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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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步骤与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步骤与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步骤与注意事项在民事诉讼中,当诉讼双方意识到继续争议可能带来长时间的纷争、高昂的费用以及不确定的结果时,和解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步骤与注意事项。

一、和解步骤1. 提出和解请求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可以主动提出和解请求,以表明自己的诚意。

和解请求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合适的方式进行。

2. 寻求调解如果双方同意和解,可以寻求调解机构或者专业调解人进行调解。

调解机构或者调解人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理解。

3. 协商达成一致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和协商,寻找可以被接受的解决方案。

双方可以就争议的事实和权益进行深入的交流,并通过妥协和让步来达成一致。

4. 确定和解协议当双方达成一致后,应当将和解内容明确地写入和解协议中。

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争议的解决方案、履行义务的期限、和解金额等具体事项。

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签署协议,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5. 提交法院确认和解协议达成后,双方需将协议提交相关法院进行确认。

法院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确认协议的有效性。

二、注意事项1. 法律咨询与知情在参与和解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以及和解可能带来的后果。

建议在和解过程中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确保自己的决策和选择是明智的。

2.自愿与平等原则和解过程应当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进行。

任何一方不应当被迫接受不合理的和解方案,双方应当在平等的地位下进行协商,并共同决定是否接受和解。

3. 尊重协商机密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共同秘密,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

未经双方当事人的允许,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和解协议的内容。

4. 协议履行与违约责任一旦和解协议达成,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要求该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章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

二、 法院调解的特征
(一) 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员的主持下 依法进行的 (二)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三)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 (四)法院调解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和法 院审判权的有机结合 (五)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 权的方式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调解
1、日本的民事调停 2、我国台湾地区的诉前调解 3、美国的“附设在法院的调停 、美国的“
民事诉讼法
第十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 法院调解
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本章从法院调解的概念、特征, 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以及法院调解的效 力介绍了民事诉讼中这一重要活动。了解 当事人和解的法院调解的区别。 本章重点: 本章重点: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 中和解的区别;法院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 解协议的效 力。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人民调解
诉讼外调解
行政调解 仲裁程序中的调解
调解
诉讼中调解
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
法院调解,是指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 法院调解,是指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 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自愿、 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自愿、平等地进行 协商,达成协议, 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的诉讼活动和结案 方式。 方式。
调审合一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解的原则 所谓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在进行调解活 动和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 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 (一)自愿原则 事实清楚、 (二)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 (二)合法原则
不公开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的开始 (二)调解的进行 (三)调解的结束
第四节 法院调解的效力
一、法院调解发生效力பைடு நூலகம்时间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法人在法院寻求法律保护和解决争议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和解和调解是解决争议的两种常见方式。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以及它们的优势和适用情况。

一、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协议,通过相互妥协来解决争议。

和解通常是在法院审理之前或审理过程中进行的。

和解的过程可以由争议双方自行协商,也可以由法院提供协助。

和解的优势在于,它可以快速解决争议,减少诉讼时间和费用。

相比于漫长的诉讼过程,和解可以迅速达成协议,双方都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此外,和解还可以维护双方的关系,避免进一步的冲突和纠纷。

通过和解,争议双方可以在友好的氛围中解决问题,维护彼此的尊严和面子。

然而,和解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在一些复杂的争议中,双方的利益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很难达成一致。

此外,和解也可能导致一方在利益上的丧失,因此在选择和解时需要慎重考虑。

二、调解调解是指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介入争议双方之间,通过中立第三方的帮助,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的过程。

调解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之外进行。

调解的目的是帮助争议双方找到互利的解决方案,达成双赢的局面。

调解的优势在于,它提供了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帮助争议双方解决问题。

调解员通常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可以引导双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调解的过程是保密的,双方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此外,调解还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缓解司法资源的压力。

