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8·20”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苏住建质[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住建质〔2013〕44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进入10月份以来,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10月5日,昆山市三水萧林38#住宅楼工程工地,发生塔吊在顶升加节过程中塔吊上部结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 11月6日,吴江区山湖鸿辉苑一标段16#、17#、19#、20#工程工地,发生卸料钢右侧拉环脱落,卸料平台侧翻,造成2人高处坠落死亡。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有效遏制事故多发高发的势头,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现要求如下: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当前正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际,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是最大的政治任务。
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安监机构、各在建工程参建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本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着力解决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重点和难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各地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狠抓在建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LBS在岗定位考核工作,督促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在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加强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重点监控,加强对安全生产薄弱企业、施工安全隐患多、安全管理问题突出的在建工程安全监管,组织施工企业开展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促企业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作业班组和每个作业人员,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夏季消防安全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夏季消
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5.23
【实施日期】2017.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夏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等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省夏季消防检查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江苏发展大会消防安保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夏季火灾防控工作,现将省消安委《印发〈2017年夏季消防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并就加强城乡建设领域夏季消防安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各地建设局(委)、建工局要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93 号),将夏季建筑施工防火消防工作作为重点整治对象,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省厅于8月开展夏季安全检查。
消防检查
内容为《省住房城乡建。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2.26•【字号】苏建质安[2012]703号•【施行日期】201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安〔2012〕703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景园工地“9.13”重大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情况的通报〉》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领导讲话的精神,我厅下发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的通知》,在全省开展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为重点的专项检查。
在企业自查、各地建设(筑)主管部门抽查的基础上,于10月20日-11月10日对在建工程(含轨道交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考核工作等情况进行了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督查工作采取随机抽查在建工程(含轨道交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考核工作情况。
共抽查了86个在建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312台(其中塔吊191台、施工升降机86台、物料提升机29台、龙门起重机6台),共查出各类安全隐患45条,下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17份,下达工程施工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5份;督查了40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场地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场所、档案资料建设及按纲组考、施考情况,抽查了157份考生档案资料。
总体情况看,全省在建工程(含轨道交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比较规范,产权备案、使用登记手续比较齐全,安装拆卸工作能够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基本得到了落实;多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按照考核要求,加大了对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场地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场所建设力度,设备设施与所担负的考核工种基本匹配,按纲组考、施考工作比较严密、正规,考生档案资料比较齐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苏建函科〔2017〕818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17〕81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房管局、城管局、规划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省政府有关加强消防安全的要求,切实做好全省十九大消防安保工作,并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消防安全工作尤其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详见附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323号)要求,重点加强对在建工程尤其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消防有关规范与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重点检查;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及装饰材料质量;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畅通;要督促燃气场站强化安全意识,严格按规范程序与标准运行管理。
二、强化设计过程监管各地建设局(委)要督促设计单位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特别是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标准的要求。
要依法加强施工图审查阶段对有关消防强制性标准的审查,对于违反有关消防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一律不得通过审查,对违反强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苏建质安〔2020〕75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19〕22号)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安〔2020〕3号)精神,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拧紧拧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相关责任人,有效大幅压降事故起数和事故伤亡人数,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一是要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购买、租赁和使用的施工机具设备等符合安全要求。
二是要全面落实岗前培训全覆盖的要求,对新进工人以及待岗、换岗工人要及时进行三级教育、安全防护基本知识和技能、事故案例教育的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三是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必须在岗履职,每日巡查安全生产工作,危大工程关键节点实施时,项目经理必须靠前指挥,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发生,健全“三违”处罚台帐。
