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张宇在民事法律中,请求权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侵权责任法也不例外。
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在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主要分析侵权请求权责任竞合的相关问题。
1、民事责任竞合概述1.民事责任竞合是民法中常见的现象。
它是指由于一种法律事实的发生引起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产生,从而导致各种民事责任发生激烈冲突。
责任竞合不是主观发生的现象,而是实际存在的。
责任竞合存在的范围非常广泛。
比如最常见的是在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其他的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也会产生责任竞合。
比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
单就民事责任来说,加害人实行的民事行为可能使受害人产生各种有冲突的请求权,例如,违约求偿请求权,侵权求偿请求权。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民事责任竞合又是请求权的竞合。
一般来说,民事责任竞合有以下几个特点:(1)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产生民事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当然是违法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没有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就不能存在民事责任,相应地更谈不上民事责任竞合的说法。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原因,民事责任竞合是结果。
(2)民事责任竞合的具体构成条件是是具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
而这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和其他民事违法行为不同的是,它产生了多个民事责任,继而让当事人产生了多个请求权,因为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
按照责任规则和承担原则,该行为必然要面对多个责任的承担,如何解决承担责任的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
民事立法中要考虑到这种情况,目前的处理方法来看,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3)多个请求权产生的多个责任是冲突的情形。
责任由民事违法行为产生后,然后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和冲突。
冲突会造成两个后果,其一是有的责任大一些,有的责任小一些。
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因同一不法行为产生数个责任,彼此间既不能互相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
相互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
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侵 权 行 为请求 权 的 成 立 须 以 行 为 人 有 主 观 故 意 或过失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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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他 人 损 失 的 应 该 将 取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受 损 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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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观 即 义务 之 违 反 为 构 成 要 素 以 具 备 民 事 责任 能力 为 必 要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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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当得 利 返 还 责 任 的 构 成 不 以 受 益 人 主 观 上 有 过 错 为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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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摘要:不当得利请求权作为民法请求权系统中的重要组成要素,应当承认其独立的地位。
文章拟就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无因管理请求权的竞合形态加以阐释,力求构建其互动协调的民事请求权体系,实现民法的整体功能。
关键词: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是指受损人享有的向受益人请求返还其因不当得利所受到的损失的权利。
其作为民法中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对于弥补受损人的损失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但是由于一直以来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不当定位,其价值未能得以充分展示。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几种典型的民事请求权都存有竞合,如何正确地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正确地选择适用,都值得探讨。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关系的立法、学说民法是私法,也是权利法,“权利均具有或可发生一定的请求权”,“请求权可谓是权利作用的枢纽”。
[1]可以说,民法体系也就是由一系列请求权所组成的一个请求权系统。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民法请求权系统中的要素之一。
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民法上请求权的结构关系,主要有两种学说:(一)辅助说。
