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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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1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指的是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

根据中国《外国投资企业法》,外国投资企业有三大组织形式:1、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2、股份有限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3、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s)。

1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一至多个法人,负责公司管理。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可以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上市公司和中国各类企业,其中至少有一个法人为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外国公司的境外分支机构。

2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地方在于,它允许外资投资者以股票的方式投资,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企业成立前,各股东应先出资,投资金额转让股份。

3 合资企业
合资企业是指中外双方资讯共同投资经营的企业。

它的特点是:合作的两方共同拥有公司的股份,由中方与外方各方法定代表共同行使管理权。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很多,各有特点,为了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最重要的是要综合考虑两方的资质、投资决定、股比、管理等。

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

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

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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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的企业。

《中华⼈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然⼈、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
(四)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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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1. 背景介绍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伙企业,其全部或者部分合伙人是外国自然人、其他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变更,如合伙人变更、出资方式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需进行备案登记。

2. 备案登记要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需要遵守以下要求:2.1 变更备案申请材料•变更备案申请书•合伙企业变更决定书•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及修订文件•合伙人变更相关证明文件•其他相关变更证明文件2.2 变更备案程序1.提交申请材料2.材料审核3.登记机关核发备案证明2.3 变更备案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需要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过期未办理的将面临法律责任。

3. 备案登记流程以下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的一般流程:3.1 准备材料准备好变更备案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变更备案申请书、合伙企业变更决定书、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及修订文件、合伙人变更相关证明文件等。

3.2 申请材料审核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法定要求。

3.3 备案证明核发经过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会核发备案证明,并将备案信息在相关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3.4 变更完成取得备案证明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变更手续完成,可以正常进行后续经营活动。

4. 注意事项在进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提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变更符合法定要求。

•提交申请材料时,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并按规定格式填写。

•注意备案时限,确保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

•如有疑问或遇到困难,可咨询相关登记机关或法律专业人士。

5. 总结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是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重要变更时必需的手续,合规完成备案登记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外商投资企业》PPT课件

《外商投资企业》PPT课件
•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 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 。
•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 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 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 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2、设立程序
• (1)申请,中国合营者向主管机关申请。 • (2)呈报,中国合营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文件
。 • (3)审批,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 (4)注册,收到批准证书1个月内办理。 •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特点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
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 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 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合营的主体具有不同的国籍。 2、合营企业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并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3、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府批准。 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调整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组建、 组织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主要调整以下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 1、调整国家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 。 • 2、调整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外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之间或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协 作关系。 • 3、调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 4、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关系。

第三章三资企业

第三章三资企业

第三章
三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特征: 1.中外双方的合作条件、责任、权利、义务和风险,均 由合同加以规定。 2.投资方式灵活多样,不一定用货币计算股权比例。通 常由中方提供土地、自然资源、劳动力和劳动服务或房 屋、设施等,由外商提供资金、技术和设备等。 3.组织形式自由,可以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也 可以是不具有法人地位的松散的经济联合体。 4.经营管理自由,可以建立董事会,也可以建立联合管 委会;可以一方以一方为主管理,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管 理。 5.收益分配,净利润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6.合同期满,外商在合同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企业 的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不再同外商进行清算。 7.企业的法律形式,实行有限责任制,中外双方的债务 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三章
三资企业
三资企业发展面临的新的机遇和挑战
机遇: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治稳定、经济快速 增长、市场前景广阔、人民币币值稳定、综合成本较低等。国际:科学技 术迅速发展、世界各国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加速、跨国直接投资的持续快 速增长等。 挑战:国内:我国吸收外资的数量和质量仍然较低,利用外资水平不高, 服务水平不是很高等。国际:恐怖威胁较多、贸易壁垒加剧等。
所谓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即股权式合资企 业。是根据中国法律 在中国境内取得了中 国法人地位的、由中 外合资者投资、共同 经营、共负盈亏、共 担风险的有限责任公 司。
中外合资企业补充特点是:
第三章
三资企业
(1) 合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占有股份,但只有出资证明书, 不发行股票。因此,不同国外的股份公司出现控股问题,谁 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多,谁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2) 国外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国投 资必须占51%以上。而我国的规定不同于外国。对外商合 资企业的股份,只规定下限不少于25%,没有明文规定上 限。 (3)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有一定比例要求。总投资额在 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要等于投资总额的70%;且 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对全营各方的认缴资本不 负还本付息责任。 (4) 中外合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其经济责任以各自 出资额为限。 (5) 国外投资者所得的利润及其合法所得,必须是外汇才 能汇出,这就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产品外销出口比例,在经营 中强调外汇收支平衡。

外商独资企业的优缺点是什么

外商独资企业的优缺点是什么

外商独资企业的优缺点是什么外资企业概述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那么》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那么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外资企业的优势独立自由地开展母公司的全球战略,不需要考虑中方投资者的因素。

