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
法律案例法理分析舆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舆论的力量愈发强大。
一方面,舆论可以迅速传播信息,提高社会关注度;另一方面,舆论也可能对个人或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本文将以某知名企业商标侵权案为例,从法理角度分析舆论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
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生产的公司,拥有“美味佳肴”商标。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其产品名为“美食佳肴”。
由于“美味佳肴”与“美食佳肴”在发音和含义上极为相似,消费者容易混淆。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舆论作用分析1. 提高案件关注度在案件发生初期,由于缺乏相关信息,公众对甲乙两家公司的商标侵权案并不了解。
然而,随着舆论的介入,案件迅速成为热点话题。
各大媒体纷纷报道,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热议,使得案件关注度迅速提升。
2. 影响司法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对法官的判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舆论关注案件的公正性,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另一方面,舆论对甲乙两家公司的行为进行道德评判,要求法院对其进行惩罚。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判决时不得不考虑舆论的影响,力求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找到平衡点。
3. 引发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商标侵权案引发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反思。
一方面,舆论呼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舆论对侵权行为的严重性进行曝光,提醒消费者警惕侵权产品。
这种舆论引导有助于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普及。
4. 影响企业声誉在商标侵权案中,舆论对企业声誉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方面,甲公司作为受害者,其声誉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升;另一方面,乙公司作为侵权方,其声誉受到了损害。
这种舆论影响对企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三、法理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
辩论辩题中的言论自由是否应该受到限制

辩论辩题中的言论自由是否应该受到限制正方辩手观点:言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因为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会导致社会不稳定,伤害他人利益甚至造成暴力事件。
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应该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下加以限制。
首先,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意发表任何言论,包括激化社会矛盾、挑起民族仇恨、宣扬暴力等,将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动荡。
其次,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伤害他人利益。
举个例子,一个人在公共场合发布诽谤他人的言论,这将直接损害他人的名誉和利益,对受害者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最后,言论自由的滥用可能导致暴力事件的发生。
如果允许人们随意宣扬暴力思想、煽动暴力行为,将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甚至可能导致暴力事件的发生。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限制言论自由是必要的。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说任何话,而是可以说真话。
”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下得到合理的限制。
反方辩手观点:言论自由不应该受到限制,因为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限制言论自由将导致信息的封闭和思想的僵化。
言论自由应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只有在涉及到明显的损害他人利益或煽动暴力行为时才应该受到限制。
首先,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它保障了人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
如果限制言论自由,将导致信息的封闭和思想的僵化,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言论自由的限制可能会滋生专制和独裁。
历史上有很多专制政权都对言论自由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导致了信息的封闭和人民的思想受到控制,这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最后,言论自由的限制应该在极端情况下进行,比如明显的损害他人利益或煽动暴力行为。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对言论自由进行合理的限制。
因此,言论自由应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所说,“言论自由的唯一限制是不能损害他人利益。
”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保护,而不是受到限制。
是否应该将言论自由作为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将言论自由作为辩论辩题?正方,应该将言论自由作为辩论辩题。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它是民主社会的基石。
因此,我们应该将言论自由作为辩论辩题,以便更好地探讨和弘扬这一重要的价值观。
首先,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
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言论自由受到国际法和许多国家宪法的保护。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任何试图剥夺它的行为都是对人类尊严的侵犯。
”因此,我们应该将言论自由作为辩论辩题,以强调其重要性和不可侵犯性。
其次,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人们应该有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而不受到任何形式的压制和限制。
正如英国哲学家弥尔所说,“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必备条件,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真正的民主。
