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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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四川省农村水电工作的意见

关于切实加强四川省农村水电工作的意见
发方 式 ,严格 规 范开 发秩 序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水 利 部
二 。一 。年 一月 八 日
四川 是 农村 水 电大 省 ,在水 电农 村 电气 化建 设 的带 动下 ,全省 农 村 水 能 资 源 开 发 取 得 较 大 成 绩 ,
农 村水 电装 机达 到 60万 千 瓦 ,在解 决 农 村用 电 问 2
电税 收 、电价等 政 策研 究 ,落 实相 关政 策 。要 以农
村水 电站及 配套 电网高 效 、节 能 、安全 为重 点 ,采 用新 技 术 、新材 料 、新 工 艺 、新 设 备 ,不断 提 高农 村水 电 行 业 的技 术 水 平 ,降 低 建 设 和 运 行 管 理 成 本 ,推 进农 村水 电技 术 进 步 。
 ̄0 - 2 1 2 ( - 0 5年全 国小 水 电代 燃料 工程 规划 》 0 。 四 、突 出抓好 农村 水 电行 业管 理 。加强 农村 水
全监 管工 作 的通 知》 ( 电 [09 8 水 20 ]55号 ) ,对 项 目前 期 工 作 、建 设 管 理 体 制 和 机 制 、地 方 配套 资 金 、农村 水 电安 全监 管 等都 提 出 了明确 的要 求 。
小水电 21年第 1 ( 00 期 总第 11 5 期)
方针 政 策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四 川 省 农 村 水 电工 作 的 意 见
水 电 [0 0 2 1 ]7号
四川 省 水利 厅 : 农村 水 电是农 村 重要 的基础 设施 ,是水 利事 业
二 、突 出抓好 农村 水 电安 全监 管 。按 照我 部与
五 、突 出抓好 农村 水 电企 业管 理和 服务 。按 照
题 、促进 贫 困地 区 发 展 方 面 起 到 了 重 要 作 用 。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2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2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2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一)严格落实各级政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统筹、分管领导主抓,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将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

完善工作体系,2014年底前,市、县两级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落实岗位人员及工作职责,乡(镇)落实专(兼)职监管员并确保在岗履职。

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重点村社设立兼职协管员或信息员,开展宣传、巡查、检测和产地准出服务等工作。

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在户籍、职级职称晋升、有毒有害津贴等方面制定鼓励政策。

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

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完善责任追究制,对监管不力、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问责。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努力实现我省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一)明确关闭对象。

加大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力度,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1周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3)超层越界且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4)建设矿井建设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5)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6)采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开采,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7)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

2.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修订)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修订)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强2024年1月24日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公布2024年1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主建设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质量安全等标准,满足村民生活生产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建立农村住房规划、用地、设计、建设、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明确承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农村住房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培训和管理乡村建设工匠,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府办发电[2009]8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9.02【实施日期】2009.09.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2009年9月2日川府办发电[2009]8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2009年8月11日,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自建自管的110千伏变电站发生故障,导致机场全场停电近5小时,148个航班延误,滞留旅客近万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提升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水平和应对处置突发事故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和国庆期间的用电安全。

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电力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电力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我省党政军机关、重要交通枢纽、煤矿、非煤矿山、军工、化工、医院、监狱、大型活动场所等重要电力用户不同程度存在应急电源配置不到位、设备运行维护水平不高、应急预案准备不充分、应对处置突发事故能力不强、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停电事故充分说明了我省电力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为此,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引以为戒。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高度重视电力安全工作,要站在“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电力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不断提升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二、严查安全隐患,开展全省重要电力。

川水发〔2014〕18号四川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暂行)

川水发〔2014〕18号四川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办法(暂行)

四川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结合我省农村水电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境内已投入运行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评审标准使用《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五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达标创建,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达标。

第六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类。

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等3类评审项目中设置否决项。

第七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考核、表彰、信用评级以及市场竞争能力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标准化等级与管理第八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分级标准如下:一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二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5分;三级:评审得分小于75分、大于等于65分;评审达到一级标准的,按照水利部《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进行管理,评审得分小于65分或存在否决项的,为不达标。

第九条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多座水电站运行管理的,可以合并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其生产设备设施和作业安全部分分值按容量与得分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02•【字号】川府发[2000]44号•【施行日期】200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二日川府发〔2000〕44号)《四川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家经贸委原则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开拓农村市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

做好农村电力工作,对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把本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各项目标落到实处,建立起符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电力体制,确保完成2000年的工作目标,为2003年全面完成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任务奠定基础。

