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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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演进

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演进

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演进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0-05-04产品责任法是在科学技术不断转化为生产力而进行的社会化生产的推动下产生的一个特殊侵权法领域。

因产品致害产生的利益冲突作为制造商、销售商和消费者间的矛盾之一,其此消彼长或平衡的发展动向广受关注。

美国不但经济实力处于世界第一位,而且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法律制度最为完备的国家。

对其产品责任法的考察,应从他的襁褓时期开始,“应当追溯他的过去,应当考察他在母亲怀抱中的婴儿时期,应当观察他最初目击的事物,应当听一听唤醒他启动沉睡的思维能力的最初话语,最后,还应当看一看显示他顽强性的最初奋斗。

”[1]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过程中,其归责原则的变迁明显地体现了时代进程尤其是经济发展的要求。

一、产品责任的萌芽——“契约责任”原则现代意义的产品责任是英国判例法首先确立的。

美国的侵权行为法是以英国的侵权行为法体系为基础而创设的,因而在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和规则上与英国法是一致的。

美国在早期产品责任法中沿袭了1842年英国最高法院“温特博特姆诉怀特”(Winterbottom V.Wright)案判决确立的“无契约无责任”原则,依据契约关系对受害人的权利给予救济。

该案案情是:被告怀特是邮车制造商和修理商,和某驿站站长订有契约,约定由其提供合格安全的马车以运送邮件。

原告温特博特姆是驿站雇用的马车夫,在驾驶邮车运送邮件时车辆发生故障严重受伤,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被告以原告不是契约当事人为由抗辩,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败诉[2]。

法院认为,被告保证马车处于良好状态的责任是向另一签约方驿站长承担的契约责任,被告无需对马车夫温特博特姆负有责任。

审理此案的大法官Abinger认为,原告与被告无契约关系,如果被告败诉的话,每个乘客或任何一个经过路旁的人,只要因邮车受到损害,都可以提起同样的诉讼。

在判决理由中他特别强调:“如果责任要扩展到没有契约关系的人,那就会出现最荒谬和最可悲的后果,而对此后果尚看不到任何限制的可能”[3]。

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

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

、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作者:————————————————————————————————日期:7、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编第八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1、Brandenburger Y. Tayota Motor Sales. U. S. A Inc. And Toyota Motor co. ,Ltd.在该案中,原告Brandenburger驾驶丰田公司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快速行驶时,不慎翻车,丰田汽车的车顶发生破裂,乘客被抛出车外造成死亡。

美国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汽车车顶的构造有缺陷而最终导致死亡的发生。

法院最终判决制造商和销售商负赔偿责任。

2、拉哥格诉克拉格公司案1969年,克拉格制衣公司制造的木棉棉衣的棉花未经防火处理,小孩在穿着木棉棉衣玩发火玩具手枪时,因棉衣着火而受伤。

法官认为小孩所穿衣料用的木棉若经防火加工即可避免火花着火,遂判决制造厂商负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在今日广泛使用化纤合成物的时代,社会大众依赖生产者供应其衣料。

合成纺织品的成分及其性质,一般人多不明了。

销售者应注意维护所有使用人尤其是儿童的利益。

如果对儿童的衣服,需要实验及研究,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危险性,而不应在穿着茄克者的身上进行实验。

3、马修诉Lawnlite公司案案件发生在1956年,原告马修在观看铝制椅子,在试坐旋转时,椅子回旋部分将原告手指切断。

法官认为。

切断原告手指的机构装置部分是椅子构造的必要部分,被告应在其危险部分装上保护装置,否则应负设计缺陷的责任。

4、卡马乔诉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案在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1987年判决的卡马乔诉本田汽车公司一案中,原告在驾驶被告生产的摩托车时发生车祸,其腿部严重受伤。

原告在起诉时主张,该车没有安装腿部防护设施,属于设计上的缺陷。

被告提出的辩护理由之一是,摩托车发生事故的风险,是每一个消费者都能预见到的,因此,根据《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注释i,未安装腿部防护设施不属于对消费者具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

