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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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装订规范

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装订规范

金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装订规范为明确全区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卷宗内容、装订顺序及装订要求,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卷宗装订坚持一案一卷原则,即每件法律援助案件装订一个卷宗。

二、卷宗由封面、卷内文书材料、封底组成。

其中:1.封面、封底应采用显示法律援助的卷皮;2.卷内文书材料以白色A4打印纸或白底黑格A4纸作为标准用纸;不能或不宜采用A4纸张时,可以采用相当规格的纸张;3.书证、照片等不符合A4纸张规格的文书材料,可以用A4纸张粘贴后入卷。

三、卷内文字材料除铅印、复印的以外,使用碳素墨水书写或者打印,做到字体工整、清晰。

四、封面项目填写完整、准确,美观整洁。

五、卷内文书材料齐全,装订顺序正确。

其中:1.卷宗目录中,一份材料编为一个序号,标题、页码填写完整、准确,页码应当填写起始页码至终结页码。

2.卷内文书材料按卷宗目录次序排列,并逐页编排页码,写在文书材料每页的右上角;若文书材料背面有内容,页码写在背面的左上角。

卷内文书材料有页码重复或者缺页的,应当加以注明。

六、卷宗一律在左侧用线绳装订,做到三孔一线。

装订时,应剔除卷内金属物,案卷材料以右页边和下页边为准,叠放整齐。

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案卷内容及装订顺序:1.卷宗目录;2.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申请表);3.申请人(包括其代理人)身份证明;4.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5.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证明;6.法律援助审批表;7.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8.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9.指派通知书;10.送达回执;11.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12.授权委托书或者委托代理合同;13.民事起诉状、答辩状或者上诉状、二审答辩状、一审判决书;14.证据材料;15.如果进行过调查,则调查笔录;16.出庭通知书,或者出庭通知电话记录;17.庭审笔录;18.代理词;19.判决书或者调解书、裁定书;20.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21.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22. 结案报告表;(重特大疑难、彩票公益金或一类案件需1000-2000字书面报告)法律援助非诉讼调解案卷内容及装订顺序1.卷宗目录;2.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申请表);3.申请人(包括其代理人)身份证明;4.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证明;5.法律援助审批表;6.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7.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8.指派通知书;9.送达回执;10.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11.授权委托书或者委托代理合同;12.案情简介;13.证据材料(如果进行过调查,则调查笔录);14.调查笔录;15. 和解、调解协议或案件办理结果材料;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16.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17.结案报告表;(重特大疑难、彩票公益金或一类案件需1000-2000字书面报告)法律援助刑事案卷内容及装订顺序:1.卷宗目录;2.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申请表);3.申请人(包括其代理人)身份证明;4.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证明;5.法律援助审批表;6.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7.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8.指派通知书9.送达回执10.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11.委托书或指定书;12.阅卷笔录;13.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14.调查材料;15.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16.集体讨论记录;17.起诉书、上诉书;18.出庭通知书;19.辩护词或代理词;20.裁定书、判决书;21.上诉书、抗诉书;22.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23.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24.结案报告表;(重特大疑难、彩票公益金或一类案件需1000-2000字书面报告)。

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法律援助档案是法律援助工作的记录和凭证,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法律援助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负责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七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法律援助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受理登记表;(二)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三)案件审批表;(四)法律援助协议书;(五)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六)案件结案报告;(七)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第九条收集法律援助档案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遗漏、伪造、篡改档案。

第十条法律援助档案的整理应按照时间顺序、案件类型、案件编号等进行分类,并编制目录。

第四章档案归档与保管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档案的归档应在案件结案后30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档案的保管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设置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柜、防潮、防虫、防霉设备;(二)档案室应保持整洁、干燥、通风,温度控制在15℃至25℃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40%至60%之间;(三)档案的存放应按照分类、编号顺序排列,便于查阅和保管;(四)法律援助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五章档案利用与销毁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合理;(二)保密、安全、方便;(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档案的利用应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法律援助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法律援助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法律援助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法律援助中心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照片、录音、录像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法律援助案件档案;(2)法律援助中心内部管理文件;(3)法律援助宣传资料;(4)法律援助中心活动记录;(5)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培训资料;(6)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和资料。

三、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收集与整理(1)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由案件承办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档案整理规范和标准进行整理,确保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整理协调统一。

(2)内部管理文件、宣传资料、活动记录、工作人员培训资料等,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

