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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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案例

企业分立案例

企业分立案例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分立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企业分立是指原本作为一个整体的企业,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将其业务或资产进行分割,形成独立的新企业。

这种行为通常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管理效率,或者实现更好的资本运作。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企业分立的背后原因和影响。

某家电子科技公司在市场上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的变化和公司规模的扩大,管理层发现原有的整体经营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

同时,公司内部的资源配置和管理效率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和提高管理效率,公司决定进行分立,将其业务分为电子产品制造和科技研发两个独立的公司。

首先,公司决定分立的原因主要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公司需要更加灵活地运作,以满足不同领域的需求。

通过分立,公司可以更加专注于各自的业务领域,提高产品和服务的专业性和市场竞争力。

其次,分立还可以提高管理效率。

原本作为一个整体的公司,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管理层的决策和资源配置变得越来越复杂。

通过分立,可以将原本复杂的管理结构简化,提高管理效率,使各个子公司更加灵活地运作,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另外,分立还可以实现更好的资本运作。

原本整体的公司在分立后,可以更加灵活地进行资本运作,吸引更多的投资,为各自的业务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同时,分立后的公司也可以更加灵活地进行合作和并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业务的快速扩张。

然而,企业分立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影响。

首先,分立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成本和风险。

在分立过程中,公司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业务划分、法律程序等一系列复杂的工作,这些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同时,分立后的公司也需要重新建立起自己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这需要一定的市场投入和时间积累。

其次,分立可能会导致原本整体的公司在某些方面的资源和能力下降。

在分立后,原本整体的公司可能会面临着人员流失、资源分散等问题,这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公司分立重组案例分析

公司分立重组案例分析

企业重组中特殊分立业务的案例分析中税报年月日发表了一篇重要文章《公司分立:所得税处理分两种情况》,唯一遗憾的是没有现成的例子,笔者举一个例子,加以说明。

甲公司是由、两个法人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本比例为:),年月份,甲公司进行分立改组。

分立前,甲公司资产账面价值万元,公允价值为万元,负债总额万元,所有者权益万元,包括实收资本万元和留存收益为万元,、公司的投资计税基础为万元和万元。

分立改组方案如下:甲公司将其非独立核算的一个营业分部转让给乙股份公司。

该营业分部资产账面价值为万元;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万元,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万元。

负债账面价值为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

甲公司被分离出去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万元(),公允价值为万元(资产总额万元,负债)。

分立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各种补偿如下:向甲公司支付现金万元。

乙公司接受后,股本总额为万元,其中确认甲公司原股东股本分别为,公司万元(占股本总额的%),公司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股权公允价值万元,分别为公司万元,公司万元。

表格列示方法一、企业所得税处理:甲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交易支付总额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甲公司应对收到的现金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应纳税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万元甲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为×=万元。

(二)乙公司接收的资产的计税基础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原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已确认的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万元。

企业新设分立的真实案例

企业新设分立的真实案例

企业新设分立的真实案例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企业之间的分立案例也越来越多。

以下是一个真实的企业新设分立案例,详细介绍了该企业为什么分立、如何分立以及分立后的发展情况。

该企业是一家大型制造业企业,专门生产和销售汽车零部件。

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和行业环境的变化,该企业逐渐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和挑战。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市场竞争激烈。

随着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了汽车零部件市场,导致市场上供大于求。

价格战愈演愈烈,利润空间越来越小。

2.产品同质化严重。

由于技术门槛相对较低,这个行业中产品同质化现象非常普遍。

市场上的零部件几乎没有明显的差异化,导致消费者更倾向于选择价格较低的产品。

3.生产成本上升。

随着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和劳动力成本的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也不断攀升。

而企业又很难通过涨价来维持原有的利润水平,因为这样会进一步提高产品的价格,从而掉队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4.经营管理不灵活。

由于企业的规模庞大,决策链条长,导致经营管理不够灵活。

市场需求变化迅猛,企业很难及时作出反应,导致错过很多商机。

在面对这些挑战的同时,企业的高层决策者们开始认识到,如果继续在原有的发展模式下前行,企业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力。