该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辅助性的权利,没有独立的地位。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民法上其它的请求权不发生竞合问题,唯有其它请求权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得到满足时,才能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具体而言,“在有基于契约上的请求权或有基于所有权之请求权时,均不承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存在。
” “在其它请求权因时效等原因而消灭时,当事人得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二)竞合说。
该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原则上可与其它请求权并存,由当事人选择行使。
该说为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主导性学说。
德国判例从保护受害人考虑,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可以与其它请求权并存并同时行使。
日本、瑞士民法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并存,当事人可任意择一行使。
不当得利之债练习题

不当得利之债练习题一、选择题1. 甲误将乙的存款转入丙的账户,丙不知情使用了该笔资金。
下列哪一选项正确?A. 甲有权要求丙返还全部资金B. 丙无需返还任何资金C. 乙有权要求丙返还全部资金D. 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损失2.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乙误将20万元汇入甲的账户。
甲未及时通知乙,而是将20万元用于购买股票。
下列哪一选项正确?A. 甲构成不当得利B. 乙无权要求甲返还20万元C. 甲只需返还10万元D. 甲需返还20万元及股票收益3. 甲拾得乙丢失的钱包,内有现金1万元。
甲将1万元用于购买彩票,中奖10万元。
下列哪一选项正确?A. 甲只需返还1万元B. 甲需返还10万元C. 甲需返还1万元及彩票收益D. 甲无需返还任何款项二、判断题1. 甲误将乙的货物运至丙的仓库,丙将货物卖出后,甲有权要求丙返还货物价值。
()2.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乙将10万元误汇给丙。
丙知情后,仍将10万元用于消费,丙构成不当得利。
()3. 甲拾得乙的银行卡,并取款1万元。
甲构成不当得利,无需返还任何款项。
()三、案例分析题1.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货物,乙公司将货物运至丙公司。
丙公司误以为是自己的货物,便签收并投入使用。
后来,甲公司发现货物丢失,要求丙公司返还货物。
请分析:(1)丙公司是否构成不当得利?(2)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返还货物?(3)若丙公司返还货物,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2.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乙将20万元误汇给丙。
丙不知情,将2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
后来,甲发现乙并未收到借款,要求丙返还20万元。
请分析:(1)丙是否构成不当得利?(2)甲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20万元?(3)若丙返还20万元,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利息?四、简答题1. 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2. 请解释在什么情况下,受益人可以抗辩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3. 简述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
五、论述题1. 论述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责任之债的区别。
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一、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1)不当得利事实的出现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侵权行为法律
事实的出现则是侵权人的过错造成的。
2)不当得利只针对财产性利益;侵权行为则包括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侵权
之债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3)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得利的目的是维护社
会公平,因为任何人都没有理由保有无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对侵权的处理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
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目的是补偿受害人因被侵权
所遭受的损失,使权利回复到未受侵害的圆满状态。
二、不当得利类型
(一)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
这里讲得给付,是指有意识、签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
给付的目的有两种:一种是清偿债务;另一种是为成立债的关系。
欠缺给付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该他人即构成不当得利。
欠缺给付目的有下面两种类型: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债清偿。
即指不负有债务而以清偿之目的而为的给
1。
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的解释

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的解释摘要:不当得利作为准合同的一种,对其构成要件当中的“没有法律根据”解释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其具体“没有法律根据”的解释也有所不同。
给付型不当得利缺乏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即约定,侵害型不当得利缺乏法律上的根据。
关键词: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给付型不当得利、侵害型不当得利《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了不当得利制度,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一般而言,不当得利制度的宗旨在于矫正欠缺法律原因的财产变动,并借此保护财产的归属。
也就是说,与侵权责任制度的功能不同,不当得利制度并不是为了赔偿遭受损失一方的损害,而是为了矫正欠缺法律原因的财产变动,即在成立不当得利的情形下,法律通过课以获得利益一方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去除无法律上原因所获得的利益。
总的来说,不当得利制度在于去除无法律上原因的利益,而非赔偿受损失人的损失。