2. 档案保管与利用(1)法律援助中心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和设备。

(2)档案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3)档案的查阅、借阅、复制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内部审批程序执行。

3. 档案鉴定与销毁(1)档案鉴定工作由法律援助中心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档案鉴定标准进行。

(2)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内部审批程序执行,确保档案安全。

四、档案管理责任1. 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对本中心的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有序和高效。

2.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3. 案件承办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法律援助案件阅卷手续(3篇)

法律援助案件阅卷手续(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案件阅卷手续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案件阅卷手续的定义、目的、原则、程序、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援助案件阅卷手续的定义法律援助案件阅卷手续是指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受援人、代理人、承办律师等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摘抄案件材料的过程和程序。

三、法律援助案件阅卷手续的目的1. 保障受援人、代理人、承办律师等人员的知情权,使其充分了解案件情况。

2. 促进案件办理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3. 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4. 为案件办理提供依据,便于承办律师制定辩护策略。

四、法律援助案件阅卷手续的原则1. 依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阅卷手续。

2. 公开原则:案件材料应当公开,保障受援人、代理人、承办律师等人员的知情权。

3. 保密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材料,应当保密。

4. 实事求是原则:阅卷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案件情况。

五、法律援助案件阅卷手续的程序1. 受援人、代理人、承办律师等相关人员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阅卷申请。

2. 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格。

3. 法律援助机构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领取案件材料。

4. 申请人查阅、复制、摘抄案件材料。

5. 阅卷结束后,申请人将案件材料交还法律援助机构。

六、法律援助案件阅卷手续的注意事项1.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阅卷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 阅卷时,申请人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材料。

3. 申请人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案件材料,如需复制、摘抄,应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

4. 阅卷过程中,如发现案件材料有误,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反映。

5. 法律援助机构应妥善保管案件材料,确保其完整、安全。

七、结语法律援助案件阅卷手续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救助制度法律救助制度(一)一、受理(一)民事、行政及非诉讼案件1、法援中心招待人员对申请法援的当事人要详尽咨询案件的基本状况并做好网上记录,查察当事人所提证明资料。

2、经审察切合法律救助条件的,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二)刑事案件1、指定辩白的刑事案件,应实时审察被告能否切合法律救助条件,并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2、对被告人家属或被告人提出刑事案件法援申请,招待人员应审察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做好记录在个工作日内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3 、经过公安、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法律救助的申请,中心在三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检察机关。

三、指派1、中心主任依据招待人员的建议,实时召开中心人员进行议论,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在天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对不受理的法援案件,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复核申请。

3、受理的法援案件,应该与受援人签署法律救助协议及有关手续。

4、法援案件审批后,在三日内由法援中心指派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

监察制度(一)法援中心对指派的案件进行追踪认识案件办理状况;(二)对重要的民事、刑事案件组织有关人员集体议论;(三)举行按期不按期法律服务质量的监察,以及受援人的满意度;案件卷宗归档制度一、案件办结后,包办人应实时填写法援案件了案报告表。

二、包办人员在案件了案后需在30 天内将案件卷宗按程序装订好后报送法援中心。

三、法援中心接收报送卷宗档案后应实时检查,如不切合归档要求,包办人员一定在15 天内给予增补完美。

核查赏罚制度一、法律服务机构1 、法律服务机构在接到法援中心指派后应在2 日内安排法律服务人员并告之法援中心;2、肩负对案件包办人的业务指导;3、案件包办人遇有特别状况不可以持续办理案件时,负责实时调动包办人并实时告之法援中心;4、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原由不得拒绝接受法援中心指派。

