行合并或重组,以实现资源整合和规模扩大。
在进行企业重组时,税务筹划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1. 税负评估企业B在进行重组前,应对企业自身的税负情况进行评估,了解影响税负的因素和具体金额。
通过评估,确定重组方向和筹划方案。
2. 重组方式选择企业B可以选择通过合并、收购、分立、出售股权等方式进行重组,不同方式对应的税务风险和筹划措施也不同。
需要综合考虑企业自身情况和税务政策,选择最佳重组方式。
3. 资产评估与清理在重组过程中,企业B需要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准确的评估值,以便进行税务计算。
与此同时,企业需要及时清理潜在的税务风险和隐患,确保重组过程的合规性。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企业分立是指原有的企业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加强管理与经营,或是进行部门改革等原因,将原有企业分成两个或更多的子公司,实现部门功能独立、管理灵活的目的。
在企业分立后,税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正确处理税务关系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也对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1、分立方式:企业分立的方式有多种,包括资产分立、部门分立、业务范围分立等。
不同的分立方式对税务处理会有不同的影响。
其中最常见的是资产分立和部门分立。
在资产分立的情况下,需要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进行清点、评估和归属分配。
而在部门分立的情况下,需要对不同的部门进行归属分配,以及确定各个部门的所得、所得税等。
2、税务登记:企业分立后,各个分立后的企业需要重新进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人登记和发票开具、财务报表、账务管理等方面的登记。
同时,在税务登记时,需要准确填写各项信息与业务范围,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3、发票管理:在企业分立后,每个拆分出来的企业都需要重新申请自己的发票,也需要进行开票管理的重新安排。
此外,在日常管理中,需要加强发票管理,对发票使用进行跟踪与监管,避免发票被打骗等情况的出现。
4、财税报表:在企业分立后,各个拆分出来的企业需要制定各自的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同时也需要进行税务筹划。
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评估企业财务状况和税务合规性的重要依据。
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5、税务审计:在企业分立后,需要对拆分后的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包括资产分立的税务、部门分立的税务、所得分配等。
税务审计是企业税务合规性的检验和评估,通过税务审计可以发现和解决企业在税务方面的问题,避免税务风险。
二、企业分立案例分析案例1: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将其整体资产和负债分别分拆成三家独立的公司。
解析:对于这种资产分立的情况,需要对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归属分配,将各部分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算。
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某某市某某区一家大型企业集团在最近的一次重大战略调整中,决定进行企业分立。
该决策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同时也牵涉到了复杂的税收问题。
本文将分析该企业分立的背景、原因以及涉及的税收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一、背景及原因该企业集团是某某市的领军企业之一,拥有多个子公司在国内外开展业务。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行业变革,企业高层决定进行分立以适应市场需求和提高业务效益。
分立后,原企业将分为两个独立运营的公司,各自负责特定的业务领域。
企业分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提高市场竞争力:通过分立,企业可以更加专注于各自的主营业务,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效率,同时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2. 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分立后的两个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需求,更加灵活地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加强战略决策与执行:分立后的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制定战略决策,并更好地执行,以应对市场的变化和发展。
二、涉及的税收问题企业分立将涉及到一系列税务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包括:1. 资产转移税务安排:在企业分立过程中,涉及到资产的划分和转移。
需要对资产进行准确的估值,并合理分配给两个新成立的公司。
同时,还需要考虑相关的税务安排,如合并报税、过户税以及股权转让税等。
2. 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分立后,两家新成立的公司可能会失去原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需要重新评估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相关的优惠政策。
3. 跨境业务税务问题:如果企业在国内外都有业务,分立后可能会涉及到跨境资金流动和国际税务规划等问题。
需关注合规性和支付税款的时机,以避免涉及税务风险和纠纷。
4. 偷税漏税风险防范:企业分立期间,有可能发生偷税漏税现象。
需加强内部税务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三、针对性解决方案针对上述涉税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行的解决方案:1. 税务专业团队支持:企业应聘请专业税务顾问或律师团队,协助分立过程中的税务规划和处理,确保遵守相关税收法规和减少税务风险。
税务筹划实际案例

某玻璃企业税务筹划案例案例背景:我国平板玻璃的年产量在改革开发后每年均以较快的速度递增,到1989年首次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位,并一直保持至今。
1995年全国玻璃总产量是1.57亿重量箱,较1989年时的产量增加了1倍,比年产量排世界第二位的美国竟高出一倍。
在这以后,由于玻离行业不合理的重复建设、重复引进给整个行业酿成了苦果。
市场供大于求,企业间的无序竞争,出现了全行业亏损。
A浮法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58年,是西北地区唯一的大型一档玻璃生产集体改制企业,同时也是甘肃省建材行业的骨干企业之一。
企业占地面积43.1万平方米,其中生产占地37.48万平方米。
企业总资产74318万元,现有职工3041人。
在行业不景气的背景下,公司基本在亏损与微利的边缘下艰难的生存下来,而员工工资在若干年基本没有上调过,员工工作积极性很差。
案例描述:2008年5月份,A公司新上任的总经理刘总在经过半年多的调研后,准备对企业采取一系列的改革,但也面临着一系列难题。
为此,刘总要求新聘的财务总监张总协助提供决策的财务依据。
决策一:改造生产线:A企业现拥有日熔化量400吨浮法生产线一条(1995年投产),日熔化量300吨九机垂直引上玻璃生产线(1985年投产)一条,年产普通玻璃160万重箱(现已停产待改造);以及年产30万平方米钢化玻璃生产线一条。
300吨/日九机垂直引上法玻璃生产线于1985年投产,有槽垂直引上法的成型原理与浮法玻璃的成型原理相比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产量低、质量差、规格小、品种少、生产不稳定、作业周期短、劳动环境差、生产效率低,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少,该生产线曾在两年前进行过一次更新改造,改造后帐面价值800万,因此,在九机生产线的原址利用现有条件,公司欲以最低的投资实现产品更新换代,拟将现有九机窑生产线改造为400t/d级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
由于目前企业只有一条浮法生产线,品种单一,市场竞争力不强。
房开企业分立业务是否适用重组业务土地增值税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业务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问题分析一、基本案例甲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兼营酒店业务。
