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类型

合集下载

浅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风险规避

浅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风险规避

也无 法对其 中的某一信 息单独 予 以删 除 , 且 提供者 的 民事 侵权 责任 。 种 不 作为侵权 规定在 第 5条和第 6 信 息 内容进行遴 选 , ”2
条, 中。 5 其 第 条规定 :提 供 内容服务 的网络服务提 供者 , “ 明知网 移动 通信 公司在 向移动通信 的客户和 网络公 司提 供传送 服务时 ,

与 中国网络通信 集 团公司海南分 公司著作权侵 权纠纷 上诉案 中,
海 南省 高院认 为:提供连 线服务 的网络服务提 供者 , “ 因其 对网络 信 息不具 备编辑 控制 能力, 故对 网络中上载或 传播 的具体信息 内

网络 著作 权 的相 关 法律规 定
对 因此对他 人在 近几年 来 , 国有关 网络 著作权 的相关 立法逐 步完善 。 03 容 并不 知晓 , 网络信 息 的合 法性 没有监控 义务 , 我 2 0
缺 ”但 如 后 果的 , 民法 院应 当根据 民法 通 则第一 百三十条 的规定 。 究 其承担 共 同侵 权责任 , 乏法律依 据 。。 是 , 果网站的所 有权 人 追 其 与该 网络用 户 的共 同侵权 责任 。第 6 ” 条规 定 :提供 内容服 务 属于 网络 服 务提供 者所有 ,只 是 由其委 托 给其 他运营 商进行开 “ 的网络 服务提供者 , 对著 作权人 要求其提 供侵权行 为人的注册 资 发, 这种 情况 下 网络 服务提 供者 应当有 更高 的注意 义务 , 果构 如
络 用户通过 网络实施 侵犯他人 著作权 的行为 , 或者经 著作权人 提 对具 体的传 送信息 内容并不 负有 审查 的责任 , 际上亦无法 进行 实
故在 主观上对侵 权结果 的发生 , 不存 在法律 上的过错 , 要求 出确有证据 的警告 , 仍不采 取移 除侵权 内容等措施 以消除侵 权 审查 , 但

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法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法律责任

浅析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摘要:网络技术发展的突飞猛进给我国立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直接的或间接的侵害权利人利益行为。

本文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提供信息暂时存储和在作品传播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侵权责任认定、责任承担和责任限制。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法律责任;责任限制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1-0213-01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概念在实务中,很多人常常混淆网络服务商与网络服务提供商。

网络服务商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提供网络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或组织,其基本功能是按用户的选择提供信息储存、传输等中介服务,而它本身并不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

isp 大致可以分为基础设施运营商,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iap),网络平台服务提供(ipp),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icp),其中iap 和ipp 合起来又称为网络在线服务提供商(isp)。

二、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认定的法理依据从法律理论上看,可以从过错推定,控制损害结果,营业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等方面来确定依据。

1.过错责任原则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对过错曾作过这样的表述:“不是损害而是过错使侵害者负有赔偿责任。

”在我国,法学界对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之一是毫无疑问的。

在版权侵权行为中,isp的侵权行为虽然在表现形式上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较大的区别,但其侵权行为的实质却是相同的,即都是在没有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过错侵害了他人依法享有的版权。

在故意侵权的情况下,isp违反的是不得侵害他人版权的义务;而在过失侵权的情况下,isp违反的是其所尽的注意的义务。

因此,在网络时代,过错仍然是追究加害人版权侵权责任的根本原因之一。

2.控制损害结果理论从损害结果控制理论来说,在网络时代,技术性更新、升级的速度惊人,一般用户根本不会使用,即使发现了问题也未必能解决。

从百度文库侵权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从百度文库侵权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从百度文库侵权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摘要:随着网络成为一种高效信息传播方式 ,互联网环境下的数字化著作权保护给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作为网络中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

本文以百度文库侵权案为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探寻我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百度文库著作权侵权过错责任原则中图分类号:tn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10 年12 月,文著协、盛大文学与磨铁图书公司共同发表了《针对百度文库侵权侵权的联合声明》。

