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条例 (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1.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委组织部、综治办、发展和改革委、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第一条青海省范围内司法所建设的相关事项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司法所是县(市、区、行委)司法局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实行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司法所机构规格为副科级。
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
第三条司法所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基础设施完善、功能健全、保障有力,机构单设、编制单列、人员充实、管理规范。
第四条司法所设所长1人,一般应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业务工作量较大的司法所,应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
工作力量不足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招收公益性岗位人员、招募志愿者、组织选派挂职等方式补充辅助人员。
辅助人员应当具备满足岗位需要的基本素质。
第五条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任免调动由县(市、区、行委)委组织部门会同司法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同时征求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意见。
第六条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专编专用,不得随意挪用、混用。
各县(市、区、行委)司法局按照“一人一档、人编对应、人岗对应”的规定,对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司法助理员职位出现空缺,各地按照空编额度,及时制定招录计划,原则上应在1年内及时补充到位。
第七条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录用坚持“凡进必考、省级统考”的原则,采取公开考录的方式面向社会统一考录。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
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编:510080),电子邮箱:*************,传真:************。
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工作。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规范性文件审查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在本省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司法部关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2.11.2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司法部会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修订形成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现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及起草说明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11月2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07),并在信封上注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bfy 。
附件:1.《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2.《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起草说明附件1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军民合力、共商共建,依法优先、注重质量,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研究制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重要制度和措施,安排部署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任务,指导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解读一、背景介绍1.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中工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发生的劳动权益纠纷。
而劳动争议的解决,既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也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
2. 针对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法院依法制定的,对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解释的文件。
这些司法解释对于法律适用、案件审理程序、案件裁量标准等方面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3. 最高法院发布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并在2022年7月1日至8月1日进行了征求意见。
这部司法解释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产生深远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二、司法解释二的主要内容4. 司法解释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举证责任、证据审查、判决范围、执行和变更等。
5. 受理条件方面,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包括受理的范围、管辖权的确定等。
这些规定对于律师、法官以及涉及劳动争议的当事人都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6. 举证责任方面,司法解释二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举证责任的范围和要求,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7. 证据审查方面,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据的审查标准和程序,规范了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方式,保障了当事人的证据权利。
8. 判决范围方面,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判决范围,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详细的判决范围,提高了判决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9. 执行和变更方面,司法解释二还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变更程序及要求,为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和指导。
三、司法解释二的意义和影响10. 司法解释二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标准和程序的进一步规范化和专业化。
这将有利于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1. 司法解释二的内容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权威性,对法官、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贝人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按照不同鉴定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项目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规定基准价,设置最高和最低收费限额。
除有特别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或委托人应当在最高收费限额和最低收费限额之间协商一致,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司法鉴定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司法鉴定技术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未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鉴定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或委托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鉴定事项难易程度、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和诚信等级、耗费的工作时间和费用、鉴定标准额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由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构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定的基准价可以上浮达到的上限为最高收费限额,基准价下浮30%为最低收费限额。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司法鉴定收费可以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一)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司法鉴定项目。
(二)下列事项之一涉及的司法鉴定项目:1.由自治区级或自治区级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2.死伤人数超过3人的;3.案发时间超过5年的;4.鉴定材料跨度超过10年的;5.痕迹鉴定中指纹检材存在残缺、模糊、变形的;6.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7.涉及多门学科或需要实验室特殊检验的鉴定案件;8.经与委托人协商、确认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最近啊,《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一发布,哎哟,大家的眼球立刻就被吸引过去了。
毕竟,谁都知道,劳动法这事儿跟咱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咱们每天的工作、工资、加班这些事,谁能不关心呢?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啊,真的是改动不少,变化挺大,怎么说呢,感觉就像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重新“量身定做”了一件新衣服。
首先呢,大家肯定最关心的是,万一哪天被裁员了,自己的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别急,征求意见稿里专门提到了这个问题。
大家都知道,裁员这种事,往往让人心情很复杂,既有焦虑,也有无奈。
但是按照新规,企业如果要裁员,必须提供更加详细的理由和程序。
像之前那种随便找个借口就裁人的情况,今后可就不那么容易了。
说得直白点,就是那些不负责任的“断袖之痛”可能会变少,毕竟企业也得“背锅”了。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给咱们打工人一个“安全感”的保障。
再说说加班吧。
你看,很多公司啊,尤其是互联网、金融这些行业,加班是家常便饭,基本上就是“不加班就没饭吃”的节奏。
大家心里都清楚,加班虽然能拿到加班费,但多了又不是真的好事,长时间的过劳也会让人身体透支,影响到生活质量。
嗯,新规对这个也进行了整治。
不得不说,这个“整治”是真的有点力度。
按照新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加班,尤其是在节假日和周末,不能随便让员工加班。
更重要的是,加班的情况必须是有明确记录的,而不再是随便让员工“随便填个表”或者“随便说一下”。
假如单位真的违反了这些规定,员工可以随时投诉,甚至可以申请赔偿。
这对于咱们这些常年在职场上“卷”得不行的朋友,简直是一个大大的好消息,想想就觉得心里踏实。
然后呢,大家最担心的就是“合同”这事儿了。
咱们工作几年,签的劳动合同有时候简直就是“名存实亡”。
什么试用期啊,什么试用期内不能享受福利啊,基本上都是公司的一方说了算。
根据征求意见稿,新规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更加明确,尤其是一些涉及到员工福利、待遇、岗位等具体内容的地方,得详细清楚,不能再糊弄人了。
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

