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执转破”工作流程、司法解释、优先条件与裁判规则
强制执行指南(附法院执行工作流程图)

强制执行指南(附法院执行工作流程图)【导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难免会遇到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
据统计,2021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949.3万件,执结864.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94万亿元。
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千万家庭恢复了正常的工作生活,千万企业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
可见,高效有力的执行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强制执行仍是一个比较陌生的领域。
法院为您详细解读执行工作,一起走进执行、了解执行吧~PART1:民事强制执行基本流程(金钱给付类)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会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同时也会通过执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如果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根据财产类型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银行存款可进行冻结、划拨。
其他类型的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后,一般需要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然后通过司法拍卖进行变价。
如果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通常会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然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附流程图)流程图PART2:常见名词释义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或“本终”,是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
终结本次程序要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5.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民事诉讼流程图解

民事诉讼法:程序构造
一、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 2、其次审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
二、非讼程序 1、特殊程序 (选民资格程序、宣告失 踪 程序、宣告死亡程序、认定公民无行为实力或限制行为 实力程序、认定财产无主程序、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特殊程序) 2、督促程序 3、公示催告程序
管辖
申请主体
判决
判决
审理
判决
期限
管辖
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判决 判决的撤销 申请
裁定及其效力
判决的撤销 判决的撤销 判决的撤销
裁定及其效力
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
特点
意义
支付令的 申请和受理
支付令的 发出及效力
支付令的异议 督促程序的终结
申请程序
受理
支付令的发出 支付令的效力
异议成立 的条件
未提出异议
提交申请书 审查主体资格
程序终止
申请人请求支付
申请人或申报人起诉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
执行规定
执行程序
执行措施
执行根据
执行主体
执行客体
执行异议
委托执行与 协助执行
执行管辖
执行担保与 执行承担
执行和解与 执行回转
执行程序 的开始
申请执行
移送执行
执行中止
对动产的 执行措施
对不动产的 执行措施
对行为的 执行措施
特殊执行措施
执行终结
Thanks
三、执行程序
第一审程序流程图
庭审程序流程图
开庭审理
审理期限
庭审准备
审理开始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评议宣判阶段
民事案件立案审理执行流程图

公开审理的案
件开庭三日前
开 庭
发布开庭公告
审
理
上立案
不符合立 案条件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不予起诉
对裁定 不认可
10 日内向上级人民法 院提出上诉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 布担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成员,询 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做出裁判 (宣判)
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同意 不同意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权利义务, 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 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 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 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对被执行人: 1、告知执行权利 义务 2、发送执行通知 书、责令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义务; 3、责令进行财产 申报
1 银行卡,微信、 支付宝账户,现 金,有价证券;2 动 产;3 不动产; 4 债券、股权、基 金、住房公积金、 收益类保险、投资 权益及知识产权 等财产性权益
1、对 未 申 报 财 产 和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的被执行 人,可以采取拘留、 罚款等强制措施; 2、采取查封、扣押、 冻结等强制措施; 3、控 制 以 查 找 到 的 被执行人财产; 4、对 符 合 条 件 的 被 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限制处境等措施;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 财产;
首执案件: 1、执行完毕; 2、中止执行; 3、中 止 本 次 执 行 程序; 4、不予执行; 5、驳回执行申请; 6、消案; 恢复执行案件: 1、执行完毕; 2、终结执行; 3、终 结 本 次 执 行 程序。
起诉
向人民法院递 交诉状
现场立案或通 过“人民法院在 线服务平台”网
接收案件
登记立案,并告 知当事人在 7 日 受理后 内交纳诉讼费
执转破工作实施方案

