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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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与实例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与实例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与实例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一系列法规和法律,旨在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时的权益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一些重要规定,并提供一些实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

一、产品责任法的定义与背景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一项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框架,规定了当产品存在缺陷或使用不当时,制造商和销售商的责任和赔偿事宜。

该法律旨在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并为消费者提供赔偿机制。

二、产品责任法的主要规定1. 产品缺陷责任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如果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警示缺陷,并导致消费者受伤或财产受损,制造商和销售商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意味着他们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必须为消费者提供合理的警示和使用说明,以确保其安全使用。

例如,假设一家汽车制造商在设计或制造上存在缺陷,导致某个零部件容易损坏,从而导致车辆在道路上突然停驶,给驾驶者带来了伤害或财产损失。

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该制造商将承担产品缺陷责任,并应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2. 销售商责任除了制造商,美国产品责任法还规定了销售商的责任。

如果销售商在销售产品时,没有充分警示消费者关于产品缺陷或正确使用方法,导致消费者受伤或财产受损,销售商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例如,某个超市销售了一种有缺陷的电器产品,但没有告知消费者关于电器可能引发火灾的风险。

由于这个警示缺失,一位购买了该产品的消费者家庭在使用中发生火灾,并导致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该超市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三、实例分析1. 美国产品责任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例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确立和实施,已经保护了许多消费者的权益。

例如,在某个知名咖啡连锁店购买的热咖啡因饮料发生泄漏,导致顾客被烫伤的情况下,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该咖啡连锁店需要为顾客的损失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2. 产品缺陷责任的实例在2009年,美国某家汽车制造商因为生产缺陷,面临大规模召回。

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该制造商需要为受影响的消费者提供修复、退款或替换产品的解决方案,并承担因缺陷引发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产者的产品责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本⽂主要讲述了⽣产者的产品责任的规定,其次还介绍到其它与其相关的知识,如产品责任主体等等。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对⽣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流通的;(⼆)产品投⼊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这条规定包含了四层含义:⼀是规定了⽣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及确⽴的归责原则;⼆是明确了侵权损害的范围;三是规定了⽣产者免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条件;四是明确⽣产者对其免责负有举证责任。

据此得出:(1)⽣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户、消费者⼈⾝伤害、财产损失的,⽣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种对⽣产者实⾏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表述,与国外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原则是完全⼀致的。

相关知识:产品责任主体1、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2、产品侵权法律关系义务主体(1)⽣产者第⼀,成品制造者。

成品制造者是产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第⼆,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产者。

产品缺陷由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产者造成的,受害⼈向其请求损害赔偿时,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准制造者。

对他⼈制造的产品像⾃⼰制造的产品⼀样进⾏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经营,视为制造者。

(2)销售者销售者是指⽣产者外的产品经销商。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产者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中的销售者应满⾜的条件是:第⼀,以经营该产品为业的⼈,例如,私车转让⼈不是销售者;第⼆,此种经营应是长期的,⽽不是临时或偶尔的;第三,不要求该致害产品是其主营业或唯⼀的营业。

《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受害⼈可以向产品的⽣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国际商法实验教程同步配套能力测试题:产品责任法.doc

国际商法实验教程同步配套能力测试题:产品责任法.doc

《国际商法实验教程》同步配套能力测试题【能力测试·产品责任法】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学说中,不属于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法学理论依据的是()。

A.疏忽说B.违反担保说 C. 违反条件说 D. 严格责任说2.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对产品缺陷的定义采用的标准是()。

A. 主观标准B. 客观标准C.主观为主,客观为辅的标准 D. 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的标准3.下列国家中,将初级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的是()。

A. 英国B.希腊C.意大利D.法国4.依英国法律规定,对产品责任采取的归责原则是()。

A. 过失责任原则B. 无过失责任原则C. 公平责任原则D.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5.产品责任法中对原告最为有利的诉讼依据是()A.疏忽B.违反担保 C. 严格责任 D. 与有疏忽6.在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按美国的冲突法规则通常适用的法律是()A.损害发生地法B.对原告最为有利地方的法律C.购买产品地法D.原告国籍国法7.《指令》规定,原告的诉讼时效是()A.10年B.3年C.2年 D. 5年8.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产品责任法发展比较早,对生产者的要求也比较严格的国家是()。

