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

第一,疏忽责任中的免责 第二,担保责任中的免责 第三,严格责任中的免责
根据美国法律,免责理由是: A.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 B.产品投入市场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 C.产品不是为了营利目的而生产、销售的 D.产品的缺陷是由于遵循政府的强制性规定 而导致的
E. 产品缺陷是将其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 尚不能发现
美国早期的产品责任法属于契约责任范畴。 Winterbottm V. Wright 该案原告温特伯德姆是受雇于驿站长的一名赶车 夫,被告赖特曾与驿站长签订合同,为驿站长提供 合格和安全的邮车来运送邮件,原告在驾驶马车时, 马车的一个轮子崩垮致使原告受到伤害,为此原告 向被告提出索赔之诉。被告辩称原告与他无直接合 同关系,不负赔偿。法院认为被告抗辩有效,判决 原告败诉。由此“无契约无责任”原则确立,即因 缺陷产品致害的人不能起诉与其没有契约关系的生 产者和销售者,无契约关系的产品提供者不承担契 约责任亦不承担侵权责任。
F.对于具有不可避免的危险性的产品
五、赔偿范围—原告可以请求的诉讼范围
美国对产品损害的赔偿采用全面赔偿为主,兼有 惩罚性赔偿的原则 第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
第二,关于财产的损害赔偿
第三,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
Vossler v. Richards Manufacturing Co. (1983)
被告理查德制造公司生产一种玛莫组合膝盖的修复 装置。这种装置通过在骨头表层嵌入特制的金属或 塑料片来修补膝关节,以治疗某种膝关节疾病。该 装置包括三种型号,每型号包括三个部件:一个模 板部件、一个测试部件以及一个最终部件。每型号 的三个部件要求彼此匹配,否则,会给部件的使用 者带来疾患。在该装置中等型号的最终部件的生产 过程中,由于被告公司的管理失误,导致最终部件 不能与模板和测试部件相吻合。随后,被告发现了 这一失误,但为了阻止自己的竞争对手在此种产品 的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他隐瞒了这一事实。原告 沃斯勒由于使用被告的缺陷修复装置而受到伤害。 原告向被告主张损害赔偿。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与实例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与实例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一系列法规和法律,旨在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时的权益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一些重要规定,并提供一些实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
一、产品责任法的定义与背景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一项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框架,规定了当产品存在缺陷或使用不当时,制造商和销售商的责任和赔偿事宜。
该法律旨在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并为消费者提供赔偿机制。
二、产品责任法的主要规定1. 产品缺陷责任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如果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警示缺陷,并导致消费者受伤或财产受损,制造商和销售商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意味着他们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必须为消费者提供合理的警示和使用说明,以确保其安全使用。
例如,假设一家汽车制造商在设计或制造上存在缺陷,导致某个零部件容易损坏,从而导致车辆在道路上突然停驶,给驾驶者带来了伤害或财产损失。
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该制造商将承担产品缺陷责任,并应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2. 销售商责任除了制造商,美国产品责任法还规定了销售商的责任。
如果销售商在销售产品时,没有充分警示消费者关于产品缺陷或正确使用方法,导致消费者受伤或财产受损,销售商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例如,某个超市销售了一种有缺陷的电器产品,但没有告知消费者关于电器可能引发火灾的风险。
由于这个警示缺失,一位购买了该产品的消费者家庭在使用中发生火灾,并导致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该超市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三、实例分析1. 美国产品责任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例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确立和实施,已经保护了许多消费者的权益。
例如,在某个知名咖啡连锁店购买的热咖啡因饮料发生泄漏,导致顾客被烫伤的情况下,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该咖啡连锁店需要为顾客的损失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2. 产品缺陷责任的实例在2009年,美国某家汽车制造商因为生产缺陷,面临大规模召回。
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该制造商需要为受影响的消费者提供修复、退款或替换产品的解决方案,并承担因缺陷引发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产者的产品责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本⽂主要讲述了⽣产者的产品责任的规定,其次还介绍到其它与其相关的知识,如产品责任主体等等。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对⽣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流通的;(⼆)产品投⼊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这条规定包含了四层含义:⼀是规定了⽣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及确⽴的归责原则;⼆是明确了侵权损害的范围;三是规定了⽣产者免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条件;四是明确⽣产者对其免责负有举证责任。
据此得出:(1)⽣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户、消费者⼈⾝伤害、财产损失的,⽣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种对⽣产者实⾏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表述,与国外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原则是完全⼀致的。
相关知识:产品责任主体1、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2、产品侵权法律关系义务主体(1)⽣产者第⼀,成品制造者。
成品制造者是产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第⼆,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产者。
产品缺陷由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产者造成的,受害⼈向其请求损害赔偿时,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准制造者。
对他⼈制造的产品像⾃⼰制造的产品⼀样进⾏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经营,视为制造者。
(2)销售者销售者是指⽣产者外的产品经销商。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产者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中的销售者应满⾜的条件是:第⼀,以经营该产品为业的⼈,例如,私车转让⼈不是销售者;第⼆,此种经营应是长期的,⽽不是临时或偶尔的;第三,不要求该致害产品是其主营业或唯⼀的营业。