于是,他们决定进行分立,以寻求新的发展机会。

分立的过程相对来说比较繁琐复杂,但是该企业的高层决策者们还是决定进行下去。

首先,他们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团队,负责分立的具体操作。

这个团队由各个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各个具体领域的分立工作。

在分立的过程中,企业首先进行了审核评估,对整个企业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并确定了需要分立的具体范围。

然后,他们开始制定分立方案,规划分立后的组织结构、人员配置、经营策略等。

同时,他们还制定了详细的分立时间表,确保分立工作的顺利进行。

分立的过程中,该企业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例如,由于分立后需要重新建立新的供应链和销售渠道,导致企业的运营受到一定的影响。

公司分立案例

公司分立案例

公司分立案例某公司成立于1990年,最初是一家小型的家具制造企业。

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和业务的不断增加,公司迅速发展壮大,成为了当地家具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的发展遇到了一些瓶颈和困难,管理层开始考虑对公司进行分立,以实现更好的发展和管理。

首先,公司决定将家具制造业务和家具销售业务分开。

家具制造业务一直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而家具销售业务则是公司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业务。

分立后,家具制造业务可以更加专注于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的提升,而家具销售业务则可以更加灵活地开拓市场,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其次,公司还决定将国内市场业务和国际市场业务分开。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公司开始在国际市场上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分立后,国内市场业务可以更加专注于满足国内客户的需求,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而国际市场业务则可以更加专注于开拓海外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

另外,公司还考虑将家具设计业务和家具定制业务分开。

家具设计业务是公司的创新源泉,而家具定制业务则是公司的特色服务。

分立后,家具设计业务可以更加专注于产品的创新和设计,提升产品的差异化竞争优势,而家具定制业务则可以更加专注于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口碑。

最后,公司还决定将线下渠道业务和线上渠道业务分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线上渠道业务成为了公司发展的新引擎。

分立后,线下渠道业务可以更加专注于传统渠道的管理和拓展,提升产品的覆盖率和销售效率,而线上渠道业务则可以更加专注于电商平台的运营和推广,提升线上销售额和品牌曝光度。

通过以上的分立方案,公司成功地实现了业务的分立和专注,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分立后,各个业务部门可以更加专注于自身的发展和提升,提高了整体的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公司也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的变化和挑战,实现了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稳定经营。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及案例分析企业分立是指原有的企业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加强管理与经营,或是进行部门改革等原因,将原有企业分成两个或更多的子公司,实现部门功能独立、管理灵活的目的。

在企业分立后,税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正确处理税务关系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也对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1、分立方式:企业分立的方式有多种,包括资产分立、部门分立、业务范围分立等。

不同的分立方式对税务处理会有不同的影响。

其中最常见的是资产分立和部门分立。

在资产分立的情况下,需要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进行清点、评估和归属分配。

而在部门分立的情况下,需要对不同的部门进行归属分配,以及确定各个部门的所得、所得税等。

2、税务登记:企业分立后,各个分立后的企业需要重新进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人登记和发票开具、财务报表、账务管理等方面的登记。

同时,在税务登记时,需要准确填写各项信息与业务范围,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3、发票管理:在企业分立后,每个拆分出来的企业都需要重新申请自己的发票,也需要进行开票管理的重新安排。

此外,在日常管理中,需要加强发票管理,对发票使用进行跟踪与监管,避免发票被打骗等情况的出现。

4、财税报表:在企业分立后,各个拆分出来的企业需要制定各自的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同时也需要进行税务筹划。

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评估企业财务状况和税务合规性的重要依据。

税务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5、税务审计:在企业分立后,需要对拆分后的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包括资产分立的税务、部门分立的税务、所得分配等。

税务审计是企业税务合规性的检验和评估,通过税务审计可以发现和解决企业在税务方面的问题,避免税务风险。

二、企业分立案例分析案例1: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将其整体资产和负债分别分拆成三家独立的公司。

解析:对于这种资产分立的情况,需要对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归属分配,将各部分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算。

公司分立纠纷

公司分立纠纷

依据《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工作人员找到了现在负责销售此类产品的公司,向其讲明法理,该公司负责人意识到自身缺乏对法律的学习,同意接受消协的调解,最终该公司退回了孙女士的购物款6000元【案情简介】甲、乙、丙、丁、戊各方原系某公司股东。

