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产品责任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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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PPT 产品责任法

2011-4-11 2
但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买卖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它所调整的是买 方与卖方之间给予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其规定大多数是任意性的,双方当事人 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或更改; 产品责任法属于“公法”的范畴,它主要调整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 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其 各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更。
2011-4-11 17
1、合同关系责任理论 、
生产者与销售商只有在与顾客之间有合同关系 才承担责任。 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一直奉行英国法的“没 有合同,即没有责任”原则。
2011-4-11
18
缺陷:
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其在产品的生产或销售 中的疏忽行为,对于和他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 人,一律不承担责任。 在这种合同关系责任下,消费者的利益得 不到保护,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缺陷产 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2011-4-11
12
(四)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或使用者或第 三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依 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2、必须是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 、必须是产品的消费者、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 失); 3、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的人身 、产品的消费者、 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 关系。
违反担保应负责任的人有哪些?
在美国大多数地区已经取消了关于合同关系 的要求,从而担保的范围可以扩大到所有合理 地参与使用或维护该产品的人。默示担保在多 数地区扩大到有利于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而 被缺陷产品伤害的旁观者。 一方面产品使用人或消费者可以直接控告零 售商,制造者也要对零售商或中间商因其受追 偿而受的损失负责。实际上制造者通常是受到 控告的当事人。
但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买卖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它所调整的是买 方与卖方之间给予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其规定大多数是任意性的,双方当事人 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或更改; 产品责任法属于“公法”的范畴,它主要调整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 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其 各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更。
2011-4-11 17
1、合同关系责任理论 、
生产者与销售商只有在与顾客之间有合同关系 才承担责任。 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一直奉行英国法的“没 有合同,即没有责任”原则。
201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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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
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其在产品的生产或销售 中的疏忽行为,对于和他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 人,一律不承担责任。 在这种合同关系责任下,消费者的利益得 不到保护,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缺陷产 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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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或使用者或第 三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依 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2、必须是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 、必须是产品的消费者、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 失); 3、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的人身 、产品的消费者、 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 关系。
违反担保应负责任的人有哪些?
在美国大多数地区已经取消了关于合同关系 的要求,从而担保的范围可以扩大到所有合理 地参与使用或维护该产品的人。默示担保在多 数地区扩大到有利于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而 被缺陷产品伤害的旁观者。 一方面产品使用人或消费者可以直接控告零 售商,制造者也要对零售商或中间商因其受追 偿而受的损失负责。实际上制造者通常是受到 控告的当事人。
国际商法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22页PPT

就有的
三、被告的抗辩
▪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 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 ▪ 自担风险 ▪ 非正常使用或误用、滥用 ▪ 擅自改动产品 ▪ 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性
四、请求损害赔偿范围
▪ 补偿性赔偿 人身:肉体与精神痛苦、收入、医疗与伤残 费用 财产损失 商业损失:完好与缺陷产品价差
▪ 惩罚性赔偿 恶意、不顾公共政策
▪ 销售者先行负责和赔偿义务 ▪ 销售者的追偿权 ▪ 运输仓储者过错责任(对生产与销售者)
五、损害赔偿
▪ 求偿对象:生产或销售者,消费者选择,生 产者与销售者连带责任
▪ 赔偿范围 人身伤害:分三种情况即伤害、残疾、死亡分
别赔偿,与消法一样 财产赔偿:恢复原状、折价或损失
▪ 诉讼时效 2年 从知道或应知道时起计算
▪ (1)依照美国产品责任法,如果原告以严格责任理论为诉讼依 据,被告是否可以摆脱对原告的责任?
▪ (2)依照美国产品责任法,如果原告以被告违反担保为依据, 被告是否能以原告也有过失为依据进行抗辩?
谢谢!
xiexie!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谢谢!
xiexie!
