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法概述
产品责任法

第一,疏忽责任中的免责 第二,担保责任中的免责 第三,严格责任中的免责
根据美国法律,免责理由是: A.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 B.产品投入市场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 C.产品不是为了营利目的而生产、销售的 D.产品的缺陷是由于遵循政府的强制性规定 而导致的
E. 产品缺陷是将其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 尚不能发现
美国早期的产品责任法属于契约责任范畴。 Winterbottm V. Wright 该案原告温特伯德姆是受雇于驿站长的一名赶车 夫,被告赖特曾与驿站长签订合同,为驿站长提供 合格和安全的邮车来运送邮件,原告在驾驶马车时, 马车的一个轮子崩垮致使原告受到伤害,为此原告 向被告提出索赔之诉。被告辩称原告与他无直接合 同关系,不负赔偿。法院认为被告抗辩有效,判决 原告败诉。由此“无契约无责任”原则确立,即因 缺陷产品致害的人不能起诉与其没有契约关系的生 产者和销售者,无契约关系的产品提供者不承担契 约责任亦不承担侵权责任。
F.对于具有不可避免的危险性的产品
五、赔偿范围—原告可以请求的诉讼范围
美国对产品损害的赔偿采用全面赔偿为主,兼有 惩罚性赔偿的原则 第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
第二,关于财产的损害赔偿
第三,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
Vossler v. Richards Manufacturing Co. (1983)
被告理查德制造公司生产一种玛莫组合膝盖的修复 装置。这种装置通过在骨头表层嵌入特制的金属或 塑料片来修补膝关节,以治疗某种膝关节疾病。该 装置包括三种型号,每型号包括三个部件:一个模 板部件、一个测试部件以及一个最终部件。每型号 的三个部件要求彼此匹配,否则,会给部件的使用 者带来疾患。在该装置中等型号的最终部件的生产 过程中,由于被告公司的管理失误,导致最终部件 不能与模板和测试部件相吻合。随后,被告发现了 这一失误,但为了阻止自己的竞争对手在此种产品 的市场上取得优势地位,他隐瞒了这一事实。原告 沃斯勒由于使用被告的缺陷修复装置而受到伤害。 原告向被告主张损害赔偿。
《国际商法》第6章产品责任法

消费者应了解产品的性能、用途 和使用方法,遵循生产者和销售 者的说明和警示,避免因使用不
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
其他相关主体
其他相关主体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 认证机构等,在产品责任法中也扮演着
重要的角色。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则通过制定行业标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未来发展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完善国际统一法律文件
各国应加强在产品责任法领域的合作与交 流,共同探讨问题与解决方案。
针对现有国际统一法律文件存在的问题和 不足,进行修订和完善,提高其适用性和 权威性。
适应新技术发展
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随着科技的发展,产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不断增加,需要不断完善产品责任法以适 应新的挑战。
产品召回与退货的案例
案例概述
某品牌玩具因生产过程中混入有 害物质,被召回并退货。受害者
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玩具制造商未尽到合理 注意义务,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制造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结论
制造商赔偿受害者损失,并加强产 品质量控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 生。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案例
产品责任法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产品质量提高和企业技术创新。
意义
产品责任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安全和健 康,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产品责任法的实施有利于 增强企业竞争力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Part
02
产品责任法的责任主体
生产者
生产者是产品责任法中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制造和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的产品。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
一、《关于人身伤亡产品责任欧洲公约》
(1)采用严格责任制 (2)对产品的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人身伤亡及死亡,不包括对财产 造成的损失; (3)确定了生产者的范围:制造者、进口商、或将名字、商标等标 志在商品上的人 (4)制造商须承担无过失责任; (5)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该产品不是由他投放市场流通,或者考虑 到各种情况,在他将产品投放到市场流通时,造成损害的缺点可能 并不存在,或者缺点是在以后才发生的,则不应负责任。 ( 6)该公约强调两个时效:一是受损害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时效,期 限是三年;二是生产者对其产品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时效,期限为 10年。 (7)公约附件:缔约国在签字叫村公约批准时可以声明保留其国内 法规定的赔偿限额的权利。
产品责任法
(二)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 1.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 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由于双方的疏忽使原 告受到伤害。 承担疏忽导致原告不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 赔偿 2.相对疏忽是指原告有一定疏忽,但法院只是 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占的比重,相应 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而不是像承担疏忽那样, 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 注意:只有在侵权之诉中才能提出这一抗辩。
