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有机产品认证知识问答

1. 2013 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发布后,我国有机产品 认证管理制度有什么变化?.................................................. 23
2. 我国对有机产品认证有哪些法律法规文件?..................... 23 3. 政府部门都采取了什么样的监管措施?............................. 25 4. 我国有机产品整体质量怎么样?......................................... 25 5. 如果发现了假冒有机产品,应该向哪里投诉?................. 25
第二部分 种植篇
1. 有机产品种植对环境有哪些要求?....................................... 6 2. 有机生产怎么防止外来污染?............................................... 6 3. 常规种子能用于有机生产吗?............................................... 6 4. 有机种植能使用农药吗?........................................................ 7 5. 有机种植对肥料有哪些要求?............................................... 7 6. 温室大棚栽培能申请有机认证吗?....................................... 7 7. 野生采集的产品都是有机产品吗?....................................... 8 8. 有机食用菌栽培要求基质也是有机的吗?........................... 8 9. 生产有机芽苗菜要用什么种子?........................................... 8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一、概述有机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合成肥料、化学合成物或其他不符合有机标准的物质,符合有机农业生产规范、有机农产品加工规范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农产品。
有机产品具有无公害、营养丰富、口感好和环境友好等优势,得到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
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有机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我国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二、认证标准有机产品的认证标准是指有机农业生产规范、有机农产品加工规范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农业生产规范规定了有机农业生产的基本标准,包括土地管理、施肥、作物管理、动物管理、有机产品贮存等。
有机农产品加工规范规定了有机农产品加工的基本标准,包括原料选择、技术流程、清洁卫生等。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了有机产品的认证程序和监督管理。
三、认证机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是指由国家权威机构认可的,专门从事有机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
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必须得到国家认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书管理规定,以提高有机产品的认可度和市场份额,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必须具备专业技术人员,采用科学方法进行检测和评价,确保有机产品符合有机认证标准。
四、认证程序1.申请认证。
申请人应在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网站或办公室领取认证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证明材料。
2.审核。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进行生产和加工环境、设施、原料等的查验工作。
3.测试。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样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有机认证标准。
4.决定。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根据审核和测试结果,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认证决定,并发放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5.监督。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对已认证产品进行定期监督,确保产品持续符合有机认证标准。
五、认证费用有机产品的认证费用包括审核费、测试费、认证证书费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认证机构应当公示有机产品认证费用标准,确保标准公正、合理。
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规范标准[详]
![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规范标准[详]](https://img.taocdn.com/s3/m/1c5764450722192e4536f6a6.png)
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规范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ard for Certifiers目录前言 (5)1 范围 (6)2 引用标准 (7)3 定义 (8)4 有机生产和加工的主要目标 (11)5 有机生产和加工管理体系的要求 (12)5.1 总要求 (12)5.2 文件要求 (12)5.3 资源管理 (15)5.4 采购和追踪体系 (15)5.5 内部检查 (15)5.6 改进 (16)6 作物生产 (17)6.1 农场范围 (17)6.2 平行生产 (17)6.3 转换期 (17)6.4 缓冲带 (17)6.5 作物品种的选择 (17)6.6 作物栽培 (18)6.7 病虫草害防治 (18)6.8 污染控制 (19)6.9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20)7 畜禽养殖 (21)7.1 转换期 (21)7.2 畜禽的引入 (21)7.3 饲料 (21)7.4 饲料添加剂 (22)7.5 配合饲料 (23)7.6 饲养条件 (23)7.7 疾病防治 (24)7.8 非治疗性手术 (24)7.9 繁殖 (25)7.10 运输和屠宰 (25)7.11 奶制品 (26)7.12 禽蛋生产 (26)8 蜜蜂饲养和蜂产品加工 (27)8.1 转换期 (27)8.2 采蜜区 (27)8.3 蜜蜂的饲喂 (27)8.4 疾病防治 (27)8.5 蜂蜡和蜂箱 (28)8.6 蜂蜜收获处理 (28)8.7 蜂蜜、蜂蜡、养蜂架和蜂箱的贮存 (29)8.8 蜂王和蜂群的饲养 (29)9 特定作物 (30)9.1 食用菌 (30)9.2 茶叶 (30)10 野生植物 (33)11 水产养殖 (34)11.1 转换期 (34)11.2 养殖 (34)11.3 开放水域捕捞区 (35)11.4 捕捞 (36)11.5 鲜活水产品的运输 (36)11.6 环境影响 (36)12 纺织品 (37)12.1 原料生产 (37)12.2 加工 (37)13 食品加工和贸易 (40)13.1 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40)13.2 加工 (40)13.3 有害生物防治 (41)14 贮藏和运输 (42)14.1 贮藏 (42)14.2 运输 (42)15 包装和标识 (43)15.1 包装 (43)15.2 标识 (43)附录A 允许和限制使用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 (44)附录B 作物病虫害防治中允许和限制使用的物质/方法 (45)附录C 评估有机生产中使用其它物质的程序 (46)附录D 允许和限制使用的畜禽饲料添加剂 (50)附录E 允许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 (51)附录F 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非农业源配料 (52)附录G 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加工助剂 (54)附录H 评估有机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准则 (55)前言以生态友好和环境友好技术为主要特征的有机农业,已经被很多国家作为解决食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进行可持续发展等一系列问题的一条可实践途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2013年11月15日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有机认证范围及有机食品和畜牧生产认证要求

有机认证范围任何农作物、家畜和家畜产品、以及其它农业产品比如野生采集作物和蜂产品的生产及加工。
有四类标签:100%有机:100%的成分都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通常不允许含有任何加工助剂或添加剂(除非是有机农业原产物)。
允许物:水和盐。
95%有机:95%的成分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
剩余的5%必须是有机生产的,除非无法购买到有机产品,或属于国家列表(§205.605)中的非农业物质及非有机生产的农业产品。
70%有机制造:70%的成分必须是认证过的有机成分。
剩余的30%可以是常规成分。
不允许使用转基因成分、离子化成分或用污泥生产的成分。
有机成分少于70%的产品:有机成分少于70%。
非有机成分可能没有按照NOP的标准进行生产加工。
这类产品可以免于有机认证。
有机食品认证要求有机产品生产的基本要求1、生产基地在最近三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违禁物质;2、种子或种苗来自于自然界,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3、生产基地应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4、生产基地无水土流失、风蚀及其他环境问题;5、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6、从常规生产系统向有机生产转换通常需要两年以上的时间,新开荒地、撂荒地需至少经12个月的转换期才有可能获得颁证;7、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有机产品加工/贸易的基本要求1、原料必需是来自已获得有机认证的产品和野生(天然)产品;2、已获得有机认证的原料在最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不得少于95%;3、只允许使用天然的调料、色素和香料等辅助原料和《OFDC有机认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物质》,不允许使用人工合成的添加剂;4、有机产品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的过程中应避免污染;5、加工/贸易全过程必需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包括相应的票据。