2011 年3月15 日,贾平凹、韩寒等50 位作家公开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

两天后,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加入“战团”,公开声援文学界维权的呼吁和行动。

这使得百度再次陷入知识产权侵权的舆论漩涡。

百度文库侵权一度成为网络热点事件,著作权利人和百度文库双方各执一词,关于作品网络传播的规范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通过对百度文库侵权案例的分析探寻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以期实现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系统保护。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注释:张建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包括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非营利组织。

[夏来祥、田伟.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j].《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8期.]根据其提供的服务不同,一般认为网络服务商主要有两大类:网络内容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简称(icp)和网络中介服务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

icp 则是指网络服务内容提供商自己搜集、组织、编辑网络信息然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的单位,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网站服务提供商等。

由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也有其特殊性。

以下将从侵权行为认定、免责条款、违法处理等几个方面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一、侵权行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若想要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首先需要证明自己并没有过错,即没有实施过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包括三种情况:(一)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服务范畴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如在网站上转载他人的文章,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照片、音乐等,便构成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直接侵权的全部责任。

(三)未尽到审慎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并没有实施直接或间接侵权行为,但未尽到审慎义务,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例如网站未及时删除侵权信息,或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护用户隐私,或未对网站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等,都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免责条款为规避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网站或服务条款中通常会设置免责条款,即对不可抗力、第三方行为等情形进行免责。

这些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关系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免责条款虽然可以约定,但面对侵权行为的情形,仅仅依靠免责条款是不准确的。

也就是说,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法院在认定过程中不会对免责条款予以绝对的尊重,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认定。

三、违法处理当网络服务提供者认定发现了他人或用户的侵权行为,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将会面临违法处理的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一旦发现有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第一时间将侵权内容从其服务平台上删除,以避免继续传播和扩散。

(二)通知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现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应及时向权利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权利被侵犯的情况,并在删除侵权内容后将通知结果告知权利人。

网络内容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研究

网络内容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研究

为 I P 尽 管在 现 行 的法律 法规 中还没 有“ S。 网络服 务提 供者 ” 的确
网络 内容 提供 者往往 通过 以下方 式实 施侵 权行 为, 一是 直接
切含 义 , 但在 最 高 院颁布 的 司法解 释 中有所 提及 。 如最 高人 民法 将 侵犯 他人 版权 的信 息 内容 上载 到 网页 或 网站 以供 公众 浏 览访
问题 。

二、 网络 内容提供 者 的版权 侵权 问题 网络 环 境下 版权 侵权 行 为主 体的 划分

( ) 一 网络 内容提供 者 的侵权 行 为
网络 内容 提供 者主要 以 网络版权 作 品的传 播为经 营业 务 , 其
网络版 权 的侵 害 根据 侵权 主 体 的不 同大 体上 可 以分 为两 人
文献 标识 码 : A
目前 , 网络 上最 引 人注 目的是 网络版 权侵 权行 为 , 是 网 在 它
络侵 权行 为 的表现形 式之 ~ , 没有 学者对 网络 版权 侵权行 为 的 务提 供者 泛指 网络上 的一切 信息 提供 者和技 术提 供者 , 还 具体 又 可 概念 做过 明确 的界定 , 因此 , 据传 统版权 侵权 的概 念, 结合 网 根 再
第一 , 版权 侵 权行 为 发牛 的场所 是 网络 空 间。 这是 由 网络本 身的
提供 信息 的主 体都 可 以成为 网络 内容 提供 者 。点 决定 的 ; 二, 第 网络版 权侵 权行 为所 针 对 的常常 是受 者 , 指 为网上 信息 传播 提供 设施 、 足 途径 和 技术 支持 等各 类技 术
为 的存 在 时 困难 重重 。如 何 应用 传统 版权 理 论对 网络 环境 中的 范 围 上和程 度上 都是 比较低 的。 版权 侵权 行 为进行 认定 和规 范 , 以保护 权利人 在 网络环境 下 的合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短视频平台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往往涉及大量原创作品,因此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探讨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网络短视频平台作为内容传播的中介平台,在法律上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不承担事先审核的法律责任,即不承担事先审核用户上传内容的义务。

