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2010年鹤壁市主要污染物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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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5•【字号】鹤政〔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鹤壁市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7月15日鹤壁市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行动实施方案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24〕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2024年,我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退出全国168个重点城市后10。

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低于4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67.5%,重污染天气比例低于1.5%,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四五”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任务。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严把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准入关口,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能,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加快壮大绿色环保产业。

(二)构建清洁低碳能源体系。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关停整合燃煤锅炉,加快推进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稳妥推进散煤动态清零。

(三)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

大力提升清洁运输比例,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

(四)强化面源污染治理。

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推进矿山生态保护治理,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五)加强多污染物减排。

大力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深化挥发性有机物全流程综合治理,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开展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稳步推进大气氨排放控制,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6•【字号】鹤政[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鹤政〔2010〕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意见》(豫政〔2010〕57号)精神,确保全面完成2010年和“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十一五”以来,各县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强化责任,完善措施,加大力度,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十一五”前4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7.43%,完成“十一五”省定目标任务的77.1%;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下降12.4%,提前完成“十一五”省定下降10.8%的目标;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15.4%,完成“十一五”省定目标任务的95%。

虽然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十一五”前4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没有达到时序进度80%的要求,我市正处于加快构建新型产业基础和城市骨架的关键阶段,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随着一批项目的陆续投产,能源消耗量将进一步增加,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形势依然非常严峻,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国家和省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强调,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是各级政府必须向人民群众兑现的庄严承诺。

当前距年底仅有四个多月的时间,时间紧迫,任务艰巨。

各县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动员,果断行动,用铁的手腕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鹤壁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的通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鹤壁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的通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鹤壁市市长质量奖
获奖单位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13
•【字号】鹤政[2010]34号
•【施行日期】2010.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0年度鹤壁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
位的通报
(鹤政〔201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质量立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市企业不断提升质量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鹤政〔2009〕43号)精神,经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新闻媒体公示,市政府决定授予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鹤壁佳多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鹤壁飞鹤股份有限公司3家企业2010年度“鹤壁市市长质量奖”,并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实施质量立市战略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质量工作,坚持抓质量、转方式、调结构、增效益,推动质量立市工作深入开展。

全市企业要认真学习受表彰单位的先进经验,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不断追求卓越绩效,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率先崛起做出新的贡献。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鹤壁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鹤壁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鹤壁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鹤政办[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鹤壁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9〕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建设局、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制订的《鹤壁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鹤壁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为规范全市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提高运行效益,推进治污减排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全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率、充分发挥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治污作用为重点,以实现我市节能减排目标、改善群众生活生产环境质量为目的,全面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确保达标、稳定、规范运营,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优良环境。

二、工作目标(一)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规范。

全市所有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全部实现稳定、达标运营。

污水收集能力进一步提高,市区及两县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符合要求,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正常,污泥处置规范。

所有生活垃圾处理场达到无害化处理等级评定Ⅱ级及以上标准,配套设施和设备齐全,市区及两县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以上。

建设、环保等部门监管到位。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5•【字号】鹤政办〔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16〕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15日鹤壁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扎实推进鹤壁市蓝天工程,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推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鹤壁市各县区(包括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下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生态补偿。

第三条依照市政府与县区政府和管委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生态补偿金考核因子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

第四条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是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和《鹤壁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要求,按照国家、省确定的年度分配比例,分配到各县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第五条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按以下办法计算:县区的年度扣缴生态补偿金为按照每项考核因子计算的每季度生态补偿金之和。

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年度环保责任考核目标值)×生态补偿标准。

第二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前两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5•【字号】鹤政办[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12〕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广播电影电视局《鹤壁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鹤壁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广电局全省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有线电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党和政府的声音进入千家万户的重要渠道,是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国家信息化基础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就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把有线模拟电视系统整体转换为有线数字电视系统,使频道更多、图像更好、功能更全、服务更广,提供多样化、专业化、对象化的节目服务和商务信息、社会教育、生活资讯、文化娱乐、金融支付以及视频点播、互联网接入等多种业务服务;使节目播出、传输、接收全过程安全可靠,有效防范非法信号侵入,保证文化和信息安全。