A.意大利B.英国 C. 美国D.加拿大9.对于严格责任的理解错误的是()。

A.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是最为有利的B.它要求原告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C.它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D.它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10.在涉及汽车事故的产品责任案件中,是按照()来确定法律适用问题。

A.损害发生地法B.产品制造地法C.购买产品地法D.对原告最为有利的地方法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美国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以被告存在疏忽而起诉不需要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B.原告以违反担保起诉必须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C.以严格责任为由提起诉讼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D.以严格责任起诉必须证明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依据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产品的缺陷包括()。

产品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产品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分析

产品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分析产品责任是指厂商或者卖方因产品质量或者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而需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文将从三个案例出发,分析产品责任的侵权损害赔偿。

案例一:日本一汽车制造公司生产的气囊有缺陷,致使多名驾驶员死亡或受伤。

日本方面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该问题原因可能是生产工艺存在缺陷,最终该公司赔偿金额超过四亿美元。

案例二:上海一家酒店利用廉价配件装修,导致酒店天花板垮塌,两名住客不幸遇难。

酒店方面被判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包括医疗费、赔偿金等费用,总计超过两千万元。

案例三:苹果公司iPhone 6s上市后因电池的寿命较短,导致消费者反应强烈。

苹果公司宣布提供电池更换服务,并且索性将更换电池的费用降到了原来的一半。

苹果公司还公开道歉,呼吁消费者信任品牌。

从以上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产品责任方必须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案例一中,日本汽车制造公司通过生产缺陷的气囊,对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需要付出高昂的赔偿金。

在案例二中,酒店方面假冒伪劣商品来装修,导致住客遇难,可以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在案例三中,苹果公司虽然没有直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但是因为产品的存在问题,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公司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产品责任法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一些小厂商或者不良厂商可能会通过种种手段来规避或者逃避法律责任,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应该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购买时要选择质量可靠的产品,避免受到侵害。

此外,在当前互联网时代,产品责任还涉及到网络平台的责任问题。

一些电商平台和社交媒体平台常常存在售卖假货、虚假宣传等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了巨大损失。

面对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必须强化对平台的监管力度,确保平台稳健运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稳定的购物环境。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频频曝光,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安全法》被不断完善,而其中的《产品责任法》更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的角度,介绍《产品责任法》的相关条款以及其实施情况。

一、《产品责任法》相关条款1、被侵权人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产品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被侵权人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受有害后果,依法享有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人。

”换句话说,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享有其个人财产和身体安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

2、质量缺陷责任和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如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存在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的情形,可以责令生产者采取措施改正,并可以公告。

”同时,第十九条对产品质量缺陷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说明,并规定了消除缺陷、修理、换货、退货和赔偿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此外,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销售者应当为其销售的产品承担质量缺陷的责任,但能够证明其不是产品缺陷的产生原因的除外。

”可以看出,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和销售者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3、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产品责任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在生产产品时,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相关规定,增强产品安全性能,并进行有关的技术检验和试验。

”同时,第五条规定了生产者必须为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终身责任。

而消费者则享有购买适销性产品的权利,并要求生产者承担其质量安全责任。

换言之,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2017年,北京市一名消费者就因为使用了一款涉嫌质量问题的电动自行车,导致车辆突然加速、刹车失灵,严重受伤。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生产者,最终赢得了案件。

在此案例中,生产者未能按照《产品责任法》规定,增加产品的安全性能,也未能为其生产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缺陷责任。

产品责任法习题

产品责任法习题

产品责任法1.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 )。

A.州法B.联邦统一的宪法C. 《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D.国际公约2.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生产者的责任采用( )。

A.过错责任原则B.严格责任原则C.过失责任原则D.连带责任3.下列国家中,将初级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的是( )。

A.英国B.希腊C.意大利D.法国4.依英国法律规定,对产品责任采取的归责原则是( )。

A.过失责任原则B.无过失责任原则C.公平责任原则D.过错推定责任原则5.下列各项学说中,不属于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法学理论依据的是( )。

A.疏忽说B.违反担保说C.违反条件说D.严格责任说6.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对产品缺陷的定义采用的标准是( )。

A.主观标准B.客观标准C.主观为主,客观为辅的标准D.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的标准1.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的证据、证明有( )。