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
5.1.1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5.1.2中国和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中国和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5.1.3根据 中美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 分 根据 中美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析此案在两种法律体系下有什么不同的 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5.1.4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和完善 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和完善
二、责任主体不同: 责任主体不同:
1、美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产品制造 、美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 者和销售者。具体指产品制造者、 者和销售者。具体指产品制造者、动产 和不动产销售者、零件制造者、 和不动产销售者、零件制造者、动产出 租者、提供服务者、赠送者。 租者、提供服务者、赠送者。 2、中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和 、中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 直接销售者、服务者、 直接销售者、服务者、营业执照持有人 和借用人、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 和借用人、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 广告经营者。 广告经营者。
2、中国产品责任法: 、中国产品责任法:
由《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 民法通则》 产品质量法》 费者权益保护法》 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诉 讼法》 讼法》等一系列与产品责任相关的法律法 规构成
二、产品范围的区别: 产品范围的区别:
1、美国产品责任法: 、美国产品责任法: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界定 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 为“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 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 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售给 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 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 外。”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涵义非常 广泛,凡是任何经过加工处理的东西, 广泛,凡是任何经过加工处理的东西,都可视 为发生责任的产品,通过判例,还把电、 为发生责任的产品,通过判例,还把电、天然 通用软件等无体物包括在产品范围中。 气、通用软件等无体物包括在产品范围中。

欧盟产品责任法的产品责任范围

欧盟产品责任法的产品责任范围

欧盟产品责任法的产品责任范围
欧盟产品责任法的产品责任范围包括:
1.生产的产品: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必须对其提供的产品负责,无论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2.缺陷产品:产品有任何缺陷,可能给最终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带来人身伤害、伤害或财产损失。

3.动态系统:该法律适用于复杂的动态系统,例如打印机、汽车和医疗设备。

4.服务:该法律适用于提供服务的公司或组织,例如旅游公司、餐厅和医疗专业人员。

5.建筑物和土地:如果建筑物或土地上出现缺陷或错误,将导致人身伤害、伤害或财产损失,法律也适用于该领域。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产品责任法只适用于欧洲经济区(EU、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内销售的产品,但是该法律可以教育其他国家近似行为的标准。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问题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问题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问题产品责任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各国都很重视产品责任立法。

开展中外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有益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利于保护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丰富法律责任理论,使我国的产品责任法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一、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之涵义在外国法中,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是确定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此种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产品责任的主要规定见之于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中。

该法采用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上述要求,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其中,承担民事责任分别指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在于,产品质量责任包含产品责任,即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区别在于:(1)判定依据。

前者判定依据包括:默示担保、明示担保、产品缺陷。

只要不符合三项依据之一,生产者、销售者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后者判定依据仅指产品存在缺陷,即存在不合理危险。

(2)承担责任的条件。

前者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或明示担保之一,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后者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实际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3)责任的性质。

前者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赔偿责任,其中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属于合同责任。

而后者仅指侵权责任。

二、有关立法适用范围比较研究(一)立法概况目前,世界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模式,大体有三种: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如法国、荷兰等;二是在相关的立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若干规定,如英国、加拿大等国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三是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原联邦德国、意大利、丹麦、挪威、日本等国。

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

欧美产品责任法比较

产品责任法,是指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者之间,基于产品缺陷引发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发展最迅速、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之一;欧共体的产品责任法也有着很详细的规定和记载。

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许多的不同之处。

美国与欧共体的产品责任法之比较一、欧美产品责任立法的发展比较(一)欧洲产品责任法欧洲大部分国家属于大陆法系(英国除外),也就是成文法为主的国家。

有关产品责任问题的案例最早出现于英国,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赖特”一案之后,便逐渐形成了这样一种理论:在没有契约关系的情况下,对于缺陷产品的受害人,产品的提供者不仅不承担契约方面的责任,而且也不承担侵权方面的责任。