做好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作,有利于巩固和拓展宣传舆论文化阵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有利于加快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三网融合”,推动社会信息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广播电视产业升级,推动广播电视由传统媒体向现代媒体转变,带动电子产品制造业、广播电视内容产业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2•【字号】鹤政[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鹤政〔2010〕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市政府对2009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30份文件予以废止、对49份文件宣布失效、对2份文件予以修改,同时公布继续有效文件目录。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情况4.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转发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鹤政〔1984〕23号)2.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福利奖券发行销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鹤政办〔1991〕48号)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关于加强经济开发区文物保护工作通知”的通知(鹤政办〔1993〕2号)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补充意见的通知(鹤政〔1995〕53号)5.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寿保险公司关于在全市国营、地方和个体煤矿开办“煤矿团体工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报告的通知(鹤政办〔1997〕12号)6.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危险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1997〕48号)7.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饲料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鹤政办〔1997〕71号)8.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鹤政〔1997〕70号)9.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级预算外收入实施政府调控的通知(鹤政〔1998〕5号)10.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鹤政〔1998〕45号)1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鹤政〔1998〕46号)12.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推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1999〕21号)1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寿保险公司《鹤壁市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鹤政办〔1999〕26号)1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鹤政〔1999〕72号)15.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鹤政办〔2000〕22号)16.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强化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1〕23号)17.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2001〕27号)18.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人防工程建设联合审批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02〕67号)19.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鹤政〔2002〕44号)20.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鹤政办文〔2002〕75号)21.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鹤政办〔2002〕83号)22.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鹤政〔2003〕17号)2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设规范城市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鹤政〔2003〕39号)2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试行)》的通知(鹤政〔2003〕46号)25.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鹤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税管理的意见(鹤政〔2004〕10号)26.鹤壁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鹤壁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6号)27.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重特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鹤政〔2004〕27号)28.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鹤政〔2005〕42号)29.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通知(鹤政办文〔2005〕35号)30.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建设项目代办督办办公室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作流程及实行打捆收费的通知(鹤政办〔2005〕50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等3个房改配套方案的通知(鹤政〔1994〕90号)2.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1996〕46号)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鹤壁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鹤政办〔1998〕43号)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质量振兴实施办法》的通知(鹤政〔1998〕68号)5.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建筑垃圾运输保证金的通知(鹤政办〔1999〕14号)6.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我市户口管理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鹤政办〔1999〕54号)7.鹤壁市人民政府印发鹤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2000〕17号)8.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鹤政〔2000〕44号)9.鹤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鹤政〔2001〕10号)10.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鹤壁市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1号)11.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私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比例的通知(鹤政办文〔2002〕61号)12.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鹤政〔2002〕43号)1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鹤政办文〔2002〕84号)1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鹤政〔2003〕43号)15.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广电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2003〕73号)16.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鹤政〔2004〕19号)17.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鹤政〔2004〕38号)18.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通讯市政设施的通告(鹤政通告〔2004〕3号)19.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鹤政办〔2004〕75号)20.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鹤壁市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2005〕32号)2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2005〕52号)22.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鹤政〔2006〕35号)2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7〕20号)2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2007〕19号)25.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鹤壁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2007〕20号)26.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鹤政〔2007〕24号)27.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鹤政办〔2007〕28号)28.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鹤壁市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7〕42号)29.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2007〕43号)30.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2008〕14号)3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08年鹤壁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2008〕18号)32.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2008年防洪预案的通知(鹤政〔2008〕30号)3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鹤壁市2008年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2008〕14号)3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2008年全市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8〕17号)35.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鹤壁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8〕22号)36.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8〕24号)37.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豫政办〔2008〕46号确保北京奥运会期间食品安全的通知(鹤政办〔2008〕36号)38.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8〕77号)39.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用地的通知(鹤政办〔2008〕89号)40.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09年鹤壁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2009〕7号)4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2009年防洪预案的通知(鹤政〔2009〕28号)42.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豫政办〔2009〕15号文件关于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鹤政办〔2009〕8号)4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9〕14号)4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鹤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鹤政办〔2009〕16号)45.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鹤壁市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9〕21号)46.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消防支队鹤壁市2009年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鹤政办〔2009〕24号)47.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鹤壁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9〕30号)48.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9〕35号)49.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鹤政办〔2009〕57号)附件3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情况1.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鹤政〔2000〕45号)将文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分别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环境保护部公布2010年上半年各省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