有能力正式开展业务,而无须像代表处一样有诸多限制。

以人民币作为收入向客户开人民币发票。

人民币利润转化成美元向境外母公司汇付。

直接在中国雇佣员工。

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技术。

不需要与其他方分享利润。

操作上、管理上、在未来的开展上都更有更高效率。

劣势1、文化的不兼容。

这是外资企业管理者遇到的比较头疼的问题。

中国员工的管理无法运用西方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思想,但形成完善的中式管理体系又需要很长的时间。

两者的兼容是件复杂的事情。

2、我国企业的飞速开展,给外资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威胁,而且这种威胁已经逐步不局限在中国或者亚洲市场,这种威胁已经是全球性的竞争威胁。

外资企业的特征(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2)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企业。

(3)外资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

外资企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责任。

外商投资的选择:外商独资企业(WOFE) 或代表处(RO)?

外商投资的选择:外商独资企业(WOFE) 或代表处(RO)?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大陆进行投资,经常会遇到这个问题。

是该设立外资代表处还是独资公司呢?这两种业态究竟有何区别?那种更适合目前的公司现状?代表处,英文名为Representative Office,简称RO。

外商独资(商业)公司,英文名为Wholly Foreign Owned (Commercial) Enterprise,简称WFOE。

此两种公司均为外商在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设立商业组织的业态方式,他们具体有如下区别:1、功能与作用不同这两种组织形式,最大的不同也就是功能不同,从而导致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发挥了不同的作用。

代表处,作为国外的企业在中国的先头兵,一般主要作为联络业务和市场推广而存在。

其主要作用是帮助国外的母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做一些联络性、准备性、辅助性的工作。

代表处本身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拥有完整的经济功能去从事普遍意义的商业活动。

代表处不能直接以其名义和供应商或客户签合同,不能申请独立的进出口权,不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不能独立雇用员工、不能在银行开信用证账户等等。

代表处的开支必须来自国外母公司的汇款,代办处也很难有收入(特殊的代表处除外),有收入也很难申请获得发票。

针对商业公司的代表处而言,其一般在以下几个情况中设立:1、外商到中国投资的初期,对市场还并不是很了解。

通过设立代表处,雇佣少数的员工(一般在10个以内),初步试探市场,发掘商业机会、拓展企业形象、建立合作伙伴联系等。

2、已经和国内企业建立了初步的联系,但针对此行业而言,国内的供应商可以直接和国外的母公司联系,包括合同的签署和货品的交付,都可以直接和国外母公司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设立代表处,作为监督和日常联络存在。

外商独资企业,则和一般的企业一样,具备完整的公司职能,可以履行所有一般公司可以履行的职责。

包括独立签合同、招聘、申请进出口权、开各种发票、开立各种账户、融资等所有业务。

从公司形态功能来说,外商独资企业的适用性、灵活性和扩展性将大大优于代表处。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苏州市经济的影响与对策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苏州市经济的影响与对策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苏州市经济的影响与对策,不少于1000字外商直接投资(FDI)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个人直接投资或购买中国企业的资产,成为其控股或大股东的企业。

苏州作为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吸引了大量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

这些企业为苏州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许多好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挑战。

本文将探讨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苏州市经济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一、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苏州市经济的影响1. 促进苏州市经济的发展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苏州市的发展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这些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了苏州市的经济发展。

这些企业还带来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带动了苏州市相关产业的发展。

2. 提高苏州市的国际竞争力随着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不断增加,苏州市的国际竞争力也在逐步提高。

这些企业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了苏州市相关产业的生产效率和质量水平。

这对苏州市相关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国际地位有着显著的提升。

3. 促进了苏州市的创新型城市建设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还为苏州市的创新型城市建设做出了贡献。

这些企业不仅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还带来了新的商业模式和管理理念,推动了苏州市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这些企业还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为苏州市的创新型城市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

二、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苏州市经济的挑战1. 对苏州市的资源和环境造成一定的压力随着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不断增加,一些地方的资源和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并对苏州市经济的持续发展造成一定的压力。

例如,土地供应的紧张、水资源的短缺、环境污染等问题,都需要苏州市政府加强监管和管理。

2. 对苏州市的人才流失造成一定的影响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因其高薪、良好的福利待遇和职业发展前景等优势,吸引了大量优秀的人才。

这对苏州市自身的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挑战。

苏州市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提高本地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

三、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苏州市经济的应对策略1. 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监管和管理苏州市政府需要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监管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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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
者投资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类型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
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
股权式合营。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
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故此种合营称
为契约式合营。

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

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
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
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
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该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
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
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
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公司。

(8)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
续的证明文件;
(9)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
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
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
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公司。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公司的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

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2)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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