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以案释法案例

产品责任以案释法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位张女士,她可是个特别爱生活的人,喜欢鼓捣各种美食。
有一天,她在超市看到一款微波炉正在促销,外观时尚,功能看起来也特别强大,什么解冻、蒸鱼、烤鸡翅的功能一应俱全,价格还挺实惠。
张女士二话没说就把这个微波炉带回了家。
这刚一到家啊,张女士就迫不及待地想试试新微波炉。
她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把一碗水放进去加热。
可谁能想到呢,就在加热的过程中,微波炉突然“砰”的一声,就像放鞭炮似的,炸了!这可把张女士吓得不轻,好在她离得还有点距离,没受伤,但是厨房那可是一片狼藉啊,微波炉的门都飞出去老远,墙上还被崩出了几个小坑。
张女士也不是个轻易认输的人,她就去咨询了律师。
律师告诉她啊,这事儿超市可不能这么简单就推脱责任。
按照产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使用者受到损害的,不管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得承担责任。
这个缺陷呢,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或者警示说明不充分等情况。
在这个案例里,微波炉突然爆炸,很有可能就是存在产品缺陷。
而且张女士能够拿出购买凭证,证明这个微波炉就是从这个超市买的,这就初步建立了证据链。
然后呢,要是超市觉得自己没责任,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微波炉爆炸是因为张女士自己的过错,比如说张女士私自改装了微波炉之类的,要是拿不出证据,就得承担责任。
后来啊,这个事儿闹到了法院。
法院呢,就请了专业的鉴定机构来对这个爆炸的微波炉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出来后发现,原来是微波炉内部的一个零部件存在质量问题,在加热过程中承受不住压力就炸了。
这就说明这个微波炉确实存在产品缺陷。
最后呢,法院判决超市要对张女士进行赔偿,包括赔偿微波炉的价款、赔偿厨房的修缮费用,还有因为这个事儿给张女士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毕竟被这么一吓,张女士好长一段时间都不敢进厨房了。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作为消费者,要是遇到像这种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自己受到损害的情况,可不能吃哑巴亏。
而作为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呢,得把好产品质量关,不然出了问题,那可就得承担责任啦。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质量问题日益凸显。
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一个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案例的分析,探讨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介绍某市一家名为“XX电器”的知名家电企业,因生产的一批空调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当地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发现该批空调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散热不良、电路短路等。
经查,该批空调在制造过程中,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使用了劣质零部件,导致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
三、案例处理过程1. 消费者维权事故发生后,消费者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企业赔偿损失。
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了事故的真实性,并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
2. 企业整改企业收到整改通知后,承认了产品质量问题,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立即召回不合格空调,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同时,企业对生产过程进行了全面检查,找出问题所在,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 法律诉讼消费者协会认为,企业生产的空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企业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企业生产的空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有权要求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当产品质量不合格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消费者协会充分发挥了维权作用,为消费者争取了合法权益。
3. 企业责任意识企业应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产品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某知名品牌手机以其时尚的外观、强大的性能和良好的用户体验赢得了消费者的喜爱。
然而,在2018年,该品牌手机出现了一系列质量问题,引发了消费者的不满和投诉。
以下是该产品质量纠纷案的详细情况。
二、案例经过1. 问题爆发2018年6月,某知名品牌手机的用户发现,在使用过程中,手机出现电池续航能力下降、屏幕闪烁、自动重启等问题。
这些问题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引起了广泛关注。
2. 消费者投诉问题爆发后,大量消费者通过官方渠道、社交媒体等途径投诉。
某知名品牌手机客服中心接到大量投诉电话,工作量激增。
同时,部分消费者要求退货或更换新机。
3. 官方调查针对消费者投诉,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对问题进行调查。
调查组通过收集用户反馈、分析故障原因等方式,初步判断问题可能与手机电池、屏幕、主板等部件有关。
4. 应对措施(1)召回问题产品: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决定召回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手机,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维修或更换新机服务。