(二)担保责任 ▪ 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
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 ▪ 违反明示与默示担保 ▪ 合同关系---纵横放宽 ▪ 原告举证责任:无需证明被告有疏忽,只需
证明产品确有缺陷,这种缺陷使之遭受损失。
(三)严格责任 即无过失责任
▪ 原告的举证责任: ▪ 证明产品确有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 ▪ 这种缺陷给使用者造成损害 ▪ 缺陷是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
除外
▪ 缺陷: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 安全 ,但应考虑具体情况
▪ 损害赔偿 人身伤害 商业损失一般不赔 小额不赔 精神损害由国内法处理
三、被告的抗辩
▪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 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 ▪ 自担风险 ▪ 非正常使用或误用、滥用 ▪ 擅自改动产品 ▪ 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性
四、请求损害赔偿范围
▪ 补偿性赔偿 人身:肉体与精神痛苦、收入、医疗与伤残 费用 财产损失 商业损失:完好与缺陷产品价差
▪ 惩罚性赔偿 恶意、不顾公共政策
▪ 销售者先行负责和赔偿义务 ▪ 销售者的追偿权 ▪ 运输仓储者过错责任(对生产与销售者)
五、损害赔偿
▪ 求偿对象:生产或销售者,消费者选择,生 产者与销售者连带责任
▪ 赔偿范围 人身伤害:分三种情况即伤害、残疾、死亡分
别赔偿,与消法一样 财产赔偿:恢复原状、折价或损失
▪ 诉讼时效 2年 从知道或应知道时起计算
▪ (1)依照美国产品责任法,如果原告以严格责任理论为诉讼依 据,被告是否可以摆脱对原告的责任?
▪ (2)依照美国产品责任法,如果原告以被告违反担保为依据, 被告是否能以原告也有过失为依据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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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责任 ▪ 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
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 ▪ 违反明示与默示担保 ▪ 合同关系---纵横放宽 ▪ 原告举证责任:无需证明被告有疏忽,只需
证明产品确有缺陷,这种缺陷使之遭受损失。
(三)严格责任 即无过失责任
▪ 原告的举证责任: ▪ 证明产品确有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 ▪ 这种缺陷给使用者造成损害 ▪ 缺陷是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
除外
▪ 缺陷: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 安全 ,但应考虑具体情况
▪ 损害赔偿 人身伤害 商业损失一般不赔 小额不赔 精神损害由国内法处理
产品责任法课堂PPT

理危险
▪ (2)不符合国标/行标(欧美无此规定)
.
2
▪ PS
瑕疵——
小缺点、小毛病,不影响正常使用——担违约责任
缺陷——
(1)设计缺陷(构造、配方、理念) (2)制造缺陷(制作、装配、铸造) (3)指示缺陷(说明、危险警告、使用方法) (4)发展缺陷(现行技术手段未能发现有害、将来科技发达时才 发现问题)——不可追责
▪ 案件发生 在1942年,原告(Tacob E.Decker and sons)购买了被告(Capps ) 的香肠,但该香肠变质了,原告一家人食用 之后均得病,并致使一人死亡。
▪ 在本案的审理中,尽管陪审团认为被告无过 失,但是法院判决认为:制造者在此案中所 负的责任,不是基于过失,而是基于保护人 类健康和生命的公共政策的一般原则,制造 者承担默示担保责任
为了将糖和奶粉加入咖啡,她停了车,但由于车 内无处放下杯子,老太试着将杯子夹在两膝之间好 打开盖子,结果杯壁突然向内凹陷,热咖啡迅速洒 了出来并渗入裤子,老太因此遭受严重的三度烫伤。
而在此前,已有超过700次的其它类似事件发生 并投诉。但“麦当劳”始终不去咨询烫伤问题的有 关专家,也不降低过烫的温度。
结果:原告律师认为,由于炖锅的电线不象普通 家电一样是黑色或白色,而是花色,引起了孩子 的好奇心,导致其拉电线,因此制造商应为此负 责。法院判决,制造商赔偿受害人约200万美元。
.
16
1999年,北京的5岁女童熊某(原告)和她的家人及 其保姆一起去“肯德基”享用炸鸡快餐。用餐时,保 姆将吸管插入热饮料的杯盖上的“插孔”后,把这杯 以为不烫的饮料自然地交给了熊某饮用(而纸杯上注 明了“小心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 熊某随后拿着吸了一口,结果热的饮料吸入嘴里,烫了 女孩的嘴。熊某反射性地将手放开杯子去捂嘴。于 是,杯子掉落并将其中的饮料洒在她的身上。短短一 瞬间,熊某下身被二度烫伤。
▪ (2)不符合国标/行标(欧美无此规定)
.
