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长春长生疫苗案中的法律常识与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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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长生内部控制失效案例研究

长春长生内部控制失效案例研究

长春长生内部控制失效案例研究
长春长生内部控制失效案例是中国医药行业内的一起重大丑闻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起事件发生在2018年,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涉嫌生产出伪造数据的疫苗,这种疫苗未经严格测试和审批,却销售给了医疗机构和个人。

这导致了国内
数百万儿童接种的疫苗的安全问题。

长春长生疫苗事件暴露了中国药品监管体系中存在的
弊端,也引发了对药品安全问题的广泛关注。

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发生与该公司的内部控制失效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方面,长春长
生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长春长生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
伪造、虚假的检验报告和验证数据,通过伪造的数据获得了疫苗的生产许可证。

这说明长
春长生在内部控制方面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严重失去了对操作和产品质量的控制。

长春长生的内部监管和督导机制也存在失效情况。

长春长生本身是一家有近30年历史的药企,按照行业规范,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审核制度。

长春长生却缺乏有效的内
部审计和监察机制,导致了生产过程中数据的伪造和质量的失控。

作为国内重点疫苗生产
企业,长春长生的监管责任更加重大,但是其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机制却并不健全。

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发生,对中国医药行业的声誉和国人的健康安全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这起事件暴露了国内药品监管体系和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不完善,也引发了广泛的舆
论关注和社会的不满情绪。

针对这一事件,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对疫苗生产和
销售环节进行了全面整改和加强监管,以保障人民群众的使用安全。

论不合格疫苗的民事责任承担、缺陷与完善

论不合格疫苗的民事责任承担、缺陷与完善

论不合格疫苗的民事责任承担、缺陷与完善作者:卢禹竹来源:《新丝路(下旬)》2018年第09期摘要:近期,长春长生的不合格疫苗事件吸引了整个社会的关注,其应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

但相较于行政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缺乏重视。

并且现有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合格疫苗导致的不良反应的社会救济与民事救济上,对因不合格疫苗质量问题导致的民事责任缺乏研究。

在残酷的现实之下,不合格疫苗的民事责任部分显得十分薄弱,亟待改变。

本文在对不合格疫苗导致的民事责任进行详细梳理的基础上,指出其现存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建议,旨在改善如今不合格疫苗民事责任的不完善现状。

关键词:不合格疫苗;长春长生;民事责任一、长春长生疫苗案及其法律责任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揭露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致使该疫苗无法达到预期药效。

紧接着,7月20日,吉林省药监局又公示了对长春长生2017年11月的行政处罚,该公司生产的百白破疫苗经检验,效价测定不符合规定。

接连两起不合格疫苗事件的曝光彻底将公众的愤怒情绪点燃。

社会各界呼吁对涉事的企业与人物严惩不贷、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但在此次假疫苗事件中,公众对于罚款和判刑之类的行政和刑事责任给予了极高的关注,却对于民事责任关注不够。

这种倾向是不合理的,为了更全面地惩戒造假企业和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我们同样需要重视这类事件中的民事责任承担,并以此为契机,推动相关民事立法的发展。

二、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分析由于我国没有针对不合格疫苗的专门性民事立法,导致因其产生的质量纠纷可能适用的相关民事法律显得庞杂,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够明确。

下面笔者将对可以运用到的法律进行梳理与分析。

1.《药品管理法》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中对于“药品”的定义可知,药品为疫苗的上位概念。

因此这部法律与“疫苗”是最为贴合的。

但在该法中,对于生产与销售假药、劣药的行政责任的规定详细具体。

长春长生“疫苗造假事件”的内在原因与现实启示

长春长生“疫苗造假事件”的内在原因与现实启示

长春长生“疫苗造假事件”的内在原因与现实启示作者:彭明瑶刘步青来源:《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34期摘要:2018年7月,吉林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疫苗造假事件”被立案调查,引起了国内外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通过对“疫苗造假事件”进行梳理与总结,可以发现长春长生多年来侵占国有资产、家族控股、公司治理混乱等隐患是本次事件的根源,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失职渎职导致了事件的进一步恶化。

通过此次事件,不仅药品生产企业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约束,生产良心药品;国家也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健全药品监督管理机制以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关键词:长春长生;疫苗造假;原因分析;现实启示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飞行检查,并发布通告称,长春长生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的生产过程中存在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消息甫出,便震惊了国内外。

“疫苗事件”发生后,次日,长春长生发布了致歉公告,并称其已经对有效期内的所有批次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全部都实施召回。

