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
(广西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1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73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广西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公告如下:一、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在办理退税认定手续时,除了提供财税〔2011〕第7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研发机构是否符合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范围的相关文书,对于在本实施办法下发前,研发机构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登记的,在首次申请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时提供。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国家税务局根据资料审核申请退税的研发机构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一)内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1.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2.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二)内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三)外资研发中心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2月17日)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陕西、甘肃、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南、湖北、河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为支持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帮助中国石化销售公司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凝聚力,考虑到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中国石化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下:一、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所属资产100%控股的、承担油品中转、资源配置任务的19户直属企业(名单附后),自1996年起两年内,仍统一暂由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在新疆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直属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规定,就地实施监管。
二、除上述合并纳税的企业外,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仍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直属企业名单1.中国石化销售哈尔滨公司哈尔滨市2.中国石化销售沈阳公司沈阳市3.中国石化销售华北公司天津市4.中国石化销售华东公司上海市5.中国石化销售中南公司武汉市6.中国石化销售西北公司兰州市7.中国石化销售宝鸡公司宝鸡市8.中国石化销售株州公司株州市9.中国石化销售北京公司北京市10.中国石化销售齐鲁公司淄博市11.中国石化销售金陵公司南京市12.中国石化销售安庆公司安庆市13.中国石化销售茂名公司茂名市14.中国石化销售巴陵公司岳阳市15.中国石化销售九江公司九江市16.中国石化销售石家庄公司石家庄市17.中国石化销售镇海公司宁波市18.中国石化销售洛阳公司洛阳市19.中国石化销售吉林公司吉林市——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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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标 签】所得税减免税
【颁布单位】广西国家税务局
【文 号】桂国税函﹝2007﹞1037号
【发文日期】2007-12-13
【实施时间】2007-12-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已于2007年3月16日公布,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旧税法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减免税额超过《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桂国税函﹝2007﹞68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需上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不再上报审批。
二、对按规定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手续的纳税人,凡未报经国税机关审批或已申报但未审批的,审批机关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作出审批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
请各级国家税务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通知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但未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的纳税人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经营中正常损耗率确定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经营中正常损耗率确定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14•【字号】桂国税函[2007]1043号•【施行日期】200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经营中正常损耗率确定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7]104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鉴于成品油经营中油品的损耗环节多、计算复杂的情况,为了便于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及时准确地确定非正常损失油品,转出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11085-89散装液态石油产品损耗标准),经研究,现对我区成品油经营中正常损耗率统一明确如下:一、购进环节(包括从炼油厂进货到油库、加油站的装卸、运输、储存、输转等环节),油品正常损耗率为:汽油3‰;其它油品2‰。
在溢余、损耗相抵后实际损耗量在购进总量在上述损耗率内的损耗油品为正常损耗油品,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超过部分为非正常损耗油品,相应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
二、加油站零售环节,油品正常损耗率为:汽油3‰;其它油1.5‰。
在溢余、损耗相抵后实际损耗量在零售总量在上述损耗率内的损耗油品为正常损耗油品,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作转出,超过部分为非正常损耗油品,相应的进项税额应作转出。
成品油经营单位应每月分别核算购进环节和零售环节的成品油溢余、损耗的数量和金额,对非正常损失部分及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实行统一核算的中石化广西分公司、中石油广西分公司等单位按购进环节、零售环节总量统一分别计算油品损耗数量和金额。
2007年12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8
【摘要】<正>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5年3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总页数】5页(P28-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11月19日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J], ;
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 [J], ;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3号 [J], ;;
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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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0.23
【实施日期】2014.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税总发〔2014〕166号)精神,为规范县