2
▪ PS
瑕疵——
小缺点、小毛病,不影响正常使用——担违约责任
缺陷——
(1)设计缺陷(构造、配方、理念) (2)制造缺陷(制作、装配、铸造) (3)指示缺陷(说明、危险警告、使用方法) (4)发展缺陷(现行技术手段未能发现有害、将来科技发达时才 发现问题)——不可追责
▪ 案件发生 在1942年,原告(Tacob E.Decker and sons)购买了被告(Capps ) 的香肠,但该香肠变质了,原告一家人食用 之后均得病,并致使一人死亡。
▪ 在本案的审理中,尽管陪审团认为被告无过 失,但是法院判决认为:制造者在此案中所 负的责任,不是基于过失,而是基于保护人 类健康和生命的公共政策的一般原则,制造 者承担默示担保责任
为了将糖和奶粉加入咖啡,她停了车,但由于车 内无处放下杯子,老太试着将杯子夹在两膝之间好 打开盖子,结果杯壁突然向内凹陷,热咖啡迅速洒 了出来并渗入裤子,老太因此遭受严重的三度烫伤。
而在此前,已有超过700次的其它类似事件发生 并投诉。但“麦当劳”始终不去咨询烫伤问题的有 关专家,也不降低过烫的温度。
结果:原告律师认为,由于炖锅的电线不象普通 家电一样是黑色或白色,而是花色,引起了孩子 的好奇心,导致其拉电线,因此制造商应为此负 责。法院判决,制造商赔偿受害人约200万美元。
.
16
1999年,北京的5岁女童熊某(原告)和她的家人及 其保姆一起去“肯德基”享用炸鸡快餐。用餐时,保 姆将吸管插入热饮料的杯盖上的“插孔”后,把这杯 以为不烫的饮料自然地交给了熊某饮用(而纸杯上注 明了“小心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 熊某随后拿着吸了一口,结果热的饮料吸入嘴里,烫了 女孩的嘴。熊某反射性地将手放开杯子去捂嘴。于 是,杯子掉落并将其中的饮料洒在她的身上。短短一 瞬间,熊某下身被二度烫伤。
《国际商法》课件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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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ຫໍສະໝຸດ 1.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产品责任法的特点和作用分别有哪些? 3.中国和德国关于产品责任法使用的产品范围有何不同? 4.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有什么特点?与其他国家的产 品责任法比较,中国可以从中得到什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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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1]徐康平.国际商法[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2]戴维·G.欧文.产品责任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3]曹祖平.新编国际商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海牙公约》
Chart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
产品是市场上任何可以让人注意、获取、使用或能够满足某种消 费需求和欲望的物质资料。是构建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承 担的基石。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
1.经过加工、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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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表6.1 各国对产品责任法适用的产品范围的界定
产品被规定为一切动产,包括天然动产或工业动 产,无论是加工过的还是未加工过的,还包括组装在 另外的动产内或组装在不动产内的。
产品是指有体物,解释为物质上占据一定空间而 有形的存在,所有固体、气体、液体均为物,均可成 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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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二、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概念、构成产品责任的因素、构成要件
德国 美国 欧盟 日本
《产品责任 法》
《统一产品 责任示范法
》
《斯特拉斯 堡公约》
《日本民法 》
产品是指任何动产,即使已经被组装在另一动产 或不动产之内,产品还包括电,但未经加工的包括种 植业、畜牧业、养蜂业、渔业在内的农产品除外,狩 猎产品除外。
第六章产品责任法课件.pptx

风险/利益标准
国产品责任法经典案例-
1987年卡马乔诉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案
原告在驾驶被告生产的摩托车时发生车祸,原告的腿部严重 受伤。原告在起诉时主张,该车没有安装腿部防护设施,属于 设计上的缺陷。原告举证说:1978年,当原告购买该摩托车时, 有效的腿部防护设施已经由被告以外的几个生产者生产出来, 作为可供消费者选择的设备;如果车祸在较低速度下发生,这 种装置可以避免严重的腿部伤害。被告提出的辩护理由之一是, 摩托车发生事故的风险是每一个消费者都能预见到的,因此, 根据第二次《重述》第402A条注释ⅰ,未安装腿部防护设施不 属于对消费者具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
对于采用预期标准的法院来说,被告的推理在逻辑上似乎是 成立的。所以在卡马乔案中,这种推理被初审和上诉法院接受。 但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没有采纳这种观点。
风险/利益标准(risk-benefit test):指当 某一引起损害的风险在总体上大于该产品带 来的利益或造成的效用时,即认定该产品是 有缺陷的。
(二)责任主体不同:
1、美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从产品设计到 销售给消费者之前的设计、制造、销售者都是 承担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具体指产品制造者 、动产和不动产销售者、零件制造者、动产出 租者、提供服务者、赠送者。 包括不是但自 称是制造者的产品销售者。
2、中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和直接 销售者、服务者、营业执照持有人和借用人、 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广告经营者。
三、中国和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比较
(一)产品范围不同
1、美国: “产品”涵义非常广泛,凡 是任何经过加工处理的东西,都可视为
发生责任的产品,通过判例,还把电、 天然气、通用软件等无体物包括在产品
范围中。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 成分除外。
国产品责任法经典案例-
1987年卡马乔诉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案
原告在驾驶被告生产的摩托车时发生车祸,原告的腿部严重 受伤。原告在起诉时主张,该车没有安装腿部防护设施,属于 设计上的缺陷。原告举证说:1978年,当原告购买该摩托车时, 有效的腿部防护设施已经由被告以外的几个生产者生产出来, 作为可供消费者选择的设备;如果车祸在较低速度下发生,这 种装置可以避免严重的腿部伤害。被告提出的辩护理由之一是, 摩托车发生事故的风险是每一个消费者都能预见到的,因此, 根据第二次《重述》第402A条注释ⅰ,未安装腿部防护设施不 属于对消费者具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