”因此,通过将言论自由作为辩论辩题,可以促进人们对民主社会的认识和理解。
最后,言论自由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只有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中,人们才能够自由地交流和分享各种观点和思想,从而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产生。
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所说,“我可能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绝对尊重你的言论自由。
”因此,通过辩论言论自由这一话题,可以促进人们对于言论自由的理解和尊重,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将言论自由作为辩论辩题,以便更好地弘扬和传播这一重要的价值观。
言论自由不仅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民主社会的基石,更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因此,我们应该通过辩论来深入讨论和弘扬言论自由的重要性。
反方,不应该将言论自由作为辩论辩题。
言论自由固然重要,但不应该将其作为辩论辩题。
因为言论自由本身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尊重,而且将其作为辩题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争论和误解。
首先,言论自由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尊重。
在当今世界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言论自由都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保护,人们也普遍尊重和重视言论自由。
因此,将言论自由作为辩论辩题可能会显得多余和无谓。
其次,将言论自由作为辩题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争论和误解。
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重点

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内容提要:权利冲突普遍存在于我们的法律生活、司法实践之中,而权利冲突本身却是一个尚未被我们深入的问题,目前国内法学界仅仅有几篇文章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有鉴于此,本文就是试图通过初步地讨论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等几个相关问题来澄清人们的认识,以达到弄清问题之目的。
关键词:实在法,权利冲突,权利的自因性,权利的涉他性,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自因性,权利的涉他性,权利的排他性,权利边界的模糊性现代社会普遍将法治作为社会的理想治理模式,通过法律将社会控制在和谐有序的状态之下,社会对法律的依赖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人们对法律的这种依赖是建立在对法律的确定性的信念之上的,人们试图用具有很强的确定性的法律来使自己的行为预期和行为的结果之间达成某种法律上的一致性,从而使依法律而为的行为与行为的结果之间的关系能被人们合理的预期,并通过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把法律作为行为的指南来使社会达成某种和谐一致。
然而这种对法律的确定性的企求能否实现呢?是否是对法律的一种过分的要求呢?实际上,法律远没有达到人们所设想的那样具有很强的确定性,行为和行为之果之间的关系仅凭法律本身就能确定,而是法律自身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本文所要探讨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就是这种不确定性的表现形式之一。
虽然本文试图通过对权利冲突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使人们对权利冲突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然而社会科学的复杂性决定了对任何问题的研究都可以从多个角度、多个侧面进行,并且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甚至有重大的差别。
所以受制文章的篇幅和笔者的能力,本文仅仅从分析实证主义的立场出发,将法律看成是一个封闭的自恰的逻辑系统来分析权利冲突。
当然,这样就存在一个不可避免的危险,即这种分析只能顾及一个侧面,得出的结论也不可能是对此问题的全面的认识,只能管中窥豹,只见一斑。
本文所采用的“权利”是狭义的权利,即不包括权力的权利,仅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而不包括表征服从关系的权力。
辩论辩题的言论自由

辩论辩题的言论自由正方辩手观点: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至关重要。
首先,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它保障了人民对政府的监督和批评权利。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言论自由是民主的基石,是一切自由的保障。
”言论自由能够让人们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促进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
其次,言论自由有利于促进知识的交流和创新。
只有在自由的环境中,人们才能够畅所欲言,提出新的观点和想法,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所说,“没有自由的思想交流,就没有真理的发现。
”最后,言论自由有助于保护个人权利和尊严。
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言论自由能够保护个人免受不公正的指责和打压。
反方辩手观点:言论自由虽然重要,但也需要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首先,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它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行使。
言论自由不能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借口,例如恶意诽谤、诽谤和造谣等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言论自由也需要考虑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过度的言论自由可能会引发社会动荡和冲突,甚至危害国家安全。
因此,言论自由需要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前提下行使。
最后,言论自由也需要考虑到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在信息时代,假新闻和谣言的传播已经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言论自由应该在保证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行使。
在总结上述两方观点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但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和社会秩序的约束下行使。