2003年5月6日上述5股东召开公司分立股东会议,作出如下决议: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分立,分立后存续方为某公司、分出方xx公司。

存续方的股东为丁、戊,分出方的股东为甲、乙、丙。

资产、债权债务双方原则上按分立前所持有股权比例分割,不能分割的双方以竞价方式决定,价高者得。

2003年6月14日,5股东各方签署了《关于某公司分立的确认函(二)》,2003年7月25日,戊作为存续方股东或受托人、甲作为分出方股东或受托人又签订了一份《关于某公司分立的确认函(四)》,约定付款的方式、比例以及违约责任。

其后,存续方某公司向分出方xx公司共支付了xxxx元。

分立后的存续方某公司与分出方xx公司于2003年11月17日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分立变更登记。

2004年4月17日,甲方某公司、乙方xx公司、丙方珠海及另一公司三方签署了《合同书》一份,其中,某公司确认至2004年4月17日尚欠xx公司资产分割补偿款共计xx万元。

2004年11月8日,甲、乙、丙以丁、戊及某公司迟延支付资产分割补偿款已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丁、戊向其支付违约金xxxx元。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甲、乙、丙的起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申之春律师点评】根据民诉法的一些规定,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司分立可以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本案中属于派生分立。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8月4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筠连*鑫公司分立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企业分立税收筹划案例

企业分立税收筹划案例

企业分立税收筹划案例咱就说有个老王,他开了一家企业,这企业呢,业务有点杂,就像一个大杂烩。

有生产制造的部分,还有销售服务的部分,这个企业叫全能公司(这名字是我瞎起的,就为了好讲故事)。

这全能公司一年利润可不少,有个500万呢。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25%来算,得交125万的企业所得税,老王心里就有点疼啊,这么多钱交出去,肉疼。

这时候呢,老王就找了个懂税收筹划的朋友小李来帮忙。

小李就跟老王说:“哥,你这企业业务这么杂,为啥不把它分一分呢?”于是呢,老王就根据小李的建议,把全能公司分立成了制造公司和销售服务公司。

这制造公司主要负责生产产品,销售服务公司呢,就专门做销售和售后这些服务。

咱们来看看这税收上有啥变化。

制造公司这边,因为有很多设备投资啊,成本比较高,算下来一年利润是300万。

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假设符合条件哈),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制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就是:100×12.5%×20%+(300 100)×25%×20% = 2.5 + 10 = 12.5万。

再看销售服务公司,它利润是200万。

这销售服务公司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那它的企业所得税就是:100×12.5%×20%+(200 100)×25%×20% = 2.5+5 = 7.5万。

这么一分立,两个公司总共交的企业所得税就是12.5+7.5 = 20万。

和原来全能公司要交的125万比起来,可就少太多了,直接省了105万呢。

这还没完呢。

在增值税方面也有好处。

制造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生产的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但是它把产品卖给销售服务公司的时候,就相当于有了一笔销售收入,而且销售服务公司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假设),那在销售环节又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政策来纳税,可能会有更低的税负。

分公司独立法人案例

分公司独立法人案例

分公司独立法人案例分公司独立法人案例事件一:分公司设立与发展(2002年)2010年之前,某国有大型电子公司A Co.在1990年代初进入电子行业,并取得了巨大成功。

为更好地拓展业务,A Co.在2002年设立了一家位于北京的分公司B Co.作为其区域分支机构,并授权其从事销售、售后服务以及技术支持等业务。

B Co.在设立初期资金较为紧张,并依靠A Co.提供的贷款和技术支持进行运作。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以及管理层的失误,B Co.在早期发展阶段并未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事件二:B Co.的独立管理(2008年)到2008年,B Co.的业务规模逐步扩大,且在行业中逐渐树立了声誉。

与此同时,B Co.的内部管理体系也逐渐完善起来。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A Co.的管理层决定将B Co.从自身独立出来,让其成为一家独立的法人实体。

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规,B Co.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一家独立的法人公司。

事件三:B Co.的独立法人化(2009年)为了进行独立法人化,B Co.在2009年积极准备各项手续。

首先,B Co.依据相关法律对该分公司进行了整体评估。

经过评估发现,分公司的资产、负债和人员组成能够满足法律规定的独立法人条件。

其次,B Co.的管理层进行了内部组织调整,成立了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并编制了详尽的公司章程。

