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守则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衔接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衔接制度第一条:对初次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做出治安处罚决定的同时,责令其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人员执行行政拘留完毕,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七天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街道、乡镇戒毒工作机构报到,由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条:执行行政拘留后转入社区戒毒的人员,需继续生理脱毒治疗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戒毒医疗机构或戒毒门诊部进行治疗。
第三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每1月/2月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三年接受不少于28/12次的尿检。
第四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三天以上的,应当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按时返回并接受尿检;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由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或者家属提出申请,提供变更地点详细住址,报变更前执行地街道、乡镇戒毒工作机构和原做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
第五条: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关提出,报经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通知原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
第六条: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通知原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
原社区戒毒(康复)决定地与执行地不一致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同时通知原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由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第八条:被责令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人员,本人有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意愿,并提出申请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戒毒人员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期满,可以继续坚持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第九条:对初次查获在本地无固定居住条件的外省(市、县)籍吸毒成瘾人员,责令其在户籍地或戒毒康复场所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或者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依法予以接纳。
社区戒毒工作制度1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个人身份和相关戒毒信息,不得编造提供虚假信息。
2、参加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按照社区戒毒协议的规定,第一年每两月进行一次尿检、第二年每季度进行一次尿检、第三年半年进行一次尿检,并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提交尿检检测报告单。
3、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报告戒毒(康复)情况。
其报告内容应包括生理脱毒反应、心理状态、生活、就业工作情况、家庭关系、人际关系等。
4、因故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或居住地,须提前15日书面报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并将变更后的地址(街道、社区、小区、楼栋、单元号)如实说明,以便顺利移交手续,未提书面报告的戒毒(康复)人员将口头告诫,告诫后仍不提供真实情况,且态度恶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依法报送强制隔离戒毒。
5、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因故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点或戒毒(康复)居住地,及时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报告书。
详细讲明去向、联系方式,经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离开,到达目的地3日内必须主动与社区戒毒(康复)小组报告,并将离开时间内的一切活动如实联系,返回后2日内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报到。
6、参加社区康复治疗(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人员每月必须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如实报告服药情况,并接受相应的戒毒检测。
7、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定期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告之本人。
8、对不遵守且不服从管理者,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工作小组将给予1—3次告诫,严重违反规定又拒不改正者,经派出所告诫2次以上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将报送强制隔离戒毒。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一、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度及工作责任追究制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建立和发展社区戒毒(康复)专业队伍,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划,组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遵守以下制度:
一、例会制度: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传达上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辖区戒毒工作的规范和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辖区内发生的紧急重要事件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三、建档统计制度: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要组织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对社区戒毒(康复)对象要逐人建档,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质量;
五、信息报送制度:社区戒毒(康复)组织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戒毒工
作信息;
六、监督检查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觉接受上级社区戒毒(康复)组织的监督,并在工作上予以配合;
七、联席会议制度:社区民警、社区综治(站)办等职能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制定计划,落实措施;
八、考核奖惩制度:为了激励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和戒毒对象,建立日常考核制度,按时召开季度(半年)评议会进行综合评议和书面鉴定,充分调动其积极因素,年终对工作成绩和改造表现突出的要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
反之,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社区戒毒(康复)对象要依法惩处。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纪律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纪律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准泄露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秘密。
二、不准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三、不准隐瞒戒毒人员违法事实,包庇、纵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法犯罪。
四、不准非法侵害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身体、侮辱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人格。
五、不准非法剥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人身自由。
六、不准非法搜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身体、物品或者住所。
七、不准利用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从事营业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
八、不准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
九、不准吃请或收受好处。
十、不准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山东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细则》

山东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并回归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及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各级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综治、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齐抓共管,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可以指定综治、公安或司法行政等部门的一个基层组织具体承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设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落实工作场所、办公设备、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胜利石油管理局、齐鲁石化集团、莱芜钢铁集团应根据需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参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二章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对《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特定人员,应当责令其接受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对被强制隔离戒毒2次以上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原则上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限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公安机关查获的吸毒人员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应当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由办案单位送达吸毒人员本人,并在3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戒毒人员家属,同时向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通报。