然而,调解也有其限制。

如果争议双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不信任或敌意,调解可能无法取得进展。

此外,调解的结果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能需要再次诉诸法律程序。

三、和解和调解的适用情况和解和调解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适用性。

一般来说,和解适用于争议双方之间关系较为密切,双方愿意维护关系的情况。

和解通常适用于亲属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等个人之间的争议。

而调解适用于争议较为复杂,双方之间关系较为疏远的情况。

第10章 法院调解

第10章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和阶段(P229) (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和阶段(P229) 1.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1.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适用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特别程序、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 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婚姻关系、 的案件, 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 案件以及其它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 案件以及其它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 案件,法院不予调解 不予调解。 案件,法院不予调解。
法院调解
诉讼和解
深圳一韩资工厂56名女工被搜身案 深圳一韩资工厂56名女工被搜身案 56
2001年 30日下午 日下午5 50分许 分许, 2001年7月30日下午5时50分许,深圳宝洋产业制品 名女管理员(其中韩国人1 名男管理员( 厂6名女管理员(其中韩国人1名)及5名男管理员(其 中韩国人2 中韩国人2名)在工厂金处长的带领下突然闯进工厂车 关闭了所有的门窗,以履行检查为由对56 56名女工强 间,关闭了所有的门窗,以履行检查为由对56名女工强 行搜身,并喝令女工们双手抱头站立长达1 行搜身,并喝令女工们双手抱头站立长达1个多小时之 久。
关于法院调解,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关于法院调解,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在一起离婚诉讼中 被告提出不同意离婚, 在一起离婚诉讼中, A.在一起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不同意离婚, 但自己的工资自己花, 但自己的工资自己花,不承担对女儿的抚养 义务。原告表示,只要被告不打骂她们母女, 义务。原告表示,只要被告不打骂她们母女, 就同意不离婚。 就同意不离婚。法院就此将双方的意见记入 笔录,由原告和被告双方签字。 笔录,由原告和被告双方签字。 B.未经当事人特别授权 未经当事人特别授权, B.未经当事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可以代为达 成调解协议。 成调解协议。 C.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C.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D.在调解过程中 承办案件的法官说: 在调解过程中, D.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案件的法官说:“如 果你不接受调解,判决结果对你会更不利。 果你不接受调解,判决结果对你会更不利。”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机制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机制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机制详解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它通过法院的审判程序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诉讼过程常常漫长繁琐,双方当事人往往无法完全满意判决结果。

因此,为了减少争议的成本和时间成本,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机制应运而生。

一、和解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放弃或调整自己的诉求,以达到双方共同满意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和解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

2. 特点和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自愿性:和解参与人的自愿性是和解的基本条件,没有当事人自愿参与,就无法达成和解。

(2)灵活性:和解机制适应各种不同的民事纠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灵活的解决方案。

(3)迅速性:相比于诉讼程序,和解过程更为迅速,可以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周期。

(4)保密性:和解的内容通常只有当事人知晓,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和解的种类根据解决争议的方式,和解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单纯和解单纯和解是指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放弃诉讼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终结诉讼程序。

2. 赔偿和解赔偿和解是指被告方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基础上,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终结诉讼。

双方协商赔偿金额和方式,并签署赔偿协议。

3. 承认和解承认和解是指被告方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终结诉讼。

一般适用于双方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情形。

4. 调停和解调停和解是指通过第三方专业调解员的调解,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终止诉讼。

调停和解可以有效减少双方之间的摩擦,增加双方试图解决纠纷的意愿。

三、和解的程序与形式1. 程序(1)协商阶段: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协商,或者通过律师代理进行协商。

(2)和解协议: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书面签署和解协议,并向法院提交和解申请。

(3)法院审查:法院对和解申请进行法律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和解。

2. 形式(1)书面和解:和解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制定,明确双方达成的和解内容和解决方案。