(2)加强售后服务:提高客服人员素质,优化售后服务流程,确保消费者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质量检测,提高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法律制度分析1. 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领域的核心法律。
根据该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
在本案中,某知名品牌手机存在电池、屏幕、主板等质量问题,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核心法律。
根据该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有权了解产品性能、质量等信息。
某知名品牌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有关产品责任纠纷的经典判例

有关产品责任纠纷的经典判例说到经典判例,得提一提某个发生在某地的案子。
话说有位大爷,买了一款名叫“超级榨汁机”的神器,满心期待着能喝到新鲜果汁,健康生活的梦想马上就要实现。
谁知道,使用时榨汁机竟然自我“发飙”,飞出了一块铁片,直击大爷的额头。
这下可好,原本是想喝果汁,结果成了“果汁战士”,还得去医院缝针。
大爷一怒之下,把商家告上了法庭。
商家开始还在那儿狡辩,说大爷没有好好阅读说明书,结果法官一听,觉得这理由也太“扯”了,立马就有了判决,商家赔偿了大爷一笔不小的费用。
这个案例让人明白,产品可不能闹着玩,坏了事儿可不止是客户的麻烦,商家也得承担后果。
再说另一个更有意思的案子。
某品牌的电饭锅,号称“自动煮饭专家”,结果在某次“煮饭大赛”中,这锅突然“自爆”,把整厨房搞得一片狼藉。
厨房里的锅碗瓢盆全都被波及,真是惨不忍睹。
消费者心里那个火啊,差点没气炸,冲到商家门口闹腾。
商家开始嘴硬,还想甩锅给消费者,说你们不会用嘛?但法官却一脸无奈,心想:“锅不炸,你们怎么能 blame 消费者?”最终,消费者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商家也意识到,得加强产品质量,不然下次可就得上法庭了。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产品责任纠纷真是个不容小觑的话题。
很多人可能觉得,唉,买个产品有什么责任呢?可一旦出了问题,这责任可就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安全,商家绝不能心存侥幸,得把质量把好关。
要知道,消费者的信任可是金字招牌,一旦失去,想要找回可就难了。
生活中,咱们常常能遇到产品质量问题。
像那次我买的运动鞋,明明标着防水,结果刚下雨,鞋子里就像开了水龙头一样,湿得跟什么似的。
愤怒的我立马冲去商家,结果对方一脸无辜,声称我穿错了。
但我心里清楚,买的时候可没见过这样的“附加条款”。
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别怕麻烦,敢于和商家对峙,必要时寻求法律帮助。
商家也得知道,产品质量才是王道。
用心做好每一个细节,才能赢得消费者的心。
产品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知名饮料公司生产的某品牌饮料因含有过量添加剂,导致消费者饮用后出现身体不适。
事发后,该公司在相关部门的督促下,于2018年6月1日宣布召回全部问题产品。
此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足。
二、案例分析1.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概述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等因生产、销售、进口的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
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2. 案例中涉及的产品责任法律问题(1)产品缺陷认定在本案中,某知名饮料公司生产的饮料含有过量添加剂,导致消费者饮用后出现身体不适。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因此,该饮料存在产品缺陷。
(2)生产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某知名饮料公司作为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销售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若销售者明知或者应知产品存在缺陷,仍进行销售,则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消费者因饮用含有过量添加剂的饮料导致身体不适,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案例分析结论1. 某知名饮料公司应承担产品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某知名饮料公司作为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若销售者明知或者应知产品存在缺陷,仍进行销售,则销售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存在不足(1)赔偿标准不明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产品责任赔偿标准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量化标准,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食品中毒事件。
数十名消费者在一家名为“XX美食”的餐厅就餐后,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
经调查,这些消费者均食用了该餐厅提供的“香辣蟹”菜品。
后经相关部门检测,发现该菜品中含有大量细菌和毒素,严重超标。
受害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厅及食品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受害者情况:共有30名消费者在“XX美食”餐厅就餐后出现中毒症状,其中6人住院治疗,其余人经治疗后症状有所缓解。
2. 餐厅及食品供应商情况:餐厅负责人为李某,食品供应商为某食品加工厂,该厂负责人为赵某。
3. 产品检测报告:经相关部门检测,发现“香辣蟹”菜品中含有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有害细菌,以及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等毒素,均严重超标。
4. 餐厅及食品供应商辩解:餐厅负责人李某辩称,其餐厅在采购食材时均从正规渠道进货,且每次进货都会进行检验。
食品供应商赵某则辩称,其生产的“香辣蟹”符合国家标准,且在销售前已经过严格检验。
三、法律分析1. 产品责任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食品中毒事件是由于“香辣蟹”菜品中含有有害细菌和毒素导致的,属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