51 6 .1
1 3 0 7.
06 . 6
O 5 .5
15 .5
—2. 0 3
吉 林 黑龙江
上 海 江 苏 浙 江
安 徽
1 6 6 5

2 .0 58
l.9 29 4 .5 50 2 .3 84
2 .2 15
2 .5 52
l .5 28 4.3 35 2 .7 75
O9 .5 676 5.
09 .3 6 19 4.
— .1 20 23 .9
12 .6 l4 . l78
12 . 4 15. 10 3
一 .4 13 02 .2
全国
13 .2
32 .7
量 减 排 核 查 核 算 。 结 果 显 示 , 上 半 年 全 国 化 学 需 氧 量 排 放 总 量 641・ 9万 吨 , 与 2009 年 同 期 相 比 下 降
2. 9 % ; 二 氧 化 硫 排 放 总 3 量 I 0. 5 3万 吨 , 与 20 9 1 0 年 同 期 相 比 上 升 0. 2 。 2 %
陕 西
甘 肃
Hale Waihona Puke l .6 6 2 8 4 .l
l .5 8 5
8 3 .9
2 4 .8
0 2 .4
4 .0 22
2 .2 5 3
4 .l 0 2
2 .7 5 7
一 .l 4 7
17 .6
青 海 宁 夏 新 自治 区
3 5 .6 4 8 .3 l .8 2 5
3 6 .l 4 8 .l 1 .9 2 4
山 西
内蒙 古
U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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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鹤政办[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鹤政办〔2010〕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鹤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处理,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复查复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信访事项的原办理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其复查机关是县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的原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是县区人民政府的,其复查或复核机关是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的原办理机关是县区人民政府部门的,其复查机关是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对口主管部门,其复核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对口主管部门;信访事项的原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是市人民政府部门的,其复查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对口主管部门,其复核机关是省人民政府;办理机关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复查复核机关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复查或者复核的,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是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

第四条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的原则;(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四)坚持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打造美丽鹤壁的实施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打造美丽鹤壁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鹤政[2013]23号【发布部门】鹤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21【实施日期】2013.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打造美丽鹤壁的实施意见(鹤政〔2013〕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意见》(豫政〔2012〕78号),坚持不以牺牲生态和环境为代价,持续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农业现代化协调科学发展,强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生态宜居的美丽鹤壁,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污染减排为核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狠抓污染防治,确保减排任务圆满完成;狠抓环评服务,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狠抓农村环保,确保农村环境明显改善;狠抓环境监管,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切实保护群众环境权益,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面完成我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控制在4.09万吨,减排9.7%;氨氮年排放量控制在0.384万吨,减排11.7%;二氧化硫年排放量控制在4.69万吨,减排8.5%;氮氧化物年排放量控制在5.50万吨,减排15.4%;全市环境质量保持全省前列,城乡环境保护统筹推进,环境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环境保护逐渐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进一步显现,为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鹤壁和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先行先试走在前面提供环境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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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2010年鹤壁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鹤政办[2010]73号
【发布部门】鹤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25
【实施日期】2010.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2010年鹤壁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
设和运行工作计划的通知
(鹤政办〔2010〕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制定的《2010年鹤壁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2010年鹤壁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
(市环保局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确保2010年及“十一五”时期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和《2010年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
2010年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任务为:完成制定并组织实施《2010年鹤壁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完成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国控污染源)及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以下简称省控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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