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审计视角下农业种植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计视角下农业种植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耿燕来源:《理财·经论版》 2019年第2期近年来,农业种植保险工作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广大农户对农业种植保险的认知率、认可率和购买率不断提高,农业种植保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效果日渐明显。
2018年,从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数据看,我省农业种植保险覆盖率达90%以上,有效地发挥了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为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维护粮食生产安全,提升脱贫攻坚成效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审计发现,部分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政策执行,农业保险费征缴、承保、定损、理赔,以及业务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一、农业种植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虚假承保,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审计发现,部分保险公司在对种植散户的承保中,既不与村委会联系,也不入户走访宣传,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当地财政部门的农村土地种粮直补名册,签订假保单,套取财政农业保险补贴资金。
(二)承包合同信息不真实在对农业保险公司部分承保档案和理赔档案的抽查审核中发现,存在承保合同目录人员情况不真实,种植业保险损失核定记录非被保人本人签名等问题。
以上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保险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第十二条“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第十五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当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的规定。
(三)散户受灾理赔率过低,影响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通过对部分保险公司2017年、2018年两年理赔情况对比可以发现,专做散户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2017年平均理赔率为15.615%,2018年平均理赔率为21.86%,而专做种植大户农业保险公司和既做散户又做种植大户农业保险的中华联合保险公司,2017年、2018年平均理赔率分别为51.85%和78.195%,远远高于对散户的理赔率,极大地挫伤了广大散户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承保理赔需注意问题

目录
单证填写规范
公示注意要点
承保出单要点
批改与档案管理
2
一
承保
通过本次农险整改工作以及结合农险承保理赔实务,将一些承保理赔中需注意的问 题汇编如下,请大家在实际操作中遵照执行。不当之处及时反馈,以便共同改进。 按照保监会发布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检查工作表中所列明细分项说明。 承 保 ★基本信息:包括保单号码、签单保费、险种、投保方式。
14
一
承保
★完整性 (三)被保险人签字 (3)森林险: 属于集体林权的商品林,已确权且林权证发放到户的,可由林业主管 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投保,并制作分户投保清单,由投保组织者核对 盖章确认。 分户标的信息应包括:被保险人名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林权 证号、应交保费(即总保险费)、农户自交保费、银行账号/一卡通号码、 被保险人签字等项。 其中,被保险人名称、身份证号、保险标的数量、保险费为必须填写 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
7
一
承保
★完整性 (二)保险标的信息: (1)标的坐落地点。可为县、乡(镇)、村、组(队)、养殖场、林场、林班、 小班等,也可使用四至、小地名、经纬度等方式对标的坐落地点进行描述。森 林保险业务中,由林业企业、国有林场及林权证已发放到户的农户单独投保, 标的坐落地点应与林权证有关信息保持一致。 (2)严禁虚增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数量超过被保险人实际种植/养殖数量; 虚构保险标的承保、无标的承保,以同一保险标的多次承保(重复投保)。
17
一
承保
★完整性 (四)标的权属证明 1、种植险:对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 保以及投保数量较大的农户,应将委托书、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土地流 转相关证明或能够证明耕种土地权属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纳入承 保档案(数据量较大时可采取电子版存档)。龙头企业或农业生产经营 组织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应纳入 承保档案管理。 要求:省分公司要求30亩以上都要提供土地流转相关证明,市分公司 要求只要存在流转信息的都要收集齐全。
《农业保险服务通则》

《农业保险服务通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农业保险服务通则》 团体标准起草工作小组 二〇一六年八月《农业保险服务通则》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本标准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达的团体标准编制任务,计划编号2016001-IAC,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的起草工作小组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组成,共同完成此项标准的起草工作。
二、背景与意义农业保险是减少自然风险损失、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越来越深地融入农业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保险给予了高度重视,从2004年开始,中央连续十二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在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下,从2007年开始,国家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推动农业保险迅速发展、服务“三农”能力显著增强。
一是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
2007—2015年,我国开办农险的区域由最初的6个省扩大至全国所有省市,实现全国覆盖;承保主要农作物从2.3亿亩扩展到14.5亿亩(15年底),占全国播种面积的59%。
二是农业保险保费规模增幅较大。
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由2007年的52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375亿元,平均增速达31%,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二,仅次于已有上百年农业保险发展史的美国。
三是农业保险的保障功能突显。
9年间,我国农业保险累计为14.5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近8万亿元,向2亿多户次的受灾农户支付赔款1225亿元。
新一轮农业保险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是农业保险通过灾后经济补偿使农业生产者分散风险、降低损失,为恢复农业生产提供了有效保障;二是农业保险避免农户因灾返贫、因灾致贫,为农民生活稳定提供了基本保障;三是农业保险保障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稳定,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不可缺少的保障;四是农业保险在直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也间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2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加强农业保险监管,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为7章,包括总则、承保管理、理赔管理、协办管理、内控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58条。
《办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更加突出以“服务三农”为中心。
如,增加“应当尊重农业生产规律”的表述,进一步缩短定损时限、细化查验影像要求等,切实保障投保农户权益。
二是新增森林保险作为调整对象。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森林保险业务另行规定,《办法》将森林保险也统一纳入调整范围。
三是强化或细化有关规定。
如,进一步明确投保信息内容和要求、将承保标的查验内容区分不同险类予以规定、统一定损时限规定、明确禁止套取保费补贴等。
四是突出保险科技等相关内容。
结合近年来农业保险最新发展趋势,增加线上化、科技赋能、信息安全等有关条款。
《办法》的发布,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强化农业保险监管的重要政策措施。
《办法》充分吸收了近年来农业保险改革发展和监管实践成果,将为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农业保险监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出台分险种承保理赔管理规范,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推动农业保险更好地服务我国“三农”事业。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
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
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
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办机构、地方财政部门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
(四)协同推进。