《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受害⼈可以向产品的⽣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频频曝光,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安全法》被不断完善,而其中的《产品责任法》更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的角度,介绍《产品责任法》的相关条款以及其实施情况。
一、《产品责任法》相关条款1、被侵权人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产品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被侵权人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受有害后果,依法享有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人。
”换句话说,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享有其个人财产和身体安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
2、质量缺陷责任和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的情形,可以责令生产者采取措施改正,并可以公告。
”同时,第十九条对产品质量缺陷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说明,并规定了消除缺陷、修理、换货、退货和赔偿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此外,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销售者应当为其销售的产品承担质量缺陷的责任,但能够证明其不是产品缺陷的产生原因的除外。
”可以看出,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和销售者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3、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产品责任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在生产产品时,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相关规定,增强产品安全性能,并进行有关的技术检验和试验。
”同时,第五条规定了生产者必须为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终身责任。
而消费者则享有购买适销性产品的权利,并要求生产者承担其质量安全责任。
换言之,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2017年,北京市一名消费者就因为使用了一款涉嫌质量问题的电动自行车,导致车辆突然加速、刹车失灵,严重受伤。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生产者,最终赢得了案件。
在此案例中,生产者未能按照《产品责任法》规定,增加产品的安全性能,也未能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和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和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产品责任法是指对于制造、销售、使用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行为,法律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产品责任法的出现着眼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那么,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质量和赔偿责任又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一、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是产品责任法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方面。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合格性标准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符合生产经营者对产品所作的承诺。
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负有合格性标准的义务,确保产品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2.正常使用期限产品应当具备使用期限,也就是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所能发挥作用的时间。
如果产品在正常使用期限内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货或者维修。
3.主要性能和安全性能产品的主要性能和安全性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产品的合格性。
主要性能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完成的任务或提供的服务,而安全性能则强调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的伤害程度。
二、产品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产品责任法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在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情况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下面是产品赔偿责任的一些常见法律规定。
1.严格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责任法》,对于因产品质量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制造商应当承担严格责任,无需证明其过失。
只要消费者能够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该问题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即可要求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
2.连带责任如果多个经营者共同销售一款产品,造成了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可以选择其中一方进行索赔,也可以选择一并追偿。
3.无过错责任如果消费者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危及自身或他人的安全,但是该危险发生的原因与消费者有关,那么消费者将不能要求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在使用过程中违背了产品的使用说明,导致了损坏,制造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课堂PPT

▪ (2)不符合国标/行标(欧美无此规定)
.
2
▪ PS
瑕疵——
小缺点、小毛病,不影响正常使用——担违约责任
缺陷——
(1)设计缺陷(构造、配方、理念) (2)制造缺陷(制作、装配、铸造) (3)指示缺陷(说明、危险警告、使用方法) (4)发展缺陷(现行技术手段未能发现有害、将来科技发达时才 发现问题)——不可追责
▪ 案件发生 在1942年,原告(Tacob E.Decker and sons)购买了被告(Capps ) 的香肠,但该香肠变质了,原告一家人食用 之后均得病,并致使一人死亡。
▪ 在本案的审理中,尽管陪审团认为被告无过 失,但是法院判决认为:制造者在此案中所 负的责任,不是基于过失,而是基于保护人 类健康和生命的公共政策的一般原则,制造 者承担默示担保责任
为了将糖和奶粉加入咖啡,她停了车,但由于车 内无处放下杯子,老太试着将杯子夹在两膝之间好 打开盖子,结果杯壁突然向内凹陷,热咖啡迅速洒 了出来并渗入裤子,老太因此遭受严重的三度烫伤。
而在此前,已有超过700次的其它类似事件发生 并投诉。但“麦当劳”始终不去咨询烫伤问题的有 关专家,也不降低过烫的温度。
结果:原告律师认为,由于炖锅的电线不象普通 家电一样是黑色或白色,而是花色,引起了孩子 的好奇心,导致其拉电线,因此制造商应为此负 责。法院判决,制造商赔偿受害人约200万美元。
.