A.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为了原告的损失B.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为了损失C.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D.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2.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产品的缺陷包括( )。

A.设计缺陷B.生产缺陷C.运输缺陷D.说明缺陷E.包装缺陷3.下列关于美国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以被告存在疏忽而起诉不需要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B.原告以违反担保起诉必须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C.原告可以违反条件而提起产品责任诉讼D.以严格责任为由提起诉讼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E.以严格责任起诉必须证明缺陷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 目前国际社会最具代表性的有关产品责任的三个国际公约是( )。

A. 《斯特拉斯堡公约》B. 《产品责任指令》C. 《产品责任法律冲突规则公约》D. 《纽约公约》( ) 1.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的范畴,它的各项规定和原则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者变更。

《产品质量法》问题

《产品质量法》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整理版)一、产品范围问题“产品”是各国产品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的概念。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这个定义,我认为,产品外延较窄,应稍宽泛一些,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尚有一定差距,生产者的经济势力较弱小,无力承担像西方国家生产者,销售者那样重的产品责任。

因此,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宜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必须是生产活动的有形产出物和无形产出物,不包括智力产品。

无形产出物包括电,煤气,天然气,因为电,煤气,天然气现已成为或将成为消费者普遍使用的能源,产品质量法应将电,煤气,天然气归属产品范围内,智力产品包括图书,计算机软件等,应由知识产权法专门调整。

2.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天然物品。

因为初级农产品,天然产品主要是借助大自然条件天然生成,不依附于人的加工,制作,在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下,可适用其他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3.必须用于流通。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用“销售”一词欠恰当,因销售是指生产制造产品的目的,不是已经进人流通。

假如让生产者为生产制造出但尚未入流通的产品承担责任是有失公平的,并且会与该法第四十一条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作为生产者免责条件的规定矛盾。

现实中,企业除采用销售方式,还会采用赠送,发放福利的形式交付给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为囊括产品进入消费领域的各种方式,使该法前后规定相一致,用“流通”代替“销售”更合适。

4.不包括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

因为这些产品是禁止流通物,虽经人们加工制造,只是为了特殊目的,不是用于消费,不适用《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和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和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和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产品责任法是指对于制造、销售、使用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行为,法律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产品责任法的出现着眼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那么,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质量和赔偿责任又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一、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是产品责任法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方面。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合格性标准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符合生产经营者对产品所作的承诺。

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负有合格性标准的义务,确保产品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2.正常使用期限产品应当具备使用期限,也就是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所能发挥作用的时间。

如果产品在正常使用期限内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货或者维修。

3.主要性能和安全性能产品的主要性能和安全性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产品的合格性。

主要性能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完成的任务或提供的服务,而安全性能则强调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的伤害程度。

二、产品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产品责任法明确了相关责任主体在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情况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下面是产品赔偿责任的一些常见法律规定。

1.严格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责任法》,对于因产品质量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制造商应当承担严格责任,无需证明其过失。

只要消费者能够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该问题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即可要求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

2.连带责任如果多个经营者共同销售一款产品,造成了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可以选择其中一方进行索赔,也可以选择一并追偿。

3.无过错责任如果消费者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危及自身或他人的安全,但是该危险发生的原因与消费者有关,那么消费者将不能要求制造商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在使用过程中违背了产品的使用说明,导致了损坏,制造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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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法的法律问题
产品责任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各国都很重视产品责任立法。

开展中外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有益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利于保护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丰富法律责任理论,使我国的产品责任法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一、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之涵义
在外国法中,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是确定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此种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产品责任的主要规定见之于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中。

该法采用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上述要求,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其中,承担民事责任分别指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在于,产品质量责任包含产品责任,即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区别在于:(1)判定依据。

前者判定依据包括:默示担保、明示担保、产品缺陷。

只要不符合三项依据之一,生产者、销售者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后者判定依据仅指产品存在缺陷,即存在不合理危险。

(2)承担责任的条件。

前者只要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或明示担保之一,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后者承担责任的条件是产品存在缺陷,并且实际造成了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3)责任的性质。

前者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赔偿责任,其中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属于合同责任。