二、法律服务人员1、包办人员应在接到办案通知后,实时办理有关手续,做好代理的各项准备工作;2、在办案过程中遇有重要状况应实时与法援中心联系;3、案件办结后 30 天内一定按规定将了案报告和案件卷宗送交法援中心。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规定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规定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一、为加强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管理,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是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进行法律援助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情况;具有重要的利用参考价值,保管整理好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是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任务;三、法律援助机构和各律师事务所应安排专人负责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四、法律援助机构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机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三督促检查法律援助人员对援助事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五、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事务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法律援助事务的承办人员负责;六、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分立卷;七、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在接待申请和接受援助事项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八、法律援助事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一刑事卷1、法律援助通知书;2、起诉书副本;3、协议;4、委托书;5、会见被告人笔录,询问证人、委托人笔录;6、调查材料;7、辩护词或代理词;8、裁定书,判决书;9、办案小结;二民事卷1、指派函;2、法律援助协议;3、授权委托书;4、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5、阅卷笔录;6、会见当事人谈话记录;7、调查资料;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9、代理词;10、庭审笔录;11、出庭通知;12、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13、办案小结;九、行政诉讼、仲裁代理、参照民事卷排列,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时间顺序排列;十、终止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援助人员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法律援助人员应将终止委托的原因及相关材料收录卷中,排在全部文书之后;十一、法律援助事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码,两面有字的按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十二、立卷人用钢笔或毛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目录,字迹要工整;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材料,应逐页填写在备考表内;十三、承办案件的日期,以法律援助指定通知书日期为准;结案日期,按接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十四、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订牢,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姓名章;十五、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重新整理,整理合格后按规定办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十六、档案管理人员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年度顺序排列编号,十年为一断号,同时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十七、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律援助案件整理手册(3篇)

法律援助案件整理手册(3篇)

第1篇第一章引言法律援助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

为了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案件处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手册。

本手册旨在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提供一套系统、全面的案件整理流程和方法。

第二章案件受理与登记第一节案件受理1. 接待咨询:接待来访当事人或电话咨询,了解其基本情况、法律问题及援助需求。

2. 初步审查: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初步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3. 填写申请表: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指导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第二节案件登记1. 建立档案:为每起案件建立独立的档案,包括案件编号、当事人信息、案件类型、受理时间等。

2. 登记信息:详细记录案件受理过程,包括当事人陈述、律师指派情况、案件进展等。

3. 归档整理:将案件相关材料按顺序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案件指派与审查第一节案件指派1. 律师选择:根据案件类型、地域、专业特长等因素,为当事人指派合适的律师。

2. 指派通知:向当事人和指派的律师发送指派通知,明确律师的职责和权利。

3. 签订协议:当事人与律师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案件审查1. 审查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审查。

2. 审查内容: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

3. 审查程序:审查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案件办理第一节案件调查1. 收集证据:律师应全面收集案件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2. 调查取证:必要时,律师可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如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等。

3. 法律分析: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法律分析,为案件办理提供依据。

第二节案件诉讼1. 起诉或应诉:根据案件情况,律师可代表当事人提起诉讼或应诉。

2. 诉讼准备:准备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3篇)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受援人。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二)便民、高效、专业的原则;(三)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负责接待受援人咨询和申请。

第六条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据;(三)经济困难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受援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受援人法律援助的范围、程序和权利义务。

第三章案件指派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受援人申请的事项、地域、专业等因素,合理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条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和受援人需求,选择合适的法律援助人员;(二)优先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专业人员;(三)保证法律援助人员数量和质量,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四)尊重受援人意愿,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及时与受援人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制定案件办理计划。

第四章案件办理第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二)尊重受援人意愿,不得违背受援人合法权益;(三)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隐私;(四)按时完成案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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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法律援助案件卷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及律师、公证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案件卷宗是指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员、法律援助中心注册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所形成的卷宗材料。

第三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卷宗内容应按下列要求整理:
1、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仲裁等案件卷宗规范参照司
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执行,具体内容及顺序详见附件1、2。

2、公证案件卷宗内容规范参照省公证协会《关于统一使用公证业务表格的通知》执行,具体内容及顺序详见附件2。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卷宗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整理,于案件办结后十五日内提交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

第五条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承办人员改正。

第六条律师、法律工作者、公证员办结的各类法律援
助案件的卷宗,经审查合格后由承办人员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负责归档保管;其他承办人员办结的案件卷宗,由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保管。

第七条卷宗符合要求且无当事人投诉的,县法律援助中心全额发放办案补助;若卷宗内容有明显不足或有当事人投诉的,视情况相应扣减补助。

第八条县法律援助中心应根据案件类别,在审查案卷的基础上,按下列要求另行整理材料,一案一档立卷保管: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致法院公函、起诉书、判决书、结案报告等。

2、民事、行政诉讼、仲裁、公证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法律援助审批表、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公证书、结案报告等。

第九条非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而自愿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承办案件的,承办人员须及时将当事人身份证明、承办结果等报县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1、《刑事、民事、行政类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规范》
2、《公证、仲裁类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规范》
刑事、民事、行政类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规范
公证、仲裁类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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