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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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财金[2008]1402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402号)各市财政局,省农垦集团:自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各地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和相关配套政策,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快速发展。

但是,有些地方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落实不到位,拨付进度慢,出现拖欠保费现象,影响了灾后理赔和试点工作正常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并做好2009年度保费补贴预算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要严格执行保费补贴政策,足额安排本级和县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并于11月25日前来函确认。

各地应承担保费补贴资金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完成承保工作的水稻、玉米、棉花保险,以实际承保数量和市县财政补贴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对尚在承保期的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奶牛保险,按各地上报的预计承保数量和市县财政补贴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

二、各市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456号)和《关于拨付部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财金〔2008〕1121号)中保费补贴拨付管理有关规定,对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保费匹配申请,及时审核,足额拨付,不得拖欠。

三、各市、省农垦集团要按照省政府皖政〔2008〕42号文件的规定,编制2009年度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11月28日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2009年保费补贴预算申请,逾期未申报的,视同放弃参加农业保险试点。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7•【文号】银保监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强化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为,切实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2月17日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监管,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加快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规定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协办机构,是指受保险机构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财政、农业农村、林草、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机构。

第四条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时,应当尊重农业生产规律,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优质高效、创新发展原则,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承保管理第五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第六条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应当以现场、线上等形式宣讲相关惠农政策、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等内容。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可以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保险条款,重点讲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款处理等内容。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重点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特别约定、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内容。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充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充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充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
员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充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险办:
鉴于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分成员工作变动,为继续加强对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决定调整充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

调整充实后的办公室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左俊(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副主任:黎学东(省财政厅金融处处长)
陈红兵(省政府金融办担保保险处处长)
赵皖平(安徽保监局财产险处处长)
姚云飞(省农委计财处副处长)
工作人员从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省林业厅抽调。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结束——。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0.27•【字号】农险办[2011]6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险办〔2011〕6号)各市、县(区)农险办,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2008年以来,我省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但当前基层农业保险操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农户保费收缴难、承保下指标分任务、工作经费落实不到位、查勘定损难效率低等突出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

为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提高试点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基层农业保险操作问题的重要意义。

基层农业保险操作问题,事关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大局。

解决好基层农业保险操作问题,关系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建立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解决好基层农业保险操作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好基层操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努力提高广大农户的参保意愿。

各地、各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创新方式方法,通过大众传媒、送戏下乡、墙体广告、理赔宣导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保险知识和农业保险政策,着力提高广大农户的保险意识,引导和动员广大农户自愿地参与农业保险。

三、坚持自主自愿原则,严禁下指标分任务强制投保。

各试点市应遵循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原则,允许山区县及乡镇结合本地实际和农户保险需求,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大宗农作物保险。

坚持自下而上原则,编制切实可行的承保计划,严禁将承保计划作为民生工程任务对下考核。

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

保险责任广 得到赔偿概率大
种植业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 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 赔偿: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 灾、雹灾、冻灾、旱灾; 病虫鼠草害。
四、赔偿处理
保险农植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分为 绝产损失和部分损失。 绝产损失:凡保险损失率在80%(含)以 上的为绝产损失。 部分损失:凡保险损失率在80%以下的为 部分损失。部分损失实行15%的绝对免赔 率。保险农植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按照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 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各级保险费承担比例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比例 中央财政 省财政 县财政 农户
保险资金管理不同
一般商业保险资金由保险公司自行管 理的。 根据《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政策性种植业 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 封闭运作,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
水稻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元/亩)


返青期
分蘖期 孕穗期 成熟期
每亩保险金额×40%
每亩保险金额×60% 每亩保险金额×80% 每亩保险金额×100%
小麦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元/亩)
苗 期(2月20日至3月20日) 每亩保险 金额×30% 拔节期(3月21日至4月20日) 每亩保险 金额×60% 抽穗扬花期(4月21日至5月10日) 每亩保险 金额×80% 成熟期(5月11日至6月5日) 每亩保险金 额×100%
政策性农业(种植业)保险
PICC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和县支公司
2010.07
一、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3篇)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3篇)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由政府出资或补贴的农业保险,旨在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风险。

为了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以下方案。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目标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是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风险,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质量,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体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体分为三个方面:政府、农业保险机构和农民。

1.政府:政府负责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规和政策,出资或补贴农业保险机构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监管和引导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2.农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机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营主体,负责农业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和理赔。

3.农民:农民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终受益者,需要购买农业保险产品,享受保险赔付。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包括农业种植保险、农业养殖保险和农村综合保险。

1.农业种植保险:针对农业生产中因自然灾害、疫病、虫害等原因导致的种植损失,提供保险赔付。

2.农业养殖保险:针对农业养殖中因疫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养殖损失,提供保险赔付。

3.农村综合保险:综合考虑农村其他生产经营风险,如农业机械损坏、农产品市场波动等,提供保险赔付。

四、政府的角色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扮演重要角色,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制定政策:政府负责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规和政策,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范围、资金来源和补贴标准等。

2.出资或补贴:政府出资或补贴农业保险机构,以降低农民的保险费用,提高保险购买的积极性。

3.监管和引导:政府监管和引导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确保农业保险机构遵守相关法规,保障农民的权益。

五、农业保险机构的角色农业保险机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营主体,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产品设计:农业保险机构根据农民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设计适合的农业保险产品,包括保费计算、保险责任和保险赔付等。

2.销售和服务:农业保险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推广和销售农业保险产品,提供咨询和理赔等服务。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07•【字号】财金[2013]244号•【施行日期】2013.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244号)各市、县财政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省林业厅,安徽保监局,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根据《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民生工程长效机制的通知》(民生办〔2013〕3号)、《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绩效评价的通知》(民生办〔2013〕4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对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绩效评价。