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本级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23日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9.16•【文号】国税发[1998]147号•【施行日期】1998.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年9月16日国税发〔1998〕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7号)、《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4号)精神,支持石油、石化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原地方石油、石化企业划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之后,其企业所得税自划转之日起,统一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上划的地方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在国家税务总局作新的统一规定之前,暂继续按原确定的纳税人和纳税地点执行,税款就地入库。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的中国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及所属成员企业,在规范的基础上,切实作好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四、组建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避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加强联系,相互协作,认真作好上划的石油、石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准期申报率考核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3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准期申报率考核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3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3c7c9f4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c0ada5a.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准期申报率考核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准期申报率考核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9〕363号2009年6月19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科学考核和评价基层税务机关征管质量,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通过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区局决定在继续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有关数据指标考核通报的基础上,对“准期申报率”的考核作如下调整:一、调整完善考核内容。
将“准期申报率”细分为“逾期申报责令限改率”、“逾期申报处罚率”、“税种登记率”、“准期申报率”四个指标,以全面衡量纳税申报管理的过程和结果。
其中:前三项为按月或年度考核内容,“准期申报率”作为考核结果的参考指标。
二、改进考核方式。
改变采取按单个指标比率高低排名的做法,实行综合得分评定办法确定评定等级,分为“优秀”和“一般”两个等级,结果全区通报。
对“准期申报率”达到95%以上(实施后前两个月要求达到90%以上),同时“逾期申报责令限改率”、“税种登记率”达到100%、对同一年度内逾期申报二次以上的纳税人的“逾期申报处罚率”达到100%的单位,评定为“优秀”等级,不再按比率高低排名。
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确定为“一般”等级,按“准期申报率”排名通报,并限期改进。
具体的考核办法:(一)对“逾期申报责令限改率”的考核。
逾期申报责令限改率是考核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作出处理的指标,该指标着重对执法过程的监控。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责令其限期改正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因此要求“逾期申报责令限改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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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纳税问题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桂国税函﹝2002﹞79号
【发文日期】2002-04-01
【实施时间】200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石化集团于2000年2月将主业优质资产组建上市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广西分公司)为全资分公司,全区设9个地级分公司和85个县级分公司。
地级分公司分别为南宁分公司、柳州分公司、桂林分公司、梧州分公司、北海分公司、玉林分公司、贵港分公司、百色分公司、河池分公司,各自负责相应地区的成品油销售和财务核算工作。
其中广西分公司负责广西分公司本部及钦州油气库的业务南宁分公司负责南宁市、南宁地区和平果县、上思县的业务;柳州分公司负责柳州市、柳州地区的业务;桂林分公司负责桂林市、三江县、钟山县、蒙山县的业务;梧州分公司负责梧州市、贺州地区的业务;北海分公司负责北海市、钦州市和防城港市的业务;玉林分公司负责玉林市的业务;贵港分公司负责贵港市、横县、灵山和浦北的业务;百色分公司负责百色地区。
巴马县的业务;河池分公司负责河池地区的业务(各地级分公司所属县级分公司详见附表3)。
中国石化广西分公司实行这种管理模式后,由于县以下不再设置核算机构,因此已难以在各县按规定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为了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同时考虑县级分公司所在地政府的税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其增值税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化广西分公司设立在各地、市、县的分公司由所属地、市级分公司统一汇总核算、统一向地、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应交税款分别按各县级分公司(包括地、市级分公司本部,下同)的销售额占地、市级分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分配划拨,由所属各县级分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
(一)各县级分公司必须在次月4日前将上月税控加油机销售及其他销售成品油数量、
销售额按品种、标号填列《中国石化县级石油分公司成品油销售情况表》(附件1)上报其地。
市级分公司,同时抄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二)地、市级分公司在次月7日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中国石化县级石油分公司应交增值税分配划拨表》(附件2)报送地、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于次月8日前将《中国石化县级石油分公司应交增值税分配划拨表》(除留一份存档外)退回地、市级分公司,由地、市级分公司报送所属县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主要用于税务监管和税务会计核算),同时,地、市级分公司应电话通知所属县级分公司于次月10日前将本分公司上月应交增值税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
二、各有关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中石化广西各级分公司的税收征收管理。
中石化广西各级分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
地、市级分公司实行统一核算后,其所辖各县级分公司可按规定向当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同时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手续,并接受当地国税机关管理。
三、中石化广西分公司和地、市级分公司每月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及所在地、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科)报送财务报表(跨地区管理分公司应同时向有关地、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科报送财务报表)。
四、每年第1季度,由地、市级分公司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牵头组成有关县(市)稽查分局参加的检查组,对地、市级分公司及所辖县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应补的增值税税款,由地、市级分公司按检查后地、市级分公司所辖县级分公司上一年实现的销售额占地、市级;分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分配划拨;应退的税款,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五、中石化广西分公司和各级分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