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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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武政规[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0〕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快我市“两型社会”建设,创建文明城市,营造干净、整齐、宜居、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行以区为主的建筑垃圾管理体制。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许可及其日常监管工作;各区建设部门负责本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管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各区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核准本区建筑垃圾运输路线和时段,查处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市城管、建设、公安交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规划、协调、检查、督办、考核工作。

二、实行建筑垃圾定点消纳制度。

市城管部门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选择有条件的场地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纳入市、区城管部门统一监管范围。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到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消纳,不得随意倾倒。

市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消纳信息平台,加强消纳场地监管和建筑垃圾统筹排放管理。

未经市城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场地受纳建筑垃圾。

三、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到市城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资质许可证。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审查工作,对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志。

市城管部门应当对运输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依法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许可证,并及时发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目录。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9年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9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先旺2019年3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行为。

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在建设工程中的利用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水务、市场监督、住房保障房管、生态环境、民防、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劝阻建筑垃圾处置的违法行为,并向辖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第七条: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不符合本市技术标准,造成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1、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公示工程开工及竣工时间。

2、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方式清运建筑垃圾。

3、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许可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委托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五)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六)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固体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固体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固体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9.12.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市城建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固体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
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管理部门:
为贯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弃料规范处置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8〕104号)精神,大力推广我市建筑固体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应用,武汉市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了《武汉市建筑固体废弃物再生产品应用技术导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自2019年12月20日起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反馈至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5号武汉建设大厦;邮编:430023)。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11日。

武汉市施工渣土清运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施工渣土清运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施工渣土清运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实施施工渣土清运管理暂行规定,那么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是武汉市施工渣土清运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第一条为加强施工渣土清运管理,维护和改善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卫生城市,根据《武汉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和市政工程施工。

第三条在本市城区施工和清运、消纳、调剂施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施工渣土清运、消纳、调剂实行统一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施工渣土清运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应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大型重点建设工程,应由施工单位持施工许可证、图纸、概算和与施工渣土清运者签订的合同,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登记,签记卫生责任书,共同核定清运渣土数量,领取施工渣土清运许可证。

其它施工,由施工单位和个人到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条施工渣土可由施工单位自行清运,也可由施工单位委托环境卫生部门所属清运单位或其它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清运。

第七条清运路线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清运单位和个人清运施工渣土,应严格按确定的路线驶行。

第八条消纳施工渣土的地点,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

清运施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施工渣土运到指定的消纳地点。

第九条清运单位和个人在清运施工渣土过程中,应携带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发的施工渣土清运许可证,以便环境卫生和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查验。

第十条清运施工渣土不得沿途漏撒、飞扬。

清运施工渣土的车辆不得带泥污染路面。

第十一条需用施工渣土的单位应到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所需渣土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调剂。

第十二条居民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住房或其它设施,应按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向街道环境卫生管理所缴纳渣土清运保证金,由街环卫所负责清运施工渣土,按每吨10元的标准,从保证金中扣收清运费,多余的保证金退还。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对上述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利用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城)区通行证》的审批发放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发放、年度审验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许可的批后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七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行为,向相应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第八条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并规定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专业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单位,并规定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3•【字号】武政办〔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武政规[2020]14号),本文件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3日武汉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7〕25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至2020年底,形成全市生活垃圾从产生到终端处理全过程、全方位覆盖的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体系,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明显提升。

着力构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全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85%,单位(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8%以上。

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体系,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农村建成完善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长效机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90%以上,社区和行政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85%以上,全面取缔敞口垃圾池,完成已停用的农村老旧简易填埋场生态修复。

对武汉市装修垃圾管理及处置的思考与建议

53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 48 No.13 2020引言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随着城市化迅猛发展,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将建筑垃圾定义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1及其他废弃物。

根据产生源的不同,建筑垃圾可分为施工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三大类[1]。

不同于施工和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具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组成成分的复杂性,其成分中往往包括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毒物质等[2]。

装修垃圾处理不当容易造成环境污染、侵占土地,还会产生安全隐患以及影响市容市貌[3],因此,对装修垃圾的监管至关对武汉市装修垃圾管理及处置的思考与建议*Reflections and Suggestions on the Management and Disposal of Decoration Waste for Wuhan Province■文/赵钰 雷国元 王巧稚摘 要 装修垃圾因其源头分散、成分复杂、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长久以来是城市建筑垃圾监管中的难点。