最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守则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
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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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守则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2.遵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有关规定;
3.自觉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4.每月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5.自觉接受戒毒检测。
社区戒毒人员第一年每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2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三年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
社区康复人员第一年每两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第三年每半年至少检测1次;
6.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不得吸食、注射毒品;
7.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县(市、区)3日以上的,应提前3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批准离开的,要按时返回,及时销假并接受吸毒检测;申请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的,应提前15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书面申请,在审批同意前,不得擅自离开;
8.请假外出当月应当进行吸毒检测,因外出无法在执行地进行检测的,可以请求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吸毒检测,并将外出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寄回,否则视为未进行吸毒检测。
仅供学习交流。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检测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检测制度一、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自觉履行协议,定期接受公安机关的尿样检测。
二、社区民警督促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进行尿样检测,及时做好检测记录,并将检测报告并存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个人档案。
三、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接受检测过程中,必须由两名社截然工作人员全程陪同,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其它液体代替被检测尿液受检。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配合公安机关检测,拒不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安机关检测、严重违反戒毒(康复)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功德。
二、遵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有关规定。
三、自觉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四、每月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五、自觉接受吸毒检测。
六、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不得吸食、注射毒品。
七、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县(市、区)3日以上的,应提前3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批准离开的,要按时返回、及时销假并接受吸毒检测;申请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的,应提前15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书面申请,在审批同意前,不得擅自离开。
八、请假外出当月应当进行吸毒检测,因外出无法在执行地进行检测的,可以请求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吸毒检测,并将外出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寄回,否则视为未进行吸毒检测。
社区戒毒(康复)对象日常管理制度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及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入住标准,遵守治疗申请和审批程序,凡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必须如实地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反映本人的吸食毒品、身体健康状况等。
二、坚持在指定的医院,按指定的时间每天服药治疗一次,每两周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工作人员报告服药治疗和其他情况。
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有关工作制度A、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职责一、站长职责。
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管理的全面工作,制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协调各相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职能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社会救助、就业、就医及药物维持治疗的援助。
负责社区禁毒宣传工作。
二、专干职责。
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协议书,落实监控帮教管理人员,定期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及时发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吸食、注射毒品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三、社区民警职责。
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法律宣传,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与社区戒毒工作站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督促其进行药物维持治疗,并逐一建档,定期进行尿检。
B、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制度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精神,社区戒毒管理站工作人员坚持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弄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法律规定。
每年集中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训诫一次。
二、结合社区戒毒人员家庭、身体状况、吸毒成瘾的程度、社会交往等,社区民警在参与社区戒毒的日常管理活动中,每周将戒毒人员各自的情况,向戒毒站工作人员进行综合分析,讲述其戒毒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三、针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流动性大,不易管理的特点,社区戒毒站坚持每月与药物维持治疗医疗机构,咨询戒毒人员药物维持治疗情况,进一步了解掌握戒毒人员药物戒毒情况。
四、根据吸毒人员经常出入的场所,社区戒毒站有针对性组织工作小组人员到社区各娱乐场所、典当行、废品回收站进行走访,了解情况,防止吸食毒品。
C、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一、接受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社区戒毒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每周向社区戒毒机构如实报告戒毒情况一次。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社区戒毒机构提出,接受公安机关对其的尿液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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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守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遵守社区戒毒(康复)的有关规定。
三、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
四、每月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五、自觉接受尿检。
对接受社区戒毒人员的检测,三年内不少于28次。
第一年前半年可以每半个月检测1次,后半年可以每月检测1次。
第二年可以每2个月检测1次。
第三年可以每3个月检测1次。
对接受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三年内不少于12次。
第一年可以每2个月检测1次。
第二年可以每3个月检测1次。
第三年可以每6个月检测1次。
六、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不得吸食,注射毒品。
七、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三天以上的,须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按时返回并接受尿检;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须提前十五天向社区戒毒(康复)机构书面申请,在审批同意前,不得擅自离开。
八、在外出期间要按规定寄回当地公安机关的尿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