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8·20”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8·20”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22•【字号】苏建质安〔2022〕161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刻汲取“8·20”塔机倾覆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161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2022年8月20日下午16点左右,南京市NO.2021G24地块项目C地块在安装地块西南角1#塔吊大臂的过程中(首次安装,安装高度15m左右),塔吊发生倾覆,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经现场查勘,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为塔吊安装工人未按规范流程及时安装固定销轴,安装单位现场检查人员未及时发现隐患,制止后续作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数据统计,全省在建施工项目超过2万个,“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中完成信息登记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共50779台,年均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数量在25000台左右,全省平均每天安装数量在70台左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点多面广,监管压力较大。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分析本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扎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要督促施工单位深入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单位和第三方机构服务作用,加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抽检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安[2012]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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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苏建质安〔2012〕703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景园工地“9.13”重大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情况的通报〉》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领导讲话的精神,我厅下发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的通知》,在全省开展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为重点的专项检查。
在企业自查、各地建设(筑)主管部门抽查的基础上,于10月20日-11月10日对在建工程(含轨道交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考核工作等情况进行了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督查工作采取随机抽查在建工程(含轨道交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考核工作情况。
共抽查了86个在建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312台(其中塔吊191台、施工升降机86台、物料提升机29台、龙门起重机6台),共查出各类安全隐患45条,下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17份,下达工程施工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5份;督查了40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场地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场所、档案资料建设及按纲组考、施考情况,抽查了157份考生档案资料。
总体情况看,全省在建工程(含轨道交通)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比较规范,产权备案、使用登记手续比较齐全,安装拆卸工作能够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基本得到了落实;多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按照考核要求,加大了对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场地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场所建设力度,设备设施与所担负的考核工种基本匹配,按纲组考、施考工作比较严密、正规,考生档案资料比较齐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12.02•【文号】建办质[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09]4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岁末年初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强化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改革发展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首长负责制,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
要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工作,认真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建立完善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年”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要认真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在建工程隐患排查,排查工作要做实、做细、做好,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全面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要针对冬季施工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塔吊、脚手架、深基坑、用电线路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
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管字[2011]103号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监理单位: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11]2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11〕25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各市招投标监管局(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6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和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依靠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创新和转变建筑安全监管方式,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夯实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全面推行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
切实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考勤制度、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规程,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形成以施工企业自我约束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强化执法检查,落实“一岗双责”、目标考核、“打非治违”等监管职责;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公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确保建设领域工程项目信息安全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确保建设领域工程项目信息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苏建办[2010]272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确保建设领域工程项目信息安全的通知(苏建办〔2010〕272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园林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政务信息公开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要求,构建了一批基于互联网的建设工程管理电子政务系统,这些系统的应用对提高工作水平、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为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个别地方在使用信息系统过程中,由于保密意识不强,保密措施不落实,致使一些不宜公开的项目信息进入信息系统或上网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安全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建立“一把手”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机制,并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标密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事项时,须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所有标密的建设工程项目均不得进入信息系统,更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与其相关的任何信息;所有标密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审查、审批过程中,均采用纸质文件交换,并单独编号。
三、各地要立即对在用地规划、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标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等所有涉及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完善:登录系统时需增加“本项目是否标密”选项,对选择“是”的项目,系统拒绝登录,并提示“标密工程严禁使用本系统”;增强系统日志功能,自动记载登录人、登录时间和进入系统所做的操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4.08•【文号】建司局函质〔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司局函质〔2020〕1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4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2020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以建筑工程品质提升为主线,以建筑施工安全为底线,以技术进步为支撑,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持续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改革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一)贯彻建筑工程品质提升指导意见。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指导和督促各地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任务,确保有关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出台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规定,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等试点,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106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106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8号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加快推进施工许可管理系统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新证书编码规则1.启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
2015年5月1日起,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启用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旧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停止使用。
2.统一证书编号规则。