对于采用预期标准的法院来说,被告的推理在逻辑上似乎是 成立的。所以在卡马乔案中,这种推理被初审和上诉法院接受。 但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没有采纳这种观点。
风险/利益标准(risk-benefit test):指当 某一引起损害的风险在总体上大于该产品带 来的利益或造成的效用时,即认定该产品是 有缺陷的。
(二)责任主体不同:
1、美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从产品设计到 销售给消费者之前的设计、制造、销售者都是 承担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具体指产品制造者 、动产和不动产销售者、零件制造者、动产出 租者、提供服务者、赠送者。 包括不是但自 称是制造者的产品销售者。
2、中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和直接 销售者、服务者、营业执照持有人和借用人、 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广告经营者。
三、中国和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比较
(一)产品范围不同
1、美国: “产品”涵义非常广泛,凡 是任何经过加工处理的东西,都可视为
发生责任的产品,通过判例,还把电、 天然气、通用软件等无体物包括在产品
范围中。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 成分除外。
《我国产品质量责任》课件

产品质量责任的内容
1 产品的合格性
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到合格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2 产品的安全性
产品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使用过程中不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伤害。
3 产品的维修、更换、退货等服务
产品售后服务包括维修、更换、退货等,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和满足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我国产品质量责任》 PPT课件
这是一份关于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的PPT课件,旨在介绍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制 度、责任的内容、主体以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概述
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和使用者对产品质量合格性、安全性以及售后服务 的承担的责任。
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我国通过《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完善的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产品质量责任的追究
1
民事责任
消费者可通过民事诉讼追究产品质量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2
行政责任
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以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 益。
3
刑事责任
对于涉及重大危害的违法行为,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确保生产过程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工人的 生命和财产安全。
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安全生 产标准才能进行生产经营。
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违法违 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生产安全。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 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交 易环境。
新编国际商法(第六版)课件:产品责任法
(五 )产品责任的诉讼 (一)管辖权问题:“长臂法”——“最低限度的联系” 管辖与法律适用问题 (二)法律适用问题:由损害发生地变为对原告最有利地方的法律, 以保护原告利益
二、英国产品 责任法
1、从采用疏忽(过失)责任向严格责任过渡原则;2、1987年《消 费者保护法》第一章;3、以“实际控制”为产品管辖原则; 4、法律适用——侵权地行为法(指损害发生地)
1、产品
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品(加工和未加工的,动产和不动产)
2、损害
指产品本身的缺陷,或产品没有缺陷所作错误说明或告知不当, 对消费者造成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及其经济损失
3、对产品承担责任的主体 包括:(1)制成品或部件的制造商;(2)天然产品的生产商; (3)产品供应商;(4)在产品制造或销售等整个商业环节中 的有关人员,包括修理者和仓库管理员,同时也包括上述人员 的代理人或雇员的责任
四、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1、请求权基础不同;2、法律适用不同;3、追究方式不同; 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4、赔偿范围与数额不同一、美国产责任法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
优缺点比较
(一)疏忽责任原则
由于疏忽而使产品有缺陷,
导致消费者受损害
难以证明
(二)违反担保责任
由于违反产品的明示或默示
原则
担保,消费者因产品缺陷而 受损害怕
一、德国法 1、从采用疏忽责任向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过度;2、1990年《产品责任法》; 3、、以采用被告所在地为产品管辖原则;4、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
二、欧盟法 1、1985年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 2、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的两 个产品安全指令;3、21世纪的重要立法
7、关于对违反本法 第49条、50条、57条、58条和59条规定 的处罚
《产品责任法》课件
消费者:享有产品质量保障权,有权要 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确保产品 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维护 消费者权益
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报道,提高消费 者对产品质量的认识和意识
生产者:对产品质量负责, 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 承担赔偿责任
Part Five
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存在设 计、制造、标识等方面的缺 陷
损害事实:产品缺陷导致消 费者或他人遭受损害