最后,B Co.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和申请,并通过了相关审批程序。

事件四:B Co.的独立运营(2010年)2010年,B Co.正式获得了独立法人身份,并开始自主运营。

作为一家独立法人公司,B Co.掌握了自己的业务决策权,并负责与相关政府机构、客户和合作伙伴进行沟通和协商。

此外,与A Co.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B Co.拥有了较大的自主权,包括独立制定经营计划、财务管理和人事安排等。

然而,根据A Co.与B Co.的分公司合同,B Co.仍然需要与A Co.保持合作关系,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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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况】一、南方泵业:剥离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机构无变化(一)发行人此次分立的目的及原则1、分立的目的:突出主营业务,促进主营业务更快发展。

发行人主要经营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及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等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但是发行人分立前持有杭州之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90%出资额和杭州万达钢丝有限公司78.125%出资额,杭州之春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鱼干、销售农副产品,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未从事实质经营活动;万达钢丝主要从事钢铁线材拉丝、酸洗业务。

南方泵业有限为突出主业、集中人力和财力发展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的研究、生产和销售业务,决定通过分立处置上述与主业经营不相关的股权。

2、分立的原则:发行人按照配比原则进行分立。

发行人在处置与主营业务不相关股权的同时,处置了与长期股权对应业务相关的资产(主要为其他应收款)以及派生分立成立的金润投资日常经营所需的现金。

发行人经分析,不存在与分立资产和业务相关的债务,因此未分离相关债务。

根据分离资产规模,按照分立前发行人股东及持股比例,上述股东同比例减少对发行人的持股,同时按照原有持股比例持有金润投资。

(二)公司分立方案,包括资产、债务剥离的依据及其具体内容2007年5月16日,发行人《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方案》有关分立方案的内容为:1、分立前后各公司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根据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拟在原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派生分立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并将部分与主业无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收款等资产予以剥离。

分立存续公司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700万元减少为5,200万元,派生分立的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分立后的各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与分立前保持一致。

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后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股本结构如下:沈金浩出资额为3,008.7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7.86%;沈凤祥出资额为523.6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7%;赵祥年出资额为313.5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3%;沈国连出资额为208.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1%;赵国忠出资额为208.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1%;周美华出资额为208.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1%;马云华出资额为208.5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1%;孙耀元出资额为41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赵才甫出资额为10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

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由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派生另设,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本结构同上。

2、分立基准日的确定以2007年3月31日为分立基准日,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前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为:资产258,344,515.34元,负债138,503,026.22元,所有者权益119,841,489.12元;分立后的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资产240,344,515.34元,负债138,503,026.22 元,所有者权益101,841,489.12元。

分立出的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资产为18,000,000.00元,负债0.00元,所有者权益18,000,000.00元。

分立后各方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由双方交割。

3、具体分立方法(1)分立资产的确定截至2007年3月31日,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净值3,725.94万元,由于发行人持有的万达钢丝和杭州之春的股权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相关,因此在此次分立中分离出去,由金润投资持有上述两项股权。

发行人分立前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7,590.08万元,主要构成为业务人员备用金、保证金、关联企业往来款以及暂借款,为了突出主营业务,按照配比原则,发行人将其他应收款中与万达钢丝和杭州之春有关的往来款以及暂借款分离出去,金额为1,320.5万元,保留了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备用金、保证金和往来款。

(2)分立负债的确定截至2007年3月31日,发行人负债总额13,850.3万元。

其中短期借款贷款人为南方泵业有限,借款用途为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采购原材料流动资金。

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以及应付职工薪酬等债务的产生均源自南方泵业有限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采购、生产和销售环节以及相应环节应付给职工的薪酬,将通过未来主营业务实现的收益予以偿还,与发行人此次分立的万达钢丝和杭州之春的业务无关,因此根据配比原则,此次分立未剥离债务。

(3)分立人员的确定原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员工,由分立后的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和派生分立出的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协商后妥善安置。