为实现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数据库工程项目信息关联,2015年5月1日起,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系统(含部分地区自有审批系统)施工许可编码统一使用18位编码,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2015年5月1日前,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系统及部分地区自有施工许可审批系统,需按新版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新证书编码规则要求同步改造完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苏建函科〔2017〕818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17〕81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房管局、城管局、规划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省政府有关加强消防安全的要求,切实做好全省十九大消防安保工作,并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消防安全工作尤其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详见附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323号)要求,重点加强对在建工程尤其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消防有关规范与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重点检查;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及装饰材料质量;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畅通;要督促燃气场站强化安全意识,严格按规范程序与标准运行管理。
二、强化设计过程监管各地建设局(委)要督促设计单位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特别是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标准的要求。
要依法加强施工图审查阶段对有关消防强制性标准的审查,对于违反有关消防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一律不得通过审查,对违反强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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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7.24
•【字号】苏建质安〔2020〕120号
•【施行日期】2020.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
息化工作的通知
苏建质安〔2020〕12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全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建筑起重机械较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省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相关要求,我厅对2013年开始使用的江苏省建筑
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简称“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进行调整,将起重机械管理内容整合并入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简称“省安管系统”)成为起重机械模块,并于2020年8月1日开始启用。
(一)起重机械模块管理范围。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系统用户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安装拆卸单位、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
(二)系统登录方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登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产权单位(租赁单位)登陆。
具体登录方法详见系统操作手册(在系统登录界面下载)。
(三)系统过渡期使用方法。
省安管系统中的起重机械模块启用后,8月1日至10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可继续使用,但不再办理设备信息入库、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只可办理设备拆卸告知。
8月1日前已在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中办理安装告知,但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安拆单位应在省安管系统中补办安装告知流程。
8月1日前已在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中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设备,使用单位(项目部)要在过渡期结束前进入省安管系统将设备信息关联到设备所在项目部,否则无法完成拆卸告知,设备信息关联后,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产权单位。
设备信息关联工作由使用单位(项目部)登录省安管系统点击机械设备关联菜单,进入操作页面,输入设备信息号(原产权备案号)检索需关联设备,输入安装告知日期、检测合格日期、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后,即可将机械信息关联至使用单位(项目部)。
因我厅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升级,2019年12月以后新发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信息不能与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数据对接,省安管系统起重机械模块启用后特种
作业人员信息数据可正常对接。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快做好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在用机械设备在新系统中与在建项目的关联工作。
二、加强起重机械产权信息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苏工改组〔2019〕1号)文件要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新购买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再办理产权备案,但设备产权单位要及时将设备信息及出厂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资料上传省安管系统,经核对后登记入库,以便于全省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管理。
(一)实行起重机械入库信息真实承诺制。
凡江苏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要在省安管系统完成设备信息登记,确保所提供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真实有效。
实行入库产权信息真实承诺制,进入省安管系统管理的每一台设备,产权单位须上传《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入库承诺书》(详见附件)。
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中设备相关信息已导入省安管系统,但产权单位必须完成相关资料原件扫描件和《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入库承诺书》补充上传后,设备方可使用。
(二)加强入库起重机械信息事中监管。
产权单位必须确保入库的设备资料齐全、信息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设备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合格证号)、出厂日期与提供的资料一致,并具有唯一性;设备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产品,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检验达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要求,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上传系统的资料扫描件均与原件一致,无修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将定期对一定比例的产权单位起重机械设备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各地也要定期对辖区内产权单位起重机械设备信息真实性核查。
各地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跨地区承揽业务的产权单位设备信息真实性存疑的,可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查。
全省力争3年内做到所有产权单位信息核查全覆
盖。
(三)加强入库起重机械信息事后监管。
自8月1日后,凡我省起重机械因安拆、加节、顶升或使用等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参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必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事故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对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对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我厅也将对发生事故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相关设备信息进行抽检核查。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
对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起重机械设备产权信息和安全技术档案不完整、不真实的,不得出租、使用,省安管系统中将锁定该设备,产权单位应及时整改完善相关信息,对不能整改的,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应办理注销手续。
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该产权单位进行曝光,提醒施工企业慎重使用该单位其它设备,提醒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该单位其它设备安全监管。
曝光时间不少于半年,期间产权单位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该单位其它设备信息核查,核查未发现产权信息问题情况下,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报告撤销曝光。
如发现多台设备在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购机发票等产权信息上弄虚作假,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对产权单位实施半年以上停业整顿处罚,并记入不良信息记录。
按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的通知》,对符合“黑名单”认定条件的,及时报送省信用信息平台。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购买方必须在取得、并核实原产权单位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后方可购买,否则可能面临核查处罚风险。
三、加强起重机械设备长效管理
从近年来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看,不仅有设备安拆、使用过程的问题,也有产品质量和维保、检修等问题。
特别是少数机械租赁单位为追求利益,在厂家协助下更改原始资料、弄虚作假,将旧机械、旧部件包装成为年份较新的设备,总承包单位和监管部门难以识别,造成很大施工安全隐患。
要根治市场出现的“劣币驱良币”问题,必须加强源头治理、构建诚信体系。
(一)运用系统加强日常监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建筑起重机械监管过程中,积极运用省安管系统开单(抽查纪录单、一般隐患单、局部停工单),省安管系统后续将对涉及起重机械设备问题进行分类、责任进行归集。
运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掌握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便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有目的和有针对性地监管。
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要求,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进场、验收、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
(二)加强对安装质量检验环节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及时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负责,不得粗检、漏检;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检验检测单位完成检测后,必须在系统内上报检验检测报告。
目前过渡期检验检测单位可采取在系统中直接上传报告或填写相关检验检测项结果自动生成报告两种方式上报,年底前逐步过渡为自动生成报告的方式上报。
监督机构可适时掌握检测结果,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要及时通过系统查看检测报告情况,做好不合格项整改。
(三)构建建筑起重机械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为加强起重机械设备长效监管,将制定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信用评价办法,运用信用方法鼓励企业加强设备管理和检验检测行为,推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模式,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解决租赁企业小零散、以租代管、维护保养不到位等问题。
鼓励施工企业选用一体化企业设备、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设备,引导监督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实施差异化监管。
四、其它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监管工作,安排专人做好对接工作,做好指导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出租单位)、使用单位(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单位等登录、操作和信息完善工作,保障本次系统调整顺利进行。
7月下旬,我厅将对全省监督机构培训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监管工作,通知另行下发。
联系人:夏亮************徐嘉祥************
技术支持:付驰************陆志远、余健平************
QQ群:1139241826
附件: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入库承诺书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4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