10月16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了狂犬病问题疫苗的专项赔偿金,将用于支付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

一、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处理与问责(一)国家监管部门的处理措施“疫苗事件”发生后,国家监管部门立即启动相应的处理与处罚措施。

2018年7月18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包括:没收库存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186支;罚没款3442887.60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该企业《药品GMP证书》,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责成其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排查仍然存在的风险隐患,主动采取控制措施,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

7月23日,长春长生公司生产的252 600支不合格百白破疫苗流向查明,流向地区也陆续开始补种工作。

长生疫苗事件

长生疫苗事件

长生疫苗事件作者:来源:《作文周刊·高二读写版》2018年第40期聚焦热点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指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行为。

这是长生生物自2017年11月份被发现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规定后不到一年,再曝疫苗质量问题。

2018年7月16日,长生生物发布公告,表示正对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全部实施召回。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长生生物日前再次发布公告,其全资子公司因生产的“百白破”疫苗“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而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已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收回药品GMP 证书,召回尚未使用的狂犬病疫苗。

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已对企业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7月24日,吉林省纪委监委启动对长春长生生物疫苗案件腐败问题调查追责。

多维解读1.非法之财不可取。

按照有关规定,疫苗生产应当按批准的工艺流程在一个连续的生产过程内进行。

但该企业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产成功率,违反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包括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兑进行产品分装,对原液勾兑后进行二次浓缩和纯化处理,个别批次产品使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生产成品制剂,虚假标注制剂产品生產日期,生产结束后的小鼠攻毒试验改为在原液生产阶段进行。

为了一己之利置法律于不顾,罔顾百姓安全,此企业非法取财天人共愤。

2.守诚之心不可失。

有评论说,多年来,国产疫苗积攒的信任正在一点点被摧毁。

国产疫苗的发展历程并不容易,监管也是非常严格的,批、签、发都有一套正规的流程,包括后续对运输过程中的严格监管。

事实上,疫苗对于疾病的预防非常重要,如因为乙肝疫苗的接种,使得中国乙肝患者大为减少。

所以疫苗企业的诚信经营,就是百姓安全的保护伞,企业的守诚之心切不可丢失。

长生生物内控失效引发的造假风波

长生生物内控失效引发的造假风波

长生生物内控失效引发的造假风波近年来,内控失效和造假风波在中国市场中频频发生,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莫过于长生生物的事件。

长生生物是一家知名的生物制药公司,其在疫苗领域有着深厚的技术积淀和丰富的市场经验。

由于长生生物的内控失效和造假行为,导致了疫苗质量问题,引发了一场巨大的社会舆论风波,对整个生物制药行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长生生物的内控失效造成了疫苗质量问题。

2018年7月,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宣布,长生生物生产的百白破疫苗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据媒体披露,长生生物存在以次充好、改变疫苗生产日期、篡改生产记录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监督和内部控制制度成为造假的温床。

这些质量问题的暴露使得长生生物一举成为了全国瞩目的焦点,社会对长生生物的信任和声誉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长生生物事件对整个生物制药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长生生物事件的爆发,导致了中国整个生物制药行业的信任危机。

作为生物制药行业的代表性企业,长生生物造假事件无疑对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了打击。

长生生物造假事件也拉开了中国生物制药行业内控管理的大幕,揭示了众多企业存在的内控失常和内部管理不善。

长生生物事件不仅对企业自身造成了重大损失,更是对整个行业监管和内控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面对长生生物事件带来的严重后果,我们应该深入思考造成这一事件的原因,进而探讨如何在未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造成长生生物事件的内控失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公司内部管理的混乱。

长生生物内部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公司高层管理者对内部监管和控制不力,导致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松散和失控。

这种混乱的管理态度和制度不完善给了员工制造虚假疫苗的机会,极大地鼓励了员工的违法行为。

其次是企业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了公司内部监管和控制的缺失。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确保公司正常运作和预防违法行为的重要保障。

长春长生疫苗的情况汇报

长春长生疫苗的情况汇报

长春长生疫苗的情况汇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一家生物制药企业,成立于1992年,总部位于吉林省长春市。

该公司主要从事疫苗、血液制品、诊断试剂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长春长生疫苗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其疫苗产品的情况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就长春长生疫苗的情况而言,最近一段时间以来,该公司因为生产和销售不合格疫苗而引发了公众对疫苗安全的担忧。

2018年7月,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爆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据了解,长春长生公司生产的百白破疫苗和其他疫苗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甚至有出现疫苗效价不合格的情况。