从此以后,“无合同、无责任”原则在产品责任领域流行了起来,以契约为基础对产品事故承担责任在英美法中得以确认并被奉行近一个世纪。

1932年5月26 日英国上议院审理的“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将“过错”概念即疏忽责任引入产品责任法中,这一案件使“产品责任制原则”过渡为“过失责任原则”,是英国产品责任法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其价值目标是为了更公平合理地保护产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现代法律的衡平法的精神。

在20世纪中期以前,欧洲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法院主要是通过引申解释民法典有关规定来处理产品责任案件。

自70年代开始,在欧共体的推动下,欧洲各国开始重视产品责任的研究和立法。

1976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斯特拉斯堡公约》(《欧洲共同体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

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产品责任的实体法规范国际公约。

为了进一步推动产品责任法的建立和完备,1985年,欧共体通过了《产品责任指令》(《关于瑕疵产品责任指令》),确定了该指令的适用范围、产品责任原则、免责条款和诉讼时效等内容。

(二)美国产品责任法美国法律一直以判例法为主,产品责任法也不例外。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品的人” 还包括产品的制造者。
关于上述规定,注释i写到:“本条陈述的规则仅适用于 该产品有缺陷的条件使其对使用者或者消费者具有不合理 的危险的情况…… 一、出售的物件所具有的危险必须达到这样的程度 二、购买它的消费者无法预期到该危险的存在,而对它的性 能该消费者拥有通常的、对这个社会属于一般性的认识。”
二、默示的担保
默示的担保由法律创设并施加给当事人,并且随着相关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而 转移,除非有合同明确限制或者排除。然而,涉及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在合同中加以限制是不允许的。《统一商法典》规定,这种合同上的限制或 者排除,从表面上看是显失公平的,不能得到强制执行。加入此种限制的一 方须举证其并非是显失公平。 1、商销性默示担保。《统一商法典》中商销性默示担保的规定要求产品及包装 符合合理的安全标准,符合该类产品的通常用途。 2、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根据该法典第2-315条关于产品须适合特定用途的 默示担保要求,如果卖方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买方购买该产品的特定目的, 且买方产生了依赖,产品就须适合于该特定的用途。 • 6、麦克白诉利哥特杂货公司----卖方违反默示担保 • 7、海宁森诉布鲁姆费尔德汽车公司---卖方担保义务对象扩大
三、关于产品责任的理论
目前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中有三种归责理 论: 过失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
原告在因使用存在缺陷的产品遭受损害 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时,可以选择 其中一种或多种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一)过失
含义:1)过失是一种含有很大可能引起损害的不合理的风 险的行为,或者指,2)未达到法律为保护他人免遭由不 合理的风险所引起的伤害而确立的行为标准的行为。
以担保作为诉讼依据的要求 消费者在因使用生产商或者销售商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而 蒙受损失时,可以主张生产商或者销售商违反了明示或默 示担保而获得损害赔偿。在以违反担保作为起诉理由的时 候只需证明: 1)被告违反了担保。 2)违反担保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而不需证明对方有过 失。 传统上违反担保之诉是一种合同之诉但随时间发展,担保 诉讼已经对被告及原告间合同关系放宽。 纵向上:原告不仅可对直接卖方起诉,也可以对生产销售 产品的各个有关责任方起诉。 横向上:原告可以包括除直接购买者以外的因使用有缺陷 的产品而蒙受损失的其他人,甚至包括受到伤害的过路人。

