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事争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发[2007]60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发[2007]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35e2c1fa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00.png)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发〔2007〕6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人事(教育)处,有关企业、高校人事(继续教育)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22号)精神和《2006-2010年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渝人发〔2006〕145号)要求,现将《重庆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为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确定的国家重大人才培养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简称“653工程”)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和人事部《关于加快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的意见》(国人部发〔2006〕122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按照中央对重庆新时期新阶段发展的“314”总体部署和大力实施科教兴渝和人才强市战略的要求,在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一些重要专业技术领域和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优势产业中,以提升能力和更新知识为主要目的,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12.31
•【字号】渝人社发[2009]237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市政府令第21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截至2009年底施行满5年的人力社保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481件规范性文件(原市人事局制定的389件、原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92件)予以废止或失效(文件目录见附件)。
凡没有列入废止或失效目录的原人事局和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四五”规划(2021—2025)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四五”规划(2021—202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渝人社〔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四五”规划(2021—2025)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现将《重庆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1月17日重庆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1月目录第一章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第一节发展基础第二节指导思想第三节工作原则第四节发展目标第二章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第一节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体制和机制第二节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第三节深化劳动关系领域重点改革第四节强化协调劳动关系基础制度建设第三章深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第一节健全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第二节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指导第三节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第四章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制机制第一节优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体制机制第二节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体制机制第五章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第一节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第二节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第六章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质量第一节健全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体系第二节推进劳动关系信息化建设第七章推进区域协同发展第一节推进川渝协同合作第二节促进区域交流合作第八章支撑保障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加强法治保障第三节加强队伍建设第四节加强宣传引导第一章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第一节发展基础第二节指导思想第三节工作原则第四节发展目标第二章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第一节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体制和机制第二节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第三节深化劳动关系领域重点改革第四节强化协调劳动关系基础制度建设第三章深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第一节健全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第二节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指导第三节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第四章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制机制第一节优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体制机制第二节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体制机制第五章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第一节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设第二节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第六章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质量第一节健全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体系第二节推进劳动关系信息化建设第七章推进区域协同发展第一节推进川渝协同合作第二节促进区域交流合作第八章支撑保障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加强法治保障第三节加强队伍建设第四节加强宣传引导重庆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指示,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动全市劳动关系事业加快发展,根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时期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特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渝人社发〔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5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现将《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方式第五章附则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探索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环境,为重庆建设培养造就人才,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破除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三条特殊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注重实践和贡献,采取同行专家实名举荐与用人单位考核推荐相结合、答辩(考察)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坚持在实践中识别人才、发现人才。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急难险重任务中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申报评审特殊人才职称,适用本办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网上公告送达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网上公告送达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04•【字号】渝人社办[2010]195号•【施行日期】201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网上公告送达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0〕19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文书公告送达,根据《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规定,经研究,现就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众信息网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文书公告送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办理条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以选择网上公告送达的方式。
但涉及用人单位在重庆市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又未在本市设办事机构的,或劳动者是重庆市外户口又在本市无固定居住场所的,不得采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众信息网公告送达。
二、办理机构网上公告送达的,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集后统一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
三、报送材料区县(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上报公告送达内容时,应编写公告文号并加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随同上报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证明文件,如邮寄回执等。
四、发布程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时,应当将发布内容进行编号登记。
发布后应当打印网上公告送达发布的网页记录,交由市人力社保局办公室盖章后,反馈至具体承办案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存卷归档。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五、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送达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
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位仲裁员:为进一步规范仲裁庭对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的裁量标准,本会重新修订完善了《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仲裁案件时参照执行。
