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大公务员制度(第九章公务员职位聘任)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深人规[200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各级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负责本市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行政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分类和管理第五条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行政机关的职责任务和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目录,在行政机关编制限额内核定聘任制公务员的编制。
对于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的,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编制时应当明确编制的使用期限。
第六条聘任制公务员职位分为专业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
专业类职位是指机关工作中专业性较强,承担一定专业管理职能的职位。
辅助类职位是指机关工作中事务性较强,属于辅助从属性质的职位。
第七条专业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按照工作性质纳入相应的职组、职系。
每一职系可以按照职位特点、任职资格、权责轻重设高级主任、一级主任、二级主任、主管、助理等若干职务层次。
第八条市人事部门对公务员职位进行分析评价,定期颁布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和公共行政管理的发展变化及时更新,建立职位的动态管理机制。
用人机关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向市人事部门提出补充或调整职位目录的建议。
各区用人机关认为需要补充或调整职位目录的,由区人事部门统一向市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聘任制公务员职位空缺不得使用委任制公务员。
第九条用人机关应根据本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编制配备情况和职位目录拟定聘任制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聘任合同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签聘任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聘任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应当按照聘任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机关、区直机关及各街道办事处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聘任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聘任合同的订立第五条本市用人机关聘任聘任制公务员,应当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第六条聘任制公务员到市直机关工作的,由市直机关与其订立聘任合同;到区直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工作的,由区直机关或者街道办事处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第七条订立聘任合同的时限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招聘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聘任之日起6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对于应届毕业生被聘为聘任制公务员且无法在同意聘任之日起6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的,应当在其获学校派遣之日起30日内订立聘任合同;(二)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或者从市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调任或者转任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三)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其到本机关报到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应当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其进行公务员登记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五)从本市其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用人机关应当在其到本机关报到后60日内与其订立聘任合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统筹调度、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单位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执法内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组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目录,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组、职系、职位设置情况进行明确。
各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说明,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位的主要职责、任职条件等予以明确。
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根据任职条件、年功和工作业绩要求,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一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
根据工作实际及对公务员学历、能力等的要求,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七条一、二级执法员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职数由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其中,一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3.5%,二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15%。
公务员制度(新版)

第一章公务员制度的产生1、我国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意义:(1)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提供组织保证(2)为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提供有效保障(3)对国家机关的民主化、科学化与法制化建设起促进作用2、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形成的原因:(1)从经济上看,公务员制度适应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2)从政治上看,公务员制度适应了资产阶级正常政治的需要(3)从管理方式变革上看,公务员制度适应了资产阶级保持局面稳定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3、我国公务员制度产生的原因:(1)市场经济需要职业化高素质的管理人才(2)我国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4、我国公务员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1)准备阶段(1984-1986)主要是调查研究和起草条例(2)决策阶段(1987-1988)主要是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推行公务员制度(3)试点阶段(1989-1993。
9)主要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组织六部、两市作为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并且根据试点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进一步修订该条例(4)推行与发展阶段(1993。
10-2005。
12)(5)依法管理阶段(2006。
1。
1-现在)5、我国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1)坚持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继承和发展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优良传统,并吸收和总结了十多年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3)学习与借鉴国外人事管理的有益经验和科学做法6、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原干部人事制度的继承:(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2)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3)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4)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5)坚持中国特色的分类制度7、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原干部人事制度的发展:(1)实行分类管理体制(2)实行激励竞争机制(3)实行新陈代谢机制(4)实行勤政廉政保障机制(5)实行法制化管理体制第二章公务员义务与权利1、规定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意义:(1)规定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形成一支优化、廉洁、稳定、高效的公务员队伍(2)规定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既是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有力约束,也是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有效保障(3)规定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有利于实现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2、规定公务员义务的原则:(1)违法必究原则(2)平等原则(3)服务与稳定原则3、我国公务员的义务:(1)忠于宪法的义务(2)依法履职的义务(3)为民服务的义务(4)忠于国家的义务(5)服从命令的义务(6)保守秘密的义务(7)保持操行的义务(8)公正清廉的义务(9)其他法定的义务4、公务员的法律责任:(1)身份处分(2)行政处分(3)赔偿责任(4)刑事责任5、规定公务员权利的原则:(1)保护原则(2)民主原则(3)权利可放弃与不可放弃原则6、我国公务员的权利:(1)获得工作条件权(2)身份保障权(3)获得报酬权(4)参加培训权(5)批评建议权(6)申诉控告权(7)申请辞职权(8)其他法定权7、公务员权利的法律保障:(1)行政复议(2)申诉(3)控告(4)诉讼权第三章公务员职务与级别1、我国设置公务员职务级别的目的:(1)为公务员管理提供科学的管理基础(2)增强职务与级别的激励作用(3)便于借鉴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2、职位分类的作用:(1)为职务设置提供基础