国际商法5 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5 产品责任法

4、严格责任理论 (无过错责任理论) 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和使用者具有不 合理的危险,因而使他们人身遭受伤害或财 产遭到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 对此负责。 美国新的归责原则 案例:原告是一个腺癌患者。据查,其母
亲在怀孕期间曾经用过DES激素,该激 素药原来是作为预防流产之用。但现代 医学证明节 欧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产品范围越来越宽广 欧洲共同体制定的《产品责任指令草案》中 把“产品”定义为:“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 产品”。 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斯堡公约》中, 把“产品”定义为:“一切可以移动的产 品”。 美国关于“产品”的含义要比其他各国广泛。 即凡是经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加工”过 的任何物质都可以作为产品责任法的产品。 1、从有形物扩大到无形物。 2、非制造的物,如血液可以成为产品责任法 的产品 3、智力成果,也作为产品责任法的产品
(三)产品责任的法律性质由合同法转向侵 权行为法 以侵权行为法确认产品责任的优点是产品责 任主体不受合同关系约束。 1、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不再局限于与生产者、 销售者有合同关系的人。 2、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也呈现扩大化的趋势。 在国际上,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的义务主体 最为广泛,即任何与产品的生产、制造、加 工、销售有关的人都可以成为产品责任的义 务主体,既包括原材料供应商、零部件提供 商、组装商、仓储商、运输商、保管商,也 包括批发商、经销商、零售商,甚至包括委 托人、修理人,他们在产品责任诉讼中都可 能承担产品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小故事:1902年,在美国,史密斯邀请约翰森 到家里来玩,聚会,约翰森一时高兴,就跑到 史密斯家的二楼平台上去了。下面是一个游泳 池,约翰森向楼下的人叫道:哥们儿,我给你 们来个“飞燕展翅”。史密斯当时正在陪客人 喝酒,懒洋洋地看他一眼,也没阻止他,警告 他。约翰森“哐哧”一下就从二楼的平台上跳 下来了。游泳池水很浅,约翰森的脖子一下就 断了,被送到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后来约翰 森到法院状告史密斯侵犯了他的生命权,理由 是:史密斯作为游泳池的主人,没有警告约翰 森这个游泳池水太浅,所以导致他把脖子摔断 了。法官对这个案子的判决是:约翰森胜诉。 法官判词:约翰森跳水受伤,造成终身残废, 失去了享受生活的权利。史密斯作为物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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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霍能否向史索赔?对生产商呢? 2.霍能否一并起诉史与生产商,为 什么?史与生产商的法律责任应如何划 分? 3.如果本案霍某是因啤酒瓶爆炸住 院,无法证明啤酒瓶缺陷,也不能证明 酒店有过失,还能够索赔吗?
1987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全球范围内推行了 ISO9000系列标准,1995年,美国三大汽车公司推出 了QS9000标准,把这作为验证一次供应商的必备条 件。同ISO9000相比,QS最重要的体现是“要求质量 体系的建立尽可能可靠地避免缺陷“,所以出现了 先期质量策划,把新产品从立项到售后服务的整个 过程提前做好准备(APQP);要求将以前的经验应 用到即将开始的过程,做好提前预防(FMEA);将 过程进行统计,保证每一特性的加工生产能力 (SPC)……。避免缺陷的首次出现、已发生的不合 格避免重复发生成为体系建立的主要目的。德国汽 车工业联合会推出了VDA系列标准,同QS9000相比, 突出点是产品安全性、质量体系的财务考虑、经营 计划(企业战略),并且以上几点全由最高管理者 来抓。VDA要求产品责任的原则在企业内众所周知,
二、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 费者、使用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形成的 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目的作用
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定生产 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 承担产品责任引起的人身 伤害或财产损失,不包括单纯的产品 本身的损害。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是 由买卖法进行调整的。 (2)主要调整消费者或使用者与 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因缺陷产品而产 生的侵权关系。 (3)基本的责任原则一般是一种 强制性规定。
公司内部培训 2014.12
引言
因客户上海小糸的审核要求,我在上海德世爱普培训机构 参加了期两天的“产品责任法及D零件审核”培训。 此次培训共有两个目的: 一、满足质量协议与VDA6.3体系要求 上海小糸要求供应商都要进行产品责任法的相关知识培训。 在培训课上,老师展示了《大众汽车集团各公司已其供应商 之间的质量管理协议》的相关要求,要求中明确提出:为供 应链的每个阶段任命一名产品安全责任人(PSB)。应将第 一级产品安全责任人(PSB)填入供应商数据库(LDB)中。 该内容应随时保持最新。 同时,VDA6.3要求延伸出的Formel Q质量能力的补充要求中 7.6条款也明确要求: 〃至少一名管理层成员接受过关于基础的产品安全责任法方 面的外部培训 〃在供应商数据库(LDB-B2B)中任命产品安全责任人(PSB) 〃自我审核必须由具有VDA6.3相应资格的审核员进行