法条并没有对“没有法律根据”规定具体的内容,该理解对于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罗马法中不当得利的产生基于“缺乏当事人约定”罗马法因素是我国民法典准合同解释的重要基础,现代法典化国家的立法经验是准合同解释的重要参考。
罗马债法中的准合同范围很宽泛,现在的不当得利制度与当时的非债清偿很相似,非债清偿是指非债务人因错误的清偿行为与特定相对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罗马法的规定,受清偿人需要根据准合同清偿债务,而非依据合同行为。
在罗马债法中,清偿给付具有单向性,清偿债务之人一旦履行给付,难以在同一个法律关系中再要求受让标的物所有权的人进行返还。
例如非债清偿中误以为负债而履行了并非自己的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将物的所有权给付于“债权人”,在该合同法律关系中是很难获得救济的。
为此,非债清偿之诉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清偿人“由于在清偿时已经向‘债权人’转移了标的的所有权,清偿人又不能提起返还原物之诉,因此,赋予清偿人‘返还不当得利之诉’以使其可请求返还错误交付的物品”。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问题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问题郭一君 西南政法大学摘要: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思路,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进行阐述,比较不当得利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的异同,分析辅助说、竞合说两种学说,对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问题进行了探讨。
最后认为,应当承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独立性,同时对竞合说进行了一定改进,以期能够更好地解决此类权利竞合问题。
关键词: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2-0325-02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看似简单的规定却难以解决实际生活中千变万化的民事问题,同一个事件很有可能导致多个请求权的产生。
那么,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究竟是什么关系?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合时,又该如何处理?民法并未对此明确规定,学说上有辅助说和竞合说。
前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仅限于当事人不能依其他请求权得到完全满足时,始能行使;后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可以与其他请求权独立并存,由此发生请求权竞合关系。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概述关于不当得利制度,德国民法学家马肯西尼斯曾作过一个精彩的比喻:“不当得利犹如罗马门神贾努斯。
它前顾而后盼,一面注视着合同,以拭其所溢;另一面紧盯着侵权,以纳其所遗;而其眼角余光更远及物权。
”①不当得利来源于罗马法,在当时便产生了各种具体的返还诉权制度,主要包括:非债清偿之返还、目的不达之返还、违背善良风俗之返还、不法原因之返还、无原因之返还等。
后来,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中统一了各种请求返还之诉,一针见血地指出它们的共同特征:一方财产的增多以另一方财产减少为代价。
这种财产变动是不公平的,它或无法律上的原因,或曾经有但在财产变动是业已消失。
因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统一基础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发生的损益变动。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几种典型请求权的比较笔者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本质都是相通的:都是对权利的一种救济方式,不管行使哪一种请求权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保卫自己的权利。
浅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从各国立法和判例来看,在处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方面,主要采取了三种方法:
3.1第一种办法为禁止竞合制度
这一制度以法国法为代表。法国法认为。在同一行为事实同时适用责任规范和侵权规范时,当事人只能依合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其主要理由是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他人负赔偿责任”。这就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条款,是对利益保护的概括性规定。依此,合同责任本身也可以成立侵权责任,如果允许当事人有两个请求权,那么,许多违约的行为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为了避免合同的规定成为具文,法国的判例学说都认为应尊重立法者和当事人的意思,排除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法国最高法院一再宣称,侵权行为法条款不适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行为。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法国法中合同法与侵权法的责任赔偿范围相同。但是,禁止竞合使法律解释、司法实务趋于复杂化,效果并不理想。
请求权竞合说,来源于罗马的“诉的竞合”,是德国普通法时代的通说,于德国民法典制定后为多数学说判例所采用,其基于维护受害人利益而摆脱了法条竞合说的单一性,使民事责任规范在保护民事权利、遏制民事违法行为的功能上得到强化,客观地平衡了民事实体法规定与当事人约定的利益,但不能妥善解决当事人的诉权,由此,也参与了诉讼标的理论的论争,使民事责任竞合的研究走向深化。
1.1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哪些特点呢?
1.1.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1.1.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2.2.2,责任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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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为非给付不当得利之最重要类别,由德国判例所创,主要用于因自己之行为使他人蒙受损失,获得不当利益之均衡。
然而,如何判断此处的“不当”利益,在法律上如何适用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不无疑问。