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加强对各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建立项目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考核机制。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监理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加强对现场安全的巡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四是要定期评估和研究施工过程可能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科学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发现的严重隐患和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发现的严重隐患和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12•【字号】苏建函质安〔2020〕367号•【施行日期】202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发现的严重隐患和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苏建函质安〔2020〕367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为进一步推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抓好国务院江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组“四个清单”任务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关于开展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安生〔2020〕237号),自6月中旬以来,由厅领导带队分片督导各设区市专项整治推进情况,共检查55个在建工程,发现安全隐患455条,对11个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下发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建议书》,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案例一:常州市翠竹中学原址翻建工程科技综合楼及教学行政楼含地下室及人防地下室建设标段,建设单位为常州市翠竹中学;施工单位为常州市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王青;监理单位为常州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张铭刚。
严重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横向斜撑;双排脚手架门洞桁架构造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搭设;脚手架连墙件设置数量不足,架体未按方案要求与结构做可靠连接。
二是高支模搭设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高支模验收记录无量化指标。
三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内容无针对性。
四是物料提升机停层装置失效。
五是现场司索、指挥无特殊工种操作证。
案例二:常州市金坛区四季雅苑项目2号地块项目,建设单位为常州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上海家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丁世楠;监理单位为常州凯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杨琛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苏建质安〔2020〕139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39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各有关单位:为防范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发生,进一步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现就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相关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方案编审到位、人员到岗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安全交底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1.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应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一级和一级以下资质企业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在建项目委派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在建项目不少于1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中4.0.21的要求及时对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及时进行整改。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9.21•【字号】苏住建质〔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苏住建质〔2022〕30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强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预防高坠事故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现就防范高处坠落事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强化履行各方主体责任1.建设单位要及时拨付包括高处作业施工在内的各项安全施工措施费,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履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职责,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抢工期、赶进度。
2.施工单位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按照施工方案的内容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要落实防护措施、开展检查验收后,再进行正常施工作业。
要强化对作业工人的体检工作,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疾病的人员,按照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作业。
3.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等规范标准的,要通过下发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方式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要及时向项目属地住建部门或其工程安监机构报告。
二、强化“一带一帽”使用施工单位要督促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挂安全带。
高处作业人员使用的安全带、安全帽要符合《头部防护安全帽》(GB2811)、《坠落防护安全带》(GB 6095)等规定要求。
三、强化重点部位和环节管控1.预留洞口采取钢筋网防护。
洞口作业时所采取的防坠落措施除满足《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预留洞口钢筋网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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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8·20”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22•【字号】苏建质安〔2022〕161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8·20”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161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2022年8月20日下午16点左右,南京市NO.2021G24地块项目C地块在安装地块西南角1#塔吊大臂的过程中(首次安装,安装高度15m左右),塔吊发生倾覆,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经现场查勘,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为塔吊安装工人未按规范流程及时安装固定销轴,安装单位现场检查人员未及时发现隐患,制止后续作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数据统计,全省在建施工项目超过2万个,“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中完成信息登记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共50779台,年均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数量在25000台左右,全省平均每天安装数量在70台左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点多面广,监管压力较大。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分析本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扎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要督促施工单位深入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服务作用,加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抽检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39号)要求,积极运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入库登记、产权信息真实承诺和安装、使用、维保、拆卸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二、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安全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关键节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施工方案管理。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等相关要求,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顶升过程操作方法、顶升计划和安全措施等。
顶升(包括附着、加节)过程技术复杂、难度大的要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管理。
安(拆)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安装、拆卸前,安(拆)单位要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安装、拆卸过程中,安(拆)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当现场全过程组织安(拆)活动。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审核安(拆)单位资质及操作人员特种作业证书,并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理工程师对安装、拆卸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三)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管理。
施工单位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严禁以租代管。