因果关系:产品缺陷与损害 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 过错,如故意、过失等
损害赔偿:生产者或销售者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 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等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责任:消费者应对其购买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监管者责任:监管者应对其监管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协商和解的注意事 项:保持冷静、尊 重对方、明确诉求 、遵守法律。
调解程序:申请、受理、调 解、裁决等
调解机构:消费者协会、仲 裁机构等
调解结果:达成协议、调解 不成、仲裁等
调解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必须遵守
仲裁机构:独 立、公正、专 业的仲裁机构
仲裁程序:提 交仲裁申请、 仲裁庭组成、
仲裁裁决
,
汇报人:
01 02 03 04 05
06
Part One
Part Two
产品责任法是指 对因产品缺陷或 瑕疵导致消费者 人身或财产损害 的法律规范。
产品责任法旨在 保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经济发展。
产品责任法包括 产品责任、生产 者责任、销售者 责任、消费者责 任等内容。
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确保产品 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维护 消费者权益
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报道,提高消费 者对产品质量的认识和意识
生产者:对产品质量负责, 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 承担赔偿责任
Part Five
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存在设 计、制造、标识等方面的缺 陷
损害事实:产品缺陷导致消 费者或他人遭受损害
因果关系:产品缺陷与损害 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 过错,如故意、过失等
损害赔偿:生产者或销售者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 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等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责任:消费者应对其购买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监管者责任:监管者应对其监管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协商和解的注意事 项:保持冷静、尊 重对方、明确诉求 、遵守法律。
调解程序:申请、受理、调 解、裁决等
调解机构:消费者协会、仲 裁机构等
调解结果:达成协议、调解 不成、仲裁等
调解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必须遵守
仲裁机构:独 立、公正、专 业的仲裁机构
仲裁程序:提 交仲裁申请、 仲裁庭组成、
仲裁裁决
,
汇报人:
01 02 03 04 05
06
Part One
Part Two
产品责任法是指 对因产品缺陷或 瑕疵导致消费者 人身或财产损害 的法律规范。
产品责任法旨在 保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市场秩序, 促进经济发展。
产品责任法包括 产品责任、生产 者责任、销售者 责任、消费者责 任等内容。
第六章--产品责任法-新1.精选优秀PPT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欧洲主要国家的产品责任法 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
引例
• 1988 年,内蒙古职工王文海在使用具备 产品责任合格证的冷藏柜时,因箱体带电 触电身亡;
• 1995年,北京铁道附中19岁女生贾国宇在 餐厅就餐时,因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突然 发生爆炸,面部及双手严重烧伤;
• 2.原告的举证责任 • 伤害与损害的发生 • 产品存在缺陷 • 缺陷是伤害的近因
案例
• 1932年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
• 被告在广告中说明其汽车玻璃不会破裂。 原告相信了广告并买了汽车。结果一块 小石头击在挡风玻璃上,玻璃破碎,伤 害了原告的眼睛并失明。法院判被告应 承担明示担保责任,对于不具有合同关 系的人也应付损害赔偿责任。
• 产品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 • 1.产品缺陷 • 〔1〕概念
• 是指产品不符合要求,具有不合理的危 险性,不能给消费者提供有权期待的平 安
• 〔2〕类型
• 设计缺陷—指产品的设计存在着不合理 的危险性
• 消费缺陷—产品在制造上存在着不合理 〞为使消费者承担严格责任,原告一方不必证明明示担保的存在。 的危险 原告是餐厅效劳员,她将可口可乐放进冰箱时,一瓶炸开,原告受伤。
• 三、产品责任法 • 〔一〕概念与特征 •Hale Waihona Puke 1.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消费者、销售者和
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之间因产品缺 陷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 2.法律特征 • 〔1〕实行侵权责任原那么 • 〔2〕强迫性的公法范畴 • 〔3〕立法目的旨在保护消费者和权益 • 〔4〕是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
• 1998年,孕妇陈某在产前输血、分娩时注 射人体白蛋白,后本人及其丈夫女儿全部 感染艾滋病;
产品责任法课件
北京一名消费者在北京一家医院接受了心脏起 搏器的安装手术,术后发现起搏器的导管存在 裂痕,但无证据证明该情况对该消费者的人身 造成了损害。经查,起搏器的导管是从美国制 造商处购买,消费者对美国制造商提起诉讼, 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十万美元。
分析:该消费者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2000年9月,中国消费者首次发现三菱帕杰罗
该原则源于1916年的“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 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 原告以疏忽为由向法院起诉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疏忽之 处,并证明由于被告的疏忽而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实践中原 告以疏忽为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 疏忽,如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也可以证明被告对产 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充分的说明,提醒消费者注意,原告还可以证 明被告在生产、经销该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 质量、检验、广告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而违反这种规章、 法令的本身就是一种疏忽行为。
问:能否认定立顿红茶是有缺陷的产品?
