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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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个行业准入条件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16
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
环办〔2014〕30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7
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5〕111号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18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
环办环评〔2016〕14号
35
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
参照
(一)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6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3年第3号
参照
文件中要求有关部门环境评价、土地供应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
强制
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
3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产业政策2010年第3号
强制
(一)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本准入条件,对新建、改扩建日用玻璃项目,从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各环节加强管理。
9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3号
强制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项目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基本要求的项目,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准,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税务部门不予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等

岩棉厂环评汇报

岩棉厂环评汇报

本项目使用清洁燃料天然气作为燃料
(三)采用熔化炉的,应配套建设烟气脱硫、除尘和余热综合利用等系统,连续运行不 本项目熔化炉配套建设了烟气脱硫、除尘和余热综合利用等系统,同时采用富氧助燃技
短于10天。鼓励采用富氧燃烧技术。

(四)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应采用自动控制技术。进料工段实现自动称量、自动配料、 自动加料。
本项目吨产品综合能耗为 179.5千克标准煤。
五、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
(一)含尘气体收集治理,达标排放。烟气经脱硫除尘等处理后,排放的废气应符合
GB9078《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或项目 所在地环境标准要求。
本项目熔化炉产生的烟尘、SO2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表2中的二级标准; NOx、固化工序产生的苯酚、甲醛、非甲烷总烃、集棉系统和岩棉 板切割系统产生的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二
第12页/共24页 (四)完善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要求。
本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 本项目生产规模为4万吨/年,符合《岩棉行业准入条件》(工信 部2012年10号)中“新建岩棉项目总规模不得低于4万吨/年,单 线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年。改扩建岩棉项目单线规模不得低于2万 吨/年。鼓励建设单线3万吨/年及以上的项目”的相关要求及其他 要求。
岩棉制品经过原料称量装料、熔化炉融化、离心机甩丝、集棉机集棉、摆锤布棉、 打褶、固化、冷却、切割、包装、成品入库等工序由原料生产出成品,整个生产过 程经过一条自动生产线完成。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岩棉生产企业开展行业准入申报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岩棉生产企业开展行业准入申报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岩棉生产企业开展行业准入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沪经信重[2012]709号•【施行日期】2012.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岩棉生产企业开展行业准入申报的通知(沪经信重【2012】709号)各区县经委(商务委)、相关单位:为加强岩棉行业的准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岩棉行业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2〕253号,见附件1)。

请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组织所属岩棉生产企业开展行业准入申报,并于2012年10月24日(周三)18时前将《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2)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反馈我委,由我委统一汇总审核后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有关《岩棉行业准入条件》的具体内容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询。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2年10月11日附件1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岩棉行业准入管理,依据《岩棉行业准入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岩棉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第三条申请准入公告的岩棉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四)符合《岩棉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五)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具备上述条件的岩棉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材料。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岩棉行业准入条件为引导岩棉产业健康发展,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建筑安全和建筑节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所称岩棉,是指以玄武岩、辉绿岩等天然岩石为主要原料,质量符合GB/T25975《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的岩棉制品。

一、建设条件和生产布局(一)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统筹资源、能源、环境、物流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

新建岩棉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二)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非工业规划区等区域内新建岩棉项目。

上述区域内已经投产的岩棉项目,达不到本准入条件的,应限期整改或逐步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退出。

二、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一)新建岩棉项目总规模不得低于4万吨/年,单线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年。

改扩建岩棉项目单线规模不得低于2万吨/年。

鼓励建设单线3万吨/年及以上的项目。

(二)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应使用清洁燃料,严禁使用发生炉煤气。

鼓励使用电炉。

(三)采用冲天炉的,应配套建设烟气脱硫、除尘和余热综合利用等系统,连续运行不短于10天。

鼓励采用富氧燃烧技术。

(四)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应采用自动控制技术。

进料工段实现自动称量、自动配料、自动加料。

成纤集棉、固化成型工段实现在线控制。

(五)成纤集棉工段:四辊离心机辊轮最高线速度可达120米/秒以上。

集棉一次毡面密度不超过450克/平方米。

打褶机段数不少于3段,最大打褶比不低于1:3。

(六)固化成型工段:链板整体不平度不大于3毫米,最高面密度可达15千克/平方米。

已经投产的岩棉项目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5年底前达到。

(七)新建和改扩建岩棉项目原则上不自行配套建设酚醛树脂生产装置。

确有必要自行建设的,酚醛树脂生产能力不得低于4000吨/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35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35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钼行业准入条件》规定,为规范准入公告管理,便于各界对符合准入标准的钼企业实行监督,我部商有关部门制定了《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符合《钼行业准入条件》和《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各一式三份)报我部(原材料工业司)。