执转破工作实施方案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执转破工作的核心目标和意义。
执转破工作是指在现有业务模式和经营方式的基础上,通过创新和改革,实现企业的转型升级和突破性发展。
其核心意义在于推动企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当前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
外部环境包括市场竞争状况、行业政策法规、经济形势等因素,而内部条件则包括企业自身的资源、技术、管理水平等方面。
通过全面深入的分析,我们可以找到企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和发展方向。
接着,我们需要确定执转破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路径。
在制定实施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结合市场需求和行业趋势,制定出符合企业长远发展规划的实施路径。
同时,要注重创新和风险防范,确保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重组织协调和资源整合。
执转破工作需要全员参与,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和协同作战。
同时,还需要充分整合企业内外部资源,发挥资源的最大效益,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进行。
最后,要加强实施效果的评估和监控。
实施执转破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和监控体系,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实施效果的最大化。
总之,执转破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全员共同努力,需要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精准的执行。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稳定的盈利能力。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积极配合,共同努力,为企业的执转破工作实施贡献自己的力量。
城市法院执行案件办案流程示意图

城市法院执行案件办案流程示意图
概述:
城市法院执行案件办案流程是指在司法执行活动中,城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执行案件进行处理的流程。
本文档将简要介绍城市法院执行案件的办案流程示意图。
办案流程示意图:
1. 案件受理阶段:
- 提交申请:债权人将执行申请书递交给城市法院。
- 受理审查: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事项通知:法院根据受理情况,向相关当事人发出通知书。
2. 查封、扣押阶段:
- 查封、扣押: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以保障债权人的执行权益。
- 查封通知:法院通知被执行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告知财产被查封或扣押的事实和理由。
3. 评估、拍卖阶段:
- 财产评估: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 拍卖准备:法院组织准备拍卖活动,包括拍卖时间、地点等
事项。
- 财产拍卖:法院依法对财产进行公开拍卖。
4. 债务清偿阶段:
- 拍卖结果确认:法院确认拍卖结果,确定最终买受人。
- 债务清偿:最终买受人支付拍卖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 债务结案:法院根据债务清偿情况,决定是否结案。
5. 执行结束阶段:
- 财产解封:法院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 结案通知:法院向相关当事人发出结案通知书,宣告执行结束。
以上是城市法院执行案件办案流程的简要示意图,具体流程可
能因具体案件类型、当事人情况等而略有不同。
本示意图仅供参考,具体办案流程以法律法规和法院规定为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转破是怎么规定的?

Competitors are like whetstones. It sharpens us very sharply. Then we pick up the knife and cut it off.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转破是怎么规定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执行难的问题是各地法院一块很难啃下的硬骨头,由于制度上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以及实践与理论的接轨还要再继续进行衔接,近几年国家在提倡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各地法院也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当中也对执行问题怎么解决做出了新的规定,让来告诉大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转破是怎么规定的?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转破是怎么规定的?1.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执行法院的征询、决定程序4. 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
【执行难点】执行案件流程图解

【执行难点】执行案件流程图解官司打完了,当事人却没按生效法律文书按时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即可申请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的流程,请见下图:知识点一:执行立案篇立案条件1 、法律文书已生效作为民事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
2 、当事人未履行3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对于超过二年后申请执行的,可以立案,法院不主动对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适用时效规定进行裁判。
即当事人可以提出时效抗辩,否则法院不主动审查。
4、由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员移送执行程序并不自动开始,一般需由当事人申请,也有由审判员移送的情形(例如执行诉讼费的案件由审判员移送执行)。
知识点二:执行准备篇准备工作1、检查案件信息(1)检查执行依据是否生效实践中常出现申请人并不知道被执行人已经上诉,因此需再次核实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如民事判决、仲裁裁决是否上诉、公证债权文书是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检查当事人身份信息(a)申请人、被执行人是否准确。
(b)自然人身份证号是否正确。
(c)法人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完善,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是否正确。
(3)检查申请执行内容(a)当事人申请的是对法律文书的部分执行还是全部执行。
(b)是否为互负义务;若是,则可让申请人先履行。
(4)检查案件标的有多个被执行人的,检查各自的债务数额,分期支付的时间节点,利息的计算等,这些都需要认真核对,以免出现执行错误。
2、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执行通知书中载明应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及执行费等。
若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已经履行了规定的义务,应立即联系执行法官。
3、送达报告财产令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法院应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知识点三:财产查控篇财产查控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法院可通过网络查询及非网络查询手段,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1、房产、土地等不动产2、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3、银行账户4、证券5、工商6、社保7、公积金以上是每一个执行案件的必经程序,通过以上程序,可以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各种财产;如果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法院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处置相关财产。
图解:“执转破”工作流程、司法解释、优先条件与裁判规则