2. 生产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香辣蟹”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中毒,食品加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3. 销售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本案中,餐厅作为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检验义务,导致消费者中毒,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4. 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旗下产品以“绿色、健康、天然”为卖点,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在2018年,该公司因虚假宣传问题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2018年3月,某消费者在该公司官方网站上购买了一款“有机蔬菜礼盒”。
购买时,该礼盒宣传称“100%有机蔬菜,无添加,无污染,适合家庭日常食用”。
消费者收到产品后,发现其中部分蔬菜存在农药残留超标现象。
于是,消费者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经调查,该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虚假宣传有机产品:该公司生产的“有机蔬菜礼盒”并非100%有机蔬菜,而是部分有机蔬菜和部分常规蔬菜的混合包装。
2. 隐瞒农药残留信息:该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未标明农药残留信息,也未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可能存在农药残留。
3. 误导消费者:该公司在宣传中强调“无添加,无污染”,但实际上部分蔬菜在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农药,且未进行充分清洗。
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以下处罚:1. 责令改正: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对产品进行整改。
2.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3. 公开道歉:要求该公司在当地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吊销营业执照:鉴于该公司严重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某食品公司因虚假宣传被查处,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法律意识淡薄:该公司在宣传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规,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不足。
2. 利益驱动: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该公司在产品宣传上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
3. 监管缺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在该公司生产、销售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其违法行为。
产品责任法案例集

•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与杨某之间为买 卖合同关系,杨某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应驳回黄 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
•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销售的带有蚊
子的纯净水侵害了消费者黄某的合法权益,
给黄某的身心带来了巨大的恐慌,故应赔 偿杨某的精神损失。
•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既可以向杨某
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向其主张侵权
责任。因为杨某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
侵权,黄某可选其一向杨某主张权利,但
对于黄某提出的赔偿8万元的损失,黄某应
遂告到法院。经调查,产品质量是合格的。后又到爆竹燃
放现场调查,查明点燃爆竹的原告所持的爆竹倒 置,把
应当向上放的一头倒置向下,而致点燃爆竹往地下爆炸,
第二响又弹回上方,这时爆竹残物弹及原告之眼睛。
案例三
• 原告黄某系某中学美术教师。2008年11月, 原告黄某在被告杨某处以1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纯 净水,当黄某正欲开盖饮用该瓶纯净水时,发现 水中有一只蚊子悬浮其中,并且水中含有浑浊物。 原、被告为此产生纠纷。之后,原告向消协投诉, 经消协多次调解无果。
着其父母拿了两个“天地炮”与同学周某(9岁)到场地
上燃放。原告手持爆竹,由周某点燃,一声炮响后,爆竹
的残物伤及武某的右眼。经治疗,右眼视力下降到0.1, 治疗费花去3500余元
• 原告的父亲以爆竹质量不合格炸伤了儿子的眼睛为由,
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及因护理停工损失费等8000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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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酒瓶爆破致人眼睛受伤由谁承担证明责任?【案情】原告贾某在家中吃饭,不慎将橱门旁边的一瓶珍珠啤酒碰到,引起爆炸,玻璃瓶碎片将贾某的右眼球击伤。
经鉴定为伤残六级。
于是,贾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珍珠啤酒厂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分歧】酒瓶爆破致人眼睛受伤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第一种意见认为,在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须有缺陷产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因此,原告必须对被告的啤酒瓶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其证明被告的产品是缺陷产品,才能成立产品侵权责任,被告才会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产品侵权责任中,啤酒瓶爆炸的本身就已经说明了该产品是缺陷产品,原告对此无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必须由被告承担其产品不是缺陷产品的证明责任。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在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应具备:1、须有缺陷产品;2、须有人身、财产的损害事实;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这些构成要件应该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否则,被告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民事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能够从日常生活经验规则中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当事人无须承担举证责任。