联系人:黄瑜电话:************2012年7月17日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钼行业的准入管理工作,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推进钼行业结构调整,依据《钼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钼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钼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核实第四条申请公告的钼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四)企业不得存有《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五)按指令性生产计划组织生产;(六)无重大违法行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钼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钼企业准入公告申请报告》(见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09.12.22•【文号】工信部原〔2009〕718号•【施行日期】2010.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52号)中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平板玻璃企业实行公告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的平板玻璃企业公告申请,并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按照《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公告的平板玻璃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和企业填报材料一并报送我部。

二、我部在组织专家对相关材料复核、重点抽查和公示后,以公告形式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线)名单。

三、为做好本年度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申请受理工作,请负责此项工作的省级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平板玻璃企业的公告管理工作,于2010年2月底前,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

联系人:原材料司建材处王威伟高秀英电话:010-******** 010-********(兼传真)邮编:100804地址:北京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平板玻璃企业的公告申请受理和核实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准入条件执行情况。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
岩棉是一种防火、吸音、保温、节能的材料,广泛应用于建筑、机械、化工、电力等领域。

在中国,岩棉行业准入条件如下:
1. 企业必须具有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应符合国家规定,注册地应符合环保要求。

2. 企业应当取得环保、消防、安全等相关资质证书,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的环保、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

3. 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同时需要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

4. 企业应当具备稳定的原材料供应渠道和销售网络,同时对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有一定的保证。

5.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检测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其中,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另外,岩棉行业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领域,政府还会通
过税收减免、财政支持等方式支持行业发展。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征集意见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征集意见
产 经 速 览
n u t o o i e ve d sr Ec n m cOv r iw y
I 房建l
国务院要求严格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
近 日,中国政府 网 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 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 行 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 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相关部 门 公布 了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 温施工作业 , 消防工作的意见》 意见》 。《 对建筑 排人员住宿。新建、 改建 、 扩建工程 要尽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性能 , 建 本刊讯
节能能 力 ; 深化供 热体制改革 , 全 力 30 万吨标准煤。 00
普及化 ; 积极促进新型材料推广应
面推行供 热计量收费 ,推进北方
此外 ,意 见稿还 明确提 出了 用和推广绿色照明应用。 . Βιβλιοθήκη 棉行业准人条件》 . .《 征集意见
本 刊讯 工信部原材料工 业 用总体规划、 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 模不得低于 2 万吨 / 年。改扩建岩
求意见稿 ) 日前公 布。根据 意见 能能 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 扎实推进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 》 稿 , 十二五” 到“ 期末 , 建筑节能形 体系建设 ,推动节能改造 与运行 深入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 监管 成 1 6 吨标准煤节能能力 。其 管理 ,形成 10 万吨标准煤节能 和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 ; . 亿 1 40 加快可再 中发展绿色建筑 ,加强新建建筑 能力 ;推 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 生能源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 ; 大力 节能工作 ,形成 40 万吨标准煤 体化应用 ,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 50 实现绿色建筑
I 征求意见l>≯
. 十二五 ” . .“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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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岩棉行业准入管理,依据《岩棉行业准入条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岩棉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和公告,并动态管理公告名单。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岩棉生产线所属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的生产线,以及污染物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四)符合《岩棉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五)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岩棉生产线所属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五)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复印件;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七)产品燃烧性能检验报告复印件;
(八)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年耗标准煤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
(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
(十一)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十三)生产线运行情况说明。

申请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供申请材料原件。


理机关核对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企业。

第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岩棉行业准入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条件,在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明确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复核。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和生产线,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和生产线,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生产线所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准入条件开展自查。

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
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二)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能源节约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

经审查,自查报告不符合实际的,由企业重新自查;重新自查后仍不符合实际的,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并责令其整改。

每年2月28日前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将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公告生产线和所属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 已公告生产线和所属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
息化部撤销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被撤销公告的生产线和所属企业,经整改合格满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四条 对公告企业在投融资、技术改造、兼并重组、节能减
排、循环经济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政府采购应选择公告企业的产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岩棉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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