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言论自由才能够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是否应该废除言论自由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言论自由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但是在一些情况下,言论自由也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首先,言论自由可能会导致社会动荡和不稳定。
当个体拥有过多的言论自由时,就会出现言论混乱,导致社会秩序混乱。
例如,过度的言论自由可能导致仇恨言论和暴力言论的传播,进而引发社会冲突和动乱。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应该适当限制言论自由。
其次,言论自由可能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伤害。
过度的言论自由可能导致人们受到侮辱、诽谤和歧视。
这不仅会伤害个人的尊严和权利,也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应该对言论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
最后,言论自由也可能会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在一些情况下,过度的言论自由可能会被恐怖分子和敌对势力利用,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应该适当限制言论自由。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民主社会的基石。
废除言论自由将剥夺人们表达意见和观点的权利,导致社会的压制和封闭。
正如约翰·斯图尔特所说,“言论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础,是思想交流的前提。
”言论自由的存在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
因此,应该坚决维护言论自由,保障人们的言论权利。
此外,言论自由也是监督政府和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只有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下,人们才能对政府的行为和决策进行监督和批评,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因此,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保障,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最后,言论自由也是促进社会多元化和包容性的重要条件。
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下,人们可以自由表达不同的观点和意见,促进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
因此,言论自由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不应该被废除。
综上所述,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不应该被废除。
名人名句,约翰·斯图尔特,“言论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础,是思想交流的前提。
生活中常见的法律误区解析

生活中常见的法律误区解析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它保护着我们的权益和安全。
然而,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或者对法律的误解,我们常常陷入一些法律误区中。
本文将解析一些生活中常见的法律误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一、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与他人签订合同是非常常见的事情。
然而,很多人对于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存在一些误解。
首先,合同并非一纸空文,它具有法律效力。
当我们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受到保护。
其次,合同的解除也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不能仅凭一方的意愿就随意解除合同,否则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很多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一些误解。
首先,只有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知识产权才具有法律效力。
不能随意抄袭他人的作品或者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等。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主动维权。
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应该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问题,但很多人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一些误解。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的,不能凭主观臆断。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该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并采集证据。
其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有一定程序的,需要交警部门进行调查和鉴定。
不能私自达成协议,否则可能导致后续纠纷。
四、劳动法的适用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但很多人对于劳动法的适用存在一些误解。
首先,劳动法适用于所有劳动关系,不仅仅是正式雇佣关系。
无论是合同工、临时工还是实习生,都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其次,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雇主不得随意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如果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该及时寻求法律援助。
五、网络言论的法律责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言论的法律责任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然而,很多人对于网络言论的法律责任存在一些误解。
首先,言论自由并不等于无限制的言论权。
商业言论自由与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研究

2024年第2期•争鸣园地商业言论自由与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研究*龙 俊(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17)摘 要:商业言论一词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实务中被频繁使用,但学界缺少有关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言论自由关系的深度思考。