亦即“损害事实自证的原则”。
在本案中啤酒瓶是否存在缺陷,是双方争执的关键问题。
如何理解缺陷的具体含义,一般是指一种不合理的危险,且该危险危及到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但是,合理的危险不是缺陷。
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说明缺陷。
按照日常生活经验规则,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一件产品应具有安全性的期望,在该产品对其产生损害事实的情形下,可以推定被告爆炸的啤酒瓶系存在制造缺陷或指示、说明缺陷,无须原告对被告的啤酒瓶进行缺陷的证明。
如果被告不能提出反证以及免责事由,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案情] 原告:何荣.男.34岁.住上海市新华路569弄167号(丁). 被告:上海市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701号. 法定代表人:樊秀英.总经理. 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地址:温州市黎明西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吕律峰.厂长. 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地址:上海市曹杨八村120号. 法定代表人:洪新康.厂长. 1990年3月1日.原告何荣在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一台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价格341.33元.同月3日.原告何荣又购买了一台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生产的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价格34.10元.该月中旬.原告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4月1日晚9月30分左右.原告之妻李志华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 为此.原告何荣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三被告生产.销售的淋浴器及漏电保护器质量有问题.致使其妻在使用中被电击死亡.被告应当赔偿经济损失25.800元.两台电器退回.被告按退货处理. 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辩称:淋浴器是本公司代销的.赔偿责任应由产品制造者承担.本公司没有责任. 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辩称:其生产的淋浴器部分产品确有质量问题.但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灵.以及原告安装不当.亦是李志华触电死亡的原因.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和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辩称:淋浴器质量不合格.是原告之妻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安装大功率电热淋浴器.致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亦应负担一定责任,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问题.不应负赔偿责任.可酌情予以补偿. [审判]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请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对原告所购淋浴器.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认定:事发现场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接地线路接触不良.电热管绝缘不好.电源进线一个接线端与保护盖之间有电击穿.使外壳带电.该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接线正确.脱扣线圈已严重烧坏.线圈回路中可控硅及三只二极管击穿.导致该漏电保护器失效.该保护器质量有问题.同时查明:原告安装淋浴器时.未按产品说明要求装好接地线,按照供电部门的规定.安装耗电严重的电热淋浴器.应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后派人安装.原告并未申请而自行安装. 该院在庭审过程中.经过调解.由于原告.被告之间对本案责任及赔偿数额意见不一.调解未成.判决结案.判决认定.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的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时漏电致人死亡.该厂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负责接受退货.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在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的说明书中.虽然标明了工作电压范围.但在上海电网供电不稳定的情况下.没有注明在低于工作电压时不能发挥漏电保护的作用.应在今后的产品设计和销售中予以改进.其自愿对原告进行补偿.可予准许.原告何荣在安装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时.未按说明书要求切实装好接地线,并且未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派人安装.以致使用时局部电压严重下降.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而被烧毁.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据此.于1990年8月18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应赔偿受害人李志华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荣. 二.