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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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试行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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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以下简称食品现制现售)的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现制现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对食品现制现售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现制现售者),应当根据本办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经营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条(品种目录管理)本市对食品现制现售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将制定、调整的食品现制现售品种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本市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发布和调整现制现售食品品种目录。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现制现售许可工作,对辖区内的食品现制现售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条 ( 许可条件 )申请人向区(县)分局提出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一)申请制售的食品品种属于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品种目录》(附件 1)的范围;二)具有与食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制作和销售场所,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制作流程,防止食品在制作、销售、存放等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具有与本单位食品现制现售活动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配备持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条件。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基本条件详见《上海市餐饮服 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核查标准》 (附件 2)。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以下简称食品现制现售)的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现制现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对食品现制现售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现制现售者),应当根据本办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经营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条(品种目录管理)本市对食品现制现售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将制定、调整的食品现制现售品种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本市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发布和调整现制现售食品品种目录。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现制现售许可工作,对辖区内的食品现制现售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条(许可条件)申请人向区(县)分局提出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制售的食品品种属于《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品种目录》(附件)的范围;(二)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作和销售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制作和卫生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制作流程,防止食品在制作、销售、存放等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具有与本单位食品现制现售活动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配备持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条件。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基本条件详见《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核查标准》(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沪府规〔2019〕4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4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0日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保障食品安全,引导、督促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人民群众有需求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及规模较小,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要求,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服务(以下称“小型餐饮”)提供者的临时备案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本市按照“分类施策、从严监管、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对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实施综合治理。

第四条(政府职责)区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从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出发,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加强住宅区、商务区、工业区等地的餐饮服务配套建设,引导小型餐饮提供者改善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小型餐饮提供者实施临时备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查处工作。

鼓励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提供者实行店招店牌、整洁卫生等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本市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并组织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具体分工如下:(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二)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广告管理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小型餐饮提供者公示临时备案及相关信息,依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三)商务部门负责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协调城乡餐饮服务网点布局;(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违反餐饮业污染防治规定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五)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用房使用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六)消防部门负责对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七)城管执法部门和镇(乡)政府负责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违章搭建、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八)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九)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配合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条款解读(下)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条款解读(下)

务 良好秩 序 得 到保 障 。
交环 评 证 明 ;( )根 据 调 研 座 谈 ,餐 5
参 照上 海市食 品药 品监督 管理 局发 布 的 上 海市 客 运船 舶 餐 饮服 务 许 可 审 核 要 求 ( 行 ) ,( 法》进一 步 完 善 试 》 《 办 和 规 范船 舶供 餐 的许 可 条件 。
【 读 】根 据 国家食 品 药 品 监 督 解 管 理 局 的 《 饮服 务 许 可 审 查规 餐 范》 ,结合 上 海 市 的 实 际情 况 ,适 当 调 整 了餐 饮 单位 分 类 ,并 制 订 了餐
这 样 的 乱 象 是 否 有相 应 的规 定 ? 立 丛 生 , 对 其 周 边 环 境 产 生 着 不 可 的 许 可 证 违 法 经 营 ,造 成 环 境 油 烟
污 染 , 民 向 发 证 机 关联 名 上 访 ,最 居
忽 视 的影 响 。 想 要 办 理 餐 饮 服 务 企 业 的 申请 人 应 该 具备 什 么条 件 ?
细化 现场核查标准规范 , 完善相关许可文 书
【 象 】 餐 饮单 位 种 类 众 多 , 现 现
场 核 查 标 准 是 否 能 够 适 应 所 有 的 餐
【 款 】 根 据 上 海 市 地 方 性 法规 条
《 海 市 住 宅 物业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十 上 二 条 ,业 主 、 用 人 应 当按 照规 划 行 使 政 管 理 部 门批 准 或 房 地 产 权 证 书 载 明 的 用 途 使 用 物 业 , 不 得 擅 自改 变 物业使用性质。 《 法 》第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 ) 办 八 项 规 定 , 申请 人 申请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时应 提 交 餐 饮 服 务 经 营 场 所 属 于 非 居 住 性 用 房 的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 租 赁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

本市采用多管齐下的做法,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首先消费者可以通过张贴在店内“监督公示牌”上 动态等级结果(脸谱)直观了解餐饮服务单位近期的食品安全等级。其次,通过把每次监督检查结果录入“监管信 息系统”,纳入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消费者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外等渠道可实时查询。另外,消费者也 可通过手机扫描店内“监督公示牌”上的二维码,查询到餐饮服务单位最近一次监督检查的动态等级以及不合格 项的内容。
办法全文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餐饮服务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 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定,在本市原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公示制度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通知发布
沪食药监规〔2017〕11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执法总队: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于2017年10月16日第19次局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 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7日
《管理办法》适用于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 经临时备案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对于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事中事后监管予以规定:规定了相关部门建立监管及诚信档案,将监管信 息及时反馈街镇,并向社会公布。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均发放了监督公示牌,也已使用“餐饮格式化现场检 查笔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录入“监管信息系统”,纳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一、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在上海市范围内提供简餐、快餐等小型餐饮服务的个体户、小型合伙企业和其他形式的组织。

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1.备案程序:(1)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开业前向所在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评估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符合条件性,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3)备案决定书应当包括备案证书的颁发时间、有效期、备案编号等内容。

2.备案要求:(1)备案主体应当具备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证书;(2)备案主体应当具备相关营业以及从业场所的相关许可证明;(3)备案主体应当具备卫生、环保、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符合要求的检查合格证明;(4)备案主体应当具备相关的消防安全证明;(5)备案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并对场所的卫生和环境做到达标。

三、备案后的监督管理1.定期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备案主体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生产工艺、食品安全和环保卫生等方面的情况,并通过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来确保备案主体的合规运营。

2.投诉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相关的投诉举报,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3.信息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主体的基本信息和备案情况进行公示,以供社会公众监督。

4.处罚和奖惩:对于备案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并在备案证书上注明相应的处罚信息;对于备案主体在备案期间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良好的经营和服务表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为保障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行为,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餐饮服务,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接受订购需求后制作并配送膳食的食品经营活动,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为餐饮服务交易双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自行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设立订餐网站或者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网上店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市网络餐饮服务相关电信与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主体责任)本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协助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开展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第三方平台依法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举报投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第八条(许可要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三篇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三篇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按照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

餐饮服务分类许可的审查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餐饮服务许可证》受理和审批的许可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申请基本条件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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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场所,包括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分为前置许可和事后监督两个阶段。

前置许可是指餐饮服务许可的核发前准备工作,事后监督是指核发餐饮服务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和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前置许可
第四条建设餐饮服务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具备一定的餐饮服务场所面积和设施条件;
(三)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并领取相关证书。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表;
(三)餐饮服务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厨等相关人员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由食药监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后可以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书。

第三章事后监督
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应当进行换证。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证上的经营范
围和条件从事餐饮服务,不得变更或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配备健康证明的食品从业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保障食品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等环节。

第十一条食药监部门对餐饮服务场所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卫生条件、从业
人员健康状况等。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食药监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依法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四章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上海市各级食药监部门应当加强跨部门合作,共同推进餐饮
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建立定期、不定期的联合检查机制。

第十五条上海市各级食药监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人
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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