图解:“执转破”工作流程、司法解释、优先条件、裁判规则“执转破”制度,又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
虽然《民诉法解释》第513至516条规定了执转破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17 年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从制度层面衔接起了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但从实践数据看,该机制对涉企执行积案的清理效果有限,启动数量有限且困境丛生,破产程序无“用武之地”。
为此,本文对“执转破”的程序图解、工作流程、裁判规则及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一并整理,帮助大家快速了解。
、程序图解执转破程序图二、工作流程“执转破”程序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进行顺畅有序的衔接。
为此,《指导意见》分别从执行法院、受移送法院以及其他执行法院等主体角度,对案件材料的移送、财产保全的对接、相关财产及管理的交接等做出了规定。
为更清晰地对“执转破”程序基本流程进行剖析,将《指导意见》中关于“执转破”程序的基本操作流程作简明梳理:如果把工作流程细化,执转破可以分为三个环节: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和审查处理程序。
决定程序该程序发生在执行法院, 关键是严格把握执转破的条件,即符合破产法要求 的三个要件:移送程序移送程序发生在执行法院和受移送法院之间,在执行法院做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将规定的材料移送给受移送法院。
受移送法院,地域管辖上,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级别管辖上,以中级法院为原则,基层法院为例外(经高院批准)。
绝大多数执行案件都在基层法院,为加强监督、避免异地移送的随意性,移送异地法院的执转破案件需要经基层法院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审核同意。
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负责接收移送材料,不得拒绝接受移送:如认为材料不全,可以要求补齐材料;如认为案件不应由其管辖,可按移送管辖的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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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执转破”工作流程、司法解释、优先条件、裁判规则“执转破”制度,又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符合破产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
虽然《民诉法解释》第513至516条规定了执转破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17 年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从制度层面衔接起了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但从实践数据看,该机制对涉企执行积案的清理效果有限,启动数量有限且困境丛生,破产程序无“用武之地”。
为此,本文对“执转破”的程序图解、工作流程、裁判规则及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一并整理,帮助大家快速了解。
、程序图解执转破程序图二、工作流程“执转破”程序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进行顺畅有序的衔接。
为此,《指导意见》分别从执行法院、受移送法院以及其他执行法院等主体角度,对案件材料的移送、财产保全的对接、相关财产及管理的交接等做出了规定。
为更清晰地对“执转破”程序基本流程进行剖析,将《指导意见》中关于“执转破”程序的基本操作流程作简明梳理:如果把工作流程细化,执转破可以分为三个环节: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和审查处理程序。
决定程序该程序发生在执行法院, 关键是严格把握执转破的条件,即符合破产法要求 的三个要件:移送程序移送程序发生在执行法院和受移送法院之间,在执行法院做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将规定的材料移送给受移送法院。
受移送法院,地域管辖上,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级别管辖上,以中级法院为原则,基层法院为例外(经高院批准)。
绝大多数执行案件都在基层法院,为加强监督、避免异地移送的随意性,移送异地法院的执转破案件需要经基层法院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审核同意。
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负责接收移送材料,不得拒绝接受移送:如认为材料不全,可以要求补齐材料;如认为案件不应由其管辖,可按移送管辖的程序处理。
审查处理程序审查处理程序发生在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查部门,在30 天内做出破产审查裁定之后,将裁定5 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如果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执行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转破程序,而应恢复执行程序。
但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即进入一般的破产申请启动的程序。
如果裁定为受理破产案件,执行法院应于7 日内将被执行人财产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案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优先执转破的条件执行不能案件中符合执转破条件的案件数量非常庞大,如果这些案件在短时间之内全部通过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程序,以全国现有的破产审判力量根本无法承受。
因此最高院民二庭的负责人指出,要针对执行积案的实际情况,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方针,防止案件大进大出。
符合率先启动执转破工作的案件条件是:符合破产原因,且属于无经营资金、无营业场所和企业管理机构、人员下落不明的案件。
四、相关法律法规《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四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
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 号】第二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四条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
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执行部门应严格遵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内部决定程序。
承办人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