保险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农业、林业、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补贴政策第四条财政部提供保险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
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范

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农业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风险,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参加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及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涉及到保险公司的各项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保险公司,指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承保管理第四条保险公司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组织确认为被保险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应如实完整记录投保信息。
投保信息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详细居住地址(具体到区县、乡镇、村、街道门牌)、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农户自缴保费、保险起期、保险止期、地块位置(种植业)、养殖地点(具体到养殖场所的门牌号)、耳号标识(能繁母猪及奶牛)、银行账号等。
保险公司应在核心业务系统内将投保信息设置为必录项,录入格式要严格规范、准确完整。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要求组织农民投保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填写投保清单。
投保清单应包含以下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详细居住地址(具体到区县、乡镇、村、街道门牌)、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农户自缴保费、保险起期、保险止期、地块位置(种植业)、养殖地点(具体到养殖场所的门牌号)、耳号标识(能繁母猪及奶牛)、银行账号和被保险人签字等。
组织农民投保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对上述信息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
保险公司应将承保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村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
公示影像资料应显示拍摄日期,并上传核心业务系统作为核保的必要内容。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对种植业保险标的进行现场查验时,应调查保险标的权属情况。
单户投保面积在100亩(含)以上的土地,应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方可承保。
农业保险条例(2016年修订版)

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强迫、限制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保险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第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的农业保险标的属于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第八条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第九条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章农业保险合同第十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养殖业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养殖业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养殖业保险业务管理,规范保险经办机、区;(三)投保个体应是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并必须具有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四)投保标的具备一定规模,便于业务管理;(五)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经保监部门审定通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第三章报案第九条投保标的出险后3小时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全国统一服务专线报案。
第十条各承保公司应建立“出险报案登记台帐”,并分险种进行填制、整理和归档。
第四章现场查勘第十一条保险经办机构要坚持及时、快速、客观的原则,积极进行现场查勘定损。
第十二条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在接到报案12小时内出现场,因鉴定证明材料;(六)因传染病死亡的标的,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焚烧、掩埋等无害化处理;第十六条查勘现场时应指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出险通知书、赔款收据、损失清单、赔款协议书等有关保险单证和材料。
各种理赔单证填写要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文字简练,字迹清晰,严禁模棱两可或含糊其辞,有关情况须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理赔案卷需一案一卷整理、装订、登记、存档。
案卷要做到单证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并建立已、未决赔案登记台帐,由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管。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公司要加强对基层承保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督促基层承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严肃处理业务人员弄虚作假参与骗保骗赔行为。
要按月向省财政厅、吉林保监局报送养殖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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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保障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业务。
价格保险和指数保险等创新型业务、以及森林保险业务另行规定。
第二章承保管理第一节投保第三条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重要内容。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的,可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中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讲解保险条款中的重点内容。
第四条保险公司和组织投保的单位应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准确完整记录投保信息。
投保信息应至少包括:(一)客户信息。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二)保险标的信息。
保险标的数量、地块或村组位置(种植业)、养殖地点和标识信息(养殖业);(三)其他信息。
投保险种、保费金额、保险费率、自缴保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
上述信息应在业务系统中设置为必录项,确保投保信息规范、完整、准确。
第二节承保第六条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和分布情况,采用全检或者抽查的方式查验标的,核查保险标的位置、数量、权属和风险状况。
条件允许的,保险公司应从当地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或相关机构取得保险标的有关信息,以核对承保信息的真实性。
承保种植业保险,应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
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的,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承保养殖业保险,应查验保险标的存栏数量、防灾防疫、标识佩戴等情况。
被保险人为规模养殖场的,应查验经营许可资料。
保险公司应对标的查验情况进行拍摄,影像应能反映查验人员、查验日期、承保标的特征和规模,确保影像资料清晰、完整、未经任何修改,并上传至业务系统作为核保的必要内容。
第七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的,应制作分户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信息。
投保清单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对并盖章确认后,保险公司应以适当方式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如农户提出异议,应在调查确认后据实调整。
确认无误后,应将投保分户清单录入业务系统。
第三节核保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注明投保人身份,严格审核保险标的权属,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组织或个人确认为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应确认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在承保业务单证(包括分户投保清单)上签字或盖章。
特殊情形可以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同时注明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加强核保管理,合理设置核保权限,由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集中核保。