我省小水电比重大,农村电力体制情况复杂,问题多,各级经贸委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69号)精神,根据当地实际,切实抓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直供直管县、代管(联营)县的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经省电力公司初审报省经贸委批准后组织实施;自供自管县、多家供电县及趸售县的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各县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经各市(地、州)经贸委初审后报省经贸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川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46号)精神,为加快我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使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落到实处,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结合四川省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12]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我省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水电(以下简称“小水电”,不含装机容量2.5万千瓦的小型水电)资源丰富。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规划、有序开发小水电,符合我国能源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对增加农村能源供应、改善农村能源结构、保护环境以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省政府高度重视小水电的科学发展,先后制定出台了支持小水电科学发展的政策和加强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经过多年努力,小水电已经成为我省农村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和盆周山区的主要电源,有力支撑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但在小水电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规划指导、审批程序、建设管理、生态保护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为促进小水电健康科学发展,实现小水电在保护生态环境基础上的有序开发,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小水电规划管理(一)加强小水电所在河流的水电规划管理。

任何具有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的河流,均应按照“先规划后设计”原则编制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并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小水电项目所在河流的水电规划,执行《河流水电规划编制规范》(DL/T5042—2010),同时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未编制河流水电规划或与河流水电规划不符的小水电开发项目,不得批准开展前期工作、不得审批核准建设。

小水电项目所在河流的水电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小水电项目所在河流开展河流水电规划,由市(州)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并由市(州)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川办发[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60号2010年07月06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 号),设立四川省水利厅(简称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承担的2006年9月1日前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职责划给省扶贫移民局。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五)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省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州)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9•【字号】川府办发电[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5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2008年以来,全省安全生产继续保持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事故总量有较大幅度下降。

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建筑施工事故同比上升幅度较大,道路交通、煤矿等行业领域较大事故时有发生,水电施工重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事故隐患仍然大量存在,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还存在较多薄弱环节。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 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等责任制度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服从服务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全省工作总体取向高度出发,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搞好安全生产作为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以更加负责的态度、更加科学的管理、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进一步落实责任划分,切实抓紧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2007〕 40号)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要求,深入落实以“一岗双责”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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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建设安全质量监督
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6]9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8月21日,屏山县双龙水电站在建设过程中压力前池发生垮塌,造成8人死亡、6人受伤的重大事故,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对此次事故,国务院及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电监会、水利部领导十分关注,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依法处置,同时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电站施工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建设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农村水电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责任
近年来,我省农村水电发展迅速,对增加电力供应、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一些地方仍存在管理职责不清、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设计、施工、监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责任,严防水电建设施工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一是进一步强化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对小水电建设的指导作用。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或核准;对违反规划擅自建设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

二是严格水电项目建设程序和准入条件。

水电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报批、核准,规范各项前期工作和审查审批程序。

各级水利、环保、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从维护公共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对水电建设项目严格把关,完成相应报批手续。

对未取得水利、环保、国土资源、安监等相关部门审批文件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或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是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水电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凡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一律停止作业并从严处罚;凡未执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的,一律停工整顿。

四是强化建设过程和后续监管。

水电建设要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三同时"制度。

项目核准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电力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并对项目技术方案、水保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方案、防洪度汛预案等执行情况实施跟踪监管。

五是认真执行工程验收制度。

未经验收合格的农村水电建设工程,电网经营企业不得允许其并网发电;对工程未经验收而擅自投运发电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所有农村水电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情况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对未经过安全验收评价备案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工程验收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投资中必须确保足额的安全设施投资并单列使用。

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评价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措施。

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材料设备,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三、开展农村水电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函》(安委办函[2006]26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电监安全[2006]20号)和水利部《关于制止无序开发进一步清除"四无"水电站的意见》(水电[2006]336号)要求,请各地抓紧时间举一反三,对农村水电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情况,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订、演练情况,施工承包双方安全责任、监管责任等情况,施工工期、安全投入、事故处理情况,现场督查、日常检查情况,安全隐患整治情况以及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等进行一次专项整治。

省政府将在近期组织省级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村水电建设安全生产秩序改善安全生产环境,集中解决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建设综合监管的长效机制;建立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遏制坍塌、高空坠落、机械伤害等建设施工安全事故,实现全省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状况的稳步好转。

四、加强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畅通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对在电力建设发生的重大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建设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均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市(州)人民政府24小时内上报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

对电力建设施工中存在事故隐患或发生事故后隐菊不报、迟报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或举报。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年09月29日实施日期:2006年09月29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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