在域外,商业言论主要表现为商业广告,且通常以“宪法保护”或“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多重面向呈现。
我国对商业言论概念的理解更为宽泛,讨论场景也日渐从理论层面的“宪法保护”向实践层面的“不正当竞争规制”转变。
从类型化的分析工具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至少包含嵌入式商业言论、对抗式商业言论、误导式商业言论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商业言论,且分别对应标识混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这三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各类行为面临的主要困境与疑难问题不同,商业言论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划分可侧重于以不同方式实现:作为嵌入式商业言论的标识混淆,借助法释义学方法,可以确立市场混淆条款中“一定影响”的概念内涵;作为对抗式商业言论的商业诋毁,通过利益衡量方法,可以划清与正当商业评论的法律边界;作为误导式商业言论的虚假宣传,通过要件构成分析,可以明晰“误导”的判断标准与射程范围。
关键词:商业言论;不正当竞争;标识混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4)02-0127-19一、问题缘起:是正当商业言论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近年来,“商业言论”“商业言论自由”等相关概念开始频繁出现在我国的各类不正当竞争司法裁判中,用以强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
据不完全统计,从2013年至今,我国司法实践中使用“商业言论”一词的裁判文书共计55篇,涉及案件32例,其中27例为不正当竞争纠纷。
从具体的纠纷类型来看,涉及标识混淆纠纷3例,商业诋毁纠纷17例,虚假宣传纠纷4例,另有3例同时涉及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
〔1〕在这些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商业言论”一词的使用旨在辅助论证某特定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由此也引发了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商业言论自由关系的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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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2006年1月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Jan .2006第27卷 第1期INN ER M ONGOL I A SOC I AL SCIENCESV o.l 27 .1论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邓宏光(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重庆 400031)[摘要]商标是一种私权,也是社会文化中的一部分,是人们思想交流和观点表达的工具。
商标的财产属性和社会文化属性,孕育了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内在冲突,也决定了言论自由成为商标权的限制因素,其中滑稽模仿和比较广告是限制商标权的最典型情形。
我国应建构商标权限制制度,并将言论自由作为商标权限制的最重要因素。
[关键词]商标;言论自由;滑稽模仿;比较广告[中图分类号]D923 4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 5281(2006)01 0024 06当以一种不欺骗公众的方式使用商标时,我们并不认为商标足以神圣到禁止使用它以告知真相的程度。
商标不是禁忌。
Prestonettes ,I nc .v .Coty 案判决商标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它不能限制为思想交流或观点表达而擅自使用商标的行为。
L.L .B ean ,Inc .v .D rake Pub li s hers ,I nc .案判决2002年,贺岁片 大腕 中铺天盖地的 广告 效应,诸如 可笑可乐 、 报丧鸟 等,给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这些对驰名商标 似是而非 的表达很容易让观众 对号入座 ,逗得他们捧腹大笑。
但有些公司却不会像观众一样开心,如浙江温州报喜鸟西服公司对影片中的讽刺影射( 报喜鸟 成了 报丧鸟 )非常不满,欲将 大腕 制作方和编导推上法庭,可惜没有相关的后续报道。
大腕 影片中 使用 他人的驰名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由于没有进入司法程序而不得而知。
但近年来发生的 彼得兔 商标侵权案,则在拷问我国如何处理言论自由与商标权的冲突。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于2003年出版了英国著名童话家毕翠克丝 波特创作的彼得兔系列图书(作者已于1943年去世),且该系列图书已进入公有领域。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在每一个故事中都使用了原作品插图,而这些插图以及 彼得兔 文字及图都是沃恩公司在我国的注册商标。
沃恩公司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中国工商机关投诉并向经销商发函,经销商因此公告停止销售。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没有侵害对方的商标权。
该案不仅成了法院的难办案件,也提出了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如商标权为什么会与言论自由发生冲突?应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冲突?我国 商标法 是否应当将言论自由作为限制商标权的重要因素?一、商标的财产权属性与社会文化属性商标作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是消24y[收稿日期]2005 10 24[作者简介]邓宏光,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费者购物的向导。
同时它还凝聚了商标权人的市场信誉,潜含了巨大的经济价值,是商标权人的重要财产。
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防止商标权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不正当的利用,传统商标法理论以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
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的财产价值,现代商标理论将商标侵权行为从混淆领域扩大到淡化领域,认为即使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但如果在不相似或不存在竞争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仍然严重影响了驰名商标与该商标权人商品之间的内在联系,也会使该商标的价值被侵蚀[1](P 813)。
许多国家都接受了商标淡化理论,并在立法中加以吸收,如美国 联邦商标淡化法 ,即 兰哈姆法 第45条。
所谓淡化,是指减少或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而不论驰名商标权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也不论是否存在混淆、误导和欺骗的可能性。