根据人员随着资产走的原则,按照经营需要,经协商后确定,分立前南方泵业有限两名员工与分立前南方泵业有限的劳动合同关系由金润投资承继,金润投资支付上述员工工资,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3、分立后,金润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资产的演变过程根据2007年5月16日签订的《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协议》约定和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2007年7月10日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本结构同原公司。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金润投资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4、分立方案及履行的程序2006年12月23日,南方泵业有限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公司派生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主要内容为:①同意本公司派生分立为2个公司,分别为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及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

②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700万元,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沈金浩57.86%;沈凤祥10.07%;孙耀元8%;赵祥年6.03%;沈国连4.01%;赵国忠4.01%;周美华4.01%;马云华4.01%;赵才甫2%。

③分立前公司的财产分割方案:以分立基准日的公司全部资产(含实收资本)及其相应的资产负债在派生分立后的两公司分割。

④公司分立后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其余登记事项不变;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分立后各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与分立前公司持股比例相同。

⑤分立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派生分立后的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和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⑥分立前公司的职工安置方案:由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和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妥善安置。

2006年12月29日,南方泵业有限在报纸上刊登了《分立公告》。

2007年5月16日,南方泵业有限制定具体分立方案。

2007年5月16日,分立各方签订了《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协议》,该协议根据上述分立方案的内容对公司分立相关事项作出了约定。

根据上述分立方案及分立协议,南方泵业有限以2007年3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了分立,并将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分割。

2007年5月22日,杭州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杭永会(2007)65号《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拟派生分立审计报告》,对南方泵业有限截至2007年3月31日拟派生分立的资产负债表和相关科目明细表进行了审计,认为该资产负债表及拟派生分立各相关科目明细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2007年3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拟派生分立的资产状况。

2007年6月25日,杭州永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南方泵业有限出具杭永会验(2007)157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7年3月31日止,南方泵业有限已减少全体股东出资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500万元,同时转入派生分立的杭州金润投资有限公司(筹)5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

2007年7月10日,南方泵业有限就上述分立事项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分立方案的制定由发行人原全体股东审议通过,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方案内容公平、合理,分立方案合法、有效。

同时发行人本次分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公告程序、制定了分立方案,签订了分立协议,拟分立的资产负债状况和相关科目明细表经杭州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相应的审计报告,履行了分立验资手续,并最终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本次分立程序完备,分立过程合法、有效。

保荐机构查阅了《关于同意公司派生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分立协议》、杭永会(2007)65号《杭州南方特种泵业有限公司拟派生分立审计报告》、发行人和金润投资工商档案资料、分立公告、发行人分立前后财务报告,向发行人相关人员了解分立背景和过程,认为,发行人分立方案的制定由发行人原全体股东审议通过,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方案内容公平、合理,分立方案合法、有效。

同时发行人本次分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公告程序、制定了分立方案,签订了分立协议,拟分立的资产负债状况和相关科目明细表经杭州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相应的审计报告,履行了分立验资手续,并最终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本次分立程序完备,分立过程合法、有效。

5、发行人分立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根据《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意见》(浙工商企〔2006〕1 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发行人2006年派生分立出来的金润投资与南方泵业的股权结构完全相同,南方泵业的资产也没有进行重估,没有新的计价基础,因此,分立后南方泵业和金润投资的净资产就只能以分立前南方泵业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参照上述相关规定,南方泵业有限分立注入金润投资的资产、负债应以分立前其账面价值为计价基础,分立基准日存续公司和金润投资所有者权益之和应等于分立前南方泵业有限所有者权益,且分立基准日存续公司和金润投资实收资本之和应等于分立前南方泵业有限实收资本。

南方泵业有限根据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如下:借:实收资本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300万元贷:货币资金4.5万元其他应收款1,320.5万元长期股权投资475万元金润投资则相应进行会计处理如下:借:货币资金4.5万元其他应收款1,320.5万元长期股权投资475万元贷:实收资本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300万元6、此次分立对发行人的影响①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分立前,发行人除从事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及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等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业务外,还通过股权投资控制杭州之春和万达钢丝。

分立完成后,发行人集中精力从事不锈钢冲压焊接离心泵及无负压变频供水设备等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上述与主业经营不相关的股权管理由派生分立的金润投资负责。

同时,此次分立发行人从事主营业务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以及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分立对主营业务未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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