这一事件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疫苗安全的广泛关注。

针对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国家相关部门迅速采取了一系列严厉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国家药监局对长春长生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并责令全面停产整顿。

吉林省政府也对长春长生公司进行了处罚,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此外,国家相关部门也对全国范围内的疫苗生产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整顿,以确保疫苗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在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之后,国家相关部门也加强了对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管和监督,加大了对疫苗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确保疫苗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国家相关部门也对疫苗市场进行了全面整顿,加强了对疫苗销售的监管,杜绝了不合格疫苗的流入市场。

这些措施有效地维护了疫苗市场的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发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也引发了人们对疫苗安全的深刻思考。

作为疫苗生产企业,长春长生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暴露出了严重的质量管理问题,这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声誉,更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因此,长春长生公司必须深刻反思,彻底整改,才能重拾社会信任,重新赢得市场。

总的来看,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疫苗安全的重要性。

国家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以确保疫苗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长春长生的生化危机管理案例分析题

长春长生的生化危机管理案例分析题

长春长生的生化危机管理案例分析题浅析长生生物"疫苗门"舆情分析 | 数据分析 CP年7月15日,药监局披露,查获一批生产记录造假的狂犬疫苗,长生生物有限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行为。

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对相关违法行为立案。

一波未一波又起,随及长生生物又因“吸附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简称“百白破”)在检验中“价效测定” 不合,遭到省药监局行政处罚。

7月19日,长生生物公告称,收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长生生产、劣药,罚没款总计344.29万元。

7月21日,一篇《疫苗之》的揭露多位疫苗业如俊芳(长生生物)、杜伟民(康泰生物)以及韩刚君(前苏延申生物)的发家史、疫苗史,全民刷屏,彻底爆发。

,、光明日报、新京报、澎湃、南方都市报等权针对进行报道,质问相关疫苗流向;、网易、新浪、搜狐、凤凰、今日等也针对进行传播;而微、微博、等社交也针对进行传播。

7月22日晚,就疫苗做出批示。

7月23日,对长生生物疫苗案件作出重要:强调要一查到底严肃,始终把群众的身体放在首位,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等相关门对长生生物进行侦查,省委表态依法严查疫苗。

1.传播渠道按照地域分析,前10名的省份中,省、苏省第二;前7名的地区中华东、华南第二;前10名的城市中、第二。

2.疫苗流向3 .十年磨一剑、疫苗""从年薪6万到身家4.私欲5.词频统计6.我的谁根据和,建立专门工作机制,并派出组进驻长生生物有限进行立案。

7月29日,依据《中华刑事诉讼法》第79 条,新区分局以涉嫌生产、劣药罪,对长生生物有限俊芳等18名嫌疑人向检察提请批准。

名下34个银行账户全遭,28亿投资项目暂停。

疫苗的生产和接种不是一件小事,疫苗质量安全是不可触碰的“”,千万不能当儿戏。

像的那样,坚决,坚决依法严惩,对监管失职行为坚决严厉。

对于疫苗处理,有关门不能把涉事企业停止狂犬疫苗生产作为处罚的“终点”,必须彻底查明行为背后的具体原因,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以防在其他疫苗生产过程中也会出现类似行为;必须对涉及的相关人予以严肃。

关于完善疫苗管理立法相关内容的思考--以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为例

关于完善疫苗管理立法相关内容的思考--以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为例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称,发现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长春长生”)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下简称“狂犬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的问题。

此前,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报告显示,长春长生所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下称百白破疫苗)被检测出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1]长春长生接连被曝光出问题疫苗事件,引起了社会大众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11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经会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作《条例》)基础之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作关于完善疫苗管理立法相关内容的思考*——以“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为例刘孟楠巫丹平李瀚清刘蔚摘要:近年来我国疫苗问题屡屡曝光,尤以“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为最,完善疫苗相关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近期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较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需进一步完善,比如疫苗产业应趋于公益化甚至无利化取向,新法应明确疫苗科普教育具体方式、建立疫苗信息公开与透明追溯机制、公布疫苗企业信用记录以及设立专用投诉建议通道等相关内容,以提升公众对疫苗的了解程度,增强维权意识,实现社会共治。