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日常行为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制止。
塔吊作业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作业或通过。
要严格落实检查验收、安全交底和维护保养制度,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要加强停工期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做好封闭管理和卫门管理,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停机管理,断电并防止工人擅自操作、攀爬,并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施工现场巡查。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四)加强建筑起重机械顶升过程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包括附着、加节)的,安(拆)单位应书面告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经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安(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顶升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审核安(拆)单位资质及操作人员特种作业证书。
顶升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
顶升过程要重点防止套架滑落,顶升前加强对液压系统检查,空运转若干次确保油缸顶升体系无异常后方可进行作业。
(五)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作业人员配置到位。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及顶升(包括附着、加节)作业,安(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现场负责人1人、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不少于4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塔式起重机司机1人,建筑电工1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及附着和加节作业,安(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现场负责人1人、升降机安装拆卸工不少于3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施工升降机司机1人,建筑电工1人。
各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及时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负责,不得粗检、漏检;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起重机械检测自动生成报告功能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286号)要求,运用“省安管系统”,做好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自动生成报告功能使用工作,并在系统中提交相关检验检测结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检验机构通过在系统中填写符合项和不符合项的方式自动完成检验报告流程。
对系统中长期无检验数据的检验机构,我厅将通报批评,同时系统自动提醒使用单位慎重选择此检验机构,并适时开展动态核查,如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系统将暂停其账号使用。
三、迅速开展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要求,迅速开展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施工总承包、安拆、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在起重机械安装、检测、拆卸(附着、加降节)、使用等环节加强管理、尽职履责,根据《房屋市政工程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十个不准”规定》(详见附件)迅速开展企业自查工作,重点排查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到位,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未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批等程序不符合规定,起重机械基础、附着装置、安全装置等不符合说明书或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检验检测过程粗检、漏检和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纠和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抽检,对自查自纠开展不力的,一律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对逾期不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要提请我厅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实施建筑市场信用惩戒。
四、严肃处理事故相关责任单位。
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0号)要求,我厅已对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塔机倾覆事故进行网上通报,并作出如下处理:一是在“省安管系统”中锁定倾覆事故的塔机,该设备不得继续出租、使用,经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后,设备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应办理注销手续。
二是对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曝光(2022年8月23日至2023年2月22日);提醒施工企业慎重使用该单位其它设备,慎重选择该单位作为设备安拆单位;提醒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该单位其它设备安全监管。
三是曝光期间设备产权单位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该单位其它设备信息核查和安全状况核查(抽查不少于5台,相关检测检验费用由产权单位支付),如发现多台设备在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购机发票等产权信息上弄虚作假,将对该产权单位实施半年以上停业整顿处罚,并记入不良信息记录。
核查情况请于9月10日前上报我厅。
四是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1〕31号)要求,及“8·20”事故后续事故调查报告相关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企业和相关人员,按上限暂扣责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核查事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不得复工复产。
附件:房屋市政工程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十个不准”规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8月22日附件房屋市政工程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十个不准”规定(一)不准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安装拆卸(含附着、加节顶升,下同)作业委托给不具有相应施工专业承包资质或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实施。
(二)未重新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应包含附着、加节顶升作业内容)合同的,不准施工总承包单位擅自变更原安装拆卸单位。
(三)不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考虑作业条件实际,擅自强令安装拆卸单位违规作业,或擅自强令安装拆卸单位不按审批通过的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实施。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附着、加节顶升)作业进行验收的,设备不准投入使用。
(五)未通过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系统等有效渠道审核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六)未经施工总承包、监理、安装拆卸单位共同查验确认,并形成进场查验记录的建筑起重机械整机、构配件(包括分批进场的标准节、附着等)及安全保护装置等,不准进场使用。
(七)安装拆卸单位未委派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装拆卸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内容与施工作业条件、专项方案不符的,或未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并签字确认的,或存在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安装(特别是附着、加节顶升、拆卸阶段)作业需要的,不准实施安装拆卸作业。
(八)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准出租: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或超过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或经检验达不到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或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或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擅自拼装设备。
(九)维护保养流于形式,或不按使用说明书及相关规定进行保养的,设备不准投入使用。
(十)凡检查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以下工况的,不准投入使用:1.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基础,或未做各项隐蔽验收,或安放在地下室顶板(或一般楼面)的建筑起重机械未提供设计复核加固方案和承载力计算书,或未按加固方案实施的;2.安装高度超过使用说明书或相关规定,不安装附着装置的;3.主要结构件的变形、开焊、裂纹、锈蚀等超过规范要求未及时处理,或主要结构件的磨损、变形、裂纹、锈蚀等达到报废标准不及时更换的;4.被随意调整和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或使用不合格吊索吊具,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不及时更换的;5.擅自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6.建筑起重机械停层平台搭设不规范、防护不严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