现将《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绩效评价基础数据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基础数据采集工作。

开展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工作,对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绩效评价的基础性工作,基础数据的采集质量将直接决定绩效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认真做好基础数据资料采集和报表填报工作。

二、确保采集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农业保险绩效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绩效三部分内容。

请各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我省农业保险的规定口径和业务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漏报,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省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工作组将视情采取随机抽查、实地评价、集中检查等方式赴各地、各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全面核实。

三、按时完成基础数据采集工作。

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规定和《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填报,按时报送绩效评价基础数据采集表和证明材料。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31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有效落实。

经会签财政部、农业部,我会制定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5年3月17日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保障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业务。

价格保险和指数保险等创新型业务、以及森林保险业务另行规定。

第二章承保管理第一节投保第三条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重要内容。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投保的,可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中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讲解保险条款中的重点内容。

第四条保险公司和组织投保的单位应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准确完整记录投保信息。

投保信息应至少包括:(一)客户信息。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二)保险标的信息。

保险标的数量、地块或村组位置(种植业)、养殖地点和标识信息(养殖业);(三)其他信息。

投保险种、保费金额、保险费率、自缴保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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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辖区内各保险经办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准确及时的理赔工作方针,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款履行经济补偿责任,为投保农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

第二章理赔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各试点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理赔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试点县(市、区,下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也要设立理赔管理办公室或理赔专家组,负责本县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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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由本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设立,政府金融办、农业、畜牧、财政、气象等部门以及经办保险机构人员组成,并聘请部分专家或专业人士参与。

各市理赔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应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各级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的具体职责是:研究拟定理赔方案、管理制度等政策规定,指导、监督下一级的理赔工作;及时掌握和协调解决理赔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对保险双方不能确定的重大保险责任进行鉴定,对有异议的保险事故进行重新查勘和认定;对气象灾害造成的大面积农作物损失进行灾情评估等。

第六条各保险经办机构理赔部门负责具体理赔工作,并定期向本级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报告理赔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理赔工作的要求和流程
第七条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工作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方针。

主动、迅速是指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赔案时要积极主动,快速赶往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及时理算损失金额;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迅速赔付。

准确、合理是指保险经办机构在审理赔案时,依据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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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责任,合理定损,准确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按保险理赔流程进行,同时应兼顾农业保险的特殊性。

各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种、养两业保险理赔流程等制度,并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一经发生赔案,保险经办机构应详细登记报案情况。

第十条理赔人员接到查勘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及时联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填报“出险通知书”(统保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代为出具)。

理赔人员应查明受损原因,拍摄受损现场,核定受损数量,确定损失率,将核定的受损情况与保户沟通,做好保户书面确认和登记工作,按户建立查勘记录表,做到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理赔案件,应组成以保险经办机构为主,农业、畜牧、财政等部门参加,乡镇配合的联合查勘小组。

保户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通过村民委员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者直接向当地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申请进行二次查勘。

第十二条在现场查勘定损工作中,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查勘承办机构应缮制好下列单证:出险通知书、报损清单、现场查勘记录、现场照片、初步定损清单、最终定损清单等,并根据上述单证缮制赔案,做好存档备查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种植业保险,初次查勘时应针对不同种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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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设立不同的观察期,本着定损先定责的原则,可先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标的范围,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定损。

第十四条养殖业保险的查勘定损工作由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种植业保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双方协议确定赔偿责任、赔付金额和赔付方式。

养殖业保险由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政策支持框架下,自行确定赔付金额和赔付方式。

第十六条各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帮助被保险人尽快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

第十七条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支付应严格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若出现成建制地级市发生整体绝收的特殊情况,由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赔偿办法。

第十八条各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完善重大灾害处理预案,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重大灾害的施救工作。

对于重大灾害赔案应尽早预付赔款,积极协助受灾地区抗灾施救,协调有关部门调运生产物资,帮助受灾农户恢复生产,降低损害程度。

第十九条农户投保农业生产经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应处理好农户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关系,优先赔付银行贷款,同时做好受灾农户种养两业保险的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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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发生赔偿争议时,投保农户、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和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平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逐级向县、市理赔管理办公室(专家组)申请重新查勘,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

第四章理赔标准
第二十一条种植业保险的理赔标准:
(一)实行比例赔付。

即以投保农作物损失比例作为成本损失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设置起赔点和绝对免赔率。

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至80%时,按该作物生长阶段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并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理赔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各生长期保险金额×(损失率-15%)]。

损失率达到80%以上(含80%)时,按该作物生长期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三)分段计算。

试点期间,按照各保险品种的不同生长期,分别确定该险种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付参考金额(附件1)。

(四)投保农作物如遇多次灾害,则每季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第二十二条养殖业保险的理赔标准:
(一)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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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牛每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五章理赔业务统计分析及信息反馈
第二十三条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各险种理赔业务日常统计工作,统计内容包括:出险时间、灾因分析、理赔情况、理赔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对发生的重大赔案,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填制《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重大赔案报备表》(附件2),报市理赔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理赔信息进行统计,编制《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信息统计表》(附件3),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市理赔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各市理赔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理赔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业务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各市理赔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当地各保险经办机构的理赔工作。

对理赔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应移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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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办公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试点市及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非试点市能繁母猪保险理赔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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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徽省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分段赔付参考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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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重大赔案报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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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办机构(公章):理赔工作办公室(公章):
附件3:
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信息统计表
年第季度
编报单位(公章):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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