然而,当用户上传的内容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平台运营方则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

依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如果平台运营方明知或者应知用户上传的内容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而仍然继续提供该内容的传播服务,那么平台运营方也将被视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

其次,对于网络短视频平台的用户而言,他们在上传自己的作品时,应当明确了解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著作权的范围、保护期限、权利的归属等。

只有在了解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取得相应的许可或授权后,用户才能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从而可以在网络短视频平台上进行合法的传播。

一旦用户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复制、传播或者展示,用户可以通过起诉著作权侵权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与实际生活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相比,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更加复杂。

首先,网络短视频平台上传的视频通常是以视频片段或者剪辑的形式存在,其中可能涉及多位原创作者的作品。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每部分作品的权益归属,以及是否涉及著作权侵权,将成为诉讼中的难点。

同时,由于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数量庞大,且用户上传的视频随时变化,对于平台运营方来说,要及时发现和处理著作权侵权行为并不容易。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网络短视频平台可以建立著作权保护的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对用户上传的视频内容进行自动识别和比对,及时屏蔽或删除涉及著作权侵权的内容。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_吴汉东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_吴汉东

网络著作权侵害行为及其责任分担, 是侵权责任法与著作权法共同关注的问题。对此, 学者从不同 角度做出过阐述。知识产权学者王迁、 王 凌 红 以《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保 护 条例 》 为对 象, 借助美国判例法 的资 料 , 较早对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提出了自己 的 理论 分 析 框架。 近 期, 民 法 学 家 张新 宝、 杨 立 新教授 《侵权责任法》 第 36 条为基础, 运用民法 解 释 论 的 方 法, 着力 阐 述 了 网络 侵 权 责任 制 度 的立 等则以我国
① 在此, 法精神和法律适用。 笔者不揣浅陋, 拟以民法学 理论为 基 础, 以现 行法律 规 定为 依 据, 以著作权 相关判例为资料, 对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地位、 过错认定规则以及赔偿责任形式做出解读和分析。
一、 特殊责任主体: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著作权法中的间接侵权责任, 是知识产权领域中制度变革最快、 社会关注度最高的一 个 问 题。 在立 法和 司 法 判 例 中 , 侵害著作权有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之分, 法律对此规定了不同的过 错 条 件 及 责任标准。间接侵权行为有两种含义: 一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系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或预备, 即其行为帮 助和导致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 如为他人出售、 出租、 展出之目的而保存侵权复制品的行 为, 为 侵 权表 演提供设施、 场地的行为等。二是指行为人并没有从事任何侵权行为, 但由于特定社会关系的存在, 依法 须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如雇主对雇员因完成本职工作而实施的侵权行为, 委托人对受托
自身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在多数情况下, 网络服务提供者既不参与信息交流, 也不 选择 信 息 的 , 、 、 、 , 接收方 仅是提供接入 缓存 信息存储空间 搜索以 及 链 接 等 技术 服 务 即 在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信 息 交 流 中 处于消极中立第三方主体地位。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 服 务 实 施 侵 权行 为 的 情 况 下,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依 法所承担的责任, 是根据间接责任规则, 基于他人直接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在侵权行为中, 相对于直接侵权行为人, 间接侵权行为人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 或是诱导、 促成或帮助 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因而对受害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或是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有监督的义务, 因而对 损害负有特殊侵权责任。具体说来, 该类责任主体,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帮助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作者:尹超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摘要】随着网络发展,网络侵权现象层出不穷,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是侵权责任的首要承担者,本文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界定,到网络侵权类型、法律构成要件入手,分析当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责任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类型;侵权责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信息网络也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学习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但随之也导致了很多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

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传递的桥梁和平台,可以说在整个侵权过程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侵权行为的发生或直接或间接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联。

因此,新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规则原则经历了一个从严格责任到过错责任的转变。

[1]通常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尽到基本审查义务即可。

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司法实践中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立法也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

需要对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具体。

本文也将从此角度进行相关探讨。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指网络经营者利用主机为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供用户阅读他人上传的信息或自己发送信息,甚至进行实时信息交流以及使用超文本链接等方式的搜索引擎,为用户提供在网络上搜索信息服务等等。