二、对新法规进行学习、培训,为企业产品走向市场提供保障 2013年1月实施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3年10月1 日将实施《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两项 法规的实施,对作为汽车供应商的企业来说,无形中又增加了责 任感与维权的意识。 我公司作为汽车行业供应商,而且现在又有新产品也在逐步进入 汽车零部件市场,我们一定要对相关法规进行全面了解,加强企 业的法律知识。若今后涉及相关纠纷时,能做到举证责任倒臵, 维护企业利益。
①被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 ②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 义务, 确有疏忽之处; ③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 损害。
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 义务的证明
第一,被告对已经预见或可以预见的产 品缺陷未给予必要的提醒或警示; 第二,被告没有认真充分地检查产品的 缺陷和质量,导致产品缺陷的存在; 第三,被告的生产或设计不合理或有明 显的危险,或达不到工业产品的通常标准。
1、美国产品责任法认为:具有不 合理危险性或过分不安全的产品就是有 缺陷的产品。
2、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对缺 陷的定义采用客观标准:如果产品不能 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 该产品就被认为是有缺陷的产品。
3、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缺陷是 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 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 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在中国,商店出现假冒伪劣产品,以王海为代表的 索赔家提出的索赔金额越来越高。真正产品的质量 出现问题,人们的索赔观念越来越强,不管是否给 消费者带来身体的损害,从最初的换货到现在动辄 几万元的索赔金额。这些都是最初的最简单的产品 责任的概念。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企业的 产品责任越明显,所以VDA推出了产品安全性的概念 是标准的一大突破。 产品安全性被列为最高管理者的职责。它不是产品 安全生产的问题,而是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企业, 在出现问题时拿出证据为企业解脱责任。从某种程 度上来讲,它是企业成败的转折点。 产品安全性中 最重要的两个概念是产品责任和备证。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
①含义不同(缺陷是产品存在不合理 的危险;瑕疵是产品不符合标准); ②行为不同(缺陷不能通过销售方式 投入流通;瑕疵明示后可以销售); ③责任性质不同(缺陷是一种法定的 侵权责任,可以追究的责任;瑕疵与 合同担保相对应,属于合同责任)。
【思考】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 品?危险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
1.2、担保责任原则
担保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销售者或 生产者违反了对货物明示或默示的担保,以 致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了伤害而承担的法律 责任。
违反明示担保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①被告所作的说明; ②受害人相信该项说明; ③伤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被告所作的说 明而引起的。
答:
三者有区别。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一定 是缺陷产品,但缺陷产品一定是质量不合格 的产品。因为前者强调的是与合同约定不符 ,后者强调的是产品“欠缺安全性”。危险 产品不一定是缺陷产品,但缺陷产品一定是 危险产品。因为前者强调的是产品具有的危 险是合理的,人们可以预见,而后者的危险 性是不合理的,是人们所无法预期的。例如 ,爆竹是危险产品,但不一定具有缺陷,只 有它在不应爆炸的情况下爆炸,才被认为是 缺陷产品。
案例
原告麦克弗森从一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由被 告别克公司制造的汽车,原告在驾驶该车行驶时,因 汽车轮胎破裂,原告被抛出汽车而受伤。麦克弗森遂 起诉别克汽车公司要求赔偿。别克公司认为原告受伤 是因为汽车轮胎爆炸造成的,而轮胎不是别克公司制 造的,而是另一家公司制造的,因而别克公司不应赔 偿。而证据表明,轮胎上的毛病是稍经检查就可以被 发现的,别克公司在购买轮胎时未认真检查。审理此 案的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卡多佐认为,“任何商品依 其本质足以危害人的生命和健康时,均属危险物品, 制造商可以知道购买人或第三人将会不经过检验而使 用商品,则不论当事人之间有无契约关系,制造商对 商品的制造负有注意义务。”最后法官判决被告应负 疏忽责任,给予原告赔偿。