对投保清单、保险标的权属及数量、实地验标、承保公示等关键要素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和缺少相关内容的,不得核保通过。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加强批改管理,对于重要承保信息的批改,应由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审批。
第四节收费出单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在确认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对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险种,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承保信息,以便协调结算财政补贴资金。
第三章理赔管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以保障投保农户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贯彻“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重合同、守信用,做好理赔工作。
第一节报案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加强接报案管理,保持报案渠道畅通。
农业保险报案应由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集中受理,报案信息应及时准确录入业务系统。
对于省级以下分支机构或经办人员直接收到农户报案的,保险公司应引导或协助农户报案。
对于超出报案时限的案件,应在业务系统中录入延迟报案的具体原因。
接到报案后,应及时生成报案号记录和分派查勘任务,并即时通知报案人后续工作安排。
第二节查勘定损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的,应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
发生大面积种植业灾害,保险公司可依照相关农业技术规范抽取样本测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
鼓励保险公司委托农业技术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协助制定查勘规范。
发生养殖业事故,保险公司应对死亡标的拍摄,并将其标识录入业务系统,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应具备标识唯一性的审核、校验功能,出险标的耳号标识应在业务系统内自动注销。
保险公司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养殖户依照国家规定对病死标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对损失情况进行拍摄,查勘影像应能体现查勘人员、拍摄位置、拍摄日期、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受损标的特征、规模或损失程度,确保影像资料清晰、完整、未经任何修改,并上传业务系统作为核赔的必要档案。
第十七条查勘结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缮制查勘报告。
查勘报告要注明查勘时间和地点,并对标的受损情况、事故原因以及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
查勘报告应根据现场查勘的原始记录缮制,原始记录应由查勘人员和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不得遗失、补记和做任何修改。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损失。
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
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
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对于损失核定需要较长时间的,保险公司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根据定损标准和规范科学定损,并做到定损结果确定到户。
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应对原始定损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加强案件拒赔管理。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查勘照片、查勘报告和拒赔通知书等理赔材料应上传业务系统管理。
第三节立案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在确认保险责任后,及时立案。
报案后超过10日尚未立案的,业务系统应强制自动立案。
保险公司应逐案进行立案估损,并根据查勘定损情况及时调整估损金额。
第四节理赔公示第二十二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农户投保种植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将查勘定损结果、理赔结果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公共区域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保险公司应根据公示反馈结果制作分户理赔清单,列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和赔款金额,由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农户提出异议的,保险公司应进行调查核实后据实调整,并将结果反馈。
第五节核赔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加强核赔管理,合理设置核赔权限。
原则上,权限应集中至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对查勘报告、损失清单、查勘影像、公示材料等关键要素进行严格审核,重点核实赔案的真实性和定损结果的合理性。
第六节赔款支付第二十五条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第二十六条农业保险赔款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并留存有效支付凭证。
财务支付的收款人名称应与被保险人一致。
第四章协办业务管理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自主经营,自设网点。
在基层服务网点不健全的区域,可以委托基层财政、农业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委托基层财政、农业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应按照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与协办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由协办机构指派相关人员具体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将每年确定的协办机构和人员名单报所在地区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协办人员开展培训,包括国家政策、监管要求、经办流程、人员责任等。
第三十条协办业务双方应按照公平、公正、按劳取酬的原则,合理确定工作费用,并建立工作费用激励约束机制。
保险公司应加强工作费用管理,确保工作费用仅用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不得挪作他用。
工作费用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除工作费用外,保险公司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协办机构、协办人员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协办业务的管理,确保其规范运作。
要制定协办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对协办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应当将协办业务的合规性列为公司内部审计的重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
各地保监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办的业务种类、业务比例及对协办业务的抽查比例等。
第五章内控管理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回访制度。
被保险人为规模经营主体的,应实现全部回访,其他被保险人应抽取一定比例回访。
承保环节重点回访核实保险标的权属和数量、自缴保费、告知义务履行以及承保公示等情况。
理赔环节重点回访核实受灾品种、损失情况、查勘定损过程、赔款支付、理赔公示等情况。
保险公司应详细记录回访时间、地点、对象和回访结果等内容,并留存回访录音或走访记录等资料备查。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农户投诉农业保险相关事项的,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答复。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农业保险分级审核制度,根据承保、理赔涉及的数量和金额合理确定审核权限,留存审核手续,落实各层级、各环节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农业保险内部稽核制度,根据《农业保险条例》、有关监管规定以及公司内控制度,定期对分支机构农业保险业务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报告保险监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承保档案应包括投保单、保险单、实地查验影像、公示影像、保费发票或收据等资料。
理赔档案应包括出险通知书或索赔申请书、查勘报告、查勘影像、公示影像、赔款支付证明等资料。
公示影像资料应能够反映拍摄日期、地点和公示内容。
上述资料应及时归档、集中管理、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加强防灾防损工作,根据农业灾害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展预警、防灾、减损等工作,提高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农业保险全流程系统管理,承保、理赔、再保险和财务系统应无缝对接。
信息管理系统应能够实时监控承保理赔情况,具备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功能。
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建立分支机构服务能力标准,完善基层服务网络,提高业务人员素质,确保服务能力和业务规模相匹配。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司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并报保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