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概览(2015-03-11 13:31:08)转载▼分类:劳动合同法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征求意见稿,我惊呆了,150条!你没看错,150条,近30000字,我想,除了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外,这个分量也足可以称霸武林了。
(来源于:劳动法库)目前意见稿为2015年3月第1稿,初看第一印象,太详细!细到不可想象!我想,弄这么详细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也是拼了。
(来源于:劳动法库)整个司法解释分为七大部分,150条。
第一部分:劳动争议裁诉程序;第二部分: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部分: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四部分: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五部分:劳动派遣;第六部分:社会保险;第七部分:其他问题。
(来源于:劳动法库)司法解释意见稿,基本覆盖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致的一些典型问题,如果正式稿出台,相信将大大规范目前劳动争议处理的各地司法割据局面,一统江湖!由于你懂的的原因,全文不便推送,我节选意见稿中部分条款,供大家学习研究。
(来源于:劳动法库)第5条【仲裁未提供证据的处理】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在仲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或拒不提交证据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裁决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用人单位在诉讼阶段提交该证据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认定。
第18条【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争议】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24条【终局裁决的范围】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或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或二倍工资的,作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追索赔偿金争议处理。
(来源于:劳动法库)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此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司法所法律建议书

司法所法律建议书【篇一:乡镇司法所为乡政府提供法律建议】法律建议和意见一、依法行政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作为治国之道,必然要求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也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必然要求。
镇人民政府作为我国政权体系中的最基层单位,同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联系最经常,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
农业是否增产,农民是否增收,农村是否稳定,关键的体现在于是否有依法行政。
而在当前,依法行政难已成为乡镇行政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当前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上的原因,也有主观人为方面的因素,我们应该努力寻找主观方面存在的不足。
结合自己在基层的工作实践,本人认为目前依法行政存在主要问题有:1、官僚本位主义观念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造成依法行政难的主观原因。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高度官僚集权制度,使人们形成了牢固的权力本位观念,权力崇拜意识、权大于法的思想还在影响我们。
一些地方少数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重人治轻法治,工作上,喜欢凭主观臆断下命令,不愿按法律规定办事,定指标、下任务、做决策不注重科学性、合法性,而以“摘官帽”、“一票否决”等手段强制推行“长官”意志,下级为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指标任务,不得不忽视法律,采取一些非法的行政手段,进而造成工作失误。
个别少数领导,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甚至个人的利益,对违法行为不闻不问,包庇纵容,对正常的执法横加干涉,致使一些地区违法活动猖獗。
如假冒伪劣产品成灾,安全事故不断等就是最好的证明。
2、法制不完备,体制缺陷是造成依法行政难的客观原因。
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中,还没有能够建立一套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条块分割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这点在基层表现得尤为明显。
比如,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是乡镇长,但乡镇大的事情决策基本是党委拍板决定,而党委又往往不承担行政责任,出了问题要由乡镇政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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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司法所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 【机构设置】县(市、区、旗)司法局根据辖区面积、人口规模及工作需要设 置司法所。
第五条 【设立程序】司法所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县(市、 区、旗)司法局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并报市(地、州、盟)司法局备案。
(十)完成法律法规赋予和县(市、区、旗)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工作人员
第九条 【人员配备】司法所应根据辖区面积、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开展工 作需要,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司法所工作人员。
第十条 【人员招录】司法所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实行单列,专编专用,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省级统一招录和实名制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 【人员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所必 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衣着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礼貌。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党的建设】司法所工作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 位,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基本制度,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 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七条 【表彰制度】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定期表彰司法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 进个人。
第十八条 【惩处制度】司法所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违法违纪 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基础保障
第十九条 【业务用房】司法所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项目 应当纳入当地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并符合有关建设标准要求,业务用房相对独立,功 能设置科学,布局合理,满足需要。
第六条 【规范名称】司法所的名称为:××县(市、区、旗)司法局××(司法所机 构所在地地名)司法所。
第七条 【司法所长】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 1 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所 长。
司法所长(副所长)的任免,由县(市、区、旗)司法局提出建议,征求乡镇(街 道)党委、政府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具体职责】司法所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参与调处重大疑难 复杂纠纷。
(二)组织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推动基层法治文化建设。
(三)受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四)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五)受法律援助机构委托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审,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供 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业务需求指引。 (六)负责辖区内行政执法协调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 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 (八)具体承担或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村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九)参与面向社会征集立法建议,协助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第十四条 【所务管理】司法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完 善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
第十五条 【培训制度】县(市、区、旗)司法局应定期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政治理 论、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等培训,全面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素质。
第十六条 【考核制度】县(市、区、旗)司法局负责制定司法所及工作人员考核规 定,开展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奖励、培训、晋升、辞退的主要依 据。考核工作应充分征求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经费保障】司法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 经费等,应纳入县(市、区、旗)司法局部门预算,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设施装备】司法所应配备必要的办公通讯设备、执法执勤设备、交通工 具和满足服务群众需要的其他设施装备。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司法所应加强科技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和应用,提高履职 能力和工作效率。
司法所条例 (征求意见稿)
2019-05-08 16:5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司法所建设和管理,促进司法所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更好 地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建设和基层政法 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协调推进辖区内基层法治建设,统筹提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 促进和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三条 【规范标识】司法所应当统一规范外观标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时间】本条例自 2019年 月 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