(2)为各项管理提供依据3、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1)专业技术类职位(2)行政执法类职位(3)综合管理类职位(4)法官、检察官类职位(5)其他类别职位4、公务员职位设置依据的四大要素:(1)职能(2)规格(3)编制限额(4)职数以及结构比例5、我国公务员的职务序列主要有:(1)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是各类公务员的共有职务序列(2)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序列(3)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4)行政执法类职务序列(5)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6、公务员级别的功能:(1)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2)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7、怎样在对应幅度内晋升公务员的级别:(1)合理增加级别数量(2)“一职数级,上下交叉”(3)向基层倾斜第四章公务员录用1、我国公务员录用的意义:(1)有利于为国家机关选拔一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构建和谐社会服务(2)有利于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3)有利于激励人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2、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种类:(1)公开竞争性考试(2)非公开竞争性考试3、适用非公开竞争性考试办法的情况有:(1)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2)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3)录用主考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4、公务员录用的资格条件:(1)基本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满十八周岁③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④具有良好的品行⑤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⑥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⑦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2)限制性资格条件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曾被开除公职的③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5、公务员录用的原则:(1)公开考试(2)平等竞争(3)严格考察(4)择优录用6、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1)知识测验(2)智力测验,或叫能力测验(3)技能测验7、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1)笔试(2)面试(3)实际操作(4)情景模拟和心理测试8、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1)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2)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3)设区的市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9、公务员录用的程序:(1)发布招考公告(2)资格审查(3)对审查合格者进行公开考试(4)对考试合格者进行考察(5)体检(6)录用10、对录用工作中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罚:(1)取消工作人员资格(2)调离考录工作岗位(3)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公务员考核1、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特点:(1)范围广泛(2)定期进行(3)目的单一2、公务员考核的意义:(1)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激励公务员提高自身素质,改进工作绩效(2)有利于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3)为公务员管理的其他环节提供了依据3、公务员考核的原则:(1)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2)客观公正与民主公开原则(3)分类考核的原则(4)考用结合的原则4、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德、能、勤、绩、廉5、公务员考核的范围:(1)请病假、事假的公务员的考核(2)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的考核(3)挂职锻炼的公务员考核(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的考核(5)新录用的公务员的考核(6)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公务员的考核(7)受处分的公务员的考核(8)对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公务员的考核(9)对在考核中违纪行为的处理(具体内容见教材)6、我国公务员考核的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深圳市公务员

深圳市公务员
2、职级升降
第二十六条 晋升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执法单位提出任职建议; (二)进行考核、考察;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办理任职手续,并按管理权限办理备案。
深圳市公务员
2、职级升降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具备如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基本任职年限:晋升一、二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5年 以上;晋升三、四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4年以上;晋升五至 七级执法员的,均须任下一职级满3年以上;晋升助理执法员的,须任 见习执法员满2年以上; (二)考核情况:平时考核记录良好,在任现职级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 1年为优秀等次或任现职级超过基本任职年限满3年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 为称职等次; (三)执法业务水平测试合格。
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各职组、职系可以按照职位特点、任职
资格、权责轻重等,由高到低设主任、主管、助理等职务并划分为若干 职级。 第二十一条 新招聘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应聘
职位明确的职组、职系、职级和入职薪级任职定级。
深圳市公务员
2、职级升降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基本任职年限; (二)在规定的基本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具备拟晋升职级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专业技术水平测试合格; (五)符合拟晋升职级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有职数限制的职级,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并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 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无职数限制的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 理: (一)所在部门推荐; (二)确定考察对象,进行考核、考察;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办理任职手续并报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四大管理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五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六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第八条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机关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国家公务员制度完整版.doc

国家公务员制度第一章公务员制度概述第一节公务员的涵义与范围国家公务员通常是指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一、国外公务员的涵义与范围1、英国(文官)文官包括的范围极大,上自政府各部的常务次官,下至政府机关中的清洁工,但不包括政务官、企业、事业部门的文职人员、地方自治机关工作人员、法官和通过选举产生的人员。
2、美国(政府雇员)包括国家行政部门的所有职员,但不包括立法机关的议员和国会雇佣的工作人员,司法机关的法官等也不属于公务员。
3、法国(公务员)将从事国家行政事务管理的人员称为公务员。
4、德国(联邦官员)共分两类:一类是一般职公务员,其中绝大部分是职业文官;一类是特别职公务员,即政务官员,如政府总理、部长等。
5、日本(公务员)分为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两类。
凡由中央机关主持考试、录用和管理,在中央政府的机构中任职,由国库支付工资的,是国家公务员;凡由地方自治体主持考试、录用和管理,在地方自治体机关中任职,由地方财政支付工资的,是地方公务员。
通观世界各国的公务员制度,公务员的范围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小范围,仅指中央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的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或常任文官,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均为此类。
第二类是中范围,指中央政府系统中所有的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和事务官。
美国、德国、加拿大、菲律宾、韩国、泰国均属这一类型。
第三类是大范围,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除议员之外的国会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日本、法国属于这一类型。
二、我国公务员的涵义与范围根据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
1、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一旦确定,即与国家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家公务员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不是代表个人,也不是代表一个集团,而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力;2、公务员的工作性质是执行国家公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科研活动、教育活动等;3、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不能自行其是。
《公务员法》对聘任制的新规定简精品资料 ppt课件