本文以武汉市为研究对象,通过调研明确了武汉市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置的问题,主要包括装修垃圾来源及流向待有效追踪,资源化企业接收装修垃圾的积极性待提高。

利用政策对比分析法,剖析了典型城市的装修垃圾监管政策,梳理了装修垃圾全过程监管政策措施。

在此基础上构建了装修垃圾资源化政策框架,并对武汉市装修垃圾的处置利用提出了对策建议,具体包括:在源头实施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及深度分类模式、在中端推行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在末端加快处置能力建设。

关键词 装修垃圾;政策分析;全过程监管;对策建议重要。

武汉市目前对装修垃圾的监管还处于探索阶段。

本文利用政策分析法,针对武汉市装修垃圾管理存在的问题,梳理了国内典型城市的装修垃圾全过程管理政策,对构建武汉市装修垃圾的资源化政策框架提出建议。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整治督查协调领导小组更名及调整成员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整治督查协调领导小组更名及调整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5•【字号】武政办[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整治督查协调领导小组更名及调整成员的通知(武政办〔2011〕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垃圾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整治督查协调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建筑垃圾整治工作指挥部,并对其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指挥长:马旭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第一副指挥长:苏霓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指挥长:李记泽市城管局局长王立市城乡建设委主任邓泽顺市公安局副局长成员:夏焕运市交通运输委副主任朱建华市城管局副局长刘生华市监察局副局长盛洪涛市国土规划局副局长刘东才市水务局副局长王传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副局长赵建国市环保局副局长王升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段建国市园林局副局长夏平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办主任黄志彤市文明办副主任刘瑾武汉警备区参谋长彭涛江岸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马泽江江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刘红鸣硚口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李艳明汉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王继德武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俞良敏青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易文军洪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沈烈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彭绪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甄别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李忠秋市城投公司副总经理雷鸣武汉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姚军武汉地铁集团副总经理程建军市水投公司副总经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城管局集中办公,由李记泽兼任主任,朱建华兼任副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武汉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武汉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消现行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有偿服务收费项目,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2006年12月31日前居民每月每户收7元,200 7年1月1日起居民每月每户收9元.第四条2006年12月31日前暂住居民每月每人收2。

2元,2007年1月1日起暂住居民每月每人收2.5元。

在我市市区内租屋居住的暂住居民,从入住的当月计收。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在职人员计收,每月每人收2.5元,由单位支付。

其中,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不含自办工厂、商店、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产业产生的垃圾)、部队按垃圾量每吨29。

5元计收。

第六条餐饮、娱乐业、商场每日产生的垃圾量按桶(箩)计收,每桶(箩)收3.5元,一桶(箩)的标准量为25公斤,不足半桶(箩)(13公斤)的减半收费,半桶(箩)以上按一桶(箩)计收。

第七条市场摊点(含流动摊点)按经营天数计算,每天收1元。

市场内的摊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委托市场开发主体统一代收后集中交纳。

第八条美容美发店、百货门市部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含30平方米),每月每户收25元;经营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以每超过10平方米为一个计费单位,每单位加收3元。

第九条旅宿业按床位计算,每月每床位收2元。

第十条生产加工企业按垃圾量计算,每吨收70元,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企业双方协商签订合同,按合同商定的垃圾量按月计收。

第十一条市区内的经营性客运交通运输工具(如客运船舶、汽车、飞机等)按座位数计算,每月每座收1元,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委托所属的客运运输企业统一代收后集中交纳。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渣土)运到垃圾处理场处理的,每吨收16元。

第十三条其他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每人每月收2.5元,由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生活垃圾到垃圾处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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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19
【实施日期】2011.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19号)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经费,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建筑垃圾处置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监管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管工作。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监督落实冲洗保洁措施,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交通运输、环保、物价、财政、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管理、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查处和监管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定期组织城市管理、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检查考核相关行政部门履行建筑垃圾监管职责情况。

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九条建筑垃圾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当场予以许可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任何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前,存入建设单位设立的专用帐户。

专用账户的具体监管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文明施工,落实冲洗保洁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

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文件;
(二)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
(三)具备文明施工的开工条件;
(四)有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处置合同;
(五)有消纳处置合同,合同确定的消纳场所符合有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公示牌,硬化工地进出口道路;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配置专职保洁员,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当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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