如提供电子公告板(BBS)、聊天室、邮件新闻组等。

[2]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在学术上有的学者称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从后者来看,网络服务提供商把法律概念狭义化,从一般意义上讲,应该包括两点:一是对提供各种互联网在线服务的经营者的统称;二是随着网络行业分工的不断细化和分工,出现了网络内容服务商、Internet接入服务商等。

因此,法律上在确认其承担侵权责任基础上,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做出必要的区分,不同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成立侵权责任的要件、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以及免责事由都是有区别的。

(二)网络侵权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或间接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侵害人格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络服务提供商分为网络内容提供商(ICP)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ISP)。

下面来详细看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类型。

1.网络内容提供商(ICP)
网络内容提供商(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ICP),指通过自身组织信息,定期或不定期上载至互联网向公众传播的网络服务从业者。

ICP主要为公众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其通常对上载之信息进行选择、修改和编辑,供公众在域名(IP地址)范围内进行浏览、阅读或下载。

ICP 以网络内容建设为基础,其对所传播的内容有决定权,通常有能力实施技术上的监督、控制。

ICP在网络信息传播中充当的角色如同网下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一样。

2.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ISP)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指根据网络用户指令,通过互联网提供自动完成信息的上载、存储、传输、搜索等功能的网络服务从业者。

ISP主要提供接入服务、主机服务、电子信箱、搜索引擎、数据库检索、电子公告或论坛系统等多种服务,其对网络用户上载、存储、传输、搜索的内容不进行选择、修改、编辑,对信息的作品内容不知情,对用户的行为不进行直接控制。

狭义上的ISP又包括:
(1)网络联线提供者( Internet Access Provider,IAP),指网络用户连接至互联网的联机系统的提供者。

IAP通过租用的公用线路或自己铺设的专用线路为其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网络联线服务有拨接式与固接式两种。

在我国,IAP的典型代表就是《电信法》所规定的取得相关执照的电信公司。

这一类群向用户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为信息传播提供光缆、路由、交
换机等基础设施;为上网提供接入服务;为用户提供电子邮件账号等。

按照大部分学者的观点,网络联线提供者在网上信息的传播流动过程中,所体现的主要是一种“传输管道”的功能。

所谓的“传输管道是指网络联线提供者就如同电话公司一样,面向所有公众提供特定服务。

无论是内容服务提供商发布信息,还是信息获取者访问信息,都必须通过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他设施,除封闭管道之外,接入服务提供商无法对流经其中的信息进行控制,也无法进行删选编辑。

因而,信息在这一流动、传播的过程中,在质和量两个方面都未发生变动。

(2)网络平台提供者( Internet Platform Provider,IPp),指网络用户在连接通网络后使用的各项在线服务之系统的提供者,这一类群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提供网络空间,供用户上载各种信息(包括个人主页);阅读他人上载的信息或自己发送信息,甚至进行实时信息交流;使用搜索引擎、索引、名录或超文本链接等方式为用户搜索各类网上信息等等。

平台提供者包括各类BB经营者、邮件新闻组以及各类聊天室经营者等。

平台提供者对流经其间的信息从技术上可进行一定的编辑处理,即其所扮演的已不仅是一种“传输管道”的角色,网络信息的流动已处在他们的有限控制之中。

网络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传播媒体,在其上可能发生多种侵权或者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上传到网络;发布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信息,如在网络上散布不实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将他人的个人资料、隐私上传,侵害他人网络隐私权;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信息导致的侵权,如发布不实商品信息,侵害消费者权益:发布信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如擅自在网上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对于网络
侵权行为而言,每一个行为均涉及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也同时涉及为侵权信息的传播提供媒介服务的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

如果您有版权登记需求,可以上汇桔网,汇聚全国各地的版权登记服务商,一对一服务,选您喜欢的版权登记服务代理商。

若有版权相关疑问,欢迎登录汇桔网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进行了解。

告别代理机构鱼龙混杂,严选优质商机,交易托管,实时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汇桔网平台权威有保障,值得信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