2010年甲公司取得一块土地并开发建造商品房和自用酒店资产,发改委立项文书为同一立项。
2013年1月酒店资产建成并正常营业。
2016年1月甲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失效。
至2017年5月底,该公司商品房已有90%对外出售。
2017年6月,甲公司变更营业执照,将主营业务改为酒店业务,同时注销“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业务,甲公司不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7年9月,甲公司进行企业分立(存续分立),将酒店资产分出由新设乙公司承接,甲公司存续,分立后甲、乙公司均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7年10月,A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B公司。
二、存在争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注:根据实体从旧原则,2017年企业分立事项应当适用财税〔2015〕5号文件,不适用财税〔2018〕57号文件)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对于本案例中甲公司的分立行为是否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的分立行为完全符合财税〔2015〕5号文件规定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条件,因此对甲公司应当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在分立前甲公司已经注销“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业务,但其分立出的酒店资产是“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业务注销前自行开发形成的,因此甲公司的分立行为仍然不能适用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对甲公司应当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适用政策分析上述争议主要是由于财税〔2015〕5号文件规定不够清晰造成的。
“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疑问:“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当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时不适用,还是只要改制重组行为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就一律不适用?如果当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时不适用,那么是指“可售的开发产品”不适用,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有资产都不适用?如果企业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和其他业务,那么是企业的所有资产都不适用,还是仅指房地产业务涉及的资产不适用?等等。
公司分立案例

【案例情况】一、南方泵业:剥离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机构无变化(一)发行人此次分立的目的及原则1、分立的目的:突出主营业务,促进主营业务更快发展。
发行人主要经营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及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等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但是发行人分立前持有杭州之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90%出资额和杭州万达钢丝有限公司78.125%出资额,杭州之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鱼干、销售农副产品,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未从事实质经营活动;万达钢丝主要从事钢铁线材拉丝、酸洗业务。
南方泵业有限为突出主业、集中人力和财力发展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的研究、生产和销售业务,决定通过分立处置上述与主业经营不相关的股权。
2、分立的原则:发行人按照配比原则进行分立。
发行人在处置与主营业务不相关股权的同时,处置了与长期股权对应业务相关的资产(主要为其他应收款)以及派生分立成立的金润投资日常经营所需的现金。
发行人经分析,不存在与分立资产和业务相关的债务,因此未分离相关债务。
根据分离资产规模,按照分立前发行人股东及持股比例,上述股东同比例减少对发行人的持股,同时按照原有持股比例持有金润投资。
(二)公司分立方案,包括资产、债务剥离的依据及其具体内容2007年5月16日,发行人《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方案》有关分立方案的内容为:1、分立前后各公司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根据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拟在原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派生分立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并将部分与主业无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收款等资产予以剥离。
分立存续公司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700万元减少为5,200万元,派生分立的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分立后的各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与分立前保持一致。
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后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股本结构如下:沈金浩出资额为3,008.7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7.86%;沈凤祥出资额为523.6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7%;赵祥年出资额为313.5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3%;沈国连出资额为208.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1%;赵国忠出资额为208.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1%;周美华出资额为208.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1%;马云华出资额为208.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1%;孙耀元出资额为41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赵才甫出资额为10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第一篇: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现对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笔者在此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分立活动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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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分立涉税案例分析及其探讨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0日信息来源:镇江市扬中地税局案情简介:某市有一家企业A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8000万,其以低压断路器、接触器、继电器、智能化电器元件、电器控制系统、检测系统、应用软件、开发、制造加工;同时经营电器、仪器仪表、模具、塑料制品制造销售为主的企业。
该企业生产军工和电器产品,由于经营需要,军工产品保留在原企业名称下,而电器产品考虑到其生产资质以及多年的产品品牌(无形资产),从原企业分立出去之后,新成立一家B电器公司。
