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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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2.04•【文号】国市监计量〔2018〕240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国市监计量〔2018〕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有关要求,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改革商品量计量监管工作的重要举措,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实现企业守信自律、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抓手。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抓好改革工作落实,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环境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创造条件,并有效弥补市场失灵。

二、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深化计量领域“放管服”改革,创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监管方式,将现行的“企业自愿申请+政府核查发证+市场监督”的管理模式改为“企业自我声明+政府后续监管+市场监督”的管理模式,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市场投诉监督,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主要任务(一)建立自我声明制度。

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质技监局量函〔2001〕106号,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XXX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同时,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规定了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不得超过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规定了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在抽样检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进行,并且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超过允许短缺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商品定量包装计量工作总结

商品定量包装计量工作总结

商品定量包装计量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和市场需求的增长,商品定量包装计量工作成为
了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要保证商品的定量包装准确无误,还要确保计量设备的精准度和稳定性。

为了总结这项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我们进行了以下工作总结。

首先,我们对计量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检修和维护。

确保设备的精准度和稳定性
是保证商品定量包装准确的关键。

我们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和检测,及时发现并解决设备存在的问题。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了他们的操作技能和质量意识。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原材料和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

只有保证原材料和包装材
料的质量稳定,才能保证商品定量包装的准确性。

我们与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加强了对原材料和包装材料的把关,确保其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通过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我们对生产过程进行了全面的监控和管理,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标准要求。

我们还加强了对成品的抽检工作,确保商品定量包装的准确性。

最后,我们加强了对市场监督和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我们积极配合市场监
督和管理部门的工作,及时接受他们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我们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通过以上工作总结,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对商品定量包装计量工作的管理和监控,确保了商品定量包装的准确性和稳定性,提高了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我们的工作,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商品和服务。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表企业自查,不用提交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表企业自查,不用提交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表
(企业自查,不用提交)
类别
项目
评价要求
评价方法
评价结果
记事
符合
不符合
1




1.1
管理职责
企业管理者应了解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负责要本企业组织实施。
检查对计量法律、法规掌握情况;并通过对其他要求的检查,评价企业组织实施的情况。
1.2
管理机构
应有主管计量的领导;有管理计量的部门,并能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3.3
包装材料
企业使用的包装材料应满足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准确性的要求,并能防止商品在包装(分装)和运输过程中的渗漏和破损。
在生产现场和包装材料库房,检查包装材料是否能满足计量准确性的要求;并检查包装材料的性能是否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运输的要求。
*3.4
不合格控制
企业必须确保不符合产品标准或实物净含量超过允许误差规定的不合格品处于受控状态,以防止其出厂损害消费者利益。
在生产现场及库房检查不合格品的控制情况,并检查不合格品的流向。
3.5
纠正措施
企业应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分析不合格产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应加以记录。
检查对不合格品的评审记录,并检查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记录。
自我评价结论
注:1.带*号项有一项不符合,即为评价不通过。
2.不带*号项有三项以上不符合,即为评价不通过。
3.不带*号三项以下(含三项)不符合,应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视为评价不通过。
在现场抽查计量器具,检查是否有不合格的在用计量器具;检查对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检查是否对有明显误差风险的数据采取了纠正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文件编号:产生日期:2005-05-30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C”标)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C”标)∙表格下载∙办事指南关于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技监技发【2001】203号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为了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相继发布了《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的通知》(见附件1)、《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的通知》(见附件2)和《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有关表格式样的通知》(见附件3),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制定了“北京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办法”(见附件4),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的通知2.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的通知3.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有关表格式样的通知 4.北京市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实施办法二OO一年六月十九日附件1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障能力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质技监局量发【20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我局根据我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并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贯彻实施。

我局将分批公布可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录。

第一批可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录见附件之。

附件: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2.第一批可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录二OO一年四月六日附件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定一、为了保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准确,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计量保证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制定本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发布日期】 2005-05-30【生效日期】 2006-01-01【效力】【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完整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发布日期】 2005-05-30【生效日期】 2006-01-01【效力】【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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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申请书/核查报告
申请核查单位
核查审批单位北京市质量技监督局
核查日期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填表须知
1、本《核查报告》可用墨笔或计算机填写,要字迹清楚。

2、本《核查报告》的表格填报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
正页编第页,共页。

3、本《核查报告》所选“□”内打“√”。

4、本《核查报告》“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
力合格标志”的英文缩写。

5、本《核查报告》须经考核组长签字有效。

6、本《核查报告》亦适用首次申请、增项、复查和监督考核。

8、本《核查报告》格式可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址:
)上下载电子文档。

1.企业概况
1.1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1.2核查类型
首次□增项□复查□监督□其他□1.3企业类型
内资□外资□联营□私有□其他□1.4企业规模
大型□中型□ 小型□
1.6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
自我评价审查备案登记表
1.7企业申请并经核查组确认的核查项目
1.8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声明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本企业通过自我评价,声明符合该《规范》要求。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印章)
年月日
1.9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和核查表
企业负责人签名:核查组长签名:核查员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核查组长签名:核查员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核查组长签名:核查员签名:
注:请在考核意见所选项内打“√”;①带*号项有一项不符合,即为评价不通过;②不带*号项有三项以上不符合,即为评价不通过;③不带*号项有三项以下(含三项)不符合,应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视为评价不通过。

企业负责人签名:核查组长签名:核查员(技术专家)签名:
2.现场核查过程
3.不符合项记录表
第页共页
注:本表可根据需要复印。

一个不符合项一张表,企业应将整改后的证明材料附齐一并上交。

4.企业参加核查首次会或核查交流的人员签字,核查员签字被核查企业名称:年月日
5.整改完成记录及核查组长确认意见
6.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结论表
备注:企业新申请/复查或增项申报时需将1、3、4、5、6、7、8、9、10页内容填写齐全,并按要求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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