§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 额内进行。
§ 第九十七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 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 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
§ 第九十九条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 管理。
§ 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 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 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 一2方当.20事20 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3。
24.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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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人事争议仲裁要坚 持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
§ (三)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人事争议仲裁由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 机关代表和聘任制公务员代表组成。
§ (四)人事争议仲裁的时限和裁决的执行: 聘 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 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主2管4.09部.202门0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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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 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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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聘任的意义
1.可以满足公务员机关多样化的用人需求。
意义
2.可以健全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 机和活力。
聘任制实行的条件
1.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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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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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4.在规定的编制 限额和工资经费 限额内进行。
3.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 门批准。
聘任的实施
1.公开招聘:参照公 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 进行。 2.直接选聘:直接对 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 考核,审查其条件, 如学历、资历或者经 验等,然后确定是否 聘任。
1.合同管理。
2.平等协商。
3.任期明确。
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期满,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任合同。
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为期限的聘任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 (一)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或本 市委任制公务员转为聘任 制公务员的; (二)聘任制公务员 近5年内没有本办法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且连 续聘满10年的。
《公务员法》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 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 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 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 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 限额内进行。
职位聘任的特点
年度考核不称职或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 因责任事故、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 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 从事原工作、或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机关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 聘任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聘任制公务员不适用“降级”、“撤职”、“开 除”等行政处分。如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用人机 关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 人单位利益和名誉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被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都予以解除合同。
深圳公务员聘任制改革
深圳聘任制公务员改革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府办 〔2010 〕 16号,2010年2月23日(已废止)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府办〔2013〕16号 ◆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2010) ◆ 《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深人社规 〔2014〕18号 ◆ 《深圳市新招聘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2014) ◆《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深人社规〔2015〕1号
聘任制与委任制公务员管理的异同
相同点
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制 度精神也适用于聘任制公务 员的管理;聘任制公务员与 委任制公务员都执行相同的 职务和级别,都要在国家核 定的行政编制和职数限数内 录用、任职或者聘任,都执 行相同的奖励与纪律规定, 都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提出控告。
不同点
委任制公务员主要依据公务员法进行管理,聘任 制公务员主要依据合同管理。
第九章
公务员职位聘任
职位聘任的涵义
职位聘任是公务员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 权利、义务的一种任职方式。
聘任制是公务员机关根据职位的需要,通过签订 聘任合同,选拔、任用、管理公务员的一种人事 管理制度。
聘任制是以任职方式为核心,包括产生方式和管理 方式在内的一整套管理制度,它包括:
1.职位聘任的主体是公务员机关与公务员。公务员机关与公 务员因职位聘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人事行政法律关系, 而不是单纯的劳动法律关系或民事法律关系。
2.公务员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
3.职位聘任是一种任职方式。
聘任制与选任制、委任制的比较
1.从权力来源上看,选任制公务员的职权直接来自于选举人的授 予;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都是公务员机关任命的,其职 权来自于公务员机关的授予。 2.从产生方式上看,选任制公务员经选举产生,委任制公务员通 过录用、调任、公开选拔产生,聘任制公务员通过公开招聘或直 接选聘产生。 3.从任职形式上看,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出来后,发布任职 公告;委任制公务员由任免公务员机关印发任职决定或任职通知 任命;聘任制公务员通过签订聘任合同任命职务。 4.从任职时间上看,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 务;委任制公务员自任职决定或命令通过之日起任职;聘任制公 务员自聘任合同签订之日起任职。 5.从任职期限看,选任制公务员的任期都有法律、章程的明确规 定,一般与代表会议的任期一致;委任制公务员一般没有任期; 聘任制公务员的具体任期在合同中约定。 6.从管理依据看,选任制公务员和委任制公务员依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管理;聘任制公务员依据《公务员法》与有关法规和 聘任合同管理。
聘任制改革的主要做法:实行合同管理和新养老制度
深圳探索的公务员聘任制不限于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临时性、辅 助性用人,而是走了一条“全员聘用”道路。深圳的改革强调实行 聘任制的核心是实现用人方式上的转变,即从传统的用人单位单向 管理转变为用人单位与公务员之间的双向权利义务约束。
聘任制公务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单 位以合同为基础对其进行管理。 聘任制公务员统一实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 年金相结合的新退休制度。 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同身份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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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 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 30天的 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情形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或试用期 满考核不合格的
2
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 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 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 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用人机关原则上应与聘 任制公务员订立固定期 限聘任合同,首次聘任 的聘期一般为3年,续聘 的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 不得超过编制使用期限 和法定退休年龄。
用人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
用人机关因本条第(四)、(五)项情形之一解除聘任合同的,应当提 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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