该企业在分立过程中,采取了整块业务剥离的形式,将涉及军工和电器产品的机器设备、土地、车间、存货、原材料、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等资产和负债以及劳动力全部分立出来,原企业A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存在,主要生产军工产品,新分立的企业B电器公司则侧重生产电器产品。
新成立的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同时没有分别向被分立企业股东支付货币性资金。
近日,该企业咨询税务机关,这样的分立业务是否涉及税款的缴纳,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务机关认真分析了相关税收政策后进行了解答。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分立属于派生分立。
案例中当事各方将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
一、有关企业分立法律、法规分析1、分立的定义。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该公司情况属于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
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2、公司分立之后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公司分立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公司主体的变化,涉及公司的解散、变更和新设。
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公司存续,但主体因股东、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而必须进行变更,新公司设立。
其次,股东身份及持股额的变化。
由于公司的“一分为二”,股东的身份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即由原公司的股东变成了新公司的股东。
此外,债权债务的变化。
随着公司的分立,原公司承受的债权债务也将因分割而变化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债权债务。
二、有关企业分立税法分析(一)符合条件的资产转移不用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有证据证明企业业务的分立符合上述条件,其中的存货、原材料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二)企业所得税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1、具体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财税[2009]59号文件还规定,在企业分立过程中,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很明显,老企业全资控股新分立的企业,并且在经营资产转移过程中未从新企业取得任何股份以外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类的支付对价,新企业是100%被控股,所以本案例中该企业分立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在当期确认资产转让损益,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另外有条件继承原企业的所得税事项。
2、符合特殊性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1)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公告》针对财税〔2009〕59号文件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执行中反映的实际问题,结合新发布的109号文件和国务院取消“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要求,对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管理和后续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和修订,改变了管理方式,重新设计了报告表和附表,规范了申报资料,优化了征管流程,明确了征收管理的相关要求。
即:2015年第48号文不再执行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一条申报备案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第十六条税务机关确认的做法,企业对于企业所得税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事项,改为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2)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其中,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应从以下方面逐条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一)重组交易的方式;(二)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三)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变化;(四)重组各方涉及的财务状况变化;(五)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3)有关重组各方的义务。
一是准确记录并说明所得递延情况。
企业发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或居民企业以资产(股权)向非居民企业投资,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或资产(股权)转让收益总额,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
二是,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提交专项说明。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着重说明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对比情况(变化及原因),还要说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
(三)个人所得税视情况征或者不征按照目前现有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对于转增资本属于个人部分,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分立时呢?暂无明文细化规定。
笔者认为,企业分立不一定就是将税后利润进行投资,如果将原有投资进行分拆呢?另外,能否参照企业所得税的特殊处理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给予延迟纳税的优惠政策呢?分立企业可以选择按照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也可以选择资产重新评估后作价入股。
两种方案的选择,其个人所得税相关涉税处理截然不同。
假如原企业,实收资本8000万,一分为二,新立企业按照原有股本一半设立,分立企业净资产被评估后市价7000万,那么原自然人股东实收资本增值了3000万,若是原股东股权比例不变,那么对于这新增加的3000万是否计征个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41号文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若是上述情况,这就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其分立企业自然人股东增值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倘若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并且未发生增值,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原企业股东全资控股新分立的企业,并且在经营资产转移过程中未从新企业取得任何股份以外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类的支付对价,那笔者认为能否暂且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待今后新分立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对于其所拥有的股权进行转让,再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