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核准刘永彪证券公司董事长
非银金融行业周观点:券商底部信号强化仍需持续确认,保险关注开门红

非银行金融行业行业研究 | 行业周报⚫转融资市场化改革和费率下调、标的大扩容接踵而至,两融市场迎来重大利好。
1)本周证金公司宣布启动市场化转融资业务试点,设置短(1-28天)、中(29-91天)、长(92-182天)三个期限区间,对应设置三档费率上下限。
券商可以在1-182天的期限范围内自主确定资金使用期限,并在转融资费率上下限之间报价。
转融通平台集中匹配达成竞价交易。
当日申报、当日成交、当日资金可用。
2)同时证金公司下调各档转融资费率40bp,调整后各期限档次的费率具体为:182天期为2.10%、91天期为2.40%、28天期为2.50%、14天和7天期为2.60%。
3)本周五沪深两所同时公告,分别扩大其融资融券标的范围,对于主板股票和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前上市的创业板股票,标的数量由1600只扩大至2200只,扩容幅度达38%。
沪深两市股票标的数量覆盖率分别由48%和35%提升至60%和52%。
扩容后范围实现了对沪深300和创业板成份股的全覆盖,而中证500/1000的覆盖率分别达到98%和85%。
⚫券商板块短期投资情绪有望回暖,底部信号有所强化仍需进一步确认。
1)一系列政策利好有助于提升资本市场资金使用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并向两融市场引入更多增量资金并提升A股短期流动性,大概率将提升券商板块的短期投资情绪,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振近期比较萎靡的两融业务市场。
2)3)在板块经历“戴维斯三杀”的短期洗礼之后,此次利好无疑是为处于历史底部的板块注入了强心剂,有助于底部信号的强化,同时左侧布局的性价比或提升。
4)正如先前的国办降费意见不应过度解读为利空一样,此次政策不应当过度解读为监管定向为券商减负或定向对券商释放利好,而更多是顺应整体资金利率水平下行的大背景做出的市场化利率调整。
虽然此次政策利好融资业务,但是整体影响不大,毕竟融资业务还是个客需型业务,和市场风险偏好与赚钱效应相关,与利率水平并没直接关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核准屠越勇任职资格的批复-甬证监许可[2012]3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核准屠越勇任职资格的批复-甬证监许可[2012]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c6d0018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db.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核准屠越勇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核准屠越勇任职资格的批复
(甬证监许可[2012]31号)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你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扬帆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报告》(中金证〔2012〕18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屠越勇(身份证号码:******************)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你公司可办理屠越勇的任职手续,并将任职文件报我局备案。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王威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2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王威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36717f1e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0f.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王威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王威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20号)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我公司投资银行部王威先生注册保荐代表人的申请函》(高盛高华[2007]02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8号)、《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王威(身份证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
二、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二○○八年一月二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7年12月7日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 号)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七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
增加两项,作为第十一条第十项、第十一项:“(十)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十一)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二、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六条中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中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修改为“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经证监会批准后实施”修改为“报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四、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九项修改为:“(九)符合规定的最近 1 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高岐等2人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证监期货字[2007]6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高岐等2人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证监期货字[2007]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0780a0f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77.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高岐等2人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高岐等2人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证监期货字[2007]67号)
上海南都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高岐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请示》(沪南都期字[2007]5号)、《关于申请邓华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请示》(沪南都期字[2007]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2002]6号)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对你公司高岐(身份证号:******************)拟任副总经理、邓华(身份证号:******************)拟任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无异议。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有关任职手续,并自任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监局备案。
二○○七年五月九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https://img.taocdn.com/s3/m/0519190a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d7.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主题分类】证券期货互联网【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处罚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31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0014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38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383886457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788388864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7838886579200【处罚日期】2022.04.08【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浙江省【处罚对象】耿敏【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5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4408分类行政处罚决定;上市公司监管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4月20日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5号(耿敏)文号主题词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5号(耿敏)当事人:耿敏,男,1963年7月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时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副总经理。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汤金海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7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汤金海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bac3749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8f.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汤金海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汤金海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1971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汤金海注册为保荐代表人的申请报告》(海证字〔2011〕第71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汤金海(身份证号:******************)保荐代表人资格。
二、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