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分析.pptx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对证券公司的监管 证券公司的主要活动是经纪业务、自营
业务和承销业务三大块。所以对证券公 司的监管也是围绕这三大块展开。 在经纪业务的监管中主要强调帐户管理, 比如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给客户融 资融券、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等;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在自营业务的监管中主要强调自营资格 的取得,资格证书的管理,自营业务与 其他业务分帐经营、分业管理等内容;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2、公司募集资金是否按照招股说明书、 配股说明书披露的项目使用;若筹集资 金的使用项目发生变化,是否经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公 司是否就募集资金使用的变动情况及时 向股东进行充分披露。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3、公司的章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执行情 况。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2、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 首先是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的管理。 其次是对机构投资者买卖证券的管理。 最后是对机构投资者买卖行为的管理。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五、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对上市公司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信息披露的有关报告、公告、信 息及文件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信息 披露是否及时。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4)在申请前5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 重的行政处罚
(5)具有证券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 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从事2年以上证券业 务或3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经验,或4年 以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与证券相关 的工作经历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6)经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培训机构举办 的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或通过其他学习方 式达到相应水平,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统 一组织的资格考试
第六章 证券市场的监管
§6-1监管体系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演进
第一阶段,1992年10月以前
以地方监管为主
第二阶段从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证 券委相继成立起到1998年年底《证券法》正式 颁布,
从分散的地方管理向集中的中央管理过渡。
§6-1监管体系
第三阶段,从证券法颁布以后的1999年 开始,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5)证券交易所的活动必须接受行政主 管机关和自律组织的监督。行政主管机 关虽不得干预证券交易所的业务,但却 有权对证券交易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 查,并要求其定期汇报规定的营业和财 务报告。自律组织也有权根据自律组织 的规范来监督证券交易所的活动。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我国证券市场开始在一个完全实现了集 中统一监管的体系下运作。
Biblioteka Baidu
§6-1监管体系
二、监管主体框架 (l)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证券交易所。 (4)中国证券业协会。 (5)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主管部门。
§6-1监管体系
三、监管法律框架 1、《证券法》 2、《公司法》 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4、关于上市公司行为监管的法规, 5、关于交易所的管理法规, 6、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的管理法规
4、公司股东大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决 议及表决情况,少数股东的权利是否得 到保护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5、公司董事会的召开情况,董事会、董事长、 董事法定职权的行使情况和法定义务的履行情 况;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董事会对重大投资决 策的讨论记录等。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8、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设置、秘书的 职权范围及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组织 与协调等情况。
9、中国证监会认为其他应予检查的事项。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六、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1、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 所违反有关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 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情况,单处 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 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 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和专业评估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 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 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主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将其所有活动, 包括会员注册、证券注册、证券交易数 量及结构变化等情况,按期报送证券管 理机关。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2)禁止证券交易所会员进行内幕交易。 (3)禁止采取欺诈、垄断、操纵和其他
不法手段经营证券业务。 (4)证券交易所的成立必须取得行政主
管机关的批准。证券交易所主管机关有 权审查证券交易所的各项文件及活动的 合法性。
6、公司监事会法定职权的行使情况,监事会 的组成,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监事职 责的履行情况等。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7、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权 的行使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范围,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情 况以及对公司职能部门的分公司、子公 司的管理情况等。
§6-1监管体系
7、关于国有资产和股权管理的法规, 9、关于企业兼并、收购和破产的法规 10、关于外资股、境外发行与上市的法
规 《证券法》颁布以后,凡与《证券法》
有不一致的地方,以《证券法》为准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一、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1、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原则 (1)证券交易所必须向证券交易的行政
在承销业务中主要强调承销资格的取得, 主承销商资格的取得,承销行为的规范 性等方面。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三、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
申请证券从业人员资格需同时具备如下 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1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
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
(7)自愿并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以及 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为规范,接受中国 证会的监督与管理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6-2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
四、对投资者的监管 1、对个人投资者的监管 首先是审查个人投资者的资格 其次,要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证券的途径
进行管理, 最后,还有对个人投资者买卖操作的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