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中心收费项目
重庆市地籍、房产测绘、地价评估及土地代办服务收费标准表

1.50
分层分户平面图测绘,房产调查,分户面积、共有面积、分摊面积测算,检查修改,资料整理。
商品房量算及测绘,不含公有住房出售。
1-20000
元/m2
0.40
20001-30000
元/m2
0.30
30000以上
元/m2
0.20
非住宅(m2)
房产零星测绘
元/m2
1.50
1-20000
元/m2
0.50
重庆市地籍、房产测绘,地价评估及土地代办
服务收费标准表(节选)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主要工作内容
备注
房产测绘
1:1000
元/平方公里
180789
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调绘,面积量算,分幅平面图测绘,分丘平面图绘制,检查修改,资料整理。
1:500
元/平方公里
200860
1:200
住宅(m2)
房产零星测绘
20001-30000
元/m2
0.40
30000以上
元/m2
0.30
测绘成果检测及资料收费
5424
1:500
元/平方公里
6026
2、地籍、房产图成果资料费
元/幅
65
重庆建设项目收费

计算。
一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6,000元/亩;二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5,000元/亩;一类地区补偿标准为14,000元/亩;②安置补偿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人;③青苗补偿费:一类标准1,100~1,760元/亩;二类标准990~1,650元/亩;三类标准880~1,540元/亩;④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1.2征用林地补偿费所涉及项目包括: 林地补偿费由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按林地所在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支付(临时征占用林在一年以内的按1―1.5倍支付)四、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占用林地单位向林木及附着物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支付。
具体标准如下:(1)用材林的幼龄林每株5元(按乔木树种株数计),已成林的按成林面积和成林时间每亩每年另加200元的抚育保护补偿;(2)用材林的中、近熟林按主伐期标准出材量(每亩10―15立方米),以所在县林业公司当年收购价格计算;(3)用材林的成过熟林按实际出材量, 以所在县林业公司当年收购价格计算;(4)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 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的幼林地、中近熟林、成过熟林组的林木补偿费,分别按用材林对应龄组林木补偿费标准的2倍计算;(5)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和革命胜地林以及自然保护区林等特种用途林的幼龄林、中近熟林、成过熟林各林组的林木补偿费,分别按用材林对应龄组的林木补偿费标准的3倍计算;(6)灌木林、薪炭林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中近熟林林木补偿费标准下限的50%计算;(7)竹林、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或按实际造林投资及培育费用的2 倍计算;(8)苗圃地按每亩4000―8000元计算;(9)植物附着物按实际价值计算,其他附着物按实际造价计算。
③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规或有关规定办理;④森林植被恢复费(1)有林地每平方米2元,每亩1334元;(2)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4元,每亩2668元;(3)其他林地每平方米1元,每亩667元。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7.15•【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5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财政局,各区国土资源(国土房管)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应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适用范围2006年8月14日以后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文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房人(集资人)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签订集资合作建房协议)已满5年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取得该住房的完全产权后方可交易。
2006年8月14日以前(含2006年8月14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文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历年用作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交易纳入普通房地产交易管理。
二、申请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取得完全产权的办理程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可自愿申请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取得完全产权,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不动产权利人持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证书向辖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
土地登记收费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收费标准
1、土地权属调查、地籍勘丈费收费标准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含二千平方米),每宗地收二百元。
每超过五百平方米加收二十五元,(不足五百平方米的按五百平方米计算,下同)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过七百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含一千平方米),每宗地收一百元。
每超过五百平方米加收四十元,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过四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含五千平方米),每宗地收三百元。
每超过五百平方米加收二十五元,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过一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含一百平方米),每宗地收十三元。
每超过五十平方米加收五元,(不足五十平方米的按五十平方米计算),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三十元。
两户以上共同使用一宗地的,按每户独立使用面积和分摊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含一百平方米)每户收七元,每超过五十平方米加收三元,但累计相加最高不超二十元。
(5)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的非营利性的企业,以及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勘丈费。
2、土地注册登记证书收费标准
新版土地证每本二十元。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1.23
•【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施行日期】2018.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
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1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重庆房屋鉴定机构收费标准表

重庆房屋鉴定机构收费标准表
法律分析:
重庆房屋鉴定检测种类繁多,根据重庆房屋的不同类别,以及鉴定检测的内容不同,分为:房屋检测、房屋完损检测、房屋质量鉴定、房屋空气质量检测、房屋安全性鉴定、厂房加固改造检测、厂房安全可靠性鉴定、房屋损坏趋势检测、文物保护建筑质量检测等。
1.一类重庆房屋鉴定收费标准:每平方米2.7元,小于等于200平方米500元。
2.二类重庆房屋鉴定收费标准:每平方米2.25元,小于等于200平方米400元。
3.三类重庆房屋鉴定收费标准:每平方米1.8元,小于等于60平方米300元。
4.一栋重庆房屋中有多种类型房屋的,按房屋类型分别计价收费。
非住宅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可在此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5.被鉴定的重庆房屋面积超过起始价规定的面积标准时,先按起始价收费,超过起始价计费面积的部分按每建筑平方米1.8到2.70元计收,两项收费之和为该房屋的安全鉴定收费额。
法律依据:《xx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1.第xx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
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2.第xx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同意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试行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同意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试行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同意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试行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土地交易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对重庆市土地交易中心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同意对依法进入土地交易中心的土地转让按照附表所列标准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二、土地交易中心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应主要提供如下服务:1.组织实施依法进入土地交易中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公开挂牌,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洽谈、评估等提供活动场所、设施和服务。
2.提供、发布土地市场相关信息和查询服务;开展与土地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信息咨询服务。
3.设立服务窗口,按规定统一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过户申请、转让条件的初步核验、税费征收等事宜;代办交易后的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手续。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质价相符的原则,由依法设立的土地交易中心,在向委托人或申请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四、附表所列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为土地交易综合性服务费最高标准。
土地交易中心可以在不突破本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浮执行,但不得在此之外以任何名目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五、主城九区(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南岸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北部新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建立的土地交易中心土地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不突破附表所列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我局(房地产价格处)备案。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3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33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一、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土地房屋申请登记的,监护人应当提供处分是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书面声明。
监护人有多人的,应当根据监护约定代为申请,或者由监护人共同代为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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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房屋登记收费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房屋登记收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二、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三、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四、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
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
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五、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
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六、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七、房屋权利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缴纳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八、收取房屋登记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十、本通知自2008年5月1起执行。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同时废止。
各地有关房屋登记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