而后者仅指侵权责任。

二、有关立法适用范围比较研究
(一)立法概况
目前,世界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模式,大体有三种: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如法国、荷兰等;二是在相关的立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若干规定,如英国、加拿大等国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三是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原联邦德国、意大利、丹麦、挪威、日本等国。

美国的做法另有特点,其产品责任法包括判例法和制定法。

美国商务部1979年公布了专家建议文本《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此外,联邦政府还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消费品安全法》等单行法。

在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构筑起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

另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内容之一。

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产品责任立法愈益显示出国际化趋势。

目前产品责任方面的区域性和国际性公约有:欧共体于1977年和1985年制定的《关于人身伤害和死亡的产品责任欧洲公约》和《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197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这是解决侵权性产品责任案件的一个国际性公约。

(二)关于产品
产品是构筑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承担的基点。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指出:“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

”该定义用概括的方式,界定了产品的内涵。

出于保护产品使用者的基本公共政策的考虑,法官们的态度倾向于采用更广泛、更灵活的产品定义。

(注:〔美〕史蒂芬?j?里柯克:《美国产品责任法概述》,引自《法学译丛》1990年第4期。

)例如,在兰赛姆诉威斯康星电力公司案中,法院确认电属于产品。

1978年哈雷斯诉西北天然气公司案,将天然品纳入产品范围。

同年,科罗拉多州法院在一案中裁定,血液应视为产品。

关于计算机软件是否属于产品,学者认为,普通软件批量销售,广泛运用于工业生产、服务领域和日常生活,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生产者处于控制危险较有利的地位,故有必要将普通软件列为产品。

可见,美国产品责任法确定的产品范围相当广泛。

在《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中,产品是指“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和狩猎物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

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

产品也包括电。

”与美国相比,其所界定的产品范围略微狭窄。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采用的是概括式的规定,适应性较强。

按照其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经过加工、制作。

这就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矿、天然气、石油等)及初级农产品(如未经加工、制作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和猎物)。

其次,用于销售。

这是区分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与其它物品的又一重要特征。

这样,非为销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被排除在外。

可见,各国关于产品的规定有以下共同特点:(1)产品一般指动产;(2)多数国家立法未将初级农产品列入产品责任法范围。

原因在于农产品易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其产生的潜在缺陷难以确定缺陷来源,而且农产品没有明确的质量标准;(3)产品一般指有形物品。

(三)关于瑕疵与缺陷
1、两个术语的含义产品质量责任的发生,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前提。

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反映在法律上产生了两个基本概念:瑕疵和缺陷。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

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

缺陷是指产品有较大的质量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但我国立法未对瑕疵作出明确界定。

《产品质量法》在第14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

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合同法》第169条、第191条、第370条、第417条均使用了“瑕疵”这一术语。

有学者如此解释:“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

……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

”(注:国家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司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讲座》,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49页。

)由此看来,日后修正《产品质量法》,似应对“瑕疵”作出明确的界定。

2、两个术语的同异比较从狭义上理解瑕疵和缺陷,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第一,都是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第二,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但对瑕疵,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的除外)。

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在程度上:一小一大,或者说一轻一重。

第二,可否接受:对于瑕疵,用户、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缺陷,原则上不应接受。

第三,向谁索赔;对于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销售者赔偿后,其还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对于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可以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

第四,赔偿的方式:对于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于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

第五,诉讼时效: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3、不同国家立法中的反映一般说来,国外的《产品责任法》只涉及缺陷,不涉及瑕疵问题。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缺陷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和说明缺陷。

对缺陷的判别采“消费者期待”标准和“风险和利益平衡”标准。

实践中,经常将两标准结合起来运用。

有人认为,在美国判断缺陷的具体判断标准实际上有三种:一是成本和效益标准;二是消费者期待标准;三是兼顾成本与效益和消费者期待标准的混合标准。

(注:桂菊平:《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载《民商法论丛》卷二,第383页。

)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考虑如下情况,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即属于缺陷产品。

”其将缺陷的定义建立在产品的安全性之上,表明了产品严格责任的立法基础。

从各国对产品缺陷的立法来看,有两点是共同的:第一,将产品缺陷界定为“不合理危险”或“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无论其称谓如何,但基本含义是相同的,无实质上的差别,即都指缺乏合理的安全性。

第二,明确规定了产品缺陷的判别标准,而且采取的标准日益呈现客观化趋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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