2. 受害人须证明下列事实的存在: 第一,被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 第二,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如对已经预见或 可以预见的产品缺陷未给予必要的提醒或警示;没有认 真充分地检查产品的缺陷和质量,导致产品的缺陷存在; 生产或设计不合理或有明显的危险,或达到到工业产品 的通常标准。 第三,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损害。
产品责任法
3.严格责任原则的特点即对消费者的有利之处 和作用 严格责任原则具有一下特点: 第一、从产品制造者来说,不论它有无过失均 应负责,故称无过失责任; 第二,产品制造者于受害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 合同关系,故是一种严格责任。
第七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七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概述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调整有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调整对象为产品缺陷引起的人身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而引发的赔偿关系。
排除产品本身的损失。
2.属于公法性质,具有强制性。
3.依产品责任法的赔偿金额比一般贸易索赔金额高。
(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区别)。
4.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二、产品责任的主要术语(一)产品:所有经过某种程度加工的物质。
(我国:经过加工制作,具有使用价值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二)产品责任:指产品的制造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于其产品不具备合理的安全性(一般是合理期待的安全)而致使消费者、使用者人身受到伤害,财产受到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上的强制性责任。
(三)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或不安全性,但这并非意味着凡缺乏安全的产品都具有缺陷。
主要类型有:产品设计缺陷、产品制作缺陷、产品警示缺陷、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
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一种由以疏忽责任为原则、以违反担保为原则,最后发展成为以严格责任为原则的特殊的侵权行为法。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理论(一)疏忽原则疏忽: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并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到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明:(1)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即被告有疏忽之处;(2)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原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二)违反担保原则——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例如违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违反了产品必须适合一般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等。
——在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无须证明被告有疏忽,而只须证明产品确有缺陷,而且只要这种缺陷使他遭受损失,他就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3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征:
产品责任问题是伴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而出现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01
产品责任法首先是以判例的形式出现在工业发展较早得英美国家。
02
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
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怀特”一案是英国关于产品责任最古老最著名的案例。该案确立了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无契约无责任”的原则,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缺陷产品的提供者对于受害人既不承担合同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依据欧盟《产品责任指令》和中国《产品质量法》,由于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因此,菲利浦不能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参考结论】
①设计上的缺陷 ②产品制造缺陷 ③指示上的缺陷
(三)产品责任 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 缺陷:缺陷是指产品有较大的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节 《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一、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的产品责任类型 2.产品责任主体 (1)成品或零部件的制造者 (2)天然产品的生产者 (3)产品的供应者 (4)在产品准备或销售环节中的有关人员,包括修理人和仓库管理员 (5)上述人员的代理人或雇员
《海牙公约》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 以损害发生地所在国的国内法为基本的适用法律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该国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经常居住地国家; 该国又是被控负有责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 该国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地的所在国。
三、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美国对产品损害的赔偿采用全面赔偿为主,兼有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对产品损害赔偿范围界定很少。
产品责任法概论

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与欧洲国家产品责任法 中国产品责任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 法的形成和 发展
