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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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兹有我公司(以下简称“承诺方”)就住所(经营场所)使用事宜,向贵方(以下简称“接收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准确无误
承诺方保证所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真实、准确,包括但不限于地址、面积、产权归属等,且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住所(经营场所)用途合法合规
承诺方承诺住所(经营场所)仅用于合法的商业活动,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

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无争议
承诺方保证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权无争议,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法律诉讼,承诺方拥有完全的使用权和处置权。

四、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安全标准
承诺方保证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等标准,承诺方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住所(经营场所)的安全使用。

五、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期限
承诺方承诺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符合合同约定,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接收方,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六、住所(经营场所)变更通知
如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承诺方将提前通知接收方,并协助接收方完成相关变更手续。

七、违约责任
若承诺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接收方遭受损失,承诺方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接收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方和接收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诺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接收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告知承诺书〔〕号一、基本信息(一)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名称(含拟设立):市场主体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湖南省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房屋权属情况房屋性质房屋使用期限联系方式:(二)登记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二、登记机关告知(一)证明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二)证明用途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告知内容及相关要求1.采用告知承诺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

下列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①不属于《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证明的;②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信用未修复的;③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④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2.本承诺书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3.在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可以按照提供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方式办理。

4.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已依法取得使用权,且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当与实际一致。

5.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房屋、被征收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6.申请人不得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申请人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的,已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并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规定。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的效力。不作为其他许可、征收补偿等的依据。
申请人对上述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申请人及企业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企业名称(或经营者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地 址
申请说明
申请人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及变更住所登记。
2.企业申请设立登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拟以位于的房屋登记
作为本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本商事主体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本商事主体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三、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四、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商事主体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商事主体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五、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本商事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若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签字: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样式)(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1.申报注册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为:安徽省市、县(市、区)(乡镇、村)(道路名)(门牌号)(小区楼栋号、房间号)。

2.该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其证件号码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为(自有/租赁/无偿提供)使用,属性为(住宅/商铺/其他)。

3.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真实,符合国家安全性规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和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属于负面清单禁止的行业。

4.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产生争议的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不以本次注册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

6.注册登记部门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签名:(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年月日(单位盖章)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承诺书”参照使用,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所有类型市场主体,适用于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申请人需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权属和使用方式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对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负面清单的,申请人不得申报为住所(经营场所)。

4.新设立的公司由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字;变更登记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分支机构新设立的,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的,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分支机构印章。

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以此标准类推执行。

5.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应当使用A4型纸。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范围登记;2.设立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各类企业、农民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

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郑重承诺: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5、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

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请仔细阅读承诺条款,并亲笔抄录“我已知晓以上承诺条款”。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手机号码:年月日备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住所使用的承诺书(5篇)

住所使用的承诺书(5篇)

住所使用的承诺书(5篇)住所使用的承诺书(精选5篇)住所使用的承诺书篇1工商行政管理局:用于申请设立(变更)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

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盖章):年月日注:1、设立登记时的承诺人为公司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

2、变更登记时的承诺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3、承诺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住所使用的承诺书篇21、承诺由承诺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勾选。

2、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的名称或姓名”栏应填写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的名称或姓名”栏应填写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姓名。

3、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企业的,其设立登记时,承诺人为出资人,由出资人盖章或签字;市场主体的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设立登记时,承诺人为全体设立人,由全体设立人盖章或签字;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其开业登记时,承诺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由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签字。

4、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时,承诺人为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承诺人为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由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签字。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住所使用的承诺书篇3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本公司(企业)作出如下承诺:一、本生产经营者,对所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本经营生产者使用此场地作为住所期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义务。

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年月日住所使用的承诺书篇41、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对企业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经营场所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房屋、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甲方:(甲方全称)乙方:(乙方全称)鉴于本协议涉及的事项,甲方承诺如下:第一条住所(经营场所)情况1、甲方住所(经营场所)位于(详细地址),产权性质为(产权性质),租赁合同编号为(租赁合同编号),租期为(租期)年/月/日至(租期结束日期)年/月/日,租金为(租金金额)元/年/月/日,房屋面积为(房屋面积)平方米。

2、甲方已经取得了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许可证,并已经交纳了相关的手续费用。

3、甲方保证其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二条住所(经营场所)用途甲方承诺其住所(经营场所)仅用于(使用用途),不从事任何与其用途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法律责任1、甲方保证其住所(经营场所)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如发生违反情况,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承诺在合同期限内不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用途,若需变更,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违约责任1、甲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离开该住所(经营场所)。

2、甲方对于乙方因甲方违约导致的一切损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其他约定1、本协议自(起始日期)起生效,至(终止日期)止,届时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迁出住所(经营场所)。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内容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解决。

文档注释:1、产权性质:指住所(经营场所)的所有权归属情况,包括自有、租赁等。

2、租赁合同编号:指甲方与房屋所有人(或代表)签订的租赁合同编号。

3、手续费用:指甲方在取得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相关许可证时需要缴纳的手续费等。

4、使用用途:指甲方租用该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用途。

法律名词及注释:1、违约责任:指违反合同的一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损失赔偿:指违约方应对因其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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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关于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

遵守有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如存在污染、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
1.申请人在使用自有或租赁住所(经营场所)用途为住宅时需填写此表。

2.申请人:企业设立登记时的申请人为企业出资人,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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