附件: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重庆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28日附件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为了规范和统一律师代理费的裁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请参照执行:一、仲裁庭支持当事人请求的律师代理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且律师履行了主要代理职责;(二)当事人请求的律师代理费金额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标准;(三)造成纠纷的原因系对方当事人的过错。
二、仲裁庭对当事人主张正当权利所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应当在下列范围内予以支持:(一)一般仲裁案件,按标的额的比例分段累进计算,具体为:争议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6000元;争议标的额为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不超过5%;争议标的额为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不超过4%;争议标的额为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3%;争议标的额为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不超过2%;争议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1%。
(二)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涉外仲裁案件,参照前款规定标准的1至3倍计算;(三)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在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范围内计算。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重庆市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重庆市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28•【字号】重办发[1994]73号•【施行日期】1994.08.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重庆市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重办发〔1994〕73号1994年8月28日)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重庆市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培育、发展人才市场,加强人才流动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确保我市人才市场体系的建立,按照国家人事部的部署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委托,对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工作进行业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人才流动政策规定,坚持平等竞争原则,维护用人单位和求职、择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人才流动服务工作,接受工商、税务、物价、审半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是指除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以外的具有人才智力流动服务功能的各类机构(含具有人才智力资源调节配置功能的各类市场,下同)包括:1.国家机关非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2.社会团体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3.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4.其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第五条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名称规范:名称的第一部分是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街道的名称;名称的第二部分是“人才流动服务”六个字;名称的第三部分可以是“部”、“所”、“站”等;其他服务机构的命名一般采用“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发文字号】渝办发[2001]9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10.10【实施日期】2001.10.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月十日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日号)文件精神,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意见:一、人员分流安置的原则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遵循“分类指导、精减机构、优化结构、减员增效、提高素质,保持稳定”的原则,采取单位内部消化为主和行业内调剂、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等办法,探索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妥善安置下岗分流人员,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二、人员分流安置的主要途径(一)正常退休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依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0]148号)文件的规定,凡符合《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渝人发[2000]142号)第五条、第六条退休条件的,都应退休。
副高职称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提前退休事业单位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时,财政全额拨款和部分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含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年满5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上作人员,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允许提前退休(市管干部和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者除外)。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渝人社发[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社发〔2009〕70号2009年6月26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渝人发〔2008〕141号)等有关精神,现对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及后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入轨运行后如何进行常态管理的问题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入轨运行后,实行常态管理。
三类岗位人员,可分别按空缺岗位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补缺竞聘。
二、关于首次竞聘时职员岗位学历条件如何把握的问题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8〕2号)和《重庆市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渝人发〔2008〕141号)等有关规定,聘任职员岗位一般应达到相应学历条件。
其中,对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层次要求,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核准聘用。
三、关于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所选工资系列与实际聘任岗位不一致的人员如何进行首次竞聘的问题首次竞聘时,此类人员可按所执行工资系列竞聘相应岗位;也可按实际聘任职务或岗位竞聘进入相应等级岗位,但暂按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选择的工资系列核准过渡岗位,并按过渡岗执行有关待遇(核准时须在表格中分别备注“过渡岗位”,核准聘用后根据实际从事和聘任岗位签订合同,暂执行原选择工资系列有关待遇),首聘期结束后再视个人条件、意愿及岗位设置情况逐步调整到位,实现以岗定薪;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岗位数额内申请按实际聘任职务或岗位执行同系列工资待遇,其中,聘在管理岗位的工勤技能人员暂不执行管理岗位工资待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01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0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依法、公正、及时、高效解决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规定,经征求相关法院及有关部门意见,现就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1.计时、计件工资;2.加班加点工资;3.奖金;4.津贴、补贴;5.带薪年休假报酬;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7.其他劳动报酬。
(二)当事人因追索工伤医疗费发生的劳动争议,裁决支持总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三)当事人因追索经济补偿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事争议调解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人仲裁委[2009]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9.01.22
【实施日期】2009.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事争议调解规定(试
行)》的通知
(渝人仲裁委〔200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重庆市人事争议调解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反馈。
联系人:李华友,联系电话:86868660
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重庆市人事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人事争议调解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化解人事争议,促进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推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的调解: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其他人事争议。
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调解,不适用本规定,按《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办法》(政联〔2006〕1号)执行。
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条调解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任)合同为依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说理疏导,化解纠纷。
第二章调解机构
第五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由各单位依照本规定设立,负责预防、调处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发生的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