二、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概念
产品不符合要求,具 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 能给消费者提供有权期 待的安全。
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 身、财产受到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产品 责任 构成 设计缺陷 基本 要件
注:这项抗辩仅能对抗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
而不能用来对抗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原告,因为后者属于 侵权之诉,不受合同中关于排除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的制约。
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
承担疏忽:原告(受害者)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 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根据 普通法早期的原则,如果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 就不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承担疏忽是被告的抗辩理 由) 相对疏忽:尽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法院只是按原 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的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 而不是像承担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 目前美国许多州都把相对疏忽原则适用于严格责任之诉的抗辩。 注:无论是承担疏忽还是相对疏忽,都属于侵权范畴,被告 只有在侵权之诉中才能提出这些抗辩。在合同之诉中,如违反 担保之诉,则不能提出这种抗辩。
(三)德国法
德国法院在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时,主要是以《德国民法典》 和《德国商法典》为依据。 德国法在传统上采用疏忽责任原则,1968年“家禽瘟疫案” 有所突破,1989年《产品责任法》通过后,转而采用严格责 任原则。 原告经营养鸡场,为预防鸡瘟,特请一兽医为鸡场的鸡 注射药物,该兽医所使用的注射液是从被告药厂购得的。注 射后,发生鸡瘟,4000只以上的鸡必须屠杀。原告损失惨重。 经查,损害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注射液中含有细菌,至于注 射液何以会含有细菌,未能完全澄清。德国最高法院认为应 适用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并认为制造人应负举证责任,并证 明其对于缺陷的发生并无过失。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格雷诉美国散热器标准浴缸公司案
1961年,宾夕法尼亚州某制造厂生产的加热器
在伊利诺斯州发生爆炸,其原因是该加热器阀门有
缺陷,而阀门是俄亥俄州的一个制造商生产并提供
的。伊利诺斯州法院认为,零件制造商的销售活动
已经充分构成与伊利诺斯州的“接触关系”,因此,
伊利诺斯州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节 P155
欧洲的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 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在发达国家中,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客观上起着示范的作用。
主要是州法,而非联邦统一立法 美商务部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三种归责理论
疏忽责任(Theory of Negligence) 违反担保责任(Breach of Warranty) 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 )
(一)疏忽责任理论 P149 (Theory of Negligence)
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当原告即产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为理 由提起诉讼时,原告和被告之间不需要 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原告应负有举 证的责任。 受害人须证明: 即被告有 1)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疏忽之处 2)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损害 3)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系
1932年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Baxter V. Ford Motor Co.)
被告福特汽车公司在其广告中表明其生 产的汽车玻璃不会破裂。原告相信了广告而 购买了汽车,但在一次驾驶中,汽车玻璃因 一小石块的打击而破碎,并导致原告眼睛失 明。华盛顿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 告在其广告中明示了玻璃不会破裂的担保, 因而应负有明示担保责任,故判被告败诉。
5第五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四)缺陷 1.内涵 产品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性 2.外延 (1)设计缺陷 (2)生产缺陷 (3)指示缺陷 • 指示的时间 • 指示的内容
• 指示的对象 • 指示的充分性 • 指示的方式 (4)发展上的缺陷 (五)我国立法规定 1.《民法通则》:产品质量不合格 2.《产品质量法》:一般标准和法定标准
二、产品责任法的概念
产品责任法是指调整有关产品的生 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因 生产或销售缺陷产品所形成的侵权赔偿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责任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它调整的对象是因产品有缺陷而 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产生的赔偿关系, 不包括单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 (2)它主要调整不以任何合同关系为 前提的缺陷产品侵权行为; (3)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和原则多为强 制性的。