16
1999年,北京的5岁女童熊某(原告)和她的家人及 其保姆一起去“肯德基”享用炸鸡快餐。用餐时,保 姆将吸管插入热饮料的杯盖上的“插孔”后,把这杯 以为不烫的饮料自然地交给了熊某饮用(而纸杯上注 明了“小心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 熊某随后拿着吸了一口,结果热的饮料吸入嘴里,烫了 女孩的嘴。熊某反射性地将手放开杯子去捂嘴。于 是,杯子掉落并将其中的饮料洒在她的身上。短短一 瞬间,熊某下身被二度烫伤。
国际商法 第06章 产品责任法

6.2各国产品责任法
6.2.1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1.产品责任的相关概念 (1)产品 ❖ 美国《统一产员责任示范法》指出: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
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
6.2各国产品责任法
3.产品缺陷
❖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 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4.责任主体
❖ 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
6.2各国产品责任法
5.归责原则
第6章 产品责任法
第6章 产品责任法
6.1
产品责任法概述
6.2
各国产品责V任法
6.3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本章导读
❖ 介绍介绍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中国等国家的产品责任法 律制度;
❖ 介绍各国关于产品、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等方 面的规定和差异;
❖ 介绍世界范围内影响较大的斯特拉斯堡公约、欧洲产品责任指令和海 牙公约。
❖ 产品生产者对于缺陷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 产品销售者则承担过错责任。 ❖ 但是,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
提供者,即使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损害赔偿的范围
❖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44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 和人身伤害。
6.2各国产品责任法
(2)产品缺陷
《产品责任法》课件

种危 险,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应该具有更高 的责任感,并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来防止 可预 见危害。
[判例5]
费利来对盛利敦案
[主要事实]布莱恩•费利来到托马 斯•盛利
敦夫妇家,查看他们打算出售的一 辆旧汽车,车子
是福特公司1991年出产的金 牛牌,已经行驶了 126000英里,他们一起讨 论了车子是传动装置、轮
年英国温特伯顿诉赖特 一案是英国关于产品责任最 古老最著名的案 例。该案确立了处理产品责任案件 “无合 同、无责任”的原则,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 情况下,缺陷产品的提供者对于受害人既不 承担合 同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项原 则在英美法中 奉行了一百多年。
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补充阅读资料1】 英国虽是产品责任法的发源地,早在1842年英 国法
而背对着研磨机站在路上的罗杰斯被机器碾过 而至残 废,罗杰斯把英格索尔-兰德公司告上 了联邦地区 法院,以设计缺陷为由,要求该 公司承担一部分直
接责任,陪审团判给罗杰 斯补偿性赔偿金1020万美 元,惩罚性赔偿金 65万美元。英格索尔-兰德公司
上诉,强调他 们给予了足够的警告。
[最终裁决]美国上诉法院维持了哥伦比 亚巡 回法院的陪审团的决定。
本章重点]
1、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2、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本章难点]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思考题目] || 1、简述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的法律适 _ 2、论美国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
_用原则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 一、产品责任法、产品和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 责任法: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生产者、 销售者和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基于产品侵权 行为而 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权利与 义务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责任:产品的制造者、生产者和销售者 由于 其产品不具备合理的安全性(一般是合 理期待的安 全性)而致使消费者、使用者人 身受到伤害,财产 受到损失,所应承担的民 事上的强制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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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 • • • • • 法国:法国民法典1382-1386条 荷兰:荷兰民法典 英国:1987消费者保护法 泰国:1979泰国消费者保护法 澳大利亚:贸易运作法1992 产品责任法:德国1989、挪威1988、丹麦 1989、美国1979、日本1994、中国产品质 量法199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
产品product