第六条为减少异地法院之间移送的随意性,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第九条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受移送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五、相关裁判规则案例1:《上海昊森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粤安实业开发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 粤民辖终2 号】【案情简介】上海昊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粤安公司、原审被告珠海永晖公司和原审第三人广州粤安公司、杨林军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权异议一案向广东清远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将案件移送到已裁定受理昊森公司破产案件的上海长宁区法院,清远中院裁定驳回昊森公司请求。
昊森公司向广州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其管辖权异议并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广东高院裁定驳回其上诉请求。
【裁判要旨】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执行程序中衍生的民事纠纷,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所以,在执行法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执行异议之诉,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该案,无需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和《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移送管辖。
【观点原文】本院认为,本案现阶段审查的焦点是在昊森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本案是否应当移送受理其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查明的事实,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昊森公司破产申请的时间是在原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之后,故本案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破产案件衍生的民事纠纷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情形。
本案为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执行程序中衍生的民事纠纷,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执行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据此,原审法院在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本案,无需将本案移送管辖。
关于昊森公司上诉理由所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只是规定有关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债务人(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材料也应一并移送,故上述法律条文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案例2:《申请复议人王光明执行复议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 鲁执复171 号】【案情简介】济南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天公司、荣盛中心、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等与被执行人山东交运公司合同纠纷三案过程中,于2016 年1 月26 日作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交运公司财产,异议人王光明对上述拍卖不服向济南中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其中部分财产采取的拍卖措施。
济南中院认为,执转破程序中,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然而,王光明作为另案债权人,其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重组的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范围,故裁定驳回异议请求,王光明向山东高院申请复议,山东高院裁定驳回。
【裁判要旨】《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是执行法院在案件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破产的规定,而非申请执行案件中的债权人则无权在此案中提出要求执行法院移送破产的申请【观点原文】本院认为,第一,本案济南中院作为首查封法院,依法有权对查封标的进行拍卖处置,王光明作为在后的申请查封人,只能就拍卖价款清偿完在先权利人的债权后,对可能剩余的价款主张权利。
王光明主张济南中院应当与其他查封法院协调处理查封标的物,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济南中院基于执行效率和执行便利,将三个执行案件合并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王光明作为在后申请查封人的利益,不妨碍王光明对拍卖价款按相应次序主张受偿。
第三,《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是执行法院在案件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破产的规定。
而王光明并非本案当事人,无权提出要求执行法院移送破产的申请。
而且王光明作为交运公司的债权人,如欲中止人民法院对交运公司的相关执行程序,既可以在自己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中请求移送破产,亦可直接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向有破产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但在有关法院尚未受理破产申请前,王光明要求济南中院中止执行措施,没有法律依据。
同理,王光明所提被执行人及其股东均有进行破产重整的意思表示的问题,也只有在被执行人提出正式的破产重整申请并被相关法院受理后,才能产生引起执行程序中止的效力。
案例3: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鄄城宏达建筑筑路有限公司、鄄城县兴业信用担保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 鲁执复244 号】【案情简介】因鄄城宏达公司未履行义务,鄄城信用联社于2011 年11 月18 日向菏泽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经三次拍卖流拍后,于2014年12月17日,菏泽中院裁定将案涉房地产作价交付鄄城信用联社,以物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