三、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抗辩 (一)产品未投入流通;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或缺陷是其后形成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 发现缺陷的存在; (四)产品的缺陷是由于遵循政府的强制性规定 而导致; (五)受害人有过失导致被告责任产品具有缺陷 4.使用明显有缺陷的产品 (六)时效的终止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1)受害者的权利自产品最初销售起经过10年 即告消灭,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情况 除外; (2)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为2年,从受害者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合同无责任原则 疏忽责任原则 违反担保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一、无合同无责任原则 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因其产品的瑕 疵给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 所承担的责任以其与消费者订有合同 为前提。 “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 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 “托马斯诉温切斯特案” 托马斯诉温切斯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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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及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时间等因素在内的 所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未能给按预期的目 的加以使用该产品的人之身体或其财产提供 他们有权期待的安全,那么该项产品即是缺 陷的产品,因此,产品责任法中所指的产品 缺陷是产品不安全、有危险性。 3缺陷的种类 设计缺陷:三菱汽车,本田C-RV,轧草机 生产缺陷:原材料缺陷与装配缺陷:奶粉、服
15
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
1、含义 是指据已确定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对其缺陷 产品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是以主观过错还是以客观损害 结果,或以两者结合为基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准则。 简单的说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产品损害事故发 生后,法律是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还是以发生的 客观损害事实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确定行为人是否 承担赔偿责任和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或者说就是据 以确定行为人主观过错是否为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原 则。
11
(一)产品(products) 1.美国:产品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动
与不可移动的各种有形物以及天然产品。
2.1976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堡公约》:产品是 一切可移动的物品,不论是否加工过、天然的或工业 的,甚至组合到另一可移动或者不可移动的物体中的 物品。
3.1980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指工业生产的 可移动的物品。
第四章 产品责任法
[教学目的] [本章内容]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思考题目] [课时安排]
1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产品责任的
基本概念、产品责任的性质和法律适用; 掌握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及欧共体产品责 任指令的主要内容;掌握产品责任法律 适用公约的主要规定。
2
[本章内容]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1)产品设计或制造有缺陷 (2)其缺陷保持到原告受害的时候
(3)产品缺陷是未知的
(4)原告对被告的使用与产品的用途一致
18
4、进步与缺陷:
进步:打破了“没有合同就没有责任”的原则
19世纪中叶,产品责任在英、美等国的判例中出 现时,被作为一种依附于合同的准合同关 系来对待, 受到了“直接合同关系原则”(Privity of contract) 的制约,即没有合同就没有产品责任(即使有缺陷也 须有合同),消费者只有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存在 直接合同关系(主要指买卖合同关系), 才能依合 同就缺陷产品对自己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要求生产 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1842年英国高等法院受理 的“温特博顿诉赖特案”就是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
过去产品责任领域占主导地位的原则是"无合同,无责任”。据 此原则,某一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的消费者受到伤害后,只能 起诉直接出售该产品的零售商,而该零售商在履行赔偿责任后 ,如果发现产品的缺陷并非是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就要起诉 ,也只能起诉批发商,如果批发商也没有过错,则再由该批发 商起诉生产者,这一连串的法律诉讼意味着昂贵的代价,从经 济角度考虑,1916年美国法院在审理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 一案的判决中。第一次废弃了“合同关系”的要求。此后,世界各 国的产品责任法都放弃了合同关系的要求,产品的购买者、使 用者以及合理的旁观者都有权对产品的零售商、批发商和生产 者提出赔偿要求。
3
[本章重点]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
4
[本章难点]
5
[思考题目] 1、简述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的
法律适用原则 2、论美国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6
[课时安排] 3课时
7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 、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产品责任法的性质及调整对象