认证程序:(1)申请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中心或OFDC)索取申请表。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解读
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解读在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发布之际,记者采访了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就新《办法》进行了解读。
统一管理加强监督明确四统一的认证制度,加强统一管理。
第五条规定,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统一的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明确行政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加强全过程监管。
为加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有效监管,《办法》第五章增加了两项内容:1、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中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责分工;2、七项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
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方式为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的监督检查;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完善罚则,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办法》第六章通过对存在的问题设定罚则,加大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认证委托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了有机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中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
建立退出机制。
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1. 引言有机产品认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设立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有机产品认证的管理办法,确保有机产品在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的合规性,并保证有机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 术语和定义•有机产品:指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合成肥料、农药、除草剂等化学物质,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农产品或加工食品。
•有机农业:指以生态农业原则为基础,依靠有机物质和绿色技术,实现农产品的自然生产和健康发展的农业生产方式。
•认证机构:指专门负责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
•认证标准:指有机产品必须符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用于评估产品是否符合有机认证的标准。
•认证程序:指完成有机产品认证所需的步骤和程序。
3. 认证流程有机产品的认证流程如下:1.申请:生产或加工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2.审核: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员进行实地考察和取样,确保申请企业符合认证标准。
3.报告编制:认证机构根据审核结果编制报告,包括审核过程、取样结果、问题反馈等内容。
4.决定:认证机构根据审核报告和相关法规、标准进行评估和决策,决定是否授予有机产品认证。
5.计划检查:认证机构会定期对已认证的企业进行计划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认证标准。
6.变更和暂停:认证机构会对认证企业进行变更和暂停管理,包括企业迁址、产品变更等情况的处理。
7.撤销和注销:认证机构会对严重违反认证标准的企业进行撤销和注销处理。
4. 认证标准有机产品的认证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肥料和农药的使用:有机产品应不使用合成肥料、农药、除草剂等化学物质,且应使用符合有机农业标准的有机肥料和农药。
•生态环境保护:有机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应符合生态农业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并促进生态平衡的发展。
•动物福利保护:对于养殖业有机产品,应保证动物福利,并禁止使用激素、抗生素等药物。
•合规追溯管理: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应进行严格的追溯管理,确保产品的来源可追溯和真实可信。
《有机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N-***: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和范围··2.认证机构要求··3.认证人员要求··4.认证依据··5.认证程序··6.认证后管理··7.再认证··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9.信息报告··10.认证收费··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进口产品的有机认证,如产品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监委)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应遵守备忘录或协议的相关规定;如产品来自未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应遵守本规则及相应附件要求,进口有机产品认证特别规定见附件1。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2.1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3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认证人员要求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释义
!##" 年 % 月 "& 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振 华局长签发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 号, 正 式发布施行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办法》 ) , 这是我国有机食品事业发展中的一 件大事, 也是我国从事有机食品工作业内人士 期待已久的一件大事, 它预示着我国有机食品 认证管理开始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必将推 动我国有机食品事业规范有序的发展。 的法律地位 ! 《办法》 马克思说 “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 或共同劳动, 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 以协调个 人的活动, 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 — —不同于 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 — —所产生的各种 一般职能” 。有机食品认证作为一项社会系统 活动, 需要依据有关的活动规律, 对整个认证系 统加以调节控制, 这种调节控制即是管理, 《办 法》 就是起调节控制作用。 我国正式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 "&-& 年, 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 》 , 以后又相继颁布了各项 专门法和规章。目前已经形成了以 《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 为基础,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农村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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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释义
高振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江苏 南京 !"##$!)
编者按:有机农业是一种在生产中不使用化肥、 农药、 生长激素、 化学添加剂等化学物质, 也不使用基因 有机农业和相应的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得到了迅速的发 工程技术的无污染农业生产体系。近 "# 年来, 展。目前, 国际上生产销售和购买有机食品已成为一种时尚。为规范我国有机食品认证管理, 促进有机 食品健康、 有序发展, 防止农药、 化肥等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保障人体健康, 保护生态环境, 正式发布实施 《有 !##" 年 % 月 "& 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振华局长签发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 号, 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本刊刊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高振宁同志对该办法所作的具体说明和介绍, 以期对该办法的实施起到一 定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关键词:有机食品;认证管理;环境法;释义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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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二)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四)认证类别;(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二)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二)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六)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九)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
图案如下: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以下简称有机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三十六条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