本文拟就权益侵害不当得的利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及其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作一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nbs……依照不当得利的类型化理论〔1〕,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两个类型,而在非给付不当得利中,又以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为其最重要之类别,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的创立,一方面扩大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范围和规范功能,为不当得利制度带来了一次新的发展契机,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在科学技术日益飞速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侵害日益增多的今天,更显其意义。
问题在于如何建立此类不当得利的理论架构,并据以提出可操作的法律技术,保持其与法律体系中其它制度的协调。
这显然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因其涉及权益保护范围,并与社会经济制度密切相关。
一、权益侵害与不当得利设例:甲与乙是挚友,甲外出经商,将其祖传的一钻石项链寄存于乙处,委托乙代为保管,待其经商完毕,即行取回。
殊不知,在甲外出经商期间,乙突发脑溢血,不幸去世。
乙之子丙在乙去世后,清理遗物时,发现此项链,大喜,随后将项链出卖于善意之丁,即刻交付,取得价金若干。
在该案例中,因丁善意,取得该项链之所有权,丙无权处分他人之物,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害,甲得向丙提起请求。
在这里需要讨论的是,甲向丙提起请求,其请求权基础为何?本文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探讨:(1)丙不知也不应该知道该项链并非其父乙所有,即丙在出卖该项链时出于善意,不具有故意也没有过失。
依照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是其必具要件之一,也就是侵害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在法律上可资的非难性,因而甲不能依侵权行为向丙提起损害赔偿。
但是此时甲的权利应如何得到救济?在这里,丙系无权处分他人之物,丁善意取得该物之所有权,丙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价金利益,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因而甲依不当得利向丙提起请求,应无问题。
(2)丙明知或因过失而不知该项链并非其父乙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因丙明知或因过失不知该项链并非其父所有,而将其出卖于丁,丙在主观上有法律上可资的非难性,依照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丙的行为构成侵权,甲当可向丙依侵权行为提起请求。
在此情形中,甲亦可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因为丙无权处分甲的所有物,其所受价金利益无法律上的原因。
即在此时发生侵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得知,在权益侵害中,被害人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
此处所成立的不当得利,即是非给付不当得利中的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也被称为侵害型不当得利,其主要适用于因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取得应归属于他人的利益,但也包括因第三人行为及法律规定等情形。
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的创立,加强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救济手段,对维护正当的社会生活秩序有重要的意义。
二、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与构成要件不当得利调整的是“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并致他人损害”的当事人间的关系,权益侵害不当得利,如何判断?当事人间的利益,如何平衡?本文认为对此问题的解决尚需从其理论基础与构成要件角度着手。
(一)理论基础因侵害所生之不当得利,即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为非给付不当得利最重要的类别,用于因侵害他人权益,而获得不正当利益之均衡。
然而如何区分正当与不正当利益,颇具复杂性。
在现今的社会中,常有以他人损失而获得利益,却属正当之利益,如市场中竞争行为。
现代的市场经济秩序,基本上明确赞同通过正当竞争手段取得市场和利润,牺牲其他市场竞争者。
当事人若违反竞争规则,获取市场和利润,则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法上的不正当利益。
正当与不正当利益的区分,须确立一定的标准,以资判断,否则,将使权益侵害不当得利调整范围漫无目的,无限扩大,反将损伤不当得利制度之本身。
关于不当得利的认定,目前主要有两种见解:(1)违法性说,即认为侵害他人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由于其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违法即不当;(2)权益归属说,该说认为在法律上权益有一定的内容,专属于权利人,归其享有,违反法律秩序而取得专属于权利人利益的,即构成不当得利。
依违法性说,当事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须为违法行为,而权益归属说则不以侵害行为的违法性为要件。
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受益人返还其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的利益,而不在于得利的过程,或财产变动的违法性。
因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的,通常不准其保有,但也常有明确的违法,而未必有不当得利之请求权的情形,如商业上的不正当竞争,一般情况下,受侵害人并无不当得利请求权。
此外,有时侵害行为虽不具违法性,但难谓侵害人有保有利益的正当性。
由此可见,违法性说并不足作为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的判断标准,因为其并不能涵盖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的所有情形,而且有违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与目的。
权益归属说不以得利过程或财货变动的违法性作为判断标准,而是以保有利益是否正当为标准,符合不当得利制度规范功能与目的,且能涵盖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的所有情形,因而笔者赞同此说。