• 美国: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东西,包括所有有形物,不论是否可以移 动,工业还是农业的,加工过的还是非加工过的,凡涉及任何可销售、 可移动或可使用的制成品,只要由于使用它或者通过它引起了伤害, 就可视为发生责任的“产品”。 • 英国:任何物品或电力,同时包括组成另一产品的物品,无论这些产 品是否以零配件或原材料或其他形式构成。这些物品还包括建筑材料, 以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可移动的建筑物、附添的建筑物。如游乐场中的 秋千和转椅,滑雪吊索运送设备的装置和器械等。 • 欧洲大陆国家与《斯特拉斯堡公约》定义相同:“产品这个词系指所 有可移动的物品,包括天然动产或工业动产,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 工过的,即使是组装在另一可移动或者不可移动的物品内。” •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为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 动产,即使已经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植 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产品也包括 电。” • 分歧点:1)是否包括不动产物2)是否仅限于加工过的。
产品缺陷defects
• • • • • • 产品责任以产品有缺陷为条件,并且该缺陷必须是在产品离开生产者或销售 者控制以前已经存在。 美国:缺陷,是指商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判断标准是,可预见的使用目 的,即生产者应使其产品在预见的可能使用的范围内具有合理的安全性,而 判断是否具有合理的安全性则以一般使用人的认识与预期为判断标准。 《斯特拉斯堡公约》第二条:考虑到包括产品说明在内的所有情况,如果一 项产品没有向有权期待安全的人提供安全,则该产品就存在“缺陷”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即属 缺陷产品。未能提供的安全是指(1)产品的说明(2)使用产品的合理期待 (3)产品投入市场销售 英国:如果产品的安全不是一般公众有权所期待的,该产品就存在缺陷。考 虑因素(1)产品销售的方式和目的,以及对警告或产品说明的使用(2)可 合理期待的产品的用途(3)生产者提供产品的时间 我国: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
• 凡是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使用者的 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法律责任,都属 于产品责任法调整的范畴 • 产品责任法是调范的总称,其目的在于保护 消费者的利益,确定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 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
免责条款
• 明示或默示的修改、限制或排除在产品销售中的担保条件, 对产品中缺陷可能引起的损害以合同约定限制其责任。美 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制造商在出售产品以合同约定限制其 保证期限及对象,认为如该限制的约定不妨碍公共政策时, 认为有效。该约定限制的责任以经济损失为限。 • 内容:卖方交付的货物如有缺陷,卖方在交货后一年或某 段时间的保证期限内,可将买方的补救措施限制为退货、 退回货款或者修理、替换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与部件。“召 回”制度 • 1)排除或修改商销性的默示责任的一部或全部,必须言 及商销性,而且如使用书面文字时应明显醒目 • 2)全部默示担保得以照现状(as is)照全部瑕疵(with all faults)或其他通常观念上更唤起买方注意的文字,可以为 明示排除默示担保。
立法
• 国际产品责任公约:《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 任公约》1976年(斯特拉斯堡公约)、《1992欧洲共同 体产品责任指令》、197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产品责 任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1985《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 • 国内立法: • 美国:《统一商法典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美国买卖法The Sales Act》、1979《产品责任 示范法》、《联邦危险物品法》、《交通汽车安全法》、 《防毒包装法》、《联邦杀虫剂、杀菌剂、侵蚀性剂法》、 《易燃织物法》,《冰箱安全法》、《玩具安全法》、 《消费品安全法》、《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案 F.D.A.Act》、《消费者产品安全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C.P.S.A.》、《公平标示及包装法案Fair Labeling and Packaging Act》
担保责任理论
• 明示担保Warranty和默示担保Implied Warranty • 明示担保: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或 所有权的一种声明或陈述。一般载于产品标签、广告或使 用说明上。 • 卖方:1)出售的商品必须与由卖方作出的对有关商品的 事实的确认或允诺相一致2)出售的商品必须与该商品的 说明书的表述相一致3)整批商品必须与该商品样品或样 式相一致。有三者之一构成明示担保。 • 案例:1932年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被告在广告中表 明其汽车玻璃不会破裂。原告相信了广告并买了汽车。结 果一块小石头击在挡风玻璃上,玻璃破碎,伤害了原告的 眼睛并失明。法院判被告应承担明示担保责任,对于不具 有合同关系的人也应付损害赔偿责任。 • 注意:出口包装;在美国的宣传
默示担保
• 1)商销性的默示担保(Implied Warranty of Merchantability):出售 的产品应符合该产品之所以制造和销售的一般目的。 • 2)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Implied Warranty of fitness for Particular Purposes):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有理由知道买方对货 物所要求的特定用途,而且买方信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来挑选或 提供合适的货物,则卖方就承担了货物必须适合这种特定用途的默示 担保。 • 第一个案例:梅泽特诉阿穆尔公司(Mazetti v Armour & Co. 1913)” 食品生产者在现代情况下,默示担保其原装销售食品的安全性,此项 担保适用于任何在交易过程中使用食品的人“ • ”。。。制造者在此类案件所负的责任,不是基于过失,也不是基于 合同上默示担保的违反,是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生命的公共政策的一 般原则。出售食品供人消费,而该食品不具备此项出售目的。食用不 卫生食物,对人类健康及生命后果又极为严重。为保护最后的消费者, 应使制造者就食品的卫生、清洁负默示担保责任“
产品责任主体- 谁来承担产品责任?
