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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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31•【字号】桂国税发[2008]234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税发〔2008〕234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流转税税收优惠的管理,自治区国税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附件:1.流转税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略)2.流转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略)3.流转税退税项目及报送资料(略)4.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略)二○○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转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减税、免税和退税,不包括进口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减税、免税、退税。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税收优惠管理,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条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须经国税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经国税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管理、严格控制流转税减免的通知-国税发[1993]05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管理、严格控制流转税减免的通知-国税发[1993]05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管理、严格控制流转税减免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管理、严格控制流转税减免的通知(1993年3月13日国税发〔1993〕0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流转税(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是我国工商税收中的主体税种,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区承包和越权减免流转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依法治税,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

去年11月20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流转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指出:国家税法必须统一,税权不能分散,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决定对企业承包或变相承包流转税,已承包的,必须逐项清理予以纠正;各级人民政府不得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制定流转税减税免税规定,凡违反税法规定或税收管理权限的,要立即纠正。

为了进一步落实《通知》的要求,现就加强流转税管理,严格控制流转税的减免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流转税,已承包的要立即纠正流转税是一种间接税,税金包含在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之中,最终是由消费者负担的。

承包流转税,实质上是让企业不合理地占用消费者向国家缴纳的一部分税收,必然造成企业之间税负的不平,影响公平竞争,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的《通知》,流转税不能列入企业承包范围。

对已列入企业承包范围的,要立即纠正,一律按照税法规定征税。

各级税务机关对承包流转税的做法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手车交易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9]第28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手车交易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9]第28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手车交易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二手车交易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9】第280号2009年5月22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令二00五年第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为了统一政策,规范执法,现将二手车交易征收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一、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不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二手车所有人在二手车交易市场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按下列规定征免增值税:(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自己使用过、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2008年12月31日)购买的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车辆,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车辆除外),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车辆,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名称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232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4.12.24
【实施日期】1994.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
“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名称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24日
国税发[1994]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中,对“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已作了解释,但是,由于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的分设,原名称所指已发生变化,现重新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所称“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也包括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10•【字号】桂国税发[2011]253号•【施行日期】201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国税发〔2011〕253号2011年11月10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加强税收执法责任落实,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事业的科学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坚定法治理念,强化执法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服务意识。

(一)进一步坚定法治理念,坚持不懈地抓好税收执法工作。

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

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必须正确理解和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按照法定权限行使税收征管权力,将规范、制约权力作为推进国税机关依法行政的主线融入到税收执法权的各个环节。

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依法征收、依法管理、依法减免、依法服务、依法稽查。

要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落实总局和区局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要坚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不得擅自变通,杜绝在具体问题处理上的随意性,做到不偏离、不走样。

(二)强化执法质量意识,正确处理质量与效率的关系。

质量是税收执法工作的命脉,执法效率必须建立在执法质量的基础上。

各级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要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正确、全面地行使职权,加强税收执法管理,切实提升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既要避免因为执法质量不高,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被判定违法,影响国税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也要避免因为执法质量不高,导致国家税收损失。

要认真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必须严格执行,要对执法行为的每一个依据、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高标准、高质量要求,确保每一项税收执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证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8.16•【字号】•【施行日期】2017.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支持外贸稳增长,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以下简称无纸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备案表》(附件),自愿成为无纸化试点企业:(一)承诺能按规定将出口退(免)税的纸质申报表和纸质申报凭证(以下简称纸质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四)能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纸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本公告发布前已先行开展无纸化试点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需再报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备案表》。

二、无纸化试点企业应在广西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8002,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提交经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纸质申报资料应按月依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应与纸质申报资料及其相关电子信息中的对应项目一致。

视同出口货物无法生成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的纸质申报资料,无纸化试点企业仍须按规定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三、无纸化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时间,以服务平台记录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的上传时间为准;主管国税机关受理退(免)税申报的时间,以无纸化试点企业在服务平台上传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的次日(工作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15〕2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15〕21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规定,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二)有效期限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三)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视为
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

(四)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实行。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规定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不再重新备案。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90号2009年8月14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管户清查各地要按照区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实施意见》(桂国税发〔2009〕130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166号)的要求,在2009年第三季度开展一次税收征管户籍清查,要注意加强与工商、质检、地税、经济普查等部门的联系,利用各部门的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比对,防止漏征漏管户。

注意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一)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的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力度,对纳税评估中发现涉嫌偷税的要及时移送税务稽查,稽查局要及时认真检查、核实,并将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有效促进税源管理。

(二)加强对建材、钢材、家具、服装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要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要实行查账征收。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收领域中的运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收领域中的运用自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正式成为会计基本原则后,由会计渗透到税收领域,“实质重于形式”渐成时髦语言,“实质重于形式”的文字也频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文字中。

然而在喜见我国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能力不断提高的情形下,滥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或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名损害税法刚性的趋势却应该引起警惕。

本人试探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税收中的运用,以图说明:“实质重于形式”主要是立法原则,而在执法中应该遵循“有法必依”、“法无明文不得征税”。

案例一:A公司持有A1公司100%股权,A1公司90%以上的资产由不动产组成。

A公司将其100%股权转让给B公司,作价1亿元。

当地税务机关认定A公司名为转让A公司股权,实为转让A1公司的不动产,因此要求判定对A公司转让100%股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分析以上案例可以看出,A公司该项股权转让其实质确实是在转让不动产,但是其外在法律形式是转让股权。

那么当地税务机关是否有权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A公司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呢?分析一: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可以要求A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执法理由不是“实质重于形式”,而是有法可依。

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的个案批复,其主要内容是: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从该文件可以看出,总局针对企业名义上转让100%股权,实质上是转让土地和房产的实际情况,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立法原则,将该问题以税收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总局的文件对A公司征税。

假如总局没有明确的文件依据,则地方税务机关无权单单根据原则征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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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申报、负申报现象的调查报
告》的通知
【标 签】调查报告,零申报负申报现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桂国税函﹝1997﹞142号
【发文日期】1997-04-09
【实施时间】1997-04-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申报、负申报现象的调查报告〉的通知》(国税流一函[1997]2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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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国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标 签】设有固定装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流便函﹝2005﹞4号
【发文日期】2005-02-05
【实施时间】2005-02-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辆购置税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国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流便函[200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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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二月五日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国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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