(四)产品责任归责的原则不同:
1、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1)疏忽责任原则: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
造者或销售者因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 上的疏忽导致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 费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受 害人必须证明以下事实: (1)被告负有“合 理注意”的义务 ;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 务,即被告有疏忽之处;证明损害与使用缺 陷产品有因果关系。(不要求原告与产品提供 者有合同关系)
16
2、中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产品质量法》都未 作明确规定。因此有不同解释,存在不同做法 。与美国的严格责任相比,我国产品责任归责 原则是模糊的,虽然实践中一般认为我国的产 品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但却是不明确的,不 完全的。由于这种混乱的状态,在涉外产品责 任案件中,相同的情况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 不利于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分析:该消费者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2000年9月,中国消费者首次发现三菱帕杰罗
该原则源于1916年的“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 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 原告以疏忽为由向法院起诉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疏忽之 处,并证明由于被告的疏忽而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实践中原 告以疏忽为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 疏忽,如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也可以证明被告对产 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充分的说明,提醒消费者注意,原告还可以证 明被告在生产、经销该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 质量、检验、广告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而违反这种规章、 法令的本身就是一种疏忽行为。
问:能否认定立顿红茶是有缺陷的产品?
(四)产品责任归责的原则不同:
1、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1)疏忽责任原则: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
造者或销售者因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 上的疏忽导致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 费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受 害人必须证明以下事实: (1)被告负有“合 理注意”的义务 ;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 务,即被告有疏忽之处;证明损害与使用缺 陷产品有因果关系。(不要求原告与产品提供 者有合同关系)
16
2、中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产品质量法》都未 作明确规定。因此有不同解释,存在不同做法 。与美国的严格责任相比,我国产品责任归责 原则是模糊的,虽然实践中一般认为我国的产 品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但却是不明确的,不 完全的。由于这种混乱的状态,在涉外产品责 任案件中,相同的情况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 不利于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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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报道引起了我国消费者的关注,联合利华生产的立顿速溶 茶销售下滑。
危机出现后,联合利华(中国)公司随机购买在我国市场上销 售的立顿产品,送往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该中 心根据我国茶叶行业标准,对不同批号的4种立顿产品进行了4轮检 测,结果显示,4种产品均符合茶叶行业标准中每公斤茶叶中氟化 物含量应低于200ppm的规定,4种立顿产品含氟量全部符合国家 标准,不存在氟含量超标问题.