关键词: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疫苗管理;立法思考Reflection on Improving the RelevantContents of Legislation on Vaccine Management——Taking Changsheng Vaccine Case in Changchun as an ExampleLiu Mengnan Wu Danping Li Hanqing Liu WeiAbstract:In recent years,vaccine problems have been repeatedly exposed by the media in China,especially Changsheng Vaccine Incident in Changchun is the most serious one,therefre it is urgent to improve the vaccine-re⁃lated legal system.The recently released Vaccine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Draft)has made great progress compared with The Regulations on Vaccine Circulation and Vaccination Administration,but it still needs to be further improved,e.g:vaccine industry should become the public and even non-profitable orienta⁃tion,and the new law should make clear specific ways of vaccine popular science education,create vaccine informa⁃tion open and transparent tracing mechanism,report vaccine enterprises'credit records,and set up specialchannel for complaints and suggestions,etc.,with the purpose of enhancing the public understanding of the vaccine,strength⁃ening the awareness of safeguarding rights and realizing social co-governance.Key Words:Changchun Changsheng;vaccine incident;vaccine management;legislation reflection◆医与法自由谈*基金项目:本文系2016年西南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我国疫苗不良反应损害救济机制的研究”(项目编号:2016085)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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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长春长生疫苗案中的法律常识与误区
作者:张羽涵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9期
摘要近来,发生的长春长生疫苗不合格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

国家相关部门也对此案件进行了跟踪调查,目的是还公民一个安全、可靠的疫苗接种环境。

本文简单介绍了疫苗的相关知识和长春长生疫苗案的案情,重点介绍了长春长生疫苗案中的法律常识和对疫苗认识存在的误区,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现有疫苗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疫苗生物长春长生
作者简介:张羽涵,北京理工大学附属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0.149
一、疫苗的概念
疫苗通常指的是一种用于预防接种的生物药品,主要是由各类病原微生物制作而成的。

对于家庭来说,人们接种疫苗的目的一般是为了防止某些疾病的发生,对于社会来说,人们接种疫苗是为了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预防传染病的蔓延,进而维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

我们一般所称的疫苗主要分为两种,即活疫苗和死疫苗。

活疫苗在接种过后,在人体内会进行一定程度的繁殖,进而使细菌或者病毒发生某种利于人体的变异,控制人发病的几率。

活疫苗主要包括卡介苗、麻疹疫苗等。

死疫苗是经人工培养的细菌、病毒,运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将其细菌、病毒杀死后制成的疫苗。

主要有百白破、狂犬病疫苗等。

二、长春长生疫苗案件介绍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长春长生在生产狂犬疫苗的过程中存在生产记录造假的行为。

次日,长春长生对狂犬疫苗进行了全部召回,并声明此前的疫苗并无质量问题,存在质量的问题疫苗并未进入流通领域。

2018年7月19日,长春长生公司收到了吉林省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书,没收全部问题疫苗和违法所得,并对此进行了罚款。

而在此前,也就是去年长春长生就已经发生了百白破疫苗不合格的事件,而时隔不到一年的时间再次爆出疫苗存在问题,也使人们对疫苗的安全问题,产生了疑问,虽然相关的涉案人员已经被问责和进行了相应的处罚,但疫苗问题的频发也暴露生产和监管中的诸多漏洞。

三、长春长生疫苗案中存在的法律常识
(一)疫苗公司具有披露义务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具有披露的义务,而长春长生疫苗公司作为一个上市企业,毫无疑问,具有披露疫苗问题的义务。

当公司出现因涉嫌违法或者违规的行为被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有关的权力机关调查时,疫苗公司应该及时的披露,说明问题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以及问题可能产生的影响。

使公众及时的知晓、了解案件目前的状态,有一定的准备,进而减少问题出现后产生的不必要恐慌。

而长春长生疫苗公司却并未这样做,而是在事情发生后的第三天,才对此事项作出回应,声称已经上市的疫苗并无安全问题,已经停止了狂犬病疫苗的生产。

(二)疫苗企业生产、销售疫苗应接受检验和审批
根据疫苗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上市销售的疫苗,需要报请中国食品药品检定中心研究院批签发后才能上市进行销售,并且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中心研究院批签发的过程中会对报请的疫苗进行安全性的检查,防止出现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而且在批签发的过程中也会对一定数量疫苗的有效性进行检查,以防出现劣药或者假药的情形。

在检验的过程中,没有发现疫苗存在问题后,才会批准疫苗进行销售。

此外,在生产的过程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会定期对药品的生产进行检查,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在长春长生的这起案件中,正是国家药监局对生产狂犬病疫苗的现场进行突击检查,才使得事情败露。

(三)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具有接种的资格
在接种疫苗的过程中,接种人和被接种人是疫苗流通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

因此,接种单位和接种人的资格是也是非常重要的。

对此,国家对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以确保接种人群的安全。

首先,接种单位必须具有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其中,接种单位的人员应该具有接种的资格,另外,接种单位的条件必须符合疫苗存放和保管,以防止疫苗的变质,进而影响疫苗的效用。