性质:强制性法律规范 调整对象:生产者、销售者和消 费者之 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 身或财产损害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 系。 三 、 产品责任法的几个重要术语 四、国际立法
规定,默示担保可以被排除或修改,对违反默示担保
的补偿可以减轻或限制。(注:参见[美]杰瑞·J·菲利
普斯:《产品责任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0
~51页。)
22
(三)严格责任原则。这是一种新发展起来的 产品责任理论,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 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使其人身或财产 遭受损害,该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赔 偿责任。 根据严格责任的原则,生产商即使在产品 的设计、生产过程中采用了最先进的技术、 使用了最高级的设备、尽了最谨慎的态度来 力保产品完全,但只要其最终产品有缺陷 (即使是技术上无法避免的)并造成了消费 者的伤害,他就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与上 述两项原则相比,严格责任并不强调经营者 是否有所作为或没有作为,其焦点将只放在 产品本身是否安全、是否没有缺陷上。业内 一句非常著名的断言正是对此所做的最好的 诠释――事实自辩(The thing speaks for itself)。
3.产品责任法一般都采用严格责任理论。
10
产品责任法的几个重要术语
(一)产品(products)
(二)缺陷 (三)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伤亡 或财产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承担的 民事赔偿责任。 (四)生产者:成品和零配件制造商、天然产 品的生产者,美还包括销售者、修理者、寄 托人、零件制造商等
(2)对商品的任何说明(图表、产品说明书等)或 者提供的样品、模型,只要构成交易基础的一部分, 也构成明示担保。 默示担保则是由法律规定应该适用于买卖合同的,只 要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相反的明示约定就可成立 的担保。它包括:商品适销性担保,即出售的商品应 该符合该产品制造和销售的一般目的;(电视要能看, 汽车要能开,食品要无毒,药品要有效,咖啡壶要耐 高温,等等)
,卖方就不负责任。 (2)买方必须是依赖卖方的建议
而作出购买决定的。如果买方是根据自己的判断而决
定购买的,卖方就不负责任。 (3)根据UCC(《美国统
一商法典》),卖方可以不承认某些法律规定的担保
条件,比如,卖方可以在买卖合同中明文宣布“本合同
不存在质量担保”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如默示)来否认
担保的存在 。(4)根据UCC第2—316条、第2 —719条
别克汽车制造公司将一辆车卖给汽车中间商,中间商又卖 给买方麦克森。麦克森 在开车途中,突然翻车并与其他车相 撞,受了重伤。后经检查发现,撞车是因为车轮胎有毛病。麦 克森向法院提起诉讼,告别克公司过失侵权。别克公司辩称, 轮胎不是别克公司制造的,而是从一个汽车零件商店买来的。 然而证据显示,轮胎上的缺陷是稍经检查就可以被发现的。 别克公司在购买轮胎时没有认真检查,这一疏忽造成了麦克森 的伤害,因此要负过失责任。法院认为,如果一件产品粗枝大 叶地制造出来会对人身造成威胁时,就是一种危险品,若该产 品由直接购买者以外的人不经检查就使用,那么不需要考虑合 同关系 是否存在,制造者负有谨慎制造的义务;如果违反了 该义务,制造者得负责赔偿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自此, 美国司法实践在处理产品责任时,确立了“基于侵权行为而承 担责任 ”的原则,这个原则从此以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 广泛接受并得到了发展。
4.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 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天然产品(农产品、 血液、中草药、电)
5.1978年《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产品包括 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加工的,还是未加工的, 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12
(二)缺陷 1.美国法院判决认为,具有不合理危险性或过分
2、意义 决定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诉讼中 举证责任的分配、赔偿责任的范围等。如汽车发生碰 撞的责任分配,举证责任,赔偿责任分配等。
16
(一)疏忽原则(过失责任 )
1、含义: 所谓疏忽原则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 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 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的归 责原则。 2、原则的确立:1916年的“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
17
3、要求 :
a、原告负举证责任(博士伦可能引发真菌角 膜炎,消费者联合状告博士伦公司,指控其 在生产护理液的过程中受真菌污染,导致他 们感染上了一种罕见的真菌性角膜炎——镰 刀菌角膜炎,有些人甚至出现了永久性视力 损伤,必须举证生产者有过失,产品的缺陷 造成伤害,其角膜炎确实由护理液引起。
b、举证内容:
缺陷:(1)举证困难 如,汽车碰撞由底盘、转向 系统、轮胎或制动系统那一部分出毛病,须举证。
再如:产品设计或制造有缺陷(高压气筒案)
(2)很难证明中间商的产品责任。过失理论
虽然在审判实践中,美国法院还把过失责任范围扩大
到零配件制造商、 中间商包括零售商、批发商、出
租人及产品的其他提供者,有的州还把修理商、建筑
装、化妆品、食品 警示缺陷:儿童玩具 发展缺陷:药品
13
四、国际立法 1、斯特拉斯堡公约:1978年生效 2、产品责任指令:1988年实施 3、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海牙公约):
1977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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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责任原则 (一)疏忽原则 (二)违反担保原则 (三)严格责任原则 (四)市场份额原则 二、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抗辩 三、美国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24
3、2001年3月,一位38岁的女性被飞出的 割草机刀片割到颈部而丧生。法院判定割 草机生产商向受害者家属赔付1200万美元。 (资料来源:2002年12月 美国《大方向》 (General Direction)) 4、1997年5月,佛罗里达州一家法院判决 法国某轮胎公司向一名因车祸致残的卡车 司机赔偿3045万美元。该司机驾驶的载重 卡车轮胎突然爆裂,造成卡车倾覆发生事 故。该司机双腿被压断造成终身残废。 (资料来源:1997年5月 《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