(二)责任主体不同:
1、美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从产品设计到 销售给消费者之前的设计、制造、销售者都是 承担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具体指产品制造者 、动产和不动产销售者、零件制造者、动产出 租者、提供服务者、赠送者。 包括不是但自 称是制造者的产品销售者。
2、中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和直接 销售者、服务者、营业执照持有人和借用人、 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广告经营者。
对于采用预期标准的法院来说,被告的推理在逻辑上似乎是 成立的。所以在卡马乔案中,这种推理被初审和上诉法院接受。 但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没有采纳这种观点。
风险/利益标准(risk-benefit test):指当 某一引起损害的风险在总体上大于该产品带 来的利益或造成的效用时,即认定该产品是 有缺陷的。
风险/利益标准
美国产品责任法经典案例-
1987年卡马乔诉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案
原告在驾驶被告生产的摩托车时发生车祸,原告的腿部严重 受伤。原告在起诉时主张,该车没有安装腿部防护设施,属于 设计上的缺陷。原告举证说:1978年,当原告购买该摩托车时, 有效的腿部防护设施已经由被告以外的几个生产者生产出来, 作为可供消费者选择的设备;如果车祸在较低速度下发生,这 种装置可以避免严重的腿部伤害。被告提出的辩护理由之一是, 摩托车发生事故的风险是每一个消费者都能预见到的,因此, 根据第二次《重述》第402A条注释ⅰ,未安装腿部防护设施不 属于对消费者具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
科罗拉多法院在对相关因素以及原被告出 示的证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现有的 证据表明,被告本来可以通过投入可接受 的成本安装该防护装置,并且不会减损该 产品的效用或实质性地改变其性能,从而 使该产品依“危险—效用标准” (riskutility test)包含了不合理的危险性。
2、中国产品缺陷标准:
(三)产品缺陷标准不同
1、美国产品缺陷标准: 缺陷包括: 设计缺陷;(马修诉劳凌特公司案) 制造缺陷:指原材料、零部件及装配方面
的缺陷。 指示缺陷(瓦克维尔公司诉BDH案)
美国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两个重要标 准:消费者的预期标准、风险/利益标准 。
“对使用者、消费者或其财产的不合理危 险”。所谓的“缺陷状态”是一种“产品离开 卖方时,直接消费者无法预期的不合理危 险”,即消费者预期标准。
该原则源于1916年的“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 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 原告以疏忽为由向法院起诉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疏忽之 处,并证明由于被告的疏忽而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实践中原 告以疏忽为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 疏忽,如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也可以证明被告对产 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充分的说明,提醒消费者注意,原告还可以证 明被告在生产、经销该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 质量、检验、广告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而违反这种规章、 法令的本身就是一种疏忽行为。
问:责的原则不同:
1、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1)疏忽责任原则: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
造者或销售者因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 上的疏忽导致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 费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受 害人必须证明以下事实: (1)被告负有“合 理注意”的义务 ;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 务,即被告有疏忽之处;证明损害与使用缺 陷产品有因果关系。(不要求原告与产品提供 者有合同关系)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 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证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案例分析
2005年3月,《环球时报》报道,美国专家在对美国市场上不 同品牌的速溶茶进行测试分析后发现,很多品牌的速溶茶中,氟化 物的含量超标——美国环保局规定,饮水中每升所含氟化物最多不 得超过4ppm,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所规定的瓶装水及饮料中每 升所含氟化物标准则是不得超过2.4ppm,市场上销售的立顿普 通型速溶茶的氟化物为每升含6.5ppm。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2、第3款规定:“产品是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 本法规定。”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 矿、天然气、石油等)及初级农产品(如未经加工、 制作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和猎物等)和不动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了“商品”一词,指消费者 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这里的 商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服务等。以上两部法律都没 有将电力等无体物、农产品、未加工的天然品包括在 内。
三、中国和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比较
(一)产品范围不同
1、美国: “产品”涵义非常广泛,凡 是任何经过加工处理的东西,都可视为
发生责任的产品,通过判例,还把电、 天然气、通用软件等无体物包括在产品
范围中。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 成分除外。
书籍、软件能否算产品?美国弗路尔公 司诉杰帕逊公司案
2、我国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范围的届定:
导例:
北京—肯德基 1999年5岁熊某与保姆急家人在店内 喝饮料,保姆插孔让熊吸,烫口松手,致下身二度 烫伤,纸杯上印有“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
美国——麦当劳,1994年,79岁老太与孙子在汽 车内喝热咖啡,奶奶为孙子加糖喝奶,膝盖间夹杯 ,纸杯凹陷,三度烫伤下身(曾有类似投诉700余 例)
判决结果:北京熊某败诉。理由:有警示,且充分 ;美国:老太胜诉,获赔万元。理由:除了警示, 还要看设计有无缺陷。本案有不必要的“高温”。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产品消费 者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生产 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损害与产品 的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是损害赔偿责任。
危机出现后,联合利华(中国)公司随机购买在我国市场上销 售的立顿产品,送往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该中 心根据我国茶叶行业标准,对不同批号的4种立顿产品进行了4轮检 测,结果显示,4种产品均符合茶叶行业标准中每公斤茶叶中氟化 物含量应低于200ppm的规定,4种立顿产品含氟量全部符合国家 标准,不存在氟含量超标问题.