民事诉诉法第10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民事诉诉法第10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 D.在答辩期间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 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 我国民事诉讼法强调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在调 解过程中,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享有决定权?
❖ A.是否进行调解活动 B.调解开始的时间
❖ C.是否达成调解协议 D.调解的地点
❖ E .调解的方式
F .调解书生效的方式
❖ 在答辩期满前,征得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进行调解,其调解时间为 当事人同意之日起15天(简易程序为7天),在此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 ,可继续调解
❖ 二、调解的进行
❖ 通常按开庭审理的方式和步骤: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进行调解。调解 开始前的告知义务,调解开始后的调查程序,调解中还要有的放矢地进 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解协议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提出,必要时, 审判人员也可提出意见和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但不能强加于人
❖ 本案的调解有何违法之处?
❖ 调解规定的新规定: ❖ 1、调解组织适度社会化一是邀请协助调解,二是邀请主持调解 ❖ 2、调解协议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 3、建立调解协议执行的保障机制
❖ 三、调解的结束
❖ 一是因调解无效而结束,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 二是因调解成立而结束,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应制 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的,协议内容应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 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盖章。
❖ 已生效的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
❖ A.不同的法律效力
B.相似的法律效力
❖ C.同等效力
D.不同的执行效力
❖ 某县人民法院调解解决张某与王某的财产争议,于 2004年4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4月5 日将调解书送达原告张某签收,4月6日送达被告王 某签收。调解书生效日期为哪一天?

诉讼和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在诉讼期间协调和解有着法院调解以及诉讼和解,而他们之间有着怎样的区别呢?根据这两个名词我们可以猜到,一个是基于法院为中间人进行调和,一个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调和。

那么除了这个还有着怎样的区别呢?我们接下来再深入的探讨下吧。

诉讼和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1.性质不同。

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

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

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而接下来我们详细了解下这两个到底是什么。

诉讼和解是什么?诉讼和解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世界各国大多作了详尽的规定。

中国民诉法亦规定有诉讼和解制度,但其内容设计过于简单,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其应有的重要功能难以发挥。

本文对中国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进行粗浅地探讨。

建立原因第一,诉讼和解更能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司法公正。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不违反公共利益,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处分本人民事上的实体权能和程序权能,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

诉讼时的调解与和解实践案例分析

诉讼时的调解与和解实践案例分析

诉讼时的调解与和解实践案例分析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调解与和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系列调解与和解的实际案例,探讨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应用和影响。

二、案例一:劳动纠纷的调解与和解某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工资拖欠纠纷,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积极引导双方进行调解。

通过调解,公司承诺及时支付欠薪,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作为补偿。

最终,员工同意撤诉,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这一案例中,调解起到了及时化解纠纷、恢复双方关系的作用。

通过调解,员工获得了应有的权益,公司也避免了长期诉讼和声誉损失。

三、案例二:民事纠纷的调解与和解一对邻居之间发生了围墙纠纷,争议双方起诉到法院。

法庭在庭审中发现,邻居之间存在长期的矛盾,为了维护良好的社区氛围,法官积极引导双方进行调解。

经过多轮调解,邻居们达成了和解协议,共同维护好社区的团结稳定。

在这个案例中,调解不仅解决了具体争议,更重要的是缓解了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维护了社区和谐。

四、案例三:商业纠纷的调解与和解某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因为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了争议,双方将纠纷交由法院处理。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公司和供应商之间有长期的合作关系,为了不影响双方的商业合作,法庭推动双方进行调解。

通过调解,双方商定继续合作,并就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了约定。

这一案例中,调解充分考虑了双方商业合作的长远利益,通过和解保留了双方的商业合作机会,同时通过调解让双方更加清晰地了解对方的需求和意愿。

五、案例四:家庭纠纷的调解与和解一对夫妻在离婚诉讼中产生了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纠纷。

法庭在庭审中注意到,夫妻之间仍然保留着一些感情基础,为了减少对子女的伤害,法官积极引导双方进行调解。

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明确了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等重要事项。

在这个案例中,调解不仅解决了双方的具体纠纷,还为夫妻和子女留下了一定的相互关心和支持的空间,减少了离婚对家庭的破坏。

六、总结调解与和解作为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有效的引导和协助,能够化解纠纷,恢复关系,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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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法院调解书的制作和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一、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法院调解的特征⏹法院调解具有适用的广泛性⏹(1)从适用的法院看,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

⏹(2)从适用的程序看,除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院依执行程序执行的案件外,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以适用法院调解。

⏹(3)从适用的审理阶段看,开庭审理前可以进行调解,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之前也可以进行调解。