产品责任法不同于合同法、刑法,合同法讨论的是违约 ,一切以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执行;刑法讨论的是违法,而 产品责任讨论的是侵权。如一个借他的朋友的车,在路上 撞了一个行人,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如果这个人是酒 后驾车,则是违犯刑法;但如果是因为汽车的制动器失灵 或是转向器失灵,则驾驶员没有责任,所有的责任是企业 的,这就是产品责任的原则。受害者(被撞行人)不需要 提供任何证据,他受的损害就是证据,所以产品责任法就 是帮助无辜受害者轻易得到赔偿。 产品责任在中国并引起足够的重视,但现在人们的索 赔观念越来越强、金额越来越大。产品责任并不仅适用于 汽车行业,而是所有生产直接产品或经销产品的企业,但 不包括自然生产的产品,如生物、矿物质、中草药。
产品责任法
学前案例
霍被朋友D邀请到史的酒店喝啤酒,霍即将 饮完其中一瓶啤酒时,发现瓶底有腐烂的蜗牛 ,昏了过去。霍被送到医院救治。事后霍起诉 史,请求赔偿损失。史拒绝赔偿,认为应由啤 酒生产厂家A赔偿,理由是:(1)啤酒由D购买 ,与霍无买卖合同,与霍没有法律关系;(2) 造成霍伤害的啤酒系A公司生产,啤酒质量应由 生产商负责。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民法通则》第122条 二、《产品质量法》的制定和修改 三、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内容
一、《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 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 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 要求赔偿损失。”
二、《产品质量法》的制定和修改 1986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缺陷的类型
(1)产品设计缺陷。往往是导致产 品存在潜在危险的根本因素。 (2)产品制造缺陷。技术水平差, 管理不善引起的 (3)产品指示缺陷。说明、警告、 安全指示等不合格。 (4)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指在 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而 后又被证明确实存在的某种缺陷。
(三)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的概念 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或其他 人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产品制造者 、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任。
3、我国《产品质量法》
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 售的产品。不包括: (1)初级农产品; (2)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 (3)由建筑工程形成的房屋、桥梁 、其它建筑物等不动产(但建设工程中 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及 其他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 (4)军工产品。
(二)产品缺陷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历史中先后形 成了以下三种消费者据以起诉有关责任方的 求偿理论或原则。
1.1、疏忽责任原则
疏忽责任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 忽,造成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 产遭受损害,对此,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其 疏忽承担责任。
疏忽之诉原告的举证责任
2、产品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使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 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存在因果关系。
3、产品责任的特征
(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缺陷引起的 (2)是一种侵权责任 (3)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四)、备证
文件和质量记录存档的根本原因是备证,也就是准备 证据,备证的原因可以是审核认证的需要,可以政府的 要求、追溯的要求,也可能是产品责任的需要,证明其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生产的产品符合要求。现代企业需 要用最低的成本生产高质量的产品,这需要改进工艺、 提高生产率,而备证是一个不增值的过程,并且捏成本 越来越高(如专人、文件柜、纸张)。要求经理做到的: 了解为什么必须关心文件记录的管理(这也涉及到原材 料的入口采购、成品的出口销售),规划人员做到的: 考虑哪些方面才能使备证既经济又合理,避免重复。也 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文件记录都需要存档很多年,如: 没有必要对产品进行最终检验来进行备证,只要可以证 明在生产该产品的时候生产过程处于受控和有能力状态 就可以了,这句话也能体现质量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 检验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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