(二)责任主体不同:
1、美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从产品设计到 销售给消费者之前的设计、制造、销售者都是 承担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具体指产品制造者 、动产和不动产销售者、零件制造者、动产出 租者、提供服务者、赠送者。 包括不是但自 称是制造者的产品销售者。
2、中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和直接 销售者、服务者、营业执照持有人和借用人、 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广告经营者。
对于采用预期标准的法院来说,被告的推理在逻辑上似乎是 成立的。所以在卡马乔案中,这种推理被初审和上诉法院接受。 但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没有采纳这种观点。
风险/利益标准(risk-benefit test):指当 某一引起损害的风险在总体上大于该产品带 来的利益或造成的效用时,即认定该产品是 有缺陷的。
风险/利益标准
美国产品责任法经典案例-
1987年卡马乔诉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案
原告在驾驶被告生产的摩托车时发生车祸,原告的腿部严重 受伤。原告在起诉时主张,该车没有安装腿部防护设施,属于 设计上的缺陷。原告举证说:1978年,当原告购买该摩托车时, 有效的腿部防护设施已经由被告以外的几个生产者生产出来, 作为可供消费者选择的设备;如果车祸在较低速度下发生,这 种装置可以避免严重的腿部伤害。被告提出的辩护理由之一是, 摩托车发生事故的风险是每一个消费者都能预见到的,因此, 根据第二次《重述》第402A条注释ⅰ,未安装腿部防护设施不 属于对消费者具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
科罗拉多法院在对相关因素以及原被告出 示的证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现有的 证据表明,被告本来可以通过投入可接受 的成本安装该防护装置,并且不会减损该 产品的效用或实质性地改变其性能,从而 使该产品依“危险—效用标准” (riskutility test)包含了不合理的危险性。
2、中国产品缺陷标准:
(三)产品缺陷标准不同
1、美国产品缺陷标准: 缺陷包括: 设计缺陷;(马修诉劳凌特公司案) 制造缺陷:指原材料、零部件及装配方面
的缺陷。 指示缺陷(瓦克维尔公司诉BDH案)
美国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两个重要标 准:消费者的预期标准、风险/利益标准 。
“对使用者、消费者或其财产的不合理危 险”。所谓的“缺陷状态”是一种“产品离开 卖方时,直接消费者无法预期的不合理危 险”,即消费者预期标准。
该原则源于1916年的“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 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 原告以疏忽为由向法院起诉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疏忽之 处,并证明由于被告的疏忽而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实践中原 告以疏忽为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 疏忽,如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也可以证明被告对产 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充分的说明,提醒消费者注意,原告还可以证 明被告在生产、经销该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 质量、检验、广告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而违反这种规章、 法令的本身就是一种疏忽行为。
问:责的原则不同:
1、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1)疏忽责任原则: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
造者或销售者因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 上的疏忽导致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 费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受 害人必须证明以下事实: (1)被告负有“合 理注意”的义务 ;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 务,即被告有疏忽之处;证明损害与使用缺 陷产品有因果关系。(不要求原告与产品提供 者有合同关系)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 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证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案例分析
2005年3月,《环球时报》报道,美国专家在对美国市场上不 同品牌的速溶茶进行测试分析后发现,很多品牌的速溶茶中,氟化 物的含量超标——美国环保局规定,饮水中每升所含氟化物最多不 得超过4ppm,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所规定的瓶装水及饮料中每 升所含氟化物标准则是不得超过2.4ppm,市场上销售的立顿普 通型速溶茶的氟化物为每升含6.5ppm。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2、第3款规定:“产品是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 本法规定。”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 矿、天然气、石油等)及初级农产品(如未经加工、 制作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和猎物等)和不动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用了“商品”一词,指消费者 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这里的 商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服务等。以上两部法律都没 有将电力等无体物、农产品、未加工的天然品包括在 内。
三、中国和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比较
(一)产品范围不同
1、美国: “产品”涵义非常广泛,凡 是任何经过加工处理的东西,都可视为
发生责任的产品,通过判例,还把电、 天然气、通用软件等无体物包括在产品
范围中。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 成分除外。
书籍、软件能否算产品?美国弗路尔公 司诉杰帕逊公司案
2、我国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范围的届定:
导例:
北京—肯德基 1999年5岁熊某与保姆急家人在店内 喝饮料,保姆插孔让熊吸,烫口松手,致下身二度 烫伤,纸杯上印有“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
美国——麦当劳,1994年,79岁老太与孙子在汽 车内喝热咖啡,奶奶为孙子加糖喝奶,膝盖间夹杯 ,纸杯凹陷,三度烫伤下身(曾有类似投诉700余 例)
判决结果:北京熊某败诉。理由:有警示,且充分 ;美国:老太胜诉,获赔万元。理由:除了警示, 还要看设计有无缺陷。本案有不必要的“高温”。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产品消费 者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生产 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损害与产品 的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是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