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不能履行第一项时.由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代为履行. 三.准许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补偿受害人李志华家属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荣. 四.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应接受原告何荣退还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一台.并当即退还原告何荣货款人民币341.33元.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履行完毕.五.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各项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案例三地板出飞虫是否属于产品缺陷[案情]原告陆某为装修新买的房屋先后向恒成装饰材料门市部购买了138.27平方米的水曲柳实木地板,购买价人民币8711元。
装修竣工后不久,其发现室内飞虫不断,越来越多,影响正常生活。
原告称,飞虫系地板中所长出,显然地板质量不合格,故要求将已铺设使用的地板退货,并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地板铺设后出现飞虫是质量瑕疵,属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格的货物,是违约行为。
另一种意见认为,地板出现飞虫,不仅是质量瑕疵,而且是产品缺陷,属于产品责任,原告可以选择诉讼。
[评析]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质量与合同责任的“质量”要求是不同的。
我国关于“缺陷”的理解应是“不合理的危险”与“不符合标准”。
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402A条将缺陷认定为“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
欧洲共同体则认为,产品没有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程度,就是有缺陷的。
由此看出,欧美国家一般将产品缺陷定义为产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
因而,产品出现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危及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时,就是存在缺陷。
而产品合理危险就不是缺陷范围内,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也不一定就是有缺陷的产品,《辞源》解释产品质量为“产品性能符合规定用途的程度。
包括内在质量和客观质量。
”所谓的质量不合格就是产品的质量不符合人们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标准的要求。
缺陷产品意味着产品的期望合理安全性的瑕疵,与合同责任上的“瑕疵”是不同的,合同法上说的瑕疵是指产品规格、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标准。
此时的两种“瑕疵”实质是不等同的。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是约束合同当事人的,而产品责任的产品质量是要求对任何人都是统一的,不能因人而异的。
产品质量符合消费者正常使用中对安全的期望,不存在不合理危险,以及产品质量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就应当认为不存在缺陷。
值得说明的是,《民法通则》规定的“质量不合格”不能简单的字面理解,而应作缺乏应有安全,不存在不合理危险解释。
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产品本身使用效能的降低,或无法使用不属于产品缺陷。
产品对于使用过程中产生危及人身、其他财产的安全,才是产品责任上的质量缺陷。
于此,本案地板出飞虫是否属于缺陷产品,主要考量地板铺设后使用中出现飞虫是否为“不合理的危险”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相关标准。
一般认为,不合理的危险下产品缺陷包括:产品设计、制造上存在不合理危险;产品未给予适当的警告或指示,使得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产品不符合销售者的明示担保,使得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
案中地板是属于木制品,由木材制得的,树木在生长过程中生有虫子,是合理的情况,是一般的常识,但树木加工成木材,制成地板,就要求加工过程须采用必要的技术,杀死木材中的活虫及虫卵,使得地板能够符合其本身的用途,不致产生安全隐患,虫蛀地板的断裂可能性就存在伤人毁物的可能性,飞虫乱飞就会造成居住环境破坏、人体健康的危险性,所以,虽然木材生虫是可能、合理的,但是地板进入流通时仍然存在虫患,就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了,不符合地板的有关的标准。
因而在地板铺设后出现虫子、虫蛀,应属于产品缺陷。
因此,笔者认为,地板铺设后出现飞虫应属于产品缺陷。
案件四轿车自燃《产品质量瑕疵赔偿》案件一台尼桑天籁牌轿车自己恐怖燃烧后的赔偿案件现将本律师代理的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王先生尼桑天籁轿车自燃引发的产品质量纠纷赔偿案件介绍给大家,希望该案能为遇到类似情况的广大消费者在维权时提供一个参考,提高我们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尼桑天籁轿车燃烧的经过:2006年8月8日原告王先生以228800元的价格在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一台,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生产的黑色尼桑天籁牌轿车。
2006年10月13日,原告王先生将此车停放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东山坡一里15号院3楼西侧夜里2时54分时,此尼桑天籁轿车突然发生火灾。
发生火灾时由于王先生不在现场而是邻居报警后,110及公安消防支队前往现场将火扑灭。
但王先生的车辆已经被全部烧毁。
此起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支队出的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分析火灾原因调查情况。
公安消防支队在调查此起火灾事故过程中,委托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2006年10月27日该鉴定中心针对送检的样品作出了技术鉴定报告。
鉴定结果是“经金相分析,送检的1#熔痕(见照片2)均为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见照片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