四、长春长生疫苗案中存在的认识误区
(一)疫苗没有引起不良反应就能免除法律责任
在长春长生案件中,该公司的负责人声称,所有的问题疫苗并未进行出厂销售,而其上市的狂犬疫苗也没有产生不良的反应,但就算这样也不能免除长春长生可能存在的潜在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可知,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一种危险犯,不是结果犯,即实施的行为存在某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一旦问题疫苗的生产记录中所标明有效成分不存在,使接种疫苗的人潜在的面临某种危险,即构成该种犯罪。

另外,如果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成分含量造假的行为,那么该行为将会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根据刑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生产的伪劣产品没有进入流通领域进行销售的,但其价值达到了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的
三倍以上,即15万元时,就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就算其生产药品的价值达不到15万元,不受刑事处罚,其行政责任的处罚也是免不了的。

(二)生产记录造假的疫苗是假药
生产记录造假的疫苗并不都是假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如果企业生产的药品所含有的成分与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的药品标准不符时,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

而生产记录所记录的并不仅仅只是生产药品的成分,还包括一些其他的东西,如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产品原材料、成分等。

而在生产记录的各个环节和要素中造假的并不一定其生产的疫苗都是假药。

以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为例,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企业涉嫌对生产的有效日期和产品的生产批号进行更改,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就可能构成生产劣药罪。

因此,对于生产记录的造假行为,并不能认定生产的疫苗是假药。

(三)接种不当的责任承担人是接种单位
传统观念认为,如果接种出现问题,应由接种单位承担责任,因为公众接种疫苗是遵从接种单位的意愿,如被接种人存在问题,应该找相应的接种单位负责。

实则不然,如果被接种人出现问题,是由接种单位和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的,由接种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疑问,但如果被接种人出现问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存在过错行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产品缺陷造成的,由药企生产企业承担责任,由接种者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自己承担责任。

因为如果接种不当的责任全部由接种单位承担,会使接种单位害怕承担接种责任,而不敢承担接种任务。

所以,谁的过错谁承担,是最有效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

另外,国家也应该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来预防和弥补接种可能带来的损失。

五、如何完善我国现有疫苗制度
(一)疫苗全程追溯,加大问题疫苗的问责制度
在疫苗的流通过程中,疫苗出现问题的要查清问题疫苗的流向,以及对问题疫苗的使用情况。

全程追溯疫苗,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形成从生产-流通-接种全过程的监督,使问题疫苗无论出现在哪个环节,都能及时的发现,并进行补救。

为人们营造一个安全、可信赖的疫苗接种环境。

另外,对于疫苗生产、流通、接种中出现的漏洞,相关负责人员要及时进行补救,堵塞漏洞,并对相关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罚,决不姑息、包庇犯罪人员,加大问责,使问责常态化、制度化,只有这样才能使违法生产的经营者、监管的执法者感受到国家对疫苗的重视,使生产者和监管者不敢作出违法乱纪的事情,真正的维护疫苗市场的安全。

(二)药企树立诚信生产、安全至上的理念
国家要积极的引导药企树立诚信生产、安全至上的理念,是另一个完善我国疫苗制度的方法,我国虽建立了相关的惩罚措施,对问题疫苗的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民事、刑事、行政处罚。

但疫苗问题还是层出不穷,归根到底是药企未树立正确的疫苗生产理念所导致的,只有药企生产者树立诚信生产的理念,严格落实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的药品标准,处理好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疫苗问题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

另外,企业也应该树立安全至上的生产观念,自觉接受政府、媒体、公民对药品生产的监督,生产合格的药品。

六、总结
本文列举了长春长生疫苗案流程中的法定义务及公众在法律方面对本案的认识误区,并提出解决方案。

其中治本之策是需要健全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

在这场引起轩然大波的疫苗案中,反映出个别企业因其趋利性导致的道德缺失,也通过长春长生负责人漏洞百出的解释,揭露了公众对法律认识的误区。

针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足、市场准入制度尚待完善、公民法律意识仍需加强、问题亟待解决,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远,需要多方努力,共同协作。

坚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1]申晓龙.浅谈我国疫苗安全监管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四起重大疫苗安全事故为例.现代商业.2016(6).
[2]张健.疫苗生产过程的质量风险评估与控制.中国科学院大学(工程管理与信息技术学院).2014(10).
[3]张旭.风险管理在生物疫苗生产过程中的应用.中国科学院大学(工程管理与信息技术学院).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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