⏹(4)从适用的案件看,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都可以进行调解。

⏹(5)根据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和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民事案件,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6)不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一)必须采取罚款、追缴制裁措施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二)必须给予经济制裁的有严重违法活动的经济纠纷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A.公示催告程序⏹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D.执行程序⏹【答案】AD 【详解】本题考查的为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于选项A.公示催告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存在对方当事人,不存在调解的问题;选项D.执行程序,由于审判已经结束,法院已作出有效的裁判或调解书,在执行不存在诉讼意义上的调解,因为那是法院的一种审判行为,只有当事人的自行和解2,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这是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的重要区别之一。

不论是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达成,均应当本着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法院不得强迫。

3,法院调解体现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二者的有机结合⏹一方面,在法院调解中特别是在调解成功的案件中,需要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主张,才能达成协议,结束诉讼程序。

⏹可以说,没有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就没有法院调解制度。

⏹另一方面,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的过程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过程。

⏹(1)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调解中扮演积极、主动的角色,起着指挥、组织和监督的作用,要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引导,以保证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2)同时,经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经法院确认,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协议一经生效,就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性质不同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体现,是审判组织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司法性质。

诉讼外调解的主持者是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行政机关的官员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所进行的调解活动不具有司法性质。

2.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不同法院调解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诉讼外调解以仲裁法、行政法规、人民调解法规为依据。

同时两者在程序上要求不完全一样,诉讼外调解比较灵活,不像法院调解那样规范、严格。

3.效力不同⏹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并由当事人签收或者签名后,无论是制作调解书还是只记入调解笔录的,都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包括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同时,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或者在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诉讼即告结束。

⏹诉讼外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没有强制执行力,只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或者一定的见证作用,当事人反悔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调解与诉讼中和解的区别诉讼中和解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双方争议的问题达成协议,从而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

二者间的联系⏹诉讼中和解与法院调解都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都以达成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并在一定的情况下,诉讼中和解可以转化为法院调解。

⏹如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为保证和解协议得到顺利履行,共同请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他们的和解协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可以将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成调解书。

二者间的区别⏹性质不同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活动本身就是法院对案件的一种审理活动。

诉讼中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参加法院调解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而且要由审判人员主持参加诉讼中和解的主体只有双方当事人。

3.效力不同(1)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2)诉讼中和解却不能作为法院的结案方式,不能直接终结诉讼程序,通常都是由原告方申请撤诉或者转换为法院调解来终结诉讼程序。

同时,诉讼中和解达成的协议只能依靠当事人自愿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四、法院调解的意义⏹有利于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彻底解决民事纠纷,增强团结,维护社会安定。

⏹可以减少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

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一、法院调解的原则⏹(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进行调解工作和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不能强迫。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在程序上的自愿。

即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要双方当事人自愿。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92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在实体上的自愿。

即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和达成什么样的调解协议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能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的体现,是当事人之间民主协商的结果,必须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愿。

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法律政策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向当事人提出调解的建议,但是,不能将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强加给当事人。

⏹(二)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合法原则要求:⏹第一,调解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共利益。

⏹在理解合法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要正确处理自愿与合法的关系。

调解必须当事人自愿,但当事人自愿的,不等于都合法。

⏹第二,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要求与判决合法性的要求程度不同。

⏹法院调解不仅仅是法院运用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同时,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

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自由处分。

⏹二、法院调解的程序⏹(一)调解的开始开始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

⏹(二)调解的进行⏹1.主持:法院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

⏹2.调解辅助人:根据案情的需要,调解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参加,被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协助法院进行调解。

⏹这种做法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顺利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3.法院调解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出庭,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进行调解。

⏹但必要时也可以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

⏹4.当事人不能出庭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5.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

⏹6.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民诉解释⏹93、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7.在一般情况下,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除了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同对方协商外,对于是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当采用判决方式确认。

⏹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8.地点: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

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

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

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三)调解的结束⏹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

⏹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对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内容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认可。

⏹调解协议依法成立后,对于应当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a.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b.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c.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d.赡养费给付的案件。

⏹经审查,发现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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