淡化分为两种,一种是冲淡或模糊,即将驰名商标使用在侵权者的商品上导致降低商标显著性和商标识别能力的行为;另一种是玷污,即未经授权使用他人驰名商标导致消费者降低驰名商标正面联系的行为。
然而商标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它是用于识别、广告和销售产品或服务的文字或符号,本质上属于一种纯粹的商业性言论[2](P 1078)。
同时驰名商标往往还蕴涵着特定的含义,属于社会文化的一部分,成为人们思想交流和观点表达的工具,甚至成为公众取笑和嘲讽的对象。
商标的社会文化属性,使得商标注定成为人们思想交流的工具和媒介,商标使用行为因此而可能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
商标权,即排除他人未经授权而使用商标的权利,很可能与公众在言论中使用他人商标的自由发生冲突。
如何协调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
美国在1988年提交审议 联邦商标淡化法 时,就因为它剥夺和限制了言论自由而没有通过。
在1995年再次审议该法案时,法案提议者一直强调该法不会禁止或威胁那些不属于商业活动的滑稽模仿、讽刺、评论等非商业性表达。
虽然该法允许起诉 在商业上对某商标或商号进行商业性使用的行为,如果这种使用发生在该商标已经驰名之后并且导致了该商标显著性的降低 。
但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抗辩事由,即通过比较广告的合理使用、对商标的非商业性使用、新闻报道和评论 。
虽然并没有把滑稽模仿明确列为商标淡化诉讼的抗辩事由,美国法院还是经常将它视为言论自由的一种,因为属于 非商业性使用 而成为淡化诉讼的免责事由。
商标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是一个内容庞杂、情形复杂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商标权与合理使用、指示性使用、比较广告以及滑稽模仿的冲突。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商标的合理使用和指示性使用已有较多的论述 ,但对商标权与比较广告、滑稽模仿之间的冲突则鲜有论述,本文仅以这两种情形为分析对象。
二、滑稽模仿对商标权的限制滑稽模仿是社会评论或批判的一种形式,其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腊。
美国法院将滑稽模仿定义为: 作者利用他人作品中的一些因素创作出来的新作品,该作品至少部分对他人的作品进行了评论。
认为认定滑稽模仿的关键之处在于它是否进行了转化,如果 增加了一些新东西,具有更深的目的或不同的特征,用新表达、含义或信息改变了前作品 ,就构成滑稽模仿。
如果与原作品的实质部分或风格没有批评性关系,使用原作品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得吸引力或者为了避免创作新东西的苦差事,那么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就不大 。
成功的滑稽模仿针对的一般都是广为人知的对象,该对象的特征如此明显以至于看到滑稽模仿就能联想到被模仿的对象,同时滑稽模仿又明显地区别于被模仿的对象,让人很清楚它是一种滑稽模仿。
正如美国第一巡回法院对滑稽模仿所作的经典表述: 滑稽模仿必须同时传达两种相互矛盾的信息:它是原作品;它又不是原作品而是其滑稽模仿作品。
驰名商标作为社会文化中的一部分,经常成为被幽默或讽刺的对象。
在对驰名商标的滑稽模仿2515U.S.C.1125(c)(4)(A)(B)(C).商标的合理使用参见我国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49条,对商标的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请参阅黄晖 商标识别与表彰功能的法律保护 ,载 知识产权文丛 (第6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Ca m pbell v.A cuff-RoseM us i c,I n c.,510U.S.580(1994).L.L.Bean,Inc.v.Drak e Pub lis h ers,In c.,625F.Supp.1531,1533-35(D.M e.1986),rev d,811F.2d33(1stC i r.1987).中,因为它模仿的是驰名商标,有可能造成两者的混淆,而且滑稽模仿极有可能对驰名商标的社会形象或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从而导致商标淡化。
尽管如此,滑稽模仿仍然不失为商标侵权行之有效的抗辩理由。
例如在L.L.Bea m案中,被告是一家上流社会杂志,在该杂志中发表了题为 比姆返校性交目录册 的滑稽模仿,由此原告提起商标侵权和商标淡化诉讼。
地区法院判定被告破坏了商标相关的商誉从而玷污了原告的商标。
而第一巡回法院撤消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并撤回了对被告的禁令。
第一巡回法院已经意识到了商标对现代社会文化的强大影响,商标已经成为嘲讽者的当然目标,也认识到了 保护特定商标相关的商誉不受到玷污是 缅因州反淡化法 的立法宗旨之一,滑稽模仿所传达的嘲讽必然与之相冲突 ,法院最终还是认为,商标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它不能限制为思想交流或观点表达而擅自使用商标的行为。
法院还分析了禁止滑稽模仿是否违反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认为被告文章的标题在目录中标明了 幽默 和 滑稽模仿 ,对原告商标的使用是一种评论性或文学艺术性使用,而不是商业上的使用。
最后,法院认为,即便是令人不快的滑稽模仿也能传递某种信息,这种信息可能仅仅意味着我们不需要对企业或产品的形象过于当真,它告诉我们可以自由地嘲弄与某个符号相联系的图像。
否定滑稽模仿者对与我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符号和姓名进行取乐的机会,将严重地损害受保护的言论自由 。
到目前为止,有关商标滑稽模仿的保护水平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3](P 1179)[4](P 999)。
美国学者认为,法院在裁决有关商标滑稽模仿的案件时应考虑以下因素[5](P 1087)。
第一,被告是否属于滑稽模仿。
被告在使用原告商标时主观上必须要有滑稽模仿的意图,如果被告使用原告商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吸引消费者或提高知名度,没有或者很少有滑稽模仿的意图,那么就会构成商标侵权。
要求被告使用原告的商标是一种滑稽模仿(parody),而不仅仅是一种讽刺(Satire)[6](P 721)。
美国最高法院在Ca m pbe ll案中,以 滑稽模仿将其原材料作为靶子而讽刺则不是如此 为基础性假设,对滑稽模仿和讽刺进行了比较,认为 滑稽模仿需要模仿原作品以提出其观点,因此对被害人作品的使用有其自己的主张;而讽刺则是原地踏步,只是对借用他人的行为进行辩护 。
正因为如此,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在M attel 案中,判定被告对原告商标的滑稽模仿并不构成侵权[7](P 405)。
第二,被告使用的标志是否与原告的商标相同或者非常近似。
商标的滑稽模仿只能以他人的商标作为嘲讽和评论的对象,而不能将它作为吸引顾客注意力的武器,因此两个标志相同或非常近似,从而使滑稽模仿的意图丧失或者模糊,以至于产生混淆,对他人商标的使用就难以逃脱怀有吸引顾客的目的之嫌疑。
第三,商标使用是否属于商业性使用。
如果被告的滑稽模仿属于非商业性使用,一般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是商业性使用,侵权的可能性就很大。
对于那些界于商业性言论与非商业性言论之间的商标滑稽模仿行为,美国判例中形成了要么全受到保护,要么全不受到保护的两种极端趋势。
例如在M atte l案中,第九巡回法院指出: 该歌曲相当于商标的 商业上使用 ,因为该歌曲在销售和推广时带上了B arb ie商标 ,但同时指出商业性言论是指 完全是为了商业事务 的交流,如果它既包含了商业性要素也包含了非商业性言论要素,就应当完全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