〔2〕(二)构成要件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作为不当得利类别之一,在整体上必须符合不当得利的一般规定,即“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并致他人损害”。
但是,依不当得利类型化理论,权益侵害不当得利在构成要件上,又必然有自身特定的要求。
1.因侵害他人权益而受益(1)“侵害”的含义在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中,“侵害”是否要求具有违法性,侵害人在主观上是否要有法律上可资的非难性,如前所述,不当得利之规范目的在于取除侵害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的利益,因此,侵害是否具有违法性,侵害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均非所问,于侵害不当得利,其侵害之“违法性”并非要件,而是偶然性特征。
〔3〕(2)“权益“之理解在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中,“权益”作何解释,其范围如何,是否要求有一定限制,是否所有被侵害的“权益”,在其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就可成立权益侵害不当得利,如我们前文提到的不正当竞争,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本文认为该权益应有一定之限制,其限制的标准应视被侵害之“权益”,有无专属内容而定。
我国台湾学者黄立先生亦认为,侵害型不当得利之本质,在于保护法律赋予特定人之财产,不当得利是否存在,应以其得利是否与他人之权的专属内容相冲突而定。
〔1〕(3)受有利益“受有利益”,指财产之总额之增加,其财产总额有积极的增加,故为受有利益,其本应减少而未减少,为消极的增加,亦属受有利益。
就具体实例而言,受益之主要情形有:(1)权利取得,包括所有权、抵押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的取得;(2)法律所保护事实上地位的取得,如占有;(3)债务之免除,如他人清偿自己债务,而免自己之支出。
在这里,取得了专属于他人的权益即为受有利益。
在给付不当得利中,受有利益系指以某种特定的给付行为而取得个别具体利益,而非就受领人的整个财产状态抽象的加以计算,权益侵害不当中的“受有利益”,亦应依此原则加以判断。
2、致他人损害(1)“致”他人损害不当得利的成立,须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损害,故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害之间须具有特定的联系,以此确定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并适当限制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
关于一方受有利益,“致”他方损害,传统上不问不当得利的类型,均以因果关系作为判断基准,并有直接因果关系说,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及相当因果关系说三种见解〔2〕。
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所谓“致”他人损害,是指受利益与损害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即一方之收益与他方之受损,须互为因果,其因果关系须为直接的,至于其间的因果关系是否为直接,应以受益的原因事实与受损的原因事实是否同一为判断。
非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受利益,“致”他人损害,在解释上若无受利益之事实,则他人不致有损害结果的,即应认为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制度的作用在基于公平之理念,而对于财产价值之不当的移动,加以调剂。
故一方如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方损害时,则对于因果关系之有无,亦应基于公平理念,而依社会上一般观念决之。
如损益之间有第三人行为之介入,若该财产之移转,依社会观念上认为不当时,即应适用不当得利,使之返还。
相当因果关系说,此说将侵权行为法上的概念借用到这里用以判断收益与受损之间的联系。
上述三说均不区分不当得利之类型,而对不当得利上的“收益与受损之间关联”作统一的判断,不当得利类型化理论出现后,有学者主张,对于不当得利上“受益与受损之间关联”不能做统一的判断,而应对不同的类型给以不同的判断标准。
〔3〕笔者赞同此见解,在不当得利法上,一方受益,致他方受损害,是否无法律上的原因,与各个法律领域均有关联,因此如若不问不当得利类型,而对其“受益与受损之关联”均作统一判断,是不可想像的,也是困难的。
在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中,应该如何判断,对于此问题,我国台湾学者黄立先生认为,除了因其他方式而受益外,在侵害不当得利中,只要有财产上损益之因果关系,不须有财产上损益之“直接因果关系”,亦即使用他人之物者,原则上应对所有人为其使用价值之补偿,纵然有三角关系直介入,亦所不问。
〔4〕(2)“损害”之含义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填补损害。
损害,是指权益受侵害时所受的损失,损害事实发生前的状况,与损害事实发生后的情形,两相比较,被害人所受之损失,即为损害。
在财产损害,其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
所失利益,必须依通常之情形,或依一定之计划、设备或其他特别情事可得预期者为限。
在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中,“损害”之含义为何,是否与损害赔偿法上之“损害”含义相同。
我们知道损害赔偿法的而不当得利之基本功能,非在于填补损害,而是在于使受益人返还其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的利益。
不当得利和损害赔偿基本功能既有不同,不当得利法上的“损害”之含义自应不同于侵权法中“损害”之含义,诚如王泽鉴先生所说,所谓致他人“损害”,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亦有不同。
在这里,可以认为,凡侵害应归属于他人权益而受有利益,即当然致他人“损害”,不以请求人受有积极损害及消极损害为必要。
3.无法律上的原因如前所述,权益有一定的利益内容,专属于权利人,归其享有,违反法秩序所定权益归属而取得其利益的,乃侵害他人权益归属范畴,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成立不当得利,可见,这里“无法律上的原因”主要指侵害人违反了法律对特定权益归属的分配,违反此种“归属的分配”即为无法律上的原因。
三、权害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行为请求权的竞合不当得利在于使受领人返还其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的利益,就构成要件而言,不以受益人在行为上有违法性,也不要求其在主观上有法律上可资的非难性,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旨在填补因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害,就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而言,首先,行为人在主观上要有故意或过失,其次,其行为要有不法性,最后,被害人必须受有损害,其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