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市辖区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遗留问题的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市辖区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遗留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市辖区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遗留问题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不动产登记工作在分散登记过渡至统一登记过程中遇到的诸多政策性难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结合实际,进一步解决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处理原则(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促进社会和谐。
(二)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坚持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把为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与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问题区分开来,加快办理。
(三)先期办理、证缴分离实行“证缴分离”原则。
建设单位欠缴相关规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的,各职能部门各自负责督促其限期缴清。
在启动追缴权和保留处理权的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先期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处理范围我市城市规划区内,2016年7月1日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国有居住用地上未完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的住宅类不动产。
三、处理方法根据申请办证主体,按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和为建设单位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分类处理。
四、优先解决个人购买住房后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三类问题(一)市政府为公众利益实施征收拆迁、由市征收办建设和购买的安置房按以下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1.土地信息齐全的,个人缴齐相关费用,经市征收办确认,公告无异议,不再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直接按现状为安置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2.无土地信息的,个人缴齐相关费用,经权籍调查和公告无异议后,按国有划拨土地出具土地信息,经市征收办确认,直接为安置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安政办〔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2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17日安阳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4〕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系列指示,特别是关于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的重要批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近年来燃气管道泄漏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惨痛教训,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全面排查、重点治理,压紧压实安全责任,彻底消除“带病运行”管道设施等安全风险隐患,筑牢城市安全运行防线,守牢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底线。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压实责任。
强化政府在燃气管道问题排查整治中的主导地位,压实燃气经营企业老化管道排查整治和更新改造主体责任,推动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确保排查整治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2.坚持全面排查,重点治理。
在前期普查评估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燃气管道设施排查,重点关注使用年限长、风险系数高的关键区域和薄弱环节,科学制定排查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提升燃气设施抵抗风险和安全运行能力。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安政办〔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的若干意见安政办〔2017〕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切实解决拒绝招标、规避招标、假招标、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家、省关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以全面落实招标人(采购人)主体责任为主线,推进招标投标项目的阳光决策1.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招标人(采购人)主体责任招标人(采购人)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对活动管理负总责,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重要责任。
要按照岗位制衡、职责分工、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要求,建立健全工程招标内部监管制度,特别是要按照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进行招标,进一步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
2.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招标(采购)项目负责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代表单位全面负责项目建设(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考核管理机制,严格选派项目负责人,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考核管理,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强化对招标(采购)的过程管理。
对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过程中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项目负责人严格问责。
二、以全面规范招投标各方行为为重点,推动招标投标市场的阳光监管3.强化招标文件编制管理,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按照项目建设要求,代理机构要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做到内容叙述简明,合同条款中责权明确、约定合法、要求合理,合同形式规范,明确约定风险因素、范围、解决办法以及履约责任和担保方式。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安政办[2010]23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0〕232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安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履行正常工作职能,且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备案。
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号】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施行日期】2019.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定
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决定》(豫法政办〔2019〕20号)要求,我委对2019年9月30日之前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510号)等27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
〔2016〕1119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5件)
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2019年11月26日附件1。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政办〔201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8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扎实推进城乡建设三年大提升行动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考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执法局。
二、开展活动范围市区建成区、各县(市)县城区域,要按照要求、对照标准,全面开展好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
条件成熟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可参照全省统一标准开展精细化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乡镇建设管理水平。
三、管理内容市区、各县(市)县城要按照《河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试行)》的要求,继续抓好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综合交通管理、园林绿化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建筑工地管理、建设行政执法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管理等十个方面的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
参照开展精细化管理工作的乡镇,可按照全部标准项目或部分标准项目确定具体管理内容。
四、检查考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要组织人员对全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措施,推动落实;每年组织专家组按照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对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自评,对各县(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我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实行千分考核制,十个方面的管理工作内容各占100分。
考评等级分综合和单项两类,考评结果要按照分值排出名次,经市政府同意后在全市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对综合评定等级优秀的县(市)和单项重点内容评定优秀的县(市),要进行表彰奖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27•【文号】国办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4.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甚至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和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国务院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清理规范的措施(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安政办〔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2009〕5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接待、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其他事项,包括申请转送、责令受理、停止执行、复议终止、复议中止、决定延期、审查转送、责令履行和申请执行等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依法处理;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市政府。
三、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办公室处理;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审批。
四、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其中影响重大的,由市政府秘书长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批。
五、保留“安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安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六、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安阳市行政复议简易程序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完成行政复议工作。
七、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和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的行为,市政府办公室应依法向监察机关或主管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处分建议书。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安政办[2010]223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2.06施行日期2010.12.06文号安政办[2010]223号主题类别城市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安政办〔201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安阳市城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公共配套设施,满足城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安政〔2010〕5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投资及管理(一)城区公共配套设施1市、区财政投资、行政管理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道路、污水雨水管线、路灯、市政园林绿化、中小学、公立医院、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市政公厕、垃圾中转站、农贸市场及道路指示牌等,由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按现行投资、建设、管理体制落实,或经市政府同意后引入社会资金代建。
2行业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区公共配套设施:自来水市政管网、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变电站、开闭所等行业建设管理的城区公共设施由其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上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城市发展进程由各行业公司逐步投资建设实施管理。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安政〔2015〕31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
项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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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
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安政〔2015〕31号
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清理行政职权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2015〕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调整和下放市级行政审批项目15项(含原保留行政审批项目10项,省政府部门委托实施2项,行政审批子项目3项),取消、调整和下放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6项。
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项目的落实工作,并及时对所涉及的市级文件提出修订或废止意见,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市、县两级对口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下放项目的衔接工作,确保下放到位、承接到位,严禁管理脱节。
原有文件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附件:1、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取消、下放和调整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2015年11月16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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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政办[2016]8号
【发布部门】安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29
【实施日期】2016.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政办〔20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3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和
简政放权,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效率,在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建立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推进中介机构诚信自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公开公平、规范有序、诚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为建设区域性中心强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及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对照本部门、本单位的权力清单,在行政许可之外带有审批性质的行政确认及其他职权事项的办理涉及中介服务的,一并纳入清理范围。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对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