• 1.生产商/制造商 • 2.销售商: • 日本:零售商只有他在分销过程中在该商品上标 注名称、商标,使消费者确信他就是该商品的实 际生产者,该零售商才能作为对产品负责的主体。 • 美国:批发商、零售商、经销商、零部件供应商。 一般向产品销售过程中应负责的一切人提出。 • 问题:赠与的产品,赠与人是否承担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诉讼中生产者可能的抗辩
• 1. 原告自己的疏忽。在疏忽责任诉讼中可以作为 抗辩,但在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中不得抗辩 • 2.风险的承担。受害人对产品的缺陷及其危险有 充分的知识和鉴别能力,仍自愿的、不合理的使 用了有缺陷的产品。(包装说明的重要性)如药 品的副作用指示。 • 3.非正常的使用该产品。使用于该产品原有用途 以外的目的或其使用方法明显不当,可以抗辩。 如雨伞当降落伞。 • 4.特殊敏感性或过敏
产品责任理论-以美国为例
• • • • 三个阶段和理论: 疏忽责任Negligence Liability 担保责任Warranty Liability 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无过失责任理论 Liability without Negligence)
疏忽责任理论
• 由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疏忽,造成产品缺陷,使消费者的 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其疏忽 承担责任。 • 疏忽:违反了“合理人的注意义务” • 事实自我证明原则:拜恩诉博德尔(Byrne v. Boadle) 一 位行人走过一个面粉店,有一袋面粉从二楼的窗台上掉下 来使他受到严重伤害。巴朗.波劳克法官(Baron.Pollock) 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仅仅就事故已经发生这一事实就是 疏忽行为的证明。原告举出1)其损害非生产者的疏忽不 会发生2)该损害是由曾在被告绝对管理和支配下的货物 引起的3)该损害并非因原告的行为所致。 • 对契约原则的突破:任何与买卖合同无关的人只要他是由 于该产品的缺陷而直接收到损害的,都可以对产品生产者 和销售者提起疏忽责任之诉。
严格责任理论
• 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和使用者有不合理的危险,因而使他们人 身遭受伤害和财产遭到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对此负责。 • 第一案:特雷诺(Traynor)法官在1944年埃斯克拉诉可口可乐瓶装 公司案(Escola v. Coco Cola Bottling Co.)第一次提出”绝对责任 “的概念。原告是餐厅服务员,她将可口可乐放进冰箱时,一瓶炸开, 原告受伤。“当生产者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道其产品不经检验就 使用,如果这种产品被证明具有引起对人伤害的缺陷,那么他就因此 负有一种绝对责任(Absolute Liability) • 格林曼诉尤巴电器产品公司案(Greenman v. Yuba Power Products Inc.)正式确认了严格责任理论。原告之妻买了一件可供锯、钻的多用 电器。原告锯木时飞出来的木块砸在他的前额,造成重伤。”为使生 产者承担严格责任,原告一方不必证明明示担保的存在。当一个生产 者将一件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它将不经检验而使用,如果此项产品 表明具有致人受伤的缺陷,那么该生产者在侵权方面具有严格责任。 “ • 特点在于:它把生产者(先前根据疏忽)和零售商(先前根据担保) 以及在销售环节里面还可能有的其他人的诉讼都归到一项单一的法律 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的例外
• 下列领域的制造者的责任例外:1)药品制 造者2)香烟制造者3)二手车出卖人3)服 务业 • 原告必须证明:1)产品存在缺陷2)产品 出厂时缺陷已经存在3)产品缺陷直接造成 了伤害。就是说消费者或使用者在正当状 态下使用产品,即使合理注意也不嫩发现 缺陷及其危险;或者受害人即使予以合理 注意,也不能防止伤害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