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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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通知
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X〕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
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是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抓手。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
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
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
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
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地方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
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
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加大对吸纳农
业转移人口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中小城镇的支持力度,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
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
述权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
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基本原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30•【字号】浙政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3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市化,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进一步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支持力度,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健全省对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增强县级财政保障能力。
省财政在安排各项与民生相关的转移支付时,统筹考虑县(市)政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以及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等因素,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需求较大县(市)的财力保障,调动地方政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积极性。
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级有关单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
二、建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补助机制统筹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建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机制,根据市、县(市、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给予奖励补助。
其中:本市域、本县域范围内就地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省财政结合分类分档系数对其城乡基本民生支出差额给予结算补助;省内跨市、县(市)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原农业人口享受的基本民生支出省补助部分由迁出地调整给迁入地,迁入地新增基本民生支出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结合分类分档系数给予结算补助;省外迁入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在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中给予补助。
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7.27•【文号】国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7.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是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抓手。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地方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中小城镇的支持力度,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基本原则创新机制、扩大覆盖。
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精准施策、促进均衡。
强化经济发达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财力不因政策调整而减少,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泰政发〔2016〕2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泰政发〔201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实现全市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城中村城边村原有居民市民化、其他农村地区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44号文件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鲁政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遵循“基本公共服务随人走”的原则,健全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强化激励约束功能,加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使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三个市民化”进程明显加快,全市城镇化质量与水平明显提升,力争到2018年构建起功能完备、责权明晰、科学规范、保障有力的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
二、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积极适应城镇化进程中学生流动性加大的新情况,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从2016年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以及中等职业教育、技师教育等各类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市级财政全部按照在校学生数及相关标准测算分配到市、县(市、区),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接收地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其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近日,省政府印发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闽政〔2016〕47号,简称《通知》),对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提出了具体要求。
现对闽政〔2016〕47号文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做简要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市县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基本原则:一是扩大覆盖,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二是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是建立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四是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后顾之忧。
具体政策内容包括十个方面:一是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二是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三是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四是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五是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六是均衡性转移支付适当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七是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八是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九是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十是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我省结合自身实际分两步贯彻实施,即:先以省政府名义下发《通知》,提出贯彻要求,并布置任务,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其中:省财政厅要研究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等办法,根据中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专项奖励情况制定我省奖励办法;涉及的其他省直主管部门,结合部门职能和实际工作,细化落实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各市、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09•【字号】青政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1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44号文件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鲁政发〔2016〕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关财政政策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二)基本原则。
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使持有居住证人口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为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财力支持;坚持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强化人口流入区(市)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大市级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力度,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形成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工作合力。
二、政策措施(一)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加快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将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全部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齐政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齐政发〔2018〕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黑政发〔2017〕4号)精神,加快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我市振兴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党代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等重要战略部署,适应公共服务管理改革新形式,强化区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的支持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基本原则创新机制、扩大覆盖。
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精准施策、推动落户。
强化区政府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调动各区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维护权益、消除顾虑。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
三、政策措施(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08•【字号】鄂政发〔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发〔2016〕6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等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的支持力度,现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政策通知如下: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地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全面落实地方保障资金,与中央和省级财政核定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统筹使用。
按照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政策要求,适应城镇化过程中学生流动性加大的新形势,逐步实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和升学考试政策,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同等纳入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和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政策支持范围。
将随迁子女在校学生信息同步纳入年度教育事业统计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
研究制定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办法和支持措施,建立公办园生均拨款制度和普惠性民办园奖补制度,加强学前幼儿资助工作,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激励,支持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同等享受学前教育权利。
二、支持建立覆盖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2•【字号】宁政办发〔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8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紧紧围绕“两聚一高”和“一个高水平建成、六个显著”奋斗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紧扣我市实际,对标找差、创新实干,强化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进一步提升民生服务普惠性,努力实现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为2020年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学前教育阶段,以居住地为基本依据,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需求纳入地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
市区财政安排幼儿园发展专项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给予资助,对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公用经费上给予补助,对园舍改造设施建设等给予扶持。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义务教育阶段,以居住证为基本依据,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完善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财政按在校学生人数和区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情况,测算分配义务教育转移支付。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甬政发〔2017〕81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7〕8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快促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居住证制度和公共服务管理改革的新形势,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逐步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扶持政策,积极推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政策,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引导各区县(市)根据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各方参与。
坚持以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引导各方面力量参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水平。
(二)综合施策,均衡发展。
坚持基础公平、机会均等,综合考虑农业转移人口特点、地区间财力差异,以及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引导财力较好地区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逐步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适度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创新机制,有序推进。
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逐步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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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印发
作者: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6年